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子事件# 今天又看到有一名大V为西安地铁保安鸣不平,这名大V是《巡回检查组》的总制片人李学政icon,他对于这件事的认知很具有代表性,代表了我国很大一部分群体对于法律的认知以及对于女性人格权的价值观的看法。
其实,这件事情的处理结果已经盖棺定论了:西安纪检委对西安地铁公司的7名负责人进行处分,涉事保安被停职。这意味着官方对于这件事的定性是非常清楚的:保安处理纠纷过于粗暴,西安地铁公司对于保安的培训工作没做好,负有责任。
李学政觉得保安并没有哪里做错的地方,既然女乘客违法了,又不听劝阻,那么保安理应有强制执法权,要不然要保安有何用?因此,他觉得保安不应受到处罚,反而觉得这名保安是有担当和有勇气的。
评论区里大多数人也表示赞同,令我意外的是赞同的人里面还有律师,且是主打的“维权”的律师。
之所以李学政会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是因为他和很多人一样搞不清楚“违法”和“犯罪”的概念。
违法指的是普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比如行人闯红灯违反的是交通法,而犯罪特指的是违反刑法的一切犯罪行为,犯罪是非常严重的“特殊违法”行为,因此法律赋予了所有公民对于犯罪行为的正当防卫权。
但是,正当防卫权是公民的权利,不是公民的义务,公民看到犯罪行为有权利予以制止,但不采取行动也不承担法律责任。毕竟制止犯罪活动是有风险的!
而对于警察而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既是警察的权利,也是警察的义务。
在警察和普通公民之间,还有一种职业叫做保安,保安虽然没有执法权,但是对于制止犯罪行为不仅可以获得奖励,如果负伤还能获得认定为工伤的保障。因此,保安在面对犯罪活动时是不能退缩的,用人单位聘用保安就是为了其能够做到平时维护秩序,面对犯罪活动时可以勇于挺身而出,予以制止。
这里很多人就搞不清楚了,假如不是犯罪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保安有权利采取强制方式予以制止吗?
其实,这涉及到对于违法轻重的判定的问题,即便对于有权的警察而言,为了制止违法活动有权采取哪些对应的强制方式也是不那么好拿捏的。
比如行人闯红灯违章的行为,显然是违法了,交警当然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是假如交警不是罚款,而是直接把行人放倒在地,然后拖拽回马路对面,大家觉得这个制止行为合适吗?难道没人觉得过于粗暴吗?
所以,保安对于普通的违法行为当然可以去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适当的制止措施,但是有个大原则,那就是不能采取比违法行为更为激烈的制止行为。毕竟保安是没有执法权的,所以他的制止行为必须严格限制在一个范围内,他处理不了就报警,由权限更大的警察来处理。
在西安地铁保安拖拽事件中,凡是站边保安的人,都在极力的描述保安处分女乘客的前因:即女乘客确实有违法行为,且女乘客不听劝阻。但是,对于保安的处置行为,却都保持默契不谈。李学政也是一样,他把保安将女乘客强行带离地铁和强行拖拽女乘客出地铁的处置措施视为同样程度的处理方式,总之,都是强行就行了,方式可以不用限制!
这里的逻辑错误在于:没有把违法和犯罪对应的处置措施区分开来。
假如女乘客当时有犯罪行为,比如正在攻击老人,或者正在对地铁设施进行破坏,那么保安将她拖拽出去就是合理的。
而本事件中,女乘客只是坐在地铁上,声音有点大,情绪有点激动,但并没有进行任何犯罪行为,结果保安却采取了一个更为激烈的制止行为!——强行拖拽!
最过分的是,保安在拖拽过程中已经明显看到女乘客的裙子都被掀翻,内裤露了出来,依然不为所动,继续拖拽。
之后女乘客坐在地上大叫,他才放手,女乘客衣衫不整的起身又奔回地铁时,保安还追上去在她明显屁股裸露在外面的情况下将其一把抱住,这些不当的行为统统被站边保安的人选择了予以无视!
这些人对于保安最为恶劣的行为选择了无视,依然热衷于讨论女乘客之前在地铁上“没有教养”的行为,似乎只要女乘客没有教养,保安采取什么行为都不为过!这合理吗?
假如我再把保安的行为更为极端的放大化,保安为了制止女乘客,直接一拳将其打晕或打死,还会有人坚持说打得好吗?还会有人坚持说,那谁让女乘客没有教养,逼得保安打她呢?
我相信,一旦予以更为极端化,不会再有人说保安没问题了,那么,问题来了,保安如果出现将女乘客打伤打死的情况,大家就会认为确实是处置不当,凭什么拖拽在地上让女乘客露出内裤就觉得没问题呢?
看来,这部分站边保安的人还是觉得一名女性被拖拽在地上,并露出内裤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不值一提!
说到底,还是价值观的问题,女性的人格权和尊严权没啥,又没打伤没打死的,内裤让别人看了就看了呗,反正没掉一块肉,多大点事啊???
