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疫苗安全性有效性权威解答(二)】7月2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出席,介绍新冠病毒疫苗安全性有效性有关情况。新冠病毒疫苗对奥密克戎变异株BA.4、BA.5的防护作用如何?
新冠病毒在疫情发生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其实一直在发生变异,尤其是从去年年底开始出现的奥密克戎的变异程度和早期毒株,包括阿尔法、德尔塔对比,变化程度是比较大的。
对于疫苗的影响,有研究表明,疫苗接种者的血清针对BA.4、BA.5的中和能力有所下降,但是疫苗接种所产生的细胞免疫对病毒变异的耐受性相对好一些。真实世界的结果也表明,疫苗接种对于BA.4、BA.5引起的肺炎、重症和死亡依然有很好的保护作用。
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家对BA.4、BA.5,包括新出现的BA.2.75不用过于紧张和担心,关键还是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包括加强老年人疫苗接种。
如何对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开展评价?
截至目前,我国一共有36款新冠疫苗获得批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其中有5款获得附条件批准上市。对于这些新冠疫苗,它的安全性、有效性的评价主要依据我国已经建立的比较完备的相关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来进行,通常来说就是完成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这两个重要步骤。
按照疫苗管理法规定,只有完成了上述一系列的研究后,这个疫苗才能够附条件批准上市进行大规模使用。我们国家的疫苗评价标准是没有降低的,之所以能够做到快速、高效,主要得益于我们的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制度优势,创新性的采用了一系列的措施,比如早期介入、研审联动、串联变并联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取得了疫苗研发有加速、程序未减少、标准未降低的效果。
接种疫苗出现急性过敏反应该如何处理?
与其他的疫苗类似,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后,也可能有极少数人发生严重的急性过敏反应,比如过敏性休克、喉头水肿,虽然极其罕见,但是严重时可危及生命安全,其中绝大多数是在接种后的半小时内发生,只要及时处置,马上就可以得到缓解。
针对这个问题,国家对这方面在接种疫苗工作中就有所考虑。首先,我们要求接种单位必须做好应对急性过敏反应的处置准备,例如配备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和抗过敏药物以及相关救治器材等,加强培训指导,确保有能力实施紧急救治。其次,受种者在接种疫苗后,应该按照相关要求在接种场所或者接种单位留观半小时,一旦身体出现不适,可以及时向医生报告,也有利于医生及时地识别有过敏症状的患者。
当然,在现场发生过敏反应后的救治,不管后续调查诊断是否与接种疫苗有关,在现场及时组织救治都是首先要采取的措施。
新冠病毒疫苗实际效果到底如何?
国内外大量的临床研究证据表明,新冠疫苗对防发病、防重症、防死亡的效果非常显著,而且加强免疫可以进一步提高保护效果。
当然,我们应该科学地看待新冠疫苗的保护作用。
第一,人体在接种新冠疫苗以后,不同的个体之间的免疫反应是有差别的。另外,从病毒来说,它本身存在不断地变异,接种疫苗以后产生的免疫保护能力也不是完全相同的。
第二,在已经接种新冠疫苗的人群中,即使出现了突破性感染,对于重症、死亡风险也大大降低。
第三,戴口罩、打疫苗加强针等其他防护措施,可以取得更好的预防效果,这也是要求打过疫苗的人群仍需要加强个人防护的原因。
同源加强接种和序贯加强接种哪个效果更好?
进行新冠疫苗加强接种后,不管是采取同源加强接种(同技术路线疫苗加强),还是序贯加强接种(批准的不同技术路线的疫苗加强),都能够大幅度提高新冠疫苗的保护效果。
具体到同源加强免疫和序贯加强免疫哪个更好,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不论是同源加强免疫还是序贯加强免疫,对于预防发病、重症和死亡的效果都是相当显著的。无论采取同源加强还是序贯加强都是可以的,希望大家都能积极进行加强接种。
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吗?
有公众反映,在目前的接种禁忌证划分中,“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等标准在实际的执行中不太容易把握。从目前国内外疫苗接种的真实世界情况来看,慢性疾病并不是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禁忌证。
正是因为有基础疾病,一旦感染新冠病毒,如果没有接种疫苗或者没有接种疫苗加强针,那么发生重症甚至引起死亡的风险更高,所以比其他人更需要接种疫苗。
目前包括肿瘤、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等这些慢性病患者,只要健康状况是稳定的,药物控制是良好的,均不作为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禁忌,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当然,有以下几种情况建议作为接种禁忌。
一是以前接种疫苗时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比如出现过敏性休克、喉头水肿,这是一定要作为新冠疫苗接种禁忌的。
二是因为各种疾病正处于发热阶段,比如在流感、肺炎或者其他疾病等。
三是一些慢性病的急性发作期,比如说肿瘤患者正在做化疗,高血压患者出现了高血压危象,还有一些神经系统疾病正在发作。
四是因为各种严重疾病生命已经进入终末阶段。
新冠病毒疫苗对老年人保护作用如何?
