#汕尾爆料##汕尾身边事# 【汕尾推动海丰北站、汕尾机场等规划建设】汕尾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公示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交通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提高交通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现对《汕尾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进行社会公示。
一、公示内容
1.规划背景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动脉,具有基础性、服务性、引导性、战略性属性,是兴国之器、强国之基。为加快研判汕尾交通发展形势,谋划新形势下汕尾综合交通发展重点,提出适合汕尾的交通发展思路、目标、战略,构筑布局完善、结构合理、功能明晰的综合交通发展布局体系,指导近期交通设施建设,依据相关上位规划、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本规划。
2.规划对象
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由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和管道等运输方式及其线路、站场等组成的综合体系。鉴于管道系统的特殊性与独立性,本规划不对管道系统作具体的研究。因此,本规划的研究对象为由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政组成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3.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4.规划范围
本规划研究范围为汕尾市全域(不含深汕合作区),面积4396.21平方公里,对于战略性的交通基础设施研究范围拓展至汕尾市周边区域。
5.规划成果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两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图纸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规划目标
到“十四五”末,基本形成高速通达周边城市、快速联通组团和乡村、有力支撑产业发展的高效优质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沿海经济带重要交通枢纽、粤港澳大湾区东翼枢纽门户城市地位基本确立,基本实现市区“4590180”交通圈,即汕尾市区与市内组团间45分钟左右通达,与大湾区城市城区90分钟左右通达,与省内其他地级市180分钟左右通达。同时,汕尾市区与县城之间、相邻县城之间有(含高速公路)2条以上干线公路(二级及以上),基本实现县城至镇区间通达二级公路,国道达到二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水平,省道达到三级及以上技术水平,有条件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此外,全市交通智慧化水平稳步提升,实现以智能化推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全市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邮政普遍服务能力大幅提升。
7.发展战略
依托汕尾市社会经济、交通运输发展现状,结合内外发展形势,提出汕尾市“十四五”期间交通运输发展战略为“融湾拓海、立体智慧”。此外,进一步向东打通对接汕潮揭城市群大通道,发挥汕尾“东承西接”交通大枢纽作用。
l融湾拓海
充分发挥汕尾区位优势,依托深汕合作区建设,加速汕尾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打造与湾区互联互通的交通格局;进一步拓展汕尾港航建设,依托港航连通世界,带动全市海洋经济发展。
l立体智慧
充分发挥汕尾交通优势,打造铁路网、公路网、水运网、航空网相结合的综合立体交通运输网络,助力汕尾建设成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加快新科技、新技术在全市交通领域的应用,提升全市交通智慧化水平。
8.重点内容
(1)构建内联外畅的综合交通网络
依托轨道打造汕尾对外运输快速通道:建成广汕铁路、汕汕铁路,向西连接广州等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向东通过厦深铁路、广汕梅铁路等与粤东地区铁路衔接,加快同潮汕揭城市群连接。进一步推动龙汕铁路、汕梅高铁建设,构建南北向高速铁路通道。
规划中的海丰北站示意图(粤东高铁、龙汕铁路双线枢纽站规划)
粤东高铁新通道串联潮州、揭阳市区、饶平城市副中心、揭西、陆河、海丰以及深汕合作区等多个粤东地区的重要节点,是揭阳、潮州城区至粤港澳大湾区的高速直通线。
依托公路建设汕尾交通运输主通道:建立由“高速公路快速网、国省道干线网、农村公路基础网”构成的“三张公路网”。到2025年,汕尾市初步形成“一纵二横三联”高速公路主骨架网布局,完成国、省道主干线优化改造,全市主干线公路网基本成型,有效连接市域内各片区,地方公路网与高速公路网衔接顺畅,实现全市通建制村公路单车道升级为双车道。形成以汕尾市区为中心,辐射各县(区),紧密衔接区域重要交通枢纽,快速通达粤港澳大湾区,对接深莞惠、连接粤东北,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优良畅通性的一体化公路网络。
依托港航支撑汕尾海洋经济发展:推进陆丰海工基地水工工程码头、甲湖湾电厂配套码头建设,加快汕尾新港区及陆丰港区湖东作业区、甲东作业区规划建设,强化与盐田港、大南海石化基地的联动发展,全面提升汕尾港及其附属港口的软硬件实力。通过港口建设带动海洋经济发展,推动汕尾港与粤港澳大湾区核心港口圈对接,把汕尾打造成为粤东地区重要航运枢纽。此外,加快推动深惠汕海上客运航线落地。
依托航空发展汕尾立体综合交通网:积极推进汕尾机场规划建设,为机场规划建设务实夯实基础,打造粤东地区航空运输枢纽,加快推动汕尾市融入珠三角核心城市“一小时经济圈”。积极融入大湾区通用航空产业领域,实现全市交通立体综合发展。
(2)打造优质高效的运输服务体系
积极推动公共交通发展:推进实施《汕尾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2019-2025)》,提升公共交通出行方式分担率,打造汕尾现代化城市公交运输体系。加快完善公交站亭站点建设,优化提升公交车监管水平。推进市区智能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工作,加强网约出租汽车等行业新业态监管工作,推进新能源出租车投放及后续管理工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加快打造汕尾现代化物流体系:加快补齐物流基础设施短板,大力引进培育现代物流市场主体,推动《汕尾市物流专项发展规划》编制,构建市-县-镇-村快捷便捷的现代化四级物流体系,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加强做大汕尾“大物流”。
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以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为支撑,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单位、养护资金来源和养护管理运行机制等,将管护工作具体化,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大力创建品质示范路,擦亮汕尾宜居宜业宜游的名片。
(3)发展先进可靠的交通治理体系
智慧交通:探索创新发展路径,加快智慧交通构建。推进全市道路矢量化,在建项目进度可视化,推进汕尾市公交监管系统、汕尾港综合管理平台维护项目开发建设,完善公交运行监控系统和公交行业监管系统,实施科学高效港口监管,提高监管水平。促进形成汕尾智慧交通建设发展体系,推动实现出行服务人性化、行业管理精细化、交通决策科学化、港口物流智能化、智慧交通产业化。
平安交通:强化行业安全监管,打造平安交通体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以事故为戒,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和综合执法,加大重点领域和时段安全监管力度。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不断强化在建工程、港口码头安全监管,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三防工作。
绿色交通:深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政策,积极倡导低碳交通、绿色出行理念。持续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大新能源公交车投放力度,着力推动新能源公交车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补齐公共交通发展短板,突出绿色公交的便民利民属性。
9.环境影响评价
本规划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12-2020年)》、《广东省沿海经济带综合发展规划》以及在编的相关国土空间和生态环保规划等相衔接协调,以保障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规划满足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各种资源予以充分利用,满足“三线一单”要求,从各种交通方式的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在规划前期开展管控,节约土地资源,提升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对各类项目的建设的污染排放进行严格控制,减少对大气环境、水资源等影响。