#“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处理结果##拖拽女乘客的地铁保安到底错在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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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件事情的处理结果已经盖棺定论了:西安纪检委对西安地铁公司的7名负责人进行处分,涉事保安被停职。这意味着官方对于这件事的定性是非常清楚的:保安处理纠纷过于粗暴,西安地铁公司对于保安的培训工作没做好,负有责任。
李学政觉得保安并没有哪里做错的地方,既然女乘客违法了,又不听劝阻,那么保安理应有强制执法权,要不然要保安有何用?因此,他觉得保安不应受到处罚,反而觉得这名保安是有担当和有勇气的。
评论区里大多数人也表示赞同,令我意外的是赞同的人里面还有律师,且是主打的“维权”的律师。
之所以李学政会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是因为他和很多人一样搞不清楚“违法”和“犯罪”的概念。
违法指的是普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比如行人闯红灯违反的是交通法,而犯罪特指的是违反刑法的一切犯罪行为,犯罪是非常严重的“特殊违法”行为,因此法律赋予了所有公民对于犯罪行为的正当防卫权。
但是,正当防卫权是公民的权利,不是公民的义务,公民看到犯罪行为有权利予以制止,但不采取行动也不承担法律责任。毕竟制止犯罪活动是有风险的!
而对于警察而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既是警察的权利,也是警察的义务。
在警察和普通公民之间,还有一种职业叫做保安,保安虽然没有执法权,但是对于制止犯罪行为不仅可以获得奖励,如果负伤还能获得认定为工伤的保障。因此,保安在面对犯罪活动时是不能退缩的,用人单位聘用保安就是为了其能够做到平时维护秩序,面对犯罪活动时可以勇于挺身而出,予以制止。
这里很多人就搞不清楚了,假如不是犯罪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保安有权利采取强制方式予以制止吗?
其实,这涉及到对于违法轻重的判定的问题,即便对于有权的警察而言,为了制止违法活动有权采取哪些对应的强制方式也是不那么好拿捏的。
比如行人闯红灯违章的行为,显然是违法了,交警当然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是假如交警不是罚款,而是直接把行人放倒在地,然后拖拽回马路对面,大家觉得这个制止行为合适吗?难道没人觉得过于粗暴吗?
所以,保安对于普通的违法行为当然可以去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适当的制止措施,但是有个大原则,那就是不能采取比违法行为更为激烈的制止行为。毕竟保安是没有执法权的,所以他的制止行为必须严格限制在一个范围内,他处理不了就报警,由权限更大的警察来处理。
在西安地铁保安拖拽事件中,凡是站边保安的人,都在极力的描述保安处分女乘客的前因:即女乘客确实有违法行为,且女乘客不听劝阻。但是,对于保安的处置行为,却都保持默契不谈。李学政也是一样,他把保安将女乘客强行带离地铁和强行拖拽女乘客出地铁的处置措施视为同样程度的处理方式,总之,都是强行就行了,方式可以不用限制!
这里的逻辑错误在于:没有把违法和犯罪对应的处置措施区分开来。
假如女乘客当时有犯罪行为,比如正在攻击老人,或者正在对地铁设施进行破坏,那么保安将她拖拽出去就是合理的。
而本事件中,女乘客只是坐在地铁上,声音有点大,情绪有点激动,但并没有进行任何犯罪行为,结果保安却采取了一个更为激烈的制止行为!——强行拖拽!
最过分的是,保安在拖拽过程中已经明显看到女乘客的裙子都被掀翻,内裤露了出来,依然不为所动,继续拖拽。
之后女乘客坐在地上大叫,他才放手,女乘客衣衫不整的起身又奔回地铁时,保安还追上去在她明显屁股裸露在外面的情况下将其一把抱住,这些不当的行为统统被站边保安的人选择了予以无视!
这些人对于保安最为恶劣的行为选择了无视,依然热衷于讨论女乘客之前在地铁上“没有教养”的行为,似乎只要女乘客没有教养,保安采取什么行为都不为过!这合理吗?
假如我再把保安的行为更为极端的放大化,保安为了制止女乘客,直接一拳将其打晕或打死,还会有人坚持说打得好吗?还会有人坚持说,那谁让女乘客没有教养,逼得保安打她呢?
我相信,一旦予以更为极端化,不会再有人说保安没问题了,那么,问题来了,保安如果出现将女乘客打伤打死的情况,大家就会认为确实是处置不当,凭什么拖拽在地上让女乘客露出内裤就觉得没问题呢?
看来,这部分站边保安的人还是觉得一名女性被拖拽在地上,并露出内裤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不值一提!
说到底,还是价值观的问题,女性的人格权和尊严权没啥,又没打伤没打死的,内裤让别人看了就看了呗,反正没掉一块肉,多大点事啊???
#“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处理结果##拖拽女乘客的地铁保安到底错在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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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大二女生画“最暖手绘图”教妈妈用智能手机】近日,一份智能手机使用说明图在网上走红。作者是浙江一名大二学生。女生说,爸妈一直用老人机,只会打打电话,后来给妈妈一部智能手机,但她不会用,给她讲解也总是记不住,于是就制作了这张"爱心手绘"。网友:女儿果然是妈妈的小棉袄!#930新闻眼#(via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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