疫苗是在保护老年人免于发生严重的临床后果,作用是非常大的。通过对香港死亡病例的疫苗接种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未接种疫苗者发生死亡的风险分别是接种1剂、2剂和3剂疫苗者的3倍、18倍、75倍。对上海疫情数据的分析发现,未接种疫苗者发生死亡的风险分别是已接种1剂、2剂、3剂疫苗者的6倍、17倍、53倍。
尽管两地的具体数字有差异,但趋势高度一致。充分说明接种新冠疫苗对老年人的保护作用非常显著,而且加强接种也非常必要。
我国80岁以上老年人群约3500万人,目前仍然有40%大概1400万人没有完成全程疫苗接种,约62%大概2170万人没有完成加强免疫接种。这些未全程接种和未完成加强接种的老人,一旦被感染,发生严重疾病甚至死亡的风险是很高的。所以,我们要充分利用“动态清零”争取来的时间,抓紧推进疫苗接种,尤其是老年人的全程接种和加强接种。
新冠病毒在疫情发生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其实一直在发生变异,尤其是从去年年底开始出现的奥密克戎的变异程度和早期毒株,包括阿尔法、德尔塔对比,变化程度是比较大的。
对于疫苗的影响,有研究表明,疫苗接种者的血清针对BA.4、BA.5的中和能力有所下降,但是疫苗接种所产生的细胞免疫对病毒变异的耐受性相对好一些。真实世界的结果也表明,疫苗接种对于BA.4、BA.5引起的肺炎、重症和死亡依然有很好的保护作用。
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家对BA.4、BA.5,包括新出现的BA.2.75不用过于紧张和担心,关键还是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包括加强老年人疫苗接种。
如何对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开展评价?
截至目前,我国一共有36款新冠疫苗获得批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其中有5款获得附条件批准上市。对于这些新冠疫苗,它的安全性、有效性的评价主要依据我国已经建立的比较完备的相关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来进行,通常来说就是完成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这两个重要步骤。
按照疫苗管理法规定,只有完成了上述一系列的研究后,这个疫苗才能够附条件批准上市进行大规模使用。我们国家的疫苗评价标准是没有降低的,之所以能够做到快速、高效,主要得益于我们的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制度优势,创新性的采用了一系列的措施,比如早期介入、研审联动、串联变并联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取得了疫苗研发有加速、程序未减少、标准未降低的效果。
接种疫苗出现急性过敏反应该如何处理?
与其他的疫苗类似,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后,也可能有极少数人发生严重的急性过敏反应,比如过敏性休克、喉头水肿,虽然极其罕见,但是严重时可危及生命安全,其中绝大多数是在接种后的半小时内发生,只要及时处置,马上就可以得到缓解。
针对这个问题,国家对这方面在接种疫苗工作中就有所考虑。首先,我们要求接种单位必须做好应对急性过敏反应的处置准备,例如配备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和抗过敏药物以及相关救治器材等,加强培训指导,确保有能力实施紧急救治。其次,受种者在接种疫苗后,应该按照相关要求在接种场所或者接种单位留观半小时,一旦身体出现不适,可以及时向医生报告,也有利于医生及时地识别有过敏症状的患者。
当然,在现场发生过敏反应后的救治,不管后续调查诊断是否与接种疫苗有关,在现场及时组织救治都是首先要采取的措施。
新冠病毒疫苗实际效果到底如何?
国内外大量的临床研究证据表明,新冠疫苗对防发病、防重症、防死亡的效果非常显著,而且加强免疫可以进一步提高保护效果。
当然,我们应该科学地看待新冠疫苗的保护作用。
第一,人体在接种新冠疫苗以后,不同的个体之间的免疫反应是有差别的。另外,从病毒来说,它本身存在不断地变异,接种疫苗以后产生的免疫保护能力也不是完全相同的。
第二,在已经接种新冠疫苗的人群中,即使出现了突破性感染,对于重症、死亡风险也大大降低。
第三,戴口罩、打疫苗加强针等其他防护措施,可以取得更好的预防效果,这也是要求打过疫苗的人群仍需要加强个人防护的原因。
同源加强接种和序贯加强接种哪个效果更好?
