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送他人回家,凭什么让我赔32万元?”安徽宿州,男子胡某驾驶三轮车回家,张某见状,请求搭乘同行,胡某欣然接受,不料,拐弯时,不慎将张某甩出,事后,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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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我们太容易生活在自己的一个范围里面了,以为我们的世界,就是这个世界。其实,我们只需要走出去一步,或者仅仅是看看我们的亲人,就会发现,根本不是。
我们有力量看下去。是的,我们不该回避。
不知从哪一天起,总有一些东西让我激动不已。无论是天光将暗时街头拥挤的人流,还是阳光初照时小吃摊儿冒出的白气,都让我感到一种真实的存在。
无论是舒展着还是扭曲着的生命,都如此匆忙的在眼前浮动。
他们在不知不觉中消失,不同的面孔上,承载着相同的际遇。一切自在的存在着,只需要我们去凝视,去体会。
于是,我们的目光所及,不再是自我放逐时的苦痛。
在我们的视野里,每一个行走着的生命个体,都能给我们一份真挚的感动,甚至一缕疏散的阳光,或者几声沉重的呼吸。
我们关注着身边的世界,体会别人的苦痛,我们用自己对于他们的关注,表达关怀。
我们不再像某些媒体那样回避生命的感伤,而是直接寻找理性的光辉。
我们也不再像他们那样,在喧嚣声中低头凝望自己的影子,并且自我安慰,麻木不仁。
我们将真诚地体谅别人,从而在这个人心渐冷、信念失落的时代,努力沟通人与人之间的思想。
我们将把对于个体生命的尊重作为前提,并且加以张扬。
我们关注人的状况,进而关注社会的状况,我们还想文以载道,也想背负理想。
我们忠实于事实,我们忠实于自己,我们对自己承诺——我不回避。
因此,当我们将命盘铺开的时候,必然会因为这样的一种态度,而变得谦卑、笃定并且诚实。
我们的理想与消费主义完全不同,所相信和热爱的文化,似乎整个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所以无意之中变成了一个反叛者,反叛商业文化,反叛消费主义。
但这并没有错。
对我来说,获得态度,远比获得形式更为重要。
想明白用什么手法作解,和想明白用什么态度看世界,永远不可能分开。
我们有力量看下去。是的,我们不该回避。
不知从哪一天起,总有一些东西让我激动不已。无论是天光将暗时街头拥挤的人流,还是阳光初照时小吃摊儿冒出的白气,都让我感到一种真实的存在。
无论是舒展着还是扭曲着的生命,都如此匆忙的在眼前浮动。
他们在不知不觉中消失,不同的面孔上,承载着相同的际遇。一切自在的存在着,只需要我们去凝视,去体会。
于是,我们的目光所及,不再是自我放逐时的苦痛。
在我们的视野里,每一个行走着的生命个体,都能给我们一份真挚的感动,甚至一缕疏散的阳光,或者几声沉重的呼吸。
我们关注着身边的世界,体会别人的苦痛,我们用自己对于他们的关注,表达关怀。
我们不再像某些媒体那样回避生命的感伤,而是直接寻找理性的光辉。
我们也不再像他们那样,在喧嚣声中低头凝望自己的影子,并且自我安慰,麻木不仁。
我们将真诚地体谅别人,从而在这个人心渐冷、信念失落的时代,努力沟通人与人之间的思想。
我们将把对于个体生命的尊重作为前提,并且加以张扬。
我们关注人的状况,进而关注社会的状况,我们还想文以载道,也想背负理想。
我们忠实于事实,我们忠实于自己,我们对自己承诺——我不回避。
因此,当我们将命盘铺开的时候,必然会因为这样的一种态度,而变得谦卑、笃定并且诚实。
我们的理想与消费主义完全不同,所相信和热爱的文化,似乎整个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所以无意之中变成了一个反叛者,反叛商业文化,反叛消费主义。
但这并没有错。
对我来说,获得态度,远比获得形式更为重要。
想明白用什么手法作解,和想明白用什么态度看世界,永远不可能分开。
#健康养生# 梳理下我最近推荐的一些品牌(合作中,有券戳,都开了粉丝专属价,大多数低于618/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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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特点是方便:
买一瓶矿泉水塞进去1-2包,瞬间变成好喝的酸梅汤;
在家冷水也能冲;
绝非廉价的化学添加剂,而是将所有养生食材制粉,真正酸甘化阴。
我们办公室二三十口子,并非人人是养生,
这是所有人一致给家里囤货的,就因为好喝。
♦️我热爱十多年的欧洲老牌维蕾德,
我对它的总结就是:
闭眼入,效果都有临床数据报告;
大牌中它不该如此低调,而实力让它低调也会被发现。
他们家的野玫瑰系列我用了十多年,
石榴款是我新宠,而给孩子用选薰衣草;
减肥人群选白桦。
♦️我的心头爱注氧仪;
我看过很多说它是智商税的文章,没啥不能说的,要说我们就放台面上来。
我只能说:我有自己的品牌和公司,推荐产品是一种热爱,不靠这个过日子,
我就是觉得它好,保养头皮杠杠的,不然头皮精华靠手指涂沾在发丝上了,怎么起效呢?
至于往面部喷原液,有人说用手拍打也能吸收,
没错,但用注氧仪就是节省起码1/3,
我觉得做到了物尽其用。
♦️折叠式按摩足浴盆,适合住在小户型的养生人士;
夏天很多人待在空调房,毛孔闭合,失去了应有的职能;
足浴养生就很有必要;
当然如果你住大户型,家里不缺地方,我建议你买那种高到膝盖的实木桶,真的不必选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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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日化行业的,我的推荐点就是和网红小姐姐们不同;
她们都比我漂亮,但没去过工厂,没实际接触过原料和生产;
抛开品牌不说,我早就和这家工厂合作N多年,
几个铁杆闺蜜都是那里出来的,多了不说,品质没问题。
♦️暖腹仪/热敷带第5团,
一开始我只是自己用多年热敷带的经验分享;
这款好评很多,我讲的方法透彻,
我如今有资格请他们研发实验室专门给我出报告,
因为这种主动权,我愿意再继续推;
有的品牌我真指使不动,提个意见也不听的,纯粹拿我当个喇叭用的,我都不会推荐。
♦️我合作多年的北京老字号紫光园,不说了,
多少北京小孩从小吃到大;
我小时候的梦想就是天天吃他们家糖卷果,
如今能合作研发产品是我的荣幸,
一直推。
♦️非常好喝、成分表只有番茄的番茄汁;
无任何调味添加还能做得如此适口,确实是高超的工艺;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非常怕喝番茄汁,而这款变成了我日常最爱之一。
♦️高端品质童装moodytiger:
材料讲究,工艺细腻,充满设计感,简洁大方;
孩子穿着舒服。
我的选品淘汰率是80%;
希望我的热爱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中肯的意见;
当然,选不选我推荐的品牌都无所谓,
类似/雷同/竞品都挺好,用的好的告诉我,我也买,
关键是一起养生和养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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