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案目击者:被打女生一直在哭 有几个女生被吓吐】据央广网北京6月11日消息,昨天(10日)下午,有用户在微博发布视频《唐山某路烧烤店,男生耍流氓未果,随即动手打人》引发社会关注。5人在当地被抓获,另外4人逃窜至江苏境内,今天(11日)下午,在江苏警方协助下,唐山警方将在某烧烤店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中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沈某俊抓获。至此,该案9名涉案人员已全部归案。

现场监控显示,有1名男子通过自己的手机录像取证,随后到稍远的地方报警,今天下午中国之声记者联系到了这位目击者,被打女生何时被送上120?类似案件在法律上将如何处理?

今天下午两点多,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发布警情续报,6月11日下午,将案件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沈某俊抓获。至此,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

据了解,4名嫌疑人今晨在江苏盐城建湖九龙口服务区弃车,翻越高速护栏逃跑,沈某俊是今天中午在距离弃车现场西北方向约2公里处一处茂密的草丛里被发现的。

据警方通报,另5名犯罪嫌疑人在11日凌晨被抓获。

一段四分多钟的监控视频曝光了6月10日凌晨发生的这起光天化日之下的暴行。视频先是唐山某烧烤店室内监控视角:一名男子走到一桌墙角边的用餐女性身旁,先用手碰触了女孩后背,女孩表现出抗拒,随后男子及其同伙将女孩及她的同伴按到地上殴打,视频显示有多次踢踹女孩头部、身体的行为;约一分半钟后,室外监控视角显示,这群犯罪嫌疑人将女孩拖拽至店铺门口的马路上继续殴打。

一名目击者在网上发布视频讲述了他看到的现场。今天下午,中国之声记者联系上了这名目击者。他告诉记者:“我在玩手机的时候,突然听到店里很明显的打斗声,第一反应是比较担心会不会是我们同行的女生进去上厕所发生了意外,然后看见肇事的男子拖着一位女生的头发,把她给拽出来了。这个过程中他的朋友不停地拿酒瓶往女生的头上砸。”

这名目击者告诉中国之声记者,他用手机拍下十几秒的现场视频取证,之后去稍远的地方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他说:“我当时有依稀印象,就是所有上去阻拦的、说句话的,他们会直接回头给一耳光或者拿着酒瓶往脑袋上砸。我们一桌子人,加上我只有三个男生,我当时做了一个快速衡量,如果我上去阻拦,然后被打,我们这两个朋友不管上不上去帮忙,大概率会让事件恶化,我们桌上那些女生可能会被殃及。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赶紧报警,我取完证之后,偷着去很远的一个店里边报警的。”

这位目击者说,等他报完警回到烧烤店,肇事者已经跑掉,他们一行人等到120和警方到达现场才离开。

目击者:报警回来,我们的人都在那,女生都吓得不行,有几个吓吐了,安抚了一下她们的情绪。一共不到4分钟,他们(肇事者)就已经跑掉了,所有事情发生得都非常快,现场的人都还在震惊中没有出来的状态。

记者:女生被送上120的时候,她还有意识吗?

目击者:她一直在哭,其实能听到哭声、说话,说明还有意识。

据唐山妇联方面的消息,两名女性已就医,无生命危险,后续会根据受害者的要求和需求提供帮助。唐山市涉黑涉恶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两级政法机关已集中力量办案,彻底查实查清相关人员前科。

目前,对于犯罪嫌疑人后续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天下午,中国之声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及知名刑辩律师徐昕,两位专家认为,从目前视频的情况来看,几个人已明显涉嫌犯罪。