进行新冠疫苗加强接种后,不管是采取同源加强接种(同技术路线疫苗加强),还是序贯加强接种(批准的不同技术路线的疫苗加强),都能够大幅度提高新冠疫苗的保护效果。
具体到同源加强免疫和序贯加强免疫哪个更好,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不论是同源加强免疫还是序贯加强免疫,对于预防发病、重症和死亡的效果都是相当显著的。无论采取同源加强还是序贯加强都是可以的,希望大家都能积极进行加强接种。
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吗?
有公众反映,在目前的接种禁忌证划分中,“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等标准在实际的执行中不太容易把握。从目前国内外疫苗接种的真实世界情况来看,慢性疾病并不是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禁忌证。
正是因为有基础疾病,一旦感染新冠病毒,如果没有接种疫苗或者没有接种疫苗加强针,那么发生重症甚至引起死亡的风险更高,所以比其他人更需要接种疫苗。
目前包括肿瘤、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等这些慢性病患者,只要健康状况是稳定的,药物控制是良好的,均不作为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禁忌,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当然,有以下几种情况建议作为接种禁忌。
一是以前接种疫苗时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比如出现过敏性休克、喉头水肿,这是一定要作为新冠疫苗接种禁忌的。
二是因为各种疾病正处于发热阶段,比如在流感、肺炎或者其他疾病等。
三是一些慢性病的急性发作期,比如说肿瘤患者正在做化疗,高血压患者出现了高血压危象,还有一些神经系统疾病正在发作。
四是因为各种严重疾病生命已经进入终末阶段。
新冠病毒疫苗对老年人保护作用如何?
疫苗是在保护老年人免于发生严重的临床后果,作用是非常大的。通过对香港死亡病例的疫苗接种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未接种疫苗者发生死亡的风险分别是接种1剂、2剂和3剂疫苗者的3倍、18倍、75倍。对上海疫情数据的分析发现,未接种疫苗者发生死亡的风险分别是已接种1剂、2剂、3剂疫苗者的6倍、17倍、53倍。
尽管两地的具体数字有差异,但趋势高度一致。充分说明接种新冠疫苗对老年人的保护作用非常显著,而且加强接种也非常必要。
我国80岁以上老年人群约3500万人,目前仍然有40%大概1400万人没有完成全程疫苗接种,约62%大概2170万人没有完成加强免疫接种。这些未全程接种和未完成加强接种的老人,一旦被感染,发生严重疾病甚至死亡的风险是很高的。所以,我们要充分利用“动态清零”争取来的时间,抓紧推进疫苗接种,尤其是老年人的全程接种和加强接种。
【清华大学劳东燕:普通人的勇气是需要制度来加持的】#清华教授谈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的监控视频在网上发酵,引发民众愤慨。这起事件是对法治底线的挑战,每个人都不免担心,类似事件会不会落在自己头上?
“有的讨论落在女性权益上,但我认为这首先是人身安全问题。”6月1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就此事接受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专访。
“这个事件让我最震惊的是,周围那么多人竟没有出手相助的。舆论群情激愤,谴责周围男性自私软弱,但我认为这不是主要原因。我们更应该反思,为什么现有制度没给人们见义勇为提供足够的激励和保护?”
在劳东燕看来,社会应给见义勇为者足够的支持,免除出手相助者的后顾之忧。普通人的勇气需要制度加以支持,如果没有制度保护作为后盾,绝大多数人首先考虑的都会是自保。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当时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的劳东燕参加新闻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指导意见的出台,很大程度上矫正了之前因见义勇为可能遭遇的不当刑法对待”,劳东燕表示,“我们现在应该进一步关注,在实务中到底如何全面予以贯彻?”
周围那么多人为何都没出手相助?
NBD:对于发生在唐山烧烤店的打人事件,从法律角度应如何看待?
劳东燕:这起事件让我最震惊的是,周围那么多人但没有出手相助。事件发生的地点是在饭馆(烧烤店),从监控视频上看女方没有过错而受到多人殴打,这种情形下周围的男性没有一个人敢上前相助。
应该反思的是,为什么周围人当时没有介入?当时应该不乏看不过去想要出手相助的人,但他们也会考虑,这样做会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就算是打得过对方,如果把对方打伤打死了,自己会不会有坐牢或行政处罚的风险?而且这几个施暴者背后有没有团伙?他们相助之后,会不会被这些人盯上,进而骚扰他们的家人?
所以,我们不要简单谴责人性。在制度没有提供充分保护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人都只会想着自保。普通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勇气是需要制度来加持的。
NBD:对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行为,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有哪些相应规定?
