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融资租赁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依法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工商企业。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具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配备具有经济、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资格的人员。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拟开展的业务领域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导向。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 融资租赁业务
二 租赁业务
三 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四 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五 租赁交易咨询
六 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七 向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应收租赁款
八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什么是融资租赁?
1.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简单地说,融资租赁指的是,一些企业急需资金买设备,但因为无合适抵押,无法从银行贷款或其他渠道融资。
租赁公司这时出手相助,出钱将设备买下来,然后租给企业,设备相当于一种抵押。
企业分期将租金付给租赁公司,几年之后,租赁公司将设备折价卖给企业。
融资租赁最常用的两种交易模式,一种是厂商直租,一种是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公司分为金融租赁和非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多由银监会批准成立,包括招银,建银等等。
对于非金融租赁,若外资由商务部审批,若内资由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审批。
具体说
第一类:金融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
第二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
第三类: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
当企业要购置大额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时候,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增加股本、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
逐一分析这几种融资方式,便会发现融资租赁有相当明显的优势,原因如下。
(1)要增加股本,难度较大;
(2)自有资金固化,容易导致企业营运资金减少;
(3)银行信贷申请比较难,而且需要房产土地做抵押,或者是第三方担保;即使申请下来也只有一年的资金使用期。
而当企业添置设备后,资金回收周期往往需要几年时间,快的需要两到三年,慢的则需要四到五年。
资金使用周期与回收周期不匹配。
(4)发行债券,中小企业一般发行集合债券,而集合债券的发行要求比较高,也需要抵押和担保。
(5)融资租赁则是根据企业的要求由租赁公司买进设备,中小企业只需先付价款的20%-30%。
之后再分期缴付租金便可获得设备使用权,租赁期满,中小企业可以选择获得设备所有权。
实践证明,融资租赁非常适合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融资。
2、此外,融资租赁还有一种独特优势,那就是盘活企业固定资产。
目前银行一般不接受设备的抵押贷款,而融资租赁可以通过售后回租的模式,由中小企业将已有设备卖给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支付给中小企业一笔资金,同时再将设备回租给中小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将企业的固定资产盘活,补充企业营运资金。
融资租赁可帮助企业多卖设备
设备生产企业的促销付款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分期付款,二是买方信贷,三是融资租赁。
实践证明,融资租赁在这方面,也有其独特优势。为什么呢?
因为分期付款会带来应收账款的增加和账款催收的风险,如果销售设备的企业应收账款很大;
一般是销售方式有问题,很可能是大量使用了分期付款的方式导致;
买方信贷需要取得银行的协作,销售产品的中小企业一般很难为自己的客户申请到买方信贷;
融资租赁一方面类似于分期付款,可以降低客户购买设备的门槛;
另一方面它又规避了分期付款的缺点,可以使企业实现一次性回款,减少了企业的应收账款。
3,融资租赁和担保有啥不同?
融资租赁是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担保是一种增信的中介服务。
担保本身是不能提供资金的,但担保可以为多种金融工具增信,既可以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做增信,也可以为银行信贷做增信,也可以为融资租赁做增信。
所以两者一个是融资工具,一个是增信的中介服务,这就是融资租赁和担保最本质的区别。
融资租赁 VS 其他金融工具
为便于比较,首先设定所有金融工具针对的是同一类服务对象--中小企业。
目前企业常用的四种融资方式有:融资租赁、银行信贷、股权融资、集合债券。
下面从中小企业融资时最关心的7个方面对这四种方式进行比较。
第一,融资速度快。
第二,对企业过往业绩的要求一般。
第三,对抵押或担保要求相对比较低。
第四,综合成本较低。
第五,资金使用期限比较长。
第六,还款的节奏与企业现金流匹配。
第七,具有产品的促销功能。同时还能做委托租赁,帮客户做应收账款的管理。
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 都搭配着商业保理公司一并使用
需要融资租赁壳公司的联系我 13538243513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依法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工商企业。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具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配备具有经济、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资格的人员。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拟开展的业务领域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导向。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 融资租赁业务
二 租赁业务
三 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四 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五 租赁交易咨询
六 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七 向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应收租赁款
八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什么是融资租赁?