10.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规划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及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本规划明确的主要任务要纳入部门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将主要发展目标和各项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责任主体,合理安排进度。
保障资金投入。全力做好交通建设资金保障,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规范高效”的原则,完善政府主导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公共财政保障制度,强化各级财政保障。
强化督查指导。根据本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把控各项目进度,确保规划各项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切实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做好与本规划的衔接。
加强宣传引导。准确把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种载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交通运输主题工作和中心工作宣传。
11.相关规划图
规划期末汕尾市交通发展示意图
二、组织编制
组织编制单位: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三、公示时间、地点及方式
网上公示:汕尾市交通运输门户网站
四、意见收集与反馈
1. 意见反馈
征求意见的时间: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2月11日(30天)
接收意见电子邮箱:sw3324226@163.com
2. 咨询电话:0660-3324226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交通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提高交通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现对《汕尾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进行社会公示。
一、公示内容
1.规划背景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动脉,具有基础性、服务性、引导性、战略性属性,是兴国之器、强国之基。为加快研判汕尾交通发展形势,谋划新形势下汕尾综合交通发展重点,提出适合汕尾的交通发展思路、目标、战略,构筑布局完善、结构合理、功能明晰的综合交通发展布局体系,指导近期交通设施建设,依据相关上位规划、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本规划。
2.规划对象
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由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和管道等运输方式及其线路、站场等组成的综合体系。鉴于管道系统的特殊性与独立性,本规划不对管道系统作具体的研究。因此,本规划的研究对象为由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政组成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3.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4.规划范围
本规划研究范围为汕尾市全域(不含深汕合作区),面积4396.21平方公里,对于战略性的交通基础设施研究范围拓展至汕尾市周边区域。
5.规划成果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两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图纸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规划目标
到“十四五”末,基本形成高速通达周边城市、快速联通组团和乡村、有力支撑产业发展的高效优质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沿海经济带重要交通枢纽、粤港澳大湾区东翼枢纽门户城市地位基本确立,基本实现市区“4590180”交通圈,即汕尾市区与市内组团间45分钟左右通达,与大湾区城市城区90分钟左右通达,与省内其他地级市180分钟左右通达。同时,汕尾市区与县城之间、相邻县城之间有(含高速公路)2条以上干线公路(二级及以上),基本实现县城至镇区间通达二级公路,国道达到二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水平,省道达到三级及以上技术水平,有条件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此外,全市交通智慧化水平稳步提升,实现以智能化推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全市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邮政普遍服务能力大幅提升。
7.发展战略
依托汕尾市社会经济、交通运输发展现状,结合内外发展形势,提出汕尾市“十四五”期间交通运输发展战略为“融湾拓海、立体智慧”。此外,进一步向东打通对接汕潮揭城市群大通道,发挥汕尾“东承西接”交通大枢纽作用。
l融湾拓海
充分发挥汕尾区位优势,依托深汕合作区建设,加速汕尾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打造与湾区互联互通的交通格局;进一步拓展汕尾港航建设,依托港航连通世界,带动全市海洋经济发展。
l立体智慧
充分发挥汕尾交通优势,打造铁路网、公路网、水运网、航空网相结合的综合立体交通运输网络,助力汕尾建设成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加快新科技、新技术在全市交通领域的应用,提升全市交通智慧化水平。
8.重点内容
(1)构建内联外畅的综合交通网络
依托轨道打造汕尾对外运输快速通道:建成广汕铁路、汕汕铁路,向西连接广州等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向东通过厦深铁路、广汕梅铁路等与粤东地区铁路衔接,加快同潮汕揭城市群连接。进一步推动龙汕铁路、汕梅高铁建设,构建南北向高速铁路通道。
规划中的海丰北站示意图(粤东高铁、龙汕铁路双线枢纽站规划)
粤东高铁新通道串联潮州、揭阳市区、饶平城市副中心、揭西、陆河、海丰以及深汕合作区等多个粤东地区的重要节点,是揭阳、潮州城区至粤港澳大湾区的高速直通线。
依托公路建设汕尾交通运输主通道:建立由“高速公路快速网、国省道干线网、农村公路基础网”构成的“三张公路网”。到2025年,汕尾市初步形成“一纵二横三联”高速公路主骨架网布局,完成国、省道主干线优化改造,全市主干线公路网基本成型,有效连接市域内各片区,地方公路网与高速公路网衔接顺畅,实现全市通建制村公路单车道升级为双车道。形成以汕尾市区为中心,辐射各县(区),紧密衔接区域重要交通枢纽,快速通达粤港澳大湾区,对接深莞惠、连接粤东北,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优良畅通性的一体化公路网络。
依托港航支撑汕尾海洋经济发展:推进陆丰海工基地水工工程码头、甲湖湾电厂配套码头建设,加快汕尾新港区及陆丰港区湖东作业区、甲东作业区规划建设,强化与盐田港、大南海石化基地的联动发展,全面提升汕尾港及其附属港口的软硬件实力。通过港口建设带动海洋经济发展,推动汕尾港与粤港澳大湾区核心港口圈对接,把汕尾打造成为粤东地区重要航运枢纽。此外,加快推动深惠汕海上客运航线落地。
依托航空发展汕尾立体综合交通网:积极推进汕尾机场规划建设,为机场规划建设务实夯实基础,打造粤东地区航空运输枢纽,加快推动汕尾市融入珠三角核心城市“一小时经济圈”。积极融入大湾区通用航空产业领域,实现全市交通立体综合发展。
(2)打造优质高效的运输服务体系
积极推动公共交通发展:推进实施《汕尾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2019-2025)》,提升公共交通出行方式分担率,打造汕尾现代化城市公交运输体系。加快完善公交站亭站点建设,优化提升公交车监管水平。推进市区智能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工作,加强网约出租汽车等行业新业态监管工作,推进新能源出租车投放及后续管理工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加快打造汕尾现代化物流体系:加快补齐物流基础设施短板,大力引进培育现代物流市场主体,推动《汕尾市物流专项发展规划》编制,构建市-县-镇-村快捷便捷的现代化四级物流体系,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加强做大汕尾“大物流”。
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以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为支撑,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单位、养护资金来源和养护管理运行机制等,将管护工作具体化,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大力创建品质示范路,擦亮汕尾宜居宜业宜游的名片。
(3)发展先进可靠的交通治理体系
智慧交通:探索创新发展路径,加快智慧交通构建。推进全市道路矢量化,在建项目进度可视化,推进汕尾市公交监管系统、汕尾港综合管理平台维护项目开发建设,完善公交运行监控系统和公交行业监管系统,实施科学高效港口监管,提高监管水平。促进形成汕尾智慧交通建设发展体系,推动实现出行服务人性化、行业管理精细化、交通决策科学化、港口物流智能化、智慧交通产业化。
平安交通:强化行业安全监管,打造平安交通体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以事故为戒,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和综合执法,加大重点领域和时段安全监管力度。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不断强化在建工程、港口码头安全监管,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三防工作。