劳东燕: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指导意见》是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举措。
于欢案(即“辱母案”)、昆山反杀案掀起了全社会对正当防卫的关注和讨论,使得对这两个案件的处理,相比之前的实务做法有了很大进步。
NBD:既然有了法律保护,为什么现在大家对见义勇为行为仍有较多顾虑?
劳东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第一道防线,制度方面现在确实有了基本的保障,这是应该肯定的进步。
但在实务中,地方公检法机关对上述《指导意见》如何理解与适用,贯彻得怎么样,这些方面可能都存在改进的空间。与此同时,只有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相关规定还不够。一个人实施见义勇为之后,如果他或者他的家人受到这些流氓团伙的进一步骚扰和侵害怎么办?当地司法机关能不能为他与家人的正当权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些就不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能管得了,治安管理也需要加强和跟上。这是制度上应该为见义勇为者构筑的第二道防线。
NBD:社会还应用什么样的方式消除公众对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
劳东燕:首先,在治安层面,公安机关应该对恶霸流氓的行为进行常态性打击。其次,应该把对见义勇为者的后续保护落到实处。
再次,正面激励也很重要,相关部门要正面奖励与宣传见义勇为的行为。比如对出手制止殴打他人的见义勇为者,政府出面进行财物奖励,并宣传这样的事例来让大家看到。一方面对实施不法侵害者严加打击,另一方面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与宣传,通过双向引导,来弘扬社会正气,让为非作歹的恶棍不敢肆意侵害别人,让善良的人们敢于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先预防做得越多,就越能让作恶者有所忌惮、不敢出手。
“被害人有错”论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NBD:现在有人说,女性要保护好自己,不要深夜出来吃烧烤。您如何看待类似观点?
劳东燕:动不动就谈“女性应该如何保护自己”,这是我非常反感的论调。难道不应该是如何制裁施暴者,怎样免于让女性产生受侵害的恐惧吗?
去年我去录一个法治节目,是关于两名中学女生在饭馆喝酒吃饭后被人诱骗至宾馆受到性侵的案件。主持人上来就问我,这个女孩和家人是不是有过错,让我就被害女性如何加强自身保护谈一些看法。我当时就反问,为什么一上来就谈被害人要加强自我保护?首先,饭馆不是违法犯罪场所,也不是未成年人不能去的地方。为什么不把重心放在如何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放在怎样让女性更有安全感的问题上?
道理很简单。我家院子里的苹果树长得好,苹果养得鲜艳诱人,有人来摘来偷,自然应该指责偷摘者,是他应该受到惩罚,而不是反过来责怪我“谁叫你把苹果养得这么好”。
所以,讨论的重点应该是怎样让这些人作恶者受到惩罚,让他们以及潜在的其他作恶者不敢再作恶,让女性能大胆出行,而不是动不动就要求女性保护好自己。
NBD:为什么总有声音在受害女性身上找原因?
劳东燕:那些说“姑娘谁让你穿吊带,谁让你深夜外出,你是在引人犯罪”的言论,分明是“被害人有错论”,是非常糟糕的底层逻辑,说到底,这不就是欺善怕恶吗?
当前社会有些人有一种阴暗的“慕强心理”,老是忍不住要在被害人身上找问题。很多说出这种论调的人,平时也算是良善公民。但是,在女性或者弱者遭遇他人不法侵害时,往往就下意识地站在强者一边,对被害人特别挑剔,在被害人身上找各种过错,然后认为自己身上没有那样的问题,自己与被害人有所不同,借此来寻求心理上的安全感。这种心理很阴暗,也很可悲。其中不乏女性也是这样想的,她们下意识地和被害人进行对比,觉得“自己身上没有被害人那样的问题,所以就不会被害,自己就是安全的”。
回到这起打人事件,被害人没有做错任何事情,这种情况下,还劝诫让女性保护好自己,说深夜外出不好,或者认为不应该反抗,就是典型的被害人有错论,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NBD:应该怎样长远地看待妇女权益的提升和改善上?
劳东燕:就这个案件本身,我觉得不应该视为男女两性之间的冲突。不只是女性权益受到侵犯,更是作为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到侵害。两性之间不平等现象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这个现实问题如何解决,很大程度上也要依靠男性的共情与支持,应当努力寻找最大程度的共识,而不是挑动两性之间的对立。(每日经济新闻)
“有的讨论落在女性权益上,但我认为这首先是人身安全问题。”6月1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就此事接受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专访。
“这个事件让我最震惊的是,周围那么多人竟没有出手相助的。舆论群情激愤,谴责周围男性自私软弱,但我认为这不是主要原因。我们更应该反思,为什么现有制度没给人们见义勇为提供足够的激励和保护?”