1.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简单地说,融资租赁指的是,一些企业急需资金买设备,但因为无合适抵押,无法从银行贷款或其他渠道融资。
租赁公司这时出手相助,出钱将设备买下来,然后租给企业,设备相当于一种抵押。
企业分期将租金付给租赁公司,几年之后,租赁公司将设备折价卖给企业。
融资租赁最常用的两种交易模式,一种是厂商直租,一种是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公司分为金融租赁和非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多由银监会批准成立,包括招银,建银等等。
对于非金融租赁,若外资由商务部审批,若内资由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审批。
具体说
第一类:金融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
第二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
第三类: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
当企业要购置大额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时候,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增加股本、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
逐一分析这几种融资方式,便会发现融资租赁有相当明显的优势,原因如下。
(1)要增加股本,难度较大;
(2)自有资金固化,容易导致企业营运资金减少;
(3)银行信贷申请比较难,而且需要房产土地做抵押,或者是第三方担保;即使申请下来也只有一年的资金使用期。
而当企业添置设备后,资金回收周期往往需要几年时间,快的需要两到三年,慢的则需要四到五年。
资金使用周期与回收周期不匹配。
(4)发行债券,中小企业一般发行集合债券,而集合债券的发行要求比较高,也需要抵押和担保。
(5)融资租赁则是根据企业的要求由租赁公司买进设备,中小企业只需先付价款的20%-30%。
之后再分期缴付租金便可获得设备使用权,租赁期满,中小企业可以选择获得设备所有权。
实践证明,融资租赁非常适合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融资。
2、此外,融资租赁还有一种独特优势,那就是盘活企业固定资产。
目前银行一般不接受设备的抵押贷款,而融资租赁可以通过售后回租的模式,由中小企业将已有设备卖给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支付给中小企业一笔资金,同时再将设备回租给中小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将企业的固定资产盘活,补充企业营运资金。
融资租赁可帮助企业多卖设备
设备生产企业的促销付款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分期付款,二是买方信贷,三是融资租赁。
实践证明,融资租赁在这方面,也有其独特优势。为什么呢?
因为分期付款会带来应收账款的增加和账款催收的风险,如果销售设备的企业应收账款很大;
一般是销售方式有问题,很可能是大量使用了分期付款的方式导致;
买方信贷需要取得银行的协作,销售产品的中小企业一般很难为自己的客户申请到买方信贷;
融资租赁一方面类似于分期付款,可以降低客户购买设备的门槛;
另一方面它又规避了分期付款的缺点,可以使企业实现一次性回款,减少了企业的应收账款。
3,融资租赁和担保有啥不同?
融资租赁是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担保是一种增信的中介服务。
担保本身是不能提供资金的,但担保可以为多种金融工具增信,既可以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做增信,也可以为银行信贷做增信,也可以为融资租赁做增信。
所以两者一个是融资工具,一个是增信的中介服务,这就是融资租赁和担保最本质的区别。
融资租赁 VS 其他金融工具
为便于比较,首先设定所有金融工具针对的是同一类服务对象--中小企业。
目前企业常用的四种融资方式有:融资租赁、银行信贷、股权融资、集合债券。
下面从中小企业融资时最关心的7个方面对这四种方式进行比较。
第一,融资速度快。
第二,对企业过往业绩的要求一般。
第三,对抵押或担保要求相对比较低。
第四,综合成本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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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深圳GPO将重构,四类采购方式,逐步实现采购品种全覆盖
深圳GPO是全国唯一独立于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进行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的市场化改革试点,目前已与20个城市达成合作意向。随着试行期已到期,深圳GPO明确四类采购方式,发展跨区域联合采购,以此招徕生意,扩大规模,走向全国。
近日,深圳市医保局正式发布《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并作出了官方解读。管理办法共分11章75条,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前(今年6月),深圳市医保局就此征求过意见,本次是正式稿。该办法适用于深圳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同时也鼓励该市其他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参与,以形成更大的市场规模效应。
目前深圳GPO覆盖全国20个城市,仅有直接挂网采购和集团采购成交药品挂网采购两种方式,涉及采购药品合计1246个通用名品种,在重构后,将扩展分为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等四类采购方式。
尽管国家、省级集采的不断推进,已对深圳市“小而精”的GPO采购目录形成了持续、不可逆转的挤压,深圳GPO依然没有放弃扩大规模、走向全国的梦想。
深圳GPO:2017年以来,累计节约药费26.7亿元,年均节约6.7亿元
2016年7月,原深圳市卫计委出台《深圳市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深卫计发〔2016〕63号),启动“深圳GPO改革”试点,由深圳市全药网作为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受全市公立医院委托,承担药品谈判议价、采购供应等工作。
深圳GPO改革实施以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基本原则,以“集团谈判议价+预购储备+第三方配送供应”的运营模式,在降低药价、保障供应以及优化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
一是在优化质量层次、整合目录剂型、精简采购目录的基础上进行药品集团谈判议价,进一步提高市场集中度和竞争度,促进虚高药价回归,并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深圳GPO改革自2017年正式实施以来,累计节约药费26.7亿元,年均节约6.7亿元。
二是在运用大数据分析预测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带量预购储备的方式,并通过下游第三方配送保障医疗机构用药尤其是急短缺药品的供应。
三是依托自有采购信息化平台为药品采购各方提供数据支持及业务支撑,通过药事服务团队及时响应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需求,进一步提升整体服务质效。
截止2020年底,深圳落实国采节约费用超6.8亿元
据悉,随着国采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截至2021年5月底,深圳市已严格落实5轮4批次国采工作,中选药品品种数量达157种,累计采购数量7.59亿片/粒/支,累计采购金额6.16亿元,累计节省药品费用11.24亿元。
截至2020年底,实际采购量已经达到协议采购量的2.4倍,节约总费用超过1000亿元,深圳市落实国采节约费用已超过6.8亿元。
广东三大采购平台并行,目前深圳GPO试行期已满
