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打造专业仲裁队伍 全面提升仲裁水平】2021年,顺义区一农业企业因连续多年拖欠村经济合作社承包费,且金额巨大,村经济合作社向顺义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追缴承包费及违约金并主张解除合同,农业企业提起反仲裁请求要求村经济合作社赔偿因平原造林占用土地而造成的经营损失。
因案件时间跨度较长,农业企业无法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涉案土地占用时地上物的实际情况,其系地上物的建造人或出资人,以及关于其所主张损失具体金额的相应证据。但仲裁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着实事求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至多家相关单位调查取证,根据调取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镇政府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对损失情况进行了认定。
最终仲裁庭裁决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农业企业支付拖欠承包费及违约金169万元,抵扣损失补偿款130万元后,实际给付39万元,并将土地腾退返还给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裁决生效后,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促使多名承租人主动交纳了拖欠的土地租赁费。这只是2021年顺义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调处案件中的其中一件。
顺义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自2011年成立以来,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全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5年来,仲裁委采取“调解为主,仲裁为辅,调裁结合”的原则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共受理仲裁申请125件,调解解决111件,仲裁裁决13件。为了更好地做好仲裁工作,2021年仲裁委以换届为契机,以打造一只专业队伍为抓手,在全市率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仲裁员,有力推动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开展,全面提升了仲裁效率和社会公信力。
一是制定标准,纳入预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案件补贴参照北京市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代理案件补贴标准。全年仲裁办案补贴资金暂按一定数量纠纷案件计算,纳入财政预算,最终支付金额以实际发生案件为准,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预算中补足。
二是公开招聘,择优录取。通过顺义政务网站、律师行业协会、人才招聘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应聘人员职业必须为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农经工作者,律师、法律工作者从事法律工作需满三年。通过笔试+面试的方式,从75名报名者中优中选优,最终聘任20名仲裁员(其中16人为律师,3人为法律工作者,1人为农经工作者),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同时,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筑牢思想防线,预防产生腐败。
三是加强培训,组织研讨。组织仲裁员参加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培训,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顺义区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仲裁实务、仲裁文书等内容,为开展仲裁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对于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共性问题,组织全体仲裁员开展线上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共识,做到同类案件裁决尺度一致,避免因个人对法律、政策理解偏差而造成裁决结果不同,维护仲裁裁决公信力。
下一步,顺义区仲裁委员会将积极主动加强与区法院的沟通协调,完善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工作机制,沟通情况、共享信息、探讨问题、分析类案、联合培训,及时有效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效率,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因案件时间跨度较长,农业企业无法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涉案土地占用时地上物的实际情况,其系地上物的建造人或出资人,以及关于其所主张损失具体金额的相应证据。但仲裁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着实事求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至多家相关单位调查取证,根据调取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镇政府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对损失情况进行了认定。
最终仲裁庭裁决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农业企业支付拖欠承包费及违约金169万元,抵扣损失补偿款130万元后,实际给付39万元,并将土地腾退返还给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裁决生效后,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促使多名承租人主动交纳了拖欠的土地租赁费。这只是2021年顺义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调处案件中的其中一件。
顺义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自2011年成立以来,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全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5年来,仲裁委采取“调解为主,仲裁为辅,调裁结合”的原则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共受理仲裁申请125件,调解解决111件,仲裁裁决13件。为了更好地做好仲裁工作,2021年仲裁委以换届为契机,以打造一只专业队伍为抓手,在全市率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仲裁员,有力推动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开展,全面提升了仲裁效率和社会公信力。
一是制定标准,纳入预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案件补贴参照北京市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代理案件补贴标准。全年仲裁办案补贴资金暂按一定数量纠纷案件计算,纳入财政预算,最终支付金额以实际发生案件为准,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预算中补足。
二是公开招聘,择优录取。通过顺义政务网站、律师行业协会、人才招聘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应聘人员职业必须为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农经工作者,律师、法律工作者从事法律工作需满三年。通过笔试+面试的方式,从75名报名者中优中选优,最终聘任20名仲裁员(其中16人为律师,3人为法律工作者,1人为农经工作者),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同时,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筑牢思想防线,预防产生腐败。
三是加强培训,组织研讨。组织仲裁员参加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培训,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顺义区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仲裁实务、仲裁文书等内容,为开展仲裁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对于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共性问题,组织全体仲裁员开展线上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共识,做到同类案件裁决尺度一致,避免因个人对法律、政策理解偏差而造成裁决结果不同,维护仲裁裁决公信力。
下一步,顺义区仲裁委员会将积极主动加强与区法院的沟通协调,完善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工作机制,沟通情况、共享信息、探讨问题、分析类案、联合培训,及时有效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效率,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加盟商未实际开店,获退全部加盟费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8890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签订《服务合同书(区域代理店型)》、《补充协议》及《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餐饮项目,合作费用合计212000元;代理合作期限从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
签约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合同约定款共计212000元。
2021年5月14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12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问题。
本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未实际开店经营,尚未实际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举证期限内,被告亦未就其履行合同义务情况进行举证。虽然被告主张是因原告拒不配合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涉案合同并未约定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应以原告开店或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动联系原告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双方就合同履行问题进行过协商,原告虽于涉案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考虑到上述实际履行情况及涉案合同将届期满,原告并未实现其合同目的,故原告主张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属合理期限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以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故应视为原告解除涉案合同的通知于2021年6月22日到达被告处,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于2021年6月22日解除。
本案中,除涉案合同加盟费支付、收取外,被告并未举证证实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加盟费(含运营指导及核心技术费、品牌使用许可授权费、保证金)共计212000元。
法院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1月18日签订的两份《服务合同书(区域代理店型)》、《补充协议》及《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于2021年6月22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2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8890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签订《服务合同书(区域代理店型)》、《补充协议》及《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餐饮项目,合作费用合计212000元;代理合作期限从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
签约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合同约定款共计212000元。
2021年5月14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12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问题。
本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未实际开店经营,尚未实际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举证期限内,被告亦未就其履行合同义务情况进行举证。虽然被告主张是因原告拒不配合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涉案合同并未约定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应以原告开店或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动联系原告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双方就合同履行问题进行过协商,原告虽于涉案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考虑到上述实际履行情况及涉案合同将届期满,原告并未实现其合同目的,故原告主张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属合理期限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以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故应视为原告解除涉案合同的通知于2021年6月22日到达被告处,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于2021年6月22日解除。
本案中,除涉案合同加盟费支付、收取外,被告并未举证证实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加盟费(含运营指导及核心技术费、品牌使用许可授权费、保证金)共计212000元。
法院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1月18日签订的两份《服务合同书(区域代理店型)》、《补充协议》及《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于2021年6月22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2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adfagfs556【FALKEN飞劲轮胎正式进入中国】201[转发]4年12月18日,FALKEN 飞劲轮胎品牌上市发布会于上海浅水湾文化艺术中心大剧场盛大开幕。当天,在住友橡胶集团高层领导、行业顶尖媒体、飞劲全国代理商伙伴及其他合作伙伴、汽车发烧友的共同见证下,主办方宣布,飞劲轮胎将于2015年1月将正式进入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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