在劳东燕看来,社会应给见义勇为者足够的支持,免除出手相助者的后顾之忧。普通人的勇气需要制度加以支持,如果没有制度保护作为后盾,绝大多数人首先考虑的都会是自保。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当时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的劳东燕参加新闻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指导意见的出台,很大程度上矫正了之前因见义勇为可能遭遇的不当刑法对待”,劳东燕表示,“我们现在应该进一步关注,在实务中到底如何全面予以贯彻?”
周围那么多人为何都没出手相助?
NBD:对于发生在唐山烧烤店的打人事件,从法律角度应如何看待?
劳东燕:这起事件让我最震惊的是,周围那么多人但没有出手相助。事件发生的地点是在饭馆(烧烤店),从监控视频上看女方没有过错而受到多人殴打,这种情形下周围的男性没有一个人敢上前相助。
应该反思的是,为什么周围人当时没有介入?当时应该不乏看不过去想要出手相助的人,但他们也会考虑,这样做会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就算是打得过对方,如果把对方打伤打死了,自己会不会有坐牢或行政处罚的风险?而且这几个施暴者背后有没有团伙?他们相助之后,会不会被这些人盯上,进而骚扰他们的家人?
所以,我们不要简单谴责人性。在制度没有提供充分保护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人都只会想着自保。普通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勇气是需要制度来加持的。
NBD:对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行为,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有哪些相应规定?
劳东燕: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指导意见》是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举措。
于欢案(即“辱母案”)、昆山反杀案掀起了全社会对正当防卫的关注和讨论,使得对这两个案件的处理,相比之前的实务做法有了很大进步。
NBD:既然有了法律保护,为什么现在大家对见义勇为行为仍有较多顾虑?
劳东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第一道防线,制度方面现在确实有了基本的保障,这是应该肯定的进步。
但在实务中,地方公检法机关对上述《指导意见》如何理解与适用,贯彻得怎么样,这些方面可能都存在改进的空间。与此同时,只有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相关规定还不够。一个人实施见义勇为之后,如果他或者他的家人受到这些流氓团伙的进一步骚扰和侵害怎么办?当地司法机关能不能为他与家人的正当权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些就不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能管得了,治安管理也需要加强和跟上。这是制度上应该为见义勇为者构筑的第二道防线。
NBD:社会还应用什么样的方式消除公众对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
劳东燕:首先,在治安层面,公安机关应该对恶霸流氓的行为进行常态性打击。其次,应该把对见义勇为者的后续保护落到实处。
再次,正面激励也很重要,相关部门要正面奖励与宣传见义勇为的行为。比如对出手制止殴打他人的见义勇为者,政府出面进行财物奖励,并宣传这样的事例来让大家看到。一方面对实施不法侵害者严加打击,另一方面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与宣传,通过双向引导,来弘扬社会正气,让为非作歹的恶棍不敢肆意侵害别人,让善良的人们敢于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先预防做得越多,就越能让作恶者有所忌惮、不敢出手。
“被害人有错”论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NBD:现在有人说,女性要保护好自己,不要深夜出来吃烧烤。您如何看待类似观点?
劳东燕:动不动就谈“女性应该如何保护自己”,这是我非常反感的论调。难道不应该是如何制裁施暴者,怎样免于让女性产生受侵害的恐惧吗?
去年我去录一个法治节目,是关于两名中学女生在饭馆喝酒吃饭后被人诱骗至宾馆受到性侵的案件。主持人上来就问我,这个女孩和家人是不是有过错,让我就被害女性如何加强自身保护谈一些看法。我当时就反问,为什么一上来就谈被害人要加强自我保护?首先,饭馆不是违法犯罪场所,也不是未成年人不能去的地方。为什么不把重心放在如何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放在怎样让女性更有安全感的问题上?
道理很简单。我家院子里的苹果树长得好,苹果养得鲜艳诱人,有人来摘来偷,自然应该指责偷摘者,是他应该受到惩罚,而不是反过来责怪我“谁叫你把苹果养得这么好”。
所以,讨论的重点应该是怎样让这些人作恶者受到惩罚,让他们以及潜在的其他作恶者不敢再作恶,让女性能大胆出行,而不是动不动就要求女性保护好自己。
NBD:为什么总有声音在受害女性身上找原因?
劳东燕:那些说“姑娘谁让你穿吊带,谁让你深夜外出,你是在引人犯罪”的言论,分明是“被害人有错论”,是非常糟糕的底层逻辑,说到底,这不就是欺善怕恶吗?