绿色交通:深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政策,积极倡导低碳交通、绿色出行理念。持续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大新能源公交车投放力度,着力推动新能源公交车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补齐公共交通发展短板,突出绿色公交的便民利民属性。
9.环境影响评价
本规划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12-2020年)》、《广东省沿海经济带综合发展规划》以及在编的相关国土空间和生态环保规划等相衔接协调,以保障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规划满足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各种资源予以充分利用,满足“三线一单”要求,从各种交通方式的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在规划前期开展管控,节约土地资源,提升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对各类项目的建设的污染排放进行严格控制,减少对大气环境、水资源等影响。
10.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规划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及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本规划明确的主要任务要纳入部门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将主要发展目标和各项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责任主体,合理安排进度。
保障资金投入。全力做好交通建设资金保障,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规范高效”的原则,完善政府主导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公共财政保障制度,强化各级财政保障。
强化督查指导。根据本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把控各项目进度,确保规划各项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切实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做好与本规划的衔接。
加强宣传引导。准确把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种载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交通运输主题工作和中心工作宣传。
11.相关规划图
规划期末汕尾市交通发展示意图
二、组织编制
组织编制单位: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三、公示时间、地点及方式
网上公示:汕尾市交通运输门户网站
四、意见收集与反馈
1. 意见反馈
征求意见的时间: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2月11日(30天)
接收意见电子邮箱:sw3324226@163.com
2. 咨询电话:0660-3324226
【重磅!#成都# 出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验收合格前,预售款将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保障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维护承购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2月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依照《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将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款(以下简称预售款)具体如何收存、支取、监管?对此,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全过程监管 ,保障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且未完成工程并联竣工验收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根据《办法》,预售款的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完成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后商品房集中交付止。
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多方监督”的原则。
成都市住建部门将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预售款监管服务平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立的商品房项目为单位,与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统共享信息,实现预售款监管网络化、自动化。
据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成都市住建部门将利用监管服务平台对预售款收存、支取情况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查;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对监管服务平台监测发现的资金异动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开发企业、承办银行的预售款收存、支取情况均可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实时呈现。
>>建立专用账户,预售款监管额度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
预售款监管实行银行专户监管制度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定一家监管银行的综合性支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以商品房项目为单位开设一个预售款监管账户,承办银行在该监管账户下按预售许可范围(最小为一幢)设立监管登记台账,记录预售款收存、支取等情况;开发企业与监管部门、承办银行需签订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
在监管额度方面,《办法》提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至预售商品房完成并联竣工验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核定预售款监管额度,具体在三方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
其中,申请预售许可时,工程形象进度要求为正负零的商品房,监管额度不低于预售挂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商品房,监管额度不低于预售挂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按照以上标准测算后的监管额度低于成都市建设工程平均建安费用标准的,按照建设工程平均建安费用标准计算监管额度。
预售款监管额度还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在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信用等级为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百分之四十;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百分之二十;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百分之十;B级的,监管额度按正常值核定;C级的,监管额度上浮百分之二十;D级的,监管额度上浮百分之四十。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期间,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文本。
>>预售款全部进入监管账户
贷款购房的 入账金额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贷款首付比例
《办法》明确,预售款应当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系统自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核验该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其中通过贷款方式购房的,入账金额不得低于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比例。
据成都市住建局该负责人表示,预售款包括承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购房款。
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承办银行凭开发企业的支付指令即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支取实施节点余额管理