徐昕说:“后续的程序是,首先公安机关会对他们进行刑事拘留,之后就要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像这样的一个热点案件,检察院一般会同时介入,应该也会很快地进行下一步程序,就是起诉、审判。这个案子现在关注的除了打人之外,可能还会去调查他们其他的背景,是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事实,如果有,可能需要一并查清楚。从视频打人的过程来看,应当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围绕着这一案件,有观点认为:我国刑法中,如果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定结果是只导致轻微伤,是无法定罪的。对此,阮齐林解释,一般打架斗殴的案件,伤情鉴定是否构成轻伤对能否定罪十分重要,但在唐山殴打女性案件中,寻衅滋事罪可以兜底适用。“伤情鉴定方面在我国相当成熟,也很专业,很稳定。日常生活中打架的,不是寻衅滋事的,只能定故意伤害,有轻伤就能定罪,没轻伤就定不了罪,这个鉴定才非常关键。(但唐山)这个案子,在公共场所,具备随意打人,调戏女孩,发生争执之后动手打人,符合寻衅滋事的动机,同时又在公共场所扰乱了公共秩序。因此,涉嫌寻衅滋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能鉴定出轻伤来也是寻衅滋事,最后鉴定出轻微伤,也是寻衅滋事,对定罪没影响。”阮齐林说。

阮齐林认为,在定罪量刑上,最终可能择一重罪论处。“构成寻衅滋事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最高刑就是五年以下;如果造成轻伤的,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它是一个打人行为造成的,同时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寻衅滋事罪,是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所以只定一个罪,定重的(罪名)。(如果是故意伤害)轻伤是三年以下,寻衅滋事是五年以下,定重的话应该定寻衅滋事(罪)重一些;如果是重伤的结果,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刑法)234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最高刑是十年,因此(定故意伤害罪)比寻衅滋事罪就要重了,那么罪名就是故意伤害罪。”https://t.cn/A6XDTjca(央广网报道)

【江苏昆山:盗窃嫌疑人被小区保安追赶时溺亡,家属索赔158万元被法院驳回!】2020年9月的一天,苏州昆山某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接到业主求助电话,称可能有小偷试图入室行窃。随后,几名物业保安在小区里发现了形迹可疑的秦某,在追赶过程中,秦某不幸溺亡。秦某的家属将该物业公司起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

秦某究竟是不是小偷?物业公司是否应对其死亡承担责任?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昆山法院了解到该案的详细案情和判决结果,法院最终认定物业保安的追赶行为与秦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了秦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保安接业主救助,嫌疑人被追赶时跳入水中

事发当日下午,昆山某小区的女业主陈某一个人在家,突然听到有人开门锁的声音。陈某很疑惑,从猫眼往外看去,恰巧看到有一名陌生男子也正从猫眼往里看。惊慌之下,陈某用钥匙从门内插进锁眼,防止该男子从外面打开门。

陌生男子尝试开门未果,于是离开。因怀疑对方是小偷,陈某立刻给丈夫打电话,让其通知小区物业公司调查核实。

物业公司的两名保安在接到电话后前往核查,刚出门卫室就看到了符合电话中描述的一名男子。当时该男子正从小区7幢方向往12幢跑,但当保安追到12幢时,人却已经不见了。

原来,该男子秦某被保安追赶,跳进了旁边的河中。保安在岸边多次喊其“快上来”,但秦某却爬上了离岸边不远的一条栈道。

沉入河中溺亡,警方在其身上发现可疑财物

这时,栈道上有一个人走过,保安指着秦某对路人说“那个是小偷,抓住他!”秦某一听跳进了栈道另一侧的水中,这一边水面比较开阔,他在水里挣扎了几下,沉入水中。

物业经理丁某强发现秦某双手胡乱拍打着水面并沉了下去,马上跳入河中,但很快感觉体力不支。这时有一条打捞水草的小船经过,船上的人员也参与一起救人,但没有找到秦某。

110和120很快赶到,秦某被从水里救出时已没了生命体征。事发后,多名目击事件的业主均证实,没有看到物业工作人员暴力殴打被追赶者。

警方在溺亡者秦某身上发现了十几只塑料包装袋,分别装有珍珠耳钉、戒指、项链等物品及部分现金。当天晚上六点,该小区的另一业主向警方报警,称家中丢失了1万元现金及价值2500元的购物卡。