当前社会有些人有一种阴暗的“慕强心理”,老是忍不住要在被害人身上找问题。很多说出这种论调的人,平时也算是良善公民。但是,在女性或者弱者遭遇他人不法侵害时,往往就下意识地站在强者一边,对被害人特别挑剔,在被害人身上找各种过错,然后认为自己身上没有那样的问题,自己与被害人有所不同,借此来寻求心理上的安全感。这种心理很阴暗,也很可悲。其中不乏女性也是这样想的,她们下意识地和被害人进行对比,觉得“自己身上没有被害人那样的问题,所以就不会被害,自己就是安全的”。
回到这起打人事件,被害人没有做错任何事情,这种情况下,还劝诫让女性保护好自己,说深夜外出不好,或者认为不应该反抗,就是典型的被害人有错论,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NBD:应该怎样长远地看待妇女权益的提升和改善上?
劳东燕:就这个案件本身,我觉得不应该视为男女两性之间的冲突。不只是女性权益受到侵犯,更是作为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到侵害。两性之间不平等现象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这个现实问题如何解决,很大程度上也要依靠男性的共情与支持,应当努力寻找最大程度的共识,而不是挑动两性之间的对立。(每日经济新闻)
【清华大学劳东燕:普通人的勇气是需要制度来加持的】#清华教授谈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的监控视频在网上发酵,引发民众愤慨。这起事件是对法治底线的挑战,每个人都不免担心,类似事件会不会落在自己头上?
“有的讨论落在女性权益上,但我认为这首先是人身安全问题。”6月1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就此事接受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专访。
“这个事件让我最震惊的是,周围那么多人竟没有出手相助的。舆论群情激愤,谴责周围男性自私软弱,但我认为这不是主要原因。我们更应该反思,为什么现有制度没给人们见义勇为提供足够的激励和保护?”
在劳东燕看来,社会应给见义勇为者足够的支持,免除出手相助者的后顾之忧。普通人的勇气需要制度加以支持,如果没有制度保护作为后盾,绝大多数人首先考虑的都会是自保。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当时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的劳东燕参加新闻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指导意见的出台,很大程度上矫正了之前因见义勇为可能遭遇的不当刑法对待”,劳东燕表示,“我们现在应该进一步关注,在实务中到底如何全面予以贯彻?”
周围那么多人为何都没出手相助?
NBD:对于发生在唐山烧烤店的打人事件,从法律角度应如何看待?
劳东燕:这起事件让我最震惊的是,周围那么多人但没有出手相助。事件发生的地点是在饭馆(烧烤店),从监控视频上看女方没有过错而受到多人殴打,这种情形下周围的男性没有一个人敢上前相助。
应该反思的是,为什么周围人当时没有介入?当时应该不乏看不过去想要出手相助的人,但他们也会考虑,这样做会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就算是打得过对方,如果把对方打伤打死了,自己会不会有坐牢或行政处罚的风险?而且这几个施暴者背后有没有团伙?他们相助之后,会不会被这些人盯上,进而骚扰他们的家人?
所以,我们不要简单谴责人性。在制度没有提供充分保护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人都只会想着自保。普通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勇气是需要制度来加持的。
NBD:对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行为,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有哪些相应规定?
劳东燕: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指导意见》是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举措。
于欢案(即“辱母案”)、昆山反杀案掀起了全社会对正当防卫的关注和讨论,使得对这两个案件的处理,相比之前的实务做法有了很大进步。
NBD:既然有了法律保护,为什么现在大家对见义勇为行为仍有较多顾虑?
劳东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第一道防线,制度方面现在确实有了基本的保障,这是应该肯定的进步。
但在实务中,地方公检法机关对上述《指导意见》如何理解与适用,贯彻得怎么样,这些方面可能都存在改进的空间。与此同时,只有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相关规定还不够。一个人实施见义勇为之后,如果他或者他的家人受到这些流氓团伙的进一步骚扰和侵害怎么办?当地司法机关能不能为他与家人的正当权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些就不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能管得了,治安管理也需要加强和跟上。这是制度上应该为见义勇为者构筑的第二道防线。
NBD:社会还应用什么样的方式消除公众对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
劳东燕:首先,在治安层面,公安机关应该对恶霸流氓的行为进行常态性打击。其次,应该把对见义勇为者的后续保护落到实处。
再次,正面激励也很重要,相关部门要正面奖励与宣传见义勇为的行为。比如对出手制止殴打他人的见义勇为者,政府出面进行财物奖励,并宣传这样的事例来让大家看到。一方面对实施不法侵害者严加打击,另一方面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与宣传,通过双向引导,来弘扬社会正气,让为非作歹的恶棍不敢肆意侵害别人,让善良的人们敢于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先预防做得越多,就越能让作恶者有所忌惮、不敢出手。
“被害人有错”论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NBD:现在有人说,女性要保护好自己,不要深夜出来吃烧烤。您如何看待类似观点?