《办法》对工程建设各进度节点上的预售款余额也进行了明确。
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在预售商品房达到不同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时,应当满足相应的资金余额要求:
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三,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六十,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四十;
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十,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三十;
完成内外装饰装修,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十五;
完成商品房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且商品房集中交付的,可以申请支取剩余资金。
2016年7月17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且不少于7层的,可增加一次支取。其中,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支取后的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七十;其他规划用途的,支取后的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十。
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预售款时其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每次支取后的资金余额同步调整。
此外,预售款未达到监管额度,开发企业要求支取用于非工程建设的款项,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未达到工程节点资金余额要求,开发企业直接截留预售款或转入其它账户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开发企业申请用于与承购人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退房的结算退款,监管部门不得准予支取预售款。
未按规定存收预付款将被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成都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服务平台的监测和随机抽查,并将各区(市)县预售款监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事项;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资金异动情况,受理咨询投诉,会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违规行为,并公开披露。
对于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未按本办法规定收存或支取预售款;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
其他违反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纳入“成都信用网”公开披露并抄送企业总部;情节严重的,开发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不得以企业或个人名义参加新的出让土地竞拍活动,不得申请审批新的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新的项目预售许可。
监管银行违反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或承办银行违反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依照协议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并抄送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贷款银行未按相关规定将承购人的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由此造成监管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工程建设而停工6个月以上的,由监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抄送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处理,市住建部门不再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款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规定予以信用记减分,并向社会公示。
《办法》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依照《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将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款(以下简称预售款)具体如何收存、支取、监管?对此,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全过程监管 ,保障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且未完成工程并联竣工验收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根据《办法》,预售款的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完成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后商品房集中交付止。
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多方监督”的原则。
成都市住建部门将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预售款监管服务平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立的商品房项目为单位,与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统共享信息,实现预售款监管网络化、自动化。
据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成都市住建部门将利用监管服务平台对预售款收存、支取情况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查;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对监管服务平台监测发现的资金异动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开发企业、承办银行的预售款收存、支取情况均可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实时呈现。
>>建立专用账户,预售款监管额度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
预售款监管实行银行专户监管制度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定一家监管银行的综合性支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以商品房项目为单位开设一个预售款监管账户,承办银行在该监管账户下按预售许可范围(最小为一幢)设立监管登记台账,记录预售款收存、支取等情况;开发企业与监管部门、承办银行需签订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
在监管额度方面,《办法》提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至预售商品房完成并联竣工验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核定预售款监管额度,具体在三方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
其中,申请预售许可时,工程形象进度要求为正负零的商品房,监管额度不低于预售挂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商品房,监管额度不低于预售挂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按照以上标准测算后的监管额度低于成都市建设工程平均建安费用标准的,按照建设工程平均建安费用标准计算监管额度。
预售款监管额度还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在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信用等级为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百分之四十;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百分之二十;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百分之十;B级的,监管额度按正常值核定;C级的,监管额度上浮百分之二十;D级的,监管额度上浮百分之四十。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期间,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文本。
>>预售款全部进入监管账户
