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合书写者[超话]#
当我站在大桥下面 默默注视这个城市 没有人能知道我有多孤独 那些沉默伫立的楼 就像我一样寂寞无助☀️那年横店初遇,夏日烈阳☀️
后来春日晴好,名利双收
而今盛夏光影,各自奔忙
❄️四季轮回,落叶归根❄️ ❤️我归你❤️
当我站在大桥下面 默默注视这个城市 没有人能知道我有多孤独 那些沉默伫立的楼 就像我一样寂寞无助☀️那年横店初遇,夏日烈阳☀️
后来春日晴好,名利双收
而今盛夏光影,各自奔忙
❄️四季轮回,落叶归根❄️ ❤️我归你❤️
这两天是一年中月亮最大的时候,我是从新闻里知道这一点的。晚上当我从烦琐的工作以及给你以快感的知视频抽身出来,抬头望着夜空中那一轮孤独明亮的月亮时,心中不免有种无可名状的感觉,杭州的夜空里没有点点星光,也没有大片的云朵,只有那一轮璀璨皎洁的月亮孤独寂寞的在夜空中缓慢的移动,城市里充斥着嘈杂的声音,而夜空中那一轮皎洁的月亮却是那么的安静,望着它,我的内心有种久违的宁静。
我以为我和远方的朋友会有一个海上生明月,天下共此时的感觉,我们抬起头都能看到同一个皎洁的月亮。遗憾是当我问及他们时,他们告诉我说,郑州今晚看不到月亮 https://t.cn/z8twfrk
我以为我和远方的朋友会有一个海上生明月,天下共此时的感觉,我们抬起头都能看到同一个皎洁的月亮。遗憾是当我问及他们时,他们告诉我说,郑州今晚看不到月亮 https://t.cn/z8twfrk
“少数人利益不容侵犯”!广州,一楼的残疾人曾老伯靠轮椅出入,他反对加装电梯,要求赔款715800元:再多人同意,我也不是代价。
相比于其他城市,广州市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工作是细致的,工程需要取得规划许可证,而且还制定了详细的增设电梯技术规程。
在《技术规程》中,明确了加装电梯的具体技术要求,对于低楼层住户反应比较强烈的遮挡问题,规程也对遮挡距离作出了明确规定,低于相关要求的应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
曾老伯所住的单元一共7层,14户人家,曾老伯住在一楼,他有三级残疾,每天出入需要依靠轮椅和拐杖,因此,他对于本单元加装电梯问题格外关心。
住在7楼的彭老伯牵头,开始办理加装电梯的手续,经过投票,单元的10户居民同意加装,另外4户不同意加装,同意的票数正好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个三分之二。
两个三分之二是依据当时物权法的规定,在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时,要有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时也要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主业同意,也就是“绝对大多数”。
民法典颁布以后,对一条作了修改,设立了投票门槛,参与表决的投票超过“两个三分之二”,投票才有效,重要事项,需要“两个四分之三”即可获得通过。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实际大大降低了门槛,拿曾老伯这一单元来说,原来需要10户同意,现在只要10户参加投票,四分之三的户数即8户同意即可。
回到本案,楼上的10户居民取得了规划许可证,开始施工,可一楼的曾老伯认为,这对他的出行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权益受到了侵害,在行政复议被驳回后,曾老伯向法院诉讼,要求撤销《规划许可证》。
本案的被告是作出行政许可行为,发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曾老伯要求撤销规划许可证,如果继续强行加建,则楼上住户应赔偿715800元,规资局承担连带责任。
曾老伯要求赔偿71余万元,是有依据的,加装电梯妨碍生活,他不得不换房子,这71万就是换房的差价、中介费和税费等等。
另外,曾老伯还要求,现场开始施工以后,对他的出行造成极大不便,对家人造成了困扰,要求法院判决规资局和楼上住户赔偿每天100元,直到恢复原貌为止。
曾老伯的主要依据就是加装电梯的《技术规程》,这其中规定,电梯井、连廊与本单元住宅、相邻住宅的卧室或起居室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视为严重遮挡。
简而言之,就是加装电梯以后,电梯或者连廊的正向与一楼卧室、起居室的距离不得低于6米,如果低于6米的话,一楼业主有权反对。
曾老伯认为,规资局把这一标准篡改成“没有正对卧室或起居室,不构成严重遮挡”,《规程》明明说的是“正投影净距离”,而规资局却改为“梯井与连廊是否建在窗户的正投影内”,明显是牛头不对马嘴。
曾老伯说,从现场施工照片可以看出,电梯加装以后,进入单元门的路被挡住,即使是正常人推车而入,都相当困难,更何况他是一个三级残疾人,出入要依靠轮椅和拐杖。
法庭上,他有些激动,他说,加装电梯的本意是改善旧城区居民的生活环境,而不是以牺牲部分居民的生活环境去满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
在加装电梯的审批过程中,各相关单位都一直在努力证明加装工程符合两个三分之二的许可条件,但却没有人承认工程对于一楼房屋所有人权益的侵害,作为残疾人的他,权益受到了漠视。
少数人的权益也是权益,再多的高层居民同意,也不应该凌驾在物权之上,以牺牲低层居民生活作为代价,机械套用两个三分之二来达到目的,这有违增设电梯的初衷。
更何况,两个三分之二是法定许可条件之一,但不是唯一条件,加装电梯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需要和受影响的业主达成协议,也就是说,受影响的业主有一票否决权。