劳东燕:动不动就谈“女性应该如何保护自己”,这是我非常反感的论调。难道不应该是如何制裁施暴者,怎样免于让女性产生受侵害的恐惧吗?
去年我去录一个法治节目,是关于两名中学女生在饭馆喝酒吃饭后被人诱骗至宾馆受到性侵的案件。主持人上来就问我,这个女孩和家人是不是有过错,让我就被害女性如何加强自身保护谈一些看法。我当时就反问,为什么一上来就谈被害人要加强自我保护?首先,饭馆不是违法犯罪场所,也不是未成年人不能去的地方。为什么不把重心放在如何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放在怎样让女性更有安全感的问题上?
道理很简单。我家院子里的苹果树长得好,苹果养得鲜艳诱人,有人来摘来偷,自然应该指责偷摘者,是他应该受到惩罚,而不是反过来责怪我“谁叫你把苹果养得这么好”。
所以,讨论的重点应该是怎样让这些人作恶者受到惩罚,让他们以及潜在的其他作恶者不敢再作恶,让女性能大胆出行,而不是动不动就要求女性保护好自己。
NBD:为什么总有声音在受害女性身上找原因?
劳东燕:那些说“姑娘谁让你穿吊带,谁让你深夜外出,你是在引人犯罪”的言论,分明是“被害人有错论”,是非常糟糕的底层逻辑,说到底,这不就是欺善怕恶吗?
当前社会有些人有一种阴暗的“慕强心理”,老是忍不住要在被害人身上找问题。很多说出这种论调的人,平时也算是良善公民。但是,在女性或者弱者遭遇他人不法侵害时,往往就下意识地站在强者一边,对被害人特别挑剔,在被害人身上找各种过错,然后认为自己身上没有那样的问题,自己与被害人有所不同,借此来寻求心理上的安全感。这种心理很阴暗,也很可悲。其中不乏女性也是这样想的,她们下意识地和被害人进行对比,觉得“自己身上没有被害人那样的问题,所以就不会被害,自己就是安全的”。
回到这起打人事件,被害人没有做错任何事情,这种情况下,还劝诫让女性保护好自己,说深夜外出不好,或者认为不应该反抗,就是典型的被害人有错论,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NBD:应该怎样长远地看待妇女权益的提升和改善上?
劳东燕:就这个案件本身,我觉得不应该视为男女两性之间的冲突。不只是女性权益受到侵犯,更是作为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到侵害。两性之间不平等现象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这个现实问题如何解决,很大程度上也要依靠男性的共情与支持,应当努力寻找最大程度的共识,而不是挑动两性之间的对立。(每日经济新闻)#唐山要求还伤者公道#
“有的讨论落在女性权益上,但我认为这首先是人身安全问题。”6月1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就此事接受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专访。
“这个事件让我最震惊的是,周围那么多人竟没有出手相助的。舆论群情激愤,谴责周围男性自私软弱,但我认为这不是主要原因。我们更应该反思,为什么现有制度没给人们见义勇为提供足够的激励和保护?”
在劳东燕看来,社会应给见义勇为者足够的支持,免除出手相助者的后顾之忧。普通人的勇气需要制度加以支持,如果没有制度保护作为后盾,绝大多数人首先考虑的都会是自保。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当时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的劳东燕参加新闻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指导意见的出台,很大程度上矫正了之前因见义勇为可能遭遇的不当刑法对待”,劳东燕表示,“我们现在应该进一步关注,在实务中到底如何全面予以贯彻?”
周围那么多人为何都没出手相助?
NBD:对于发生在唐山烧烤店的打人事件,从法律角度应如何看待?
劳东燕:这起事件让我最震惊的是,周围那么多人但没有出手相助。事件发生的地点是在饭馆(烧烤店),从监控视频上看女方没有过错而受到多人殴打,这种情形下周围的男性没有一个人敢上前相助。
应该反思的是,为什么周围人当时没有介入?当时应该不乏看不过去想要出手相助的人,但他们也会考虑,这样做会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就算是打得过对方,如果把对方打伤打死了,自己会不会有坐牢或行政处罚的风险?而且这几个施暴者背后有没有团伙?他们相助之后,会不会被这些人盯上,进而骚扰他们的家人?