贷款购房的 入账金额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贷款首付比例
《办法》明确,预售款应当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系统自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核验该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其中通过贷款方式购房的,入账金额不得低于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比例。
据成都市住建局该负责人表示,预售款包括承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购房款。
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承办银行凭开发企业的支付指令即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支取实施节点余额管理
《办法》对工程建设各进度节点上的预售款余额也进行了明确。
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在预售商品房达到不同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时,应当满足相应的资金余额要求:
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三,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六十,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四十;
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十,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三十;
完成内外装饰装修,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十五;
完成商品房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且商品房集中交付的,可以申请支取剩余资金。
2016年7月17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且不少于7层的,可增加一次支取。其中,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支取后的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七十;其他规划用途的,支取后的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十。
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预售款时其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每次支取后的资金余额同步调整。
此外,预售款未达到监管额度,开发企业要求支取用于非工程建设的款项,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未达到工程节点资金余额要求,开发企业直接截留预售款或转入其它账户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开发企业申请用于与承购人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退房的结算退款,监管部门不得准予支取预售款。
未按规定存收预付款将被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成都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服务平台的监测和随机抽查,并将各区(市)县预售款监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事项;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资金异动情况,受理咨询投诉,会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违规行为,并公开披露。
对于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未按本办法规定收存或支取预售款;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
其他违反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纳入“成都信用网”公开披露并抄送企业总部;情节严重的,开发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不得以企业或个人名义参加新的出让土地竞拍活动,不得申请审批新的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新的项目预售许可。
监管银行违反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或承办银行违反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依照协议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并抄送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贷款银行未按相关规定将承购人的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由此造成监管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工程建设而停工6个月以上的,由监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抄送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处理,市住建部门不再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款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规定予以信用记减分,并向社会公示。
《办法》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全程监管、建立专户、信用挂钩、节点控制! 成都出台办法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措施升级!】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保障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维护承购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2月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依照《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将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款(以下简称预售款)具体如何收存、支取、监管?对此,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全过程监管 保障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小)
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且未完成工程并联竣工验收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根据《办法》,预售款的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完成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后商品房集中交付止。
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多方监督”的原则。
成都市住建部门将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预售款监管服务平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立的商品房项目为单位,与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统共享信息,实现预售款监管网络化、自动化。
据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成都市住建部门将利用监管服务平台对预售款收存、支取情况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查;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对监管服务平台监测发现的资金异动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开发企业、承办银行的预售款收存、支取情况均可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实时呈现。
建立专用账户 预售款监管额度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小)
预售款监管实行银行专户监管制度。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定一家监管银行的综合性支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以商品房项目为单位开设一个预售款监管账户,承办银行在该监管账户下按预售许可范围(最小为一幢)设立监管登记台账,记录预售款收存、支取等情况;开发企业与监管部门、承办银行需签订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