家属索赔158万元,物业认为不应承担责任

事件发生后,秦某的家属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昆山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元。

秦某的家属认为,秦某在小区里正常行走,没有证据显示其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家属称,物业工作人员前有“追赶”,后又“见死不救”,造成了秦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物业公司则表示,秦某当日盗窃后被发现后为躲避法律责任,在没有任何人员对其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主动跳入河中,风险应当自担。工作人员的追赶行为系履行小区管理职责,且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发现对方跳入河中后即跳入河中施救,该过程中并无不当。物业公司因此认为秦某的死亡与物业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物业无过错行为,驳回家属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的体貌特征与陈某所述的试图打开其家门的男子相似,秦某被保安发现后立即逃跑并未予以言语澄清。物业保安对秦某进行追赶,应属正常履职行为。追逐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保安持械且在追赶时有实施暴力。秦某先于追赶人员来到河边,主动跳入河内,并未存在被告工作人员暴力逼迫使其不得不跳入河内的情形,且被告工作人员丁某强跳入河内予以了施救。

此外,法院查明,从公安机关事发现场提取部分物品,结合秦某盗窃前科及该小区内业主失窃报案等事实,其具有存在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而秦某因入户盗窃,于2017年3月被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及并处罚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工作人员在追赶秦某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驳回了秦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紫牛新闻)