尽管曾老伯觉得自己有理有据,但是,从本案的主要依据来看,确实无法得到认可,根据图纸显示,加装的电梯和连廊都没有正对着他家的卧室或者起居室,而是正对着楼梯出入口,实际上不存在计算正投影距离的问题。
另外,经过测量,即使按照曾老伯所说,把牛头和马嘴对上,计算电梯和连廊到他家的卧室、起居室的正投影距离,也超过了6米,不符合严重遮档的情形,满足技术规程的要求。
官司打到这里,曾老伯才算明白,加装电梯肯定是对着楼梯口,不可能对着一楼卧室和起居室,如此规定,也就是规定了个寂寞。
一审败诉,上诉再败诉,至于赔偿和补偿问题,法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了法定赔偿情形的损失,也不符合法定补偿情形,一并予以驳回。(法网人生)
相比于其他城市,广州市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工作是细致的,工程需要取得规划许可证,而且还制定了详细的增设电梯技术规程。
在《技术规程》中,明确了加装电梯的具体技术要求,对于低楼层住户反应比较强烈的遮挡问题,规程也对遮挡距离作出了明确规定,低于相关要求的应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
曾老伯所住的单元一共7层,14户人家,曾老伯住在一楼,他有三级残疾,每天出入需要依靠轮椅和拐杖,因此,他对于本单元加装电梯问题格外关心。
住在7楼的彭老伯牵头,开始办理加装电梯的手续,经过投票,单元的10户居民同意加装,另外4户不同意加装,同意的票数正好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个三分之二。
两个三分之二是依据当时物权法的规定,在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时,要有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时也要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主业同意,也就是“绝对大多数”。
民法典颁布以后,对一条作了修改,设立了投票门槛,参与表决的投票超过“两个三分之二”,投票才有效,重要事项,需要“两个四分之三”即可获得通过。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实际大大降低了门槛,拿曾老伯这一单元来说,原来需要10户同意,现在只要10户参加投票,四分之三的户数即8户同意即可。
回到本案,楼上的10户居民取得了规划许可证,开始施工,可一楼的曾老伯认为,这对他的出行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权益受到了侵害,在行政复议被驳回后,曾老伯向法院诉讼,要求撤销《规划许可证》。
本案的被告是作出行政许可行为,发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曾老伯要求撤销规划许可证,如果继续强行加建,则楼上住户应赔偿715800元,规资局承担连带责任。
曾老伯要求赔偿71余万元,是有依据的,加装电梯妨碍生活,他不得不换房子,这71万就是换房的差价、中介费和税费等等。
另外,曾老伯还要求,现场开始施工以后,对他的出行造成极大不便,对家人造成了困扰,要求法院判决规资局和楼上住户赔偿每天100元,直到恢复原貌为止。
曾老伯的主要依据就是加装电梯的《技术规程》,这其中规定,电梯井、连廊与本单元住宅、相邻住宅的卧室或起居室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视为严重遮挡。
简而言之,就是加装电梯以后,电梯或者连廊的正向与一楼卧室、起居室的距离不得低于6米,如果低于6米的话,一楼业主有权反对。
曾老伯认为,规资局把这一标准篡改成“没有正对卧室或起居室,不构成严重遮挡”,《规程》明明说的是“正投影净距离”,而规资局却改为“梯井与连廊是否建在窗户的正投影内”,明显是牛头不对马嘴。
曾老伯说,从现场施工照片可以看出,电梯加装以后,进入单元门的路被挡住,即使是正常人推车而入,都相当困难,更何况他是一个三级残疾人,出入要依靠轮椅和拐杖。
法庭上,他有些激动,他说,加装电梯的本意是改善旧城区居民的生活环境,而不是以牺牲部分居民的生活环境去满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
在加装电梯的审批过程中,各相关单位都一直在努力证明加装工程符合两个三分之二的许可条件,但却没有人承认工程对于一楼房屋所有人权益的侵害,作为残疾人的他,权益受到了漠视。
少数人的权益也是权益,再多的高层居民同意,也不应该凌驾在物权之上,以牺牲低层居民生活作为代价,机械套用两个三分之二来达到目的,这有违增设电梯的初衷。
更何况,两个三分之二是法定许可条件之一,但不是唯一条件,加装电梯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需要和受影响的业主达成协议,也就是说,受影响的业主有一票否决权。
尽管曾老伯觉得自己有理有据,但是,从本案的主要依据来看,确实无法得到认可,根据图纸显示,加装的电梯和连廊都没有正对着他家的卧室或者起居室,而是正对着楼梯出入口,实际上不存在计算正投影距离的问题。
另外,经过测量,即使按照曾老伯所说,把牛头和马嘴对上,计算电梯和连廊到他家的卧室、起居室的正投影距离,也超过了6米,不符合严重遮档的情形,满足技术规程的要求。
官司打到这里,曾老伯才算明白,加装电梯肯定是对着楼梯口,不可能对着一楼卧室和起居室,如此规定,也就是规定了个寂寞。
一审败诉,上诉再败诉,至于赔偿和补偿问题,法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了法定赔偿情形的损失,也不符合法定补偿情形,一并予以驳回。(法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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