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 邹城市人民医院:党建共建映初心 党员风采见行动】
省委组织部“四提”“五要”见行动对干部队伍、基层党建提出具体要求,是推动组织工作创新创优、落实走实的重要举措。邹城市人民医院党委以“推动组织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牢固树立“永远跟党走,满意为群众”的服务意识,引导广大党员牢记初心使命、打造过硬技能,亮明党员身份,擦亮党建品牌,立足工作实际,把为民健康服务融入工作、融入日常,全面提升群众看病就医满意度。
百姓身边的红色医疗队
“听说邹城市人民医院的专家又来俺村义诊了,我特意来感谢,谢谢专家们。”6月29日,香城镇前相村的相大爷风风火火赶到义诊现场,“三年前,人民医院来村义诊时,专家发现我肺部有占位,及时做了手术,现在恢复很好,谢谢专家们的义诊。”这只是该院义诊团队得到赞许的“冰山一角”。
“守初心,担使命,是党员干部应有的时代担当。院党委号召广大党员,切实尽到为党尽忠、为民尽责的神圣使命,发挥专业特长,组建红色医疗队,推进“走进基层服务”等实践活动,常年深入镇街、社区、学校等,开展免费义诊活动,为群众健康把脉问诊,把健康送到群众家门口,踏踏实实干实事,深受群众欢迎。”党委书记郝凤成说。
多年来,院党委联合各级党组织,推动党建共建,让红色医疗队穿针引线,共促发展。义诊活动常年不懈,党员义诊队伍高举党旗,几乎踏遍了全市的所有乡村,每年义诊220余次,义诊9.8万人次,免费开展血糖、血压、胸透检查等6万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3万份。
这支医疗队,由内科、外科、妇科、中医科等多个临床医技科室的党员组成。义诊出发前,大家迎着朝阳,带好听诊器、心电图机、血糖仪等设备,早早在体检车集合准备出发。队伍中,不分年长年幼,不惧严寒酷暑,有时赶上狂风暴雨、雨雪交加,他们都无怨无悔。每到一处,群众闻讯而至,“大夫,我最近胸口闷怎么回事?”“医生,俺腿疼的厉害,给俺看看啥原因?”面对群众的咨询,各专业专家,认真阅看病历资料,为患者仔细检查,耐心讲解病情,提出治疗建议和用药方案。
医疗队还联合省立医院、树兰医疗专家,开展大型专题义诊活动,让百姓不出家门口就能享受到省级、国家级专家优质的医疗服务。义诊期间,对卧床或年迈的患者,专家们还登门诊疗,为他们送去生活用品、药品及康复器械。千泉街道圣泉社区76岁的赵奶奶感慨地说:“年龄大了,腿脚不方便,专家上门免费看病,真是没想到。”
“作为一名有着40年党龄的党员,到群众身边干点实事,把温暖服务做到了群众心坎上,感到心里踏实,这是一名党员应尽的职责。百姓一声道谢,更感到由衷地欣慰,有着无限的自豪感和荣誉感。”师主任说。切切实实地以后我们更要继续发挥党建联盟的作用,为基层群众提供专业健康管理服务。”
患者身边的红色导引员
该院的门诊大厅,每天熙熙攘攘的人群,络绎不绝,迎门而立的党员示范岗甚是醒目,这里,是服务群众的前哨,是帮扶患者的第一线。
“请问去内科怎么走?”“核酸检测结果怎么打印?”面对患者每天各种各样的问题,值班党员微笑服务,热情解答,将群众的需求落到了实处,推动党员服务活动常态化,让每一位患者满意而归。
“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建立实绩量化考评机制,这是院党委长期坚持的工作。党员就该亮身份、亮承诺,在一线服务群众发挥模范作用,用实际行动为党徽增光添彩。”院党委副书记王修峰说。
为方便就诊患者就医,凸显人性化服务,营造入院如家的温馨感,提升就医获得感,院党委不断推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让医疗服务前移,设立党员示范岗,开展“党员服务、党徽闪亮”活动,结合志愿者“帮您办”服务,党员分别去各诊区主动帮扶老弱病残孕患者,当患者的导航员、引路人,主动为患者“跑腿办事”,全方位提高就医效率和服务质量。佩戴好党徽,穿上红色马甲,递上医患联系卡,积极主动地提供就医导引、搀扶推车、开具证明、办理入院等服务,让群众在第一时间就感到有了依靠,有了贴心人。
张庄镇的谢女士在写给党员的感谢信中说:“家人就医行动不便,工作人员及时找来推车,帮俺联系科室,真的让人心里热乎乎的。”
党员示范岗不只在门诊、在病区,他们利用工作之余,还走进社区、村户,走进学校、企业,开展健康教育“六进”活动、“健康教育宣讲月”等专题活动,讲解心肺复苏、演示海姆立克急救法等医学知识,指导群众预防疾病、健康生活,用实际行动,从自我做起,做健康宣讲大使,做守护健康贴心人,全面展示新时代党员的风采和医务人员的精神风貌。
社区身边的红色贴心人
邹城市人民医院党委与社区党委定期开展联建工作,结合“双联双创”活动、民意“5”来听活动,深入践行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提升为民服务意识,围绕“倾听民意,解决愁盼”主题,落实“强党建、察民情、知民意、解民忧”工作重点,定期深入包保社区,与群众常态化走访,长期化帮扶,长久化联系。
在民意“5”来听活动中,与民联系的“民情书记”,组建党员服务队,每月逐户登门,了解群众家庭情况,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倾听群众诉求,协调解决实际问题,让党员成为群众的贴心人、代办人、代言人,用生活点滴成就民生“大事”,推动党群连心,密切党群关系,形成党委带党员、党员联群众的良好氛围。民意“5”来听行动实施以来,“民情书记”和党员累计走访群众1500余户,2000余人次,解决民意诉求120余条。
时年冬季,党员入户走访到12岁女孩骆同学的家中,看到屋内陈设简陋,引起大家注意,进一步了解到骆同学家庭十分特殊,与父母多年未谋面,与奶奶生活在一起,奶奶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家庭经济压力很大。院党委立即发动捐助活动,给她送去了4000元助学金和羽绒大衣、鞋子等价值1500元的崭新冬装。感激不尽的骆同学给邹城市卫健局党委写了一封感谢信,信中说:“感谢叔叔阿姨们的无私帮助,让我们对生活有了更大的希望,让我的家有了希望,充满了温暖,将来我也要加入公益行列中,去关心关爱其他人。”
基层党建是党的战斗堡垒,是党的根基。邹城市人民医院将继续深化“党建+医疗”的模式,高标准、严要求、实措施推动组织工作创新创优,增强广大党员的主观能动性,以实际行动惠及于民,让“初心使命”转化为办实事、做好事行动,让党旗在为民办实事行动中高高飘扬。(陈伟 唐振东)