所以,我们不要简单谴责人性。在制度没有提供充分保护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人都只会想着自保。普通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勇气是需要制度来加持的。
NBD:对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行为,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有哪些相应规定?
劳东燕: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指导意见》是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举措。
于欢案(即“辱母案”)、昆山反杀案掀起了全社会对正当防卫的关注和讨论,使得对这两个案件的处理,相比之前的实务做法有了很大进步。
NBD:既然有了法律保护,为什么现在大家对见义勇为行为仍有较多顾虑?
劳东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第一道防线,制度方面现在确实有了基本的保障,这是应该肯定的进步。
但在实务中,地方公检法机关对上述《指导意见》如何理解与适用,贯彻得怎么样,这些方面可能都存在改进的空间。与此同时,只有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相关规定还不够。一个人实施见义勇为之后,如果他或者他的家人受到这些流氓团伙的进一步骚扰和侵害怎么办?当地司法机关能不能为他与家人的正当权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些就不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能管得了,治安管理也需要加强和跟上。这是制度上应该为见义勇为者构筑的第二道防线。
NBD:社会还应用什么样的方式消除公众对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
劳东燕:首先,在治安层面,公安机关应该对恶霸流氓的行为进行常态性打击。其次,应该把对见义勇为者的后续保护落到实处。
再次,正面激励也很重要,相关部门要正面奖励与宣传见义勇为的行为。比如对出手制止殴打他人的见义勇为者,政府出面进行财物奖励,并宣传这样的事例来让大家看到。一方面对实施不法侵害者严加打击,另一方面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与宣传,通过双向引导,来弘扬社会正气,让为非作歹的恶棍不敢肆意侵害别人,让善良的人们敢于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先预防做得越多,就越能让作恶者有所忌惮、不敢出手。
“被害人有错”论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NBD:现在有人说,女性要保护好自己,不要深夜出来吃烧烤。您如何看待类似观点?
劳东燕:动不动就谈“女性应该如何保护自己”,这是我非常反感的论调。难道不应该是如何制裁施暴者,怎样免于让女性产生受侵害的恐惧吗?
去年我去录一个法治节目,是关于两名中学女生在饭馆喝酒吃饭后被人诱骗至宾馆受到性侵的案件。主持人上来就问我,这个女孩和家人是不是有过错,让我就被害女性如何加强自身保护谈一些看法。我当时就反问,为什么一上来就谈被害人要加强自我保护?首先,饭馆不是违法犯罪场所,也不是未成年人不能去的地方。为什么不把重心放在如何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放在怎样让女性更有安全感的问题上?
道理很简单。我家院子里的苹果树长得好,苹果养得鲜艳诱人,有人来摘来偷,自然应该指责偷摘者,是他应该受到惩罚,而不是反过来责怪我“谁叫你把苹果养得这么好”。
所以,讨论的重点应该是怎样让这些人作恶者受到惩罚,让他们以及潜在的其他作恶者不敢再作恶,让女性能大胆出行,而不是动不动就要求女性保护好自己。
NBD:为什么总有声音在受害女性身上找原因?
劳东燕:那些说“姑娘谁让你穿吊带,谁让你深夜外出,你是在引人犯罪”的言论,分明是“被害人有错论”,是非常糟糕的底层逻辑,说到底,这不就是欺善怕恶吗?
当前社会有些人有一种阴暗的“慕强心理”,老是忍不住要在被害人身上找问题。很多说出这种论调的人,平时也算是良善公民。但是,在女性或者弱者遭遇他人不法侵害时,往往就下意识地站在强者一边,对被害人特别挑剔,在被害人身上找各种过错,然后认为自己身上没有那样的问题,自己与被害人有所不同,借此来寻求心理上的安全感。这种心理很阴暗,也很可悲。其中不乏女性也是这样想的,她们下意识地和被害人进行对比,觉得“自己身上没有被害人那样的问题,所以就不会被害,自己就是安全的”。
回到这起打人事件,被害人没有做错任何事情,这种情况下,还劝诫让女性保护好自己,说深夜外出不好,或者认为不应该反抗,就是典型的被害人有错论,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NBD:应该怎样长远地看待妇女权益的提升和改善上?
劳东燕:就这个案件本身,我觉得不应该视为男女两性之间的冲突。不只是女性权益受到侵犯,更是作为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到侵害。两性之间不平等现象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这个现实问题如何解决,很大程度上也要依靠男性的共情与支持,应当努力寻找最大程度的共识,而不是挑动两性之间的对立。(每日经济新闻)#唐山要求还伤者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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