在监管额度方面,《办法》提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至预售商品房完成并联竣工验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核定预售款监管额度,具体在三方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
其中,申请预售许可时,工程形象进度要求为正负零的商品房,监管额度不低于预售挂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商品房,监管额度不低于预售挂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按照以上标准测算后的监管额度低于成都市建设工程平均建安费用标准的,按照建设工程平均建安费用标准计算监管额度。
预售款监管额度还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在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信用等级为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百分之四十;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百分之二十;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百分之十;B级的,监管额度按正常值核定;C级的,监管额度上浮百分之二十;D级的,监管额度上浮百分之四十。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期间,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文本。
预售款全部进入监管账户
贷款购房的 入账金额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贷款首付比例
《办法》明确,预售款应当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系统自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核验该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其中通过贷款方式购房的,入账金额不得低于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比例。
据成都市住建局该负责人表示,预售款包括承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购房款。
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承办银行凭开发企业的支付指令即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支取实施节点余额管理(小)
《办法》对工程建设各进度节点上的预售款余额也进行了明确。
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在预售商品房达到不同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时,应当满足相应的资金余额要求:
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三,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六十,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四十;
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十,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三十;
完成内外装饰装修,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十五;
完成商品房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且商品房集中交付的,可以申请支取剩余资金。
2016年7月17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且不少于7层的,可增加一次支取。其中,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支取后的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七十;其他规划用途的,支取后的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十。
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预售款时其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每次支取后的资金余额同步调整。
此外,预售款未达到监管额度,开发企业要求支取用于非工程建设的款项,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未达到工程节点资金余额要求,开发企业直接截留预售款或转入其它账户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开发企业申请用于与承购人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退房的结算退款,监管部门不得准予支取预售款。
未按规定存收预付款将被责令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小)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成都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服务平台的监测和随机抽查,并将各区(市)县预售款监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事项;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资金异动情况,受理咨询投诉,会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违规行为,并公开披露。
对于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未按本办法规定收存或支取预售款;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
其他违反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纳入“成都信用网”公开披露并抄送企业总部;情节严重的,开发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不得以企业或个人名义参加新的出让土地竞拍活动,不得申请审批新的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新的项目预售许可。
监管银行违反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或承办银行违反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依照协议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并抄送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贷款银行未按相关规定将承购人的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由此造成监管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工程建设而停工6个月以上的,由监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抄送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处理,市住建部门不再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款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规定予以信用记减分,并向社会公示。
《办法》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保障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维护承购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2月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依照《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将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款(以下简称预售款)具体如何收存、支取、监管?对此,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全过程监管 保障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小)
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且未完成工程并联竣工验收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根据《办法》,预售款的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完成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后商品房集中交付止。
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多方监督”的原则。
成都市住建部门将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预售款监管服务平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立的商品房项目为单位,与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统共享信息,实现预售款监管网络化、自动化。