交通事故受重伤急需医药费,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拒绝先行赔偿,律师善用法律解燃眉之急。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导读】 乙撞伤甲被认定全责,乙和丙保险公司认为要等法院确认赔偿比例后才能赔偿,但甲目前伤势严重继续等待会耽误治疗。黄晨婕律师认为,应依法要求丙在保额内先行支付甲方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并同时申请先予执行,最终法院决定采取先予执行并判决乙丙给付甲的医药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充分理解和运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乙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肇事车辆)冲(闯)红灯信号撞伤骑电动自行车的甲,甲随即被送去A医院抢救并于次日住院。交警认定乙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甲无责。肇事车辆投保的丙保险公司分两次为甲垫付了医药费,合计N万元。
由于甲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严重,丙公司垫付的N万元在甲入院后很快就全部使用完毕。甲的亲属一边积极筹款为甲垫付部分医疗费,一边向乙和丙保险公司提出,希望乙和丙公司共同积极面对甲的治疗问题,在最佳的治疗时间段内再预付部分甲的医疗费。
乙向甲的亲属称:自己对事故认定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是,因为自己已经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一百万元的商业险,所以,现在自己不需要对甲进行赔偿。甲应该和丙保险公司交涉。
丙保险公司对甲的亲属称:乙确实在丙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一百万元的商业险,但是,由于本次事故中是乙自身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所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丙保险公司不可能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①丙保险公司已经垫付了N万元;②乙和丙保险公司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尚未依法得到确认”的情况下,丙保险公司不能再支付或者垫付费用。如果乙和丙保险公司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依法得到了确认,此后,丙保险公司是会向甲支付相关费用的。
甲和甲的亲属向交警反映了前述情况,交警推荐律师帮助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和保险公司赔偿。
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在乙和丙保险公司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尚未依法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如何依法确认乙和丙保险公司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有待法院循序渐进地查明。甲的律师也认为法院的观点是符合法理基本原则的。
而甲和甲的亲属则认为,等待法院循序渐进地查明乙和丙保险公司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解决不了目前甲已经无力支付继续治疗费而面临的现实问题。为此,甲又向我们咨询,如何能面对现实,有效的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一定要等待“乙和丙保险公司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依法得到确认以后,再最终确定本案的处理结果,是一种完美的法律构想。但是,目前的问题是,如果苛求这种完美构想的实现,不仅没办法解决甲目前已经无力支付继续治疗费而面临之现实问题,而且还可能会因为甲不能及时得到继续治疗而导致甲伤情恶化。所以,将完美的法律构想和现实需要解决的问题对立起来,是不符合对立统一规律的态度。因此,我们有效处理本案的首要任务应该是:依法解决出现在本案中的“完美法律构想和现实需要解决的问题被对立起来”的问题。
甲充分认同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撤销了对原来律师的委托,改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此案的黄晨婕律师认为:
首先,我们在本案中,需要正本清源的问题是:
第一,乙是本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的肇事者,因此,乙认为“由于自己已经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所以,现在自己不需要对甲进行赔偿”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本案中,乙毫无疑问的是需要对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赔偿主体。
第二,保险公司向交通肇事的受害人直接支付赔偿款,我们不能变异理解为保险公司对交通肇事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应该正确地理解为保险公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保险范围内,将保险公司应该对机动车投保人承担的合同义务,直接向交通肇事的受害人兑现。
第三,在前述问题正本清源的得到厘清以后,因为乙毫无疑问的是需要对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赔偿主体,所以,乙对甲进行赔偿是绝对的;而保险公司向交通肇事的受害人直接支付赔偿款,是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范围和赔偿数额为限制条件的。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获得的相应赔偿款而言:
1、属于交强险范围以内的赔偿内容,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无条件从保险公司直接获得赔偿。
2、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以内的赔偿内容,则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赔偿数额做具体处理:
(1)在赔偿款总额小于或等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赔偿数额之情形下,保险公司和交通肇事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有连带支付责任。
(2)在赔偿款总额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赔偿数额之情形下,保险公司对于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赔偿数额的内容,没有连带支付责任。这部分赔偿内容和赔偿数额,应当由交通事故肇事者根据自己应该对交通事故承担的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其次,在我们对前述问题回归正确法律理解的情况下:
第一,因为目前乙针对本次交通事故,尚没有支付任何赔偿款,丙保险公司垫付的N万元医药费,远远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100万元之保险范围和赔偿数额,因此,丙保险公司应当在100万元以内和乙对甲有连带支付责任。
第二,既然丙保险公司应当在100万元以内和乙对甲有连带支付责任,那么,在100万元的范围以内,就不存在“需要循序渐进查明乙和丙保险公司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的问题。
第三,丙保险公司和乙之间可能存在的“由于本次事故中是乙自身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所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丙保险公司不可能全额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是丙保险公司和乙之间需要处理的问题,不能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数额限度内,直接向交通肇事的受害人支付赔偿款的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分析意见,黄晨婕律师依法代理甲向法院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乙赔偿甲已经支出的医疗费;丙保险公司对乙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和100万元以内承担连带支付的责任。
同时黄晨婕律师还向法院提出,虽然甲向法院提出了前述诉讼请求,但是,甲依然有权根据自己的后续治疗情况,继续依法向乙要求赔偿并要求丙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
丙保险公司答辩:甲要求丙保险公司在100万元以内,先行支付甲亲属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因为不符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所以,保险公司只能在“循序渐进查明乙和丙保险公司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的情况下,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甲支付相关费用。
对此,黄晨婕律师反驳:
1、“案结事了”是处理问题所追求的效果,而不是法律的原则。
2、《民诉法》规定:①⼈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判决;②在当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不先予执⾏将严重影响当事人⽣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
所以,在甲已经支出的医疗费(含甲亲属已经垫付的医疗费)事实清楚,本案当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因为如果丙保险公司不先行支付甲已经支出的医疗费,肯定会严重影响甲⽣活和继续治疗。所以,黄晨婕律师针对“丙保险公司应当先行支付甲已经支出的医疗费”的问题,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申请。
法庭采纳了黄晨婕律师的意见,责令丙保险公司在法院对本案进行判决前,先行向甲继续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以延续甲的继续治疗问题。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丙保险公司向甲支付了甲已经支出的医疗费。#法律##法律咨询##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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