【下班时段西安阳光新地小区21楼掉落一把菜刀 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李先生住在西安市明光路附近的阳光新地小区。7月12日下午6时许,他带孩子刚出单元楼,就看到门口聚集了很多人,凑近一看,地上有一把菜刀。“听周围人说,就在我们出门前不久,突然从楼上掉下来一把菜刀,还好没有伤到人。”李先生说,菜刀就落在单元楼门前面的道路上,是该单元楼住户出入的必经之路,当时正值下班时间,楼下还有不少老人和小孩,非常危险。
  
7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华商报记者来到阳光新地小区。该小区共有两栋单元楼,菜刀是从1号楼2单元21层坠落,该单元楼总高33层。从业主提供的现场视频中可以看到,坠落的菜刀长约20厘米、宽约10厘米,旁边水泥地上有明显重物砸落留下的痕迹,视频中有不少住户正在通行。记者注意到,1号楼单元门口是一块空地,再往前就是小区道路,菜刀的落地点到单元门口约七八米距离,可见,菜刀当时并不是垂直坠落。
  
>>小区应对:安装13个防止高空抛物的监控
  
记者走访发现,小区内每间隔不远一段路的墙面上就贴有警示牌,上面写着“严禁高空抛物,文明饲养家禽”。此外,一号楼正对面垃圾台旁有一个监控,摄像头正对着单元楼。
  
业主王先生说:“小区是2013年交房的,这已经是第二次发生这种事了,第一次也是高空扔下来一把菜刀。”据王先生说,现有的摄像头安装不到半年,就是为了拍摄高空抛物。记者在物业办公室旁的监控室里看到,小区共有13个防高空抛物的监控,监控画面均为单元楼外立面。
  
>>警方调查:查看小区监控后锁定肇事男子
  
李先生告诉记者:“有业主报警后,公安未央分局未央宫派出所民警来小区查看了监控,找到了扔菜刀的住户,是一名成年男子。”
  
小区陕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值班人员称不清楚当时的情况,只知道警方已经调取了监控正在调查,目前警方还没有反馈结果,物业也不清楚后续处理情况。“小区安装了防高空抛物的监控,但有些小东西监控也拍不清楚,不能完全避免高空抛物。”小区监控室人员告诉记者,警方已查看过监控,事发时的监控不便向记者提供。