据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成都市住建部门将利用监管服务平台对预售款收存、支取情况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查;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对监管服务平台监测发现的资金异动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开发企业、承办银行的预售款收存、支取情况均可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实时呈现。
建立专用账户 预售款监管额度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小)
预售款监管实行银行专户监管制度。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定一家监管银行的综合性支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以商品房项目为单位开设一个预售款监管账户,承办银行在该监管账户下按预售许可范围(最小为一幢)设立监管登记台账,记录预售款收存、支取等情况;开发企业与监管部门、承办银行需签订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
在监管额度方面,《办法》提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至预售商品房完成并联竣工验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核定预售款监管额度,具体在三方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
其中,申请预售许可时,工程形象进度要求为正负零的商品房,监管额度不低于预售挂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商品房,监管额度不低于预售挂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按照以上标准测算后的监管额度低于成都市建设工程平均建安费用标准的,按照建设工程平均建安费用标准计算监管额度。
预售款监管额度还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在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信用等级为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百分之四十;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百分之二十;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百分之十;B级的,监管额度按正常值核定;C级的,监管额度上浮百分之二十;D级的,监管额度上浮百分之四十。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期间,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文本。
预售款全部进入监管账户
贷款购房的 入账金额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贷款首付比例
《办法》明确,预售款应当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系统自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核验该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其中通过贷款方式购房的,入账金额不得低于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比例。
据成都市住建局该负责人表示,预售款包括承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购房款。
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承办银行凭开发企业的支付指令即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支取实施节点余额管理(小)
《办法》对工程建设各进度节点上的预售款余额也进行了明确。
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在预售商品房达到不同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时,应当满足相应的资金余额要求:
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三,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六十,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四十;
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十,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三十;
完成内外装饰装修,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十五;
完成商品房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且商品房集中交付的,可以申请支取剩余资金。
2016年7月17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且不少于7层的,可增加一次支取。其中,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支取后的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七十;其他规划用途的,支取后的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十。
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预售款时其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每次支取后的资金余额同步调整。
此外,预售款未达到监管额度,开发企业要求支取用于非工程建设的款项,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未达到工程节点资金余额要求,开发企业直接截留预售款或转入其它账户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开发企业申请用于与承购人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退房的结算退款,监管部门不得准予支取预售款。
未按规定存收预付款将被责令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小)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成都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服务平台的监测和随机抽查,并将各区(市)县预售款监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事项;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资金异动情况,受理咨询投诉,会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违规行为,并公开披露。
对于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未按本办法规定收存或支取预售款;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
其他违反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纳入“成都信用网”公开披露并抄送企业总部;情节严重的,开发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不得以企业或个人名义参加新的出让土地竞拍活动,不得申请审批新的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新的项目预售许可。
监管银行违反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或承办银行违反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依照协议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并抄送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贷款银行未按相关规定将承购人的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由此造成监管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工程建设而停工6个月以上的,由监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抄送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处理,市住建部门不再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款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规定予以信用记减分,并向社会公示。
《办法》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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