13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未央宫派出所,值班人员表示已换班,不了解相关情况。
  
>>居民恐惧:希望能尽快公布真相,依据法律从严处理
  
业主赵女士告诉记者,听说21楼是一名租户,被警方带走的男子自称是做饭时菜刀不小心被碰掉了,不是故意扔下来的,但业主都很害怕,觉得这个性质太恶劣了。
  
7月13日,记者看到小区一号楼2单元业主群共有292人,7月12日晚就有不少业主对此事进行议论,有业主认为“伤不伤人,都必须通报大家。下面都是孩子,伤到事就大了。”还有业主直言“太可怕了,往楼下扔菜刀这种行为太恶劣,必须严惩。”
  
李先生认为,这件事必须调查清楚到底是人为恶意扔的菜刀还是不小心掉落的,得有结果,住户平时才敢安心从楼下通行。业主们纷纷表示,希望物业能尽快告知业主事情真相,也希望警方依法从严处理!
  
>>最新进展:物业称菜刀是不小心碰落,当事人将搬离小区
  
记者了解到,7月13日晚,业主群里有位成员对此次事故发声并道歉:“晚上好,不好意思这么晚打扰大家了,昨天(7月12日)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歉意,因为做饭的地方小一点,洗菜时把菜刀放到阳台靠里面一点,拿东西不小心碰了一下,菜刀就掉下去了。这个行为对各位业主造成恐慌,我深表歉意,为了大家,我决定搬离本小区。再次对大家深表歉意,对不起大家。”
  
随后,物业人员在业主群里 @ 所有人称,此次事件已和办案民警沟通过,经监控与民警的排查,当事人是不小心碰下去的,物业与民警与之沟通过,让其搬离小区。
  
对于这个结果,有业主认为可以理解,希望大家引以为戒。“窗户边确实比较窄,这种情况也很有可能。大家都应该引以为鉴,以后做饭注意一下。既然他已经搬离小区,这件事情警察已经处理了,所以我们不要去过于计较了。”还有业主认为,应该思考此后如何杜绝这类事情发生。

>>律师说法:若存在主观故意且抛掷物品是菜刀,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长江律师认为,《刑法》第291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的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高空抛物行为本身就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抛掷的物品系菜刀,涉案行为发生于居民下班时,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结合以往审判案例,若经公安机关调查,涉案人员存在高空抛物的主观故意,则涉案人员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面临刑事处罚。
  
若经公安机关调查,涉案菜刀系意外坠落,结合法律规定,本案尚未造成损害后果,在不触犯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行政责任的追究在法律依据方面是欠缺的。
  

>>相关案例:致使行人受惊吓 也构成高空抛物罪
  
案例1:宣泄不满从阳台扔下液压升降椅,被判刑6个月 
2021年2月1日15时许,西安市曲江中海凯旋门小区内主干道上,一把重量为12.31公斤的液压升降椅从天而降落在绿化带里。西安公安雁塔分局曲江派出所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开展侦查,最终确定嫌疑人系居住在某单元21楼的赵某。
  
经审讯,赵某因家庭矛盾宣泄不满情绪,将一把液压升降椅从阳台扔下落到人行道边。赵某对其高空抛物行为供认不讳。
  
2021年7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从21层高楼故意扔下电脑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但是电脑椅的坠落地点离小区内人行道路仅0.4米,案发时有行人在附近并受到了惊吓,所以赵某的行为构成了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也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高空抛物”单独入刑,增设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下班时段西安阳光新地小区21楼掉落一把菜刀 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李先生住在西安市明光路附近的阳光新地小区。7月12日下午6时许,他带孩子刚出单元楼,就看到门口聚集了很多人,凑近一看,地上有一把菜刀。“听周围人说,就在我们出门前不久,突然从楼上掉下来一把菜刀,还好没有伤到人。”李先生说,菜刀就落在单元楼门前面的道路上,是该单元楼住户出入的必经之路,当时正值下班时间,楼下还有不少老人和小孩,非常危险。
  
7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华商报记者来到阳光新地小区。该小区共有两栋单元楼,菜刀是从1号楼2单元21层坠落,该单元楼总高33层。从业主提供的现场视频中可以看到,坠落的菜刀长约20厘米、宽约10厘米,旁边水泥地上有明显重物砸落留下的痕迹,视频中有不少住户正在通行。记者注意到,1号楼单元门口是一块空地,再往前就是小区道路,菜刀的落地点到单元门口约七八米距离,可见,菜刀当时并不是垂直坠落。
  
>>小区应对:安装13个防止高空抛物的监控
  
记者走访发现,小区内每间隔不远一段路的墙面上就贴有警示牌,上面写着“严禁高空抛物,文明饲养家禽”。此外,一号楼正对面垃圾台旁有一个监控,摄像头正对着单元楼。
  
业主王先生说:“小区是2013年交房的,这已经是第二次发生这种事了,第一次也是高空扔下来一把菜刀。”据王先生说,现有的摄像头安装不到半年,就是为了拍摄高空抛物。记者在物业办公室旁的监控室里看到,小区共有13个防高空抛物的监控,监控画面均为单元楼外立面。
  
>>警方调查:查看小区监控后锁定肇事男子
  
李先生告诉记者:“有业主报警后,公安未央分局未央宫派出所民警来小区查看了监控,找到了扔菜刀的住户,是一名成年男子。”
  
小区陕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值班人员称不清楚当时的情况,只知道警方已经调取了监控正在调查,目前警方还没有反馈结果,物业也不清楚后续处理情况。“小区安装了防高空抛物的监控,但有些小东西监控也拍不清楚,不能完全避免高空抛物。”小区监控室人员告诉记者,警方已查看过监控,事发时的监控不便向记者提供。

13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未央宫派出所,值班人员表示已换班,不了解相关情况。
  
>>居民恐惧:希望能尽快公布真相,依据法律从严处理
  
业主赵女士告诉记者,听说21楼是一名租户,被警方带走的男子自称是做饭时菜刀不小心被碰掉了,不是故意扔下来的,但业主都很害怕,觉得这个性质太恶劣了。
  
7月13日,记者看到小区一号楼2单元业主群共有292人,7月12日晚就有不少业主对此事进行议论,有业主认为“伤不伤人,都必须通报大家。下面都是孩子,伤到事就大了。”还有业主直言“太可怕了,往楼下扔菜刀这种行为太恶劣,必须严惩。”
  
李先生认为,这件事必须调查清楚到底是人为恶意扔的菜刀还是不小心掉落的,得有结果,住户平时才敢安心从楼下通行。业主们纷纷表示,希望物业能尽快告知业主事情真相,也希望警方依法从严处理!
  
>>最新进展:物业称菜刀是不小心碰落,当事人将搬离小区
  
记者了解到,7月13日晚,业主群里有位成员对此次事故发声并道歉:“晚上好,不好意思这么晚打扰大家了,昨天(7月12日)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歉意,因为做饭的地方小一点,洗菜时把菜刀放到阳台靠里面一点,拿东西不小心碰了一下,菜刀就掉下去了。这个行为对各位业主造成恐慌,我深表歉意,为了大家,我决定搬离本小区。再次对大家深表歉意,对不起大家。”
  
随后,物业人员在业主群里 @ 所有人称,此次事件已和办案民警沟通过,经监控与民警的排查,当事人是不小心碰下去的,物业与民警与之沟通过,让其搬离小区。
  
对于这个结果,有业主认为可以理解,希望大家引以为戒。“窗户边确实比较窄,这种情况也很有可能。大家都应该引以为鉴,以后做饭注意一下。既然他已经搬离小区,这件事情警察已经处理了,所以我们不要去过于计较了。”还有业主认为,应该思考此后如何杜绝这类事情发生。

>>律师说法:若存在主观故意且抛掷物品是菜刀,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长江律师认为,《刑法》第291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的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高空抛物行为本身就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抛掷的物品系菜刀,涉案行为发生于居民下班时,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结合以往审判案例,若经公安机关调查,涉案人员存在高空抛物的主观故意,则涉案人员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面临刑事处罚。
  
若经公安机关调查,涉案菜刀系意外坠落,结合法律规定,本案尚未造成损害后果,在不触犯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行政责任的追究在法律依据方面是欠缺的。
  

>>相关案例:致使行人受惊吓 也构成高空抛物罪
  
案例1:宣泄不满从阳台扔下液压升降椅,被判刑6个月 
2021年2月1日15时许,西安市曲江中海凯旋门小区内主干道上,一把重量为12.31公斤的液压升降椅从天而降落在绿化带里。西安公安雁塔分局曲江派出所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开展侦查,最终确定嫌疑人系居住在某单元21楼的赵某。
  
经审讯,赵某因家庭矛盾宣泄不满情绪,将一把液压升降椅从阳台扔下落到人行道边。赵某对其高空抛物行为供认不讳。
  
2021年7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从21层高楼故意扔下电脑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但是电脑椅的坠落地点离小区内人行道路仅0.4米,案发时有行人在附近并受到了惊吓,所以赵某的行为构成了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也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高空抛物”单独入刑,增设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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