2020年7月,广东省医保局出台《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进一步明确省内未来药品集采改革方向和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实行“规模化”采购。稳步有序开展省级集中带量采购,逐步将未纳入国家集采的药品和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医用耗材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使更多常用药品回归合理价格区间。
二是实行“集约化”采购。探索以区域联盟、医联体、医共体、医院联合等方式开展集团采购,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补充方式,进一步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降低医疗机构采购成本。
三是实行“多元化”采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允许各采购平台立足于各自优势和特点差异化发展,采取竞价、议价、挂网、谈判等不同方式开展采购,探索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
目前,广东省医保局正在开展省内分批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前期工作(首批品种将由广东省药品交易平台和广州药品交易平台实施),暂未被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也将通过省平台实行动态分类挂网采购交易。
现阶段,省内已形成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广州GPO平台、深圳GPO平台并存竞争局面。现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8〕4号)、《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8〕5号)、《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深卫计规〔2018〕6号)(下合称“两法一规”)于2021年8月试行期满,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也将在办法中明确,并进一步推进,以取得更大更好的实效。
四类采购方式: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
根据国办发〔2015〕7号文中“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及粤医保规〔2020〕2号文中药品“多元化”采购等要求,借鉴国内药品采购平台分类采购的主流做法,细化完善本市药品分类采购模式,扩展分为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等四类采购方式,并对应明确每一采购方式所含品类及挂网采购交易规则,推动逐步实现深圳交易平台对采购药品的品种全覆盖,进一步推动药价有序合理回归,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
本次办法也明确:
一、下列药品按照规定直接挂网采购,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广东)中选药品;
广东省组织药品集团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
国家定点生产药品;
国家、广东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的药品
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
国家、广东省要求直接挂网的药品。
二、带量采购品种:承办机构可以通过竞价、议价、谈判等方式开展带量采购,并按照确定的中选企业、中选价格、采购周期等实施挂网,医疗机构不再议价。带量采购清单的制订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科学合理、保障临床、质量优先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
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
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求。
三、限价挂网:除可由符合资格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全国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最低交易价格为限价申请挂网,承办机构可按照不高于限价进行集中议价,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列入限价挂网采购的药品尚无交易价格的,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规定向深圳交易平台自主申报,并承诺申报挂网价格为正在执行的全国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最低交易价格。
四、备案采购:下列药品可由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在年度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总金额5%以内自行搜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进行采购:
深圳交易平台上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挂网的短缺药品;
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审批或紧急紧缺药品;
未发生实际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采购困难且临床必需、临床使用量极少等类型的药品。
深圳GPO已覆盖国内20个城市,未来还将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联盟
深圳市将按照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总体思路,以及自愿、平等、共商、互惠的原则,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联盟机制。市医保部门可以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与联盟地区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有关工作。
深圳交易平台运作至今已拓展覆盖国内20个城市,但现行的“两法一规”中并未明确建立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相关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有关工作,做大深圳市平台药品采购数量,加快药价合理回归并广泛输出共享改革红利,有必要健全完善本地的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制度。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深圳GPO是全国唯一独立于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进行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的市场化改革试点,目前已与20个城市达成合作意向。随着试行期已到期,深圳GPO明确四类采购方式,发展跨区域联合采购,以此招徕生意,扩大规模,走向全国。
近日,深圳市医保局正式发布《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并作出了官方解读。管理办法共分11章75条,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前(今年6月),深圳市医保局就此征求过意见,本次是正式稿。该办法适用于深圳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同时也鼓励该市其他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参与,以形成更大的市场规模效应。
目前深圳GPO覆盖全国20个城市,仅有直接挂网采购和集团采购成交药品挂网采购两种方式,涉及采购药品合计1246个通用名品种,在重构后,将扩展分为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等四类采购方式。
尽管国家、省级集采的不断推进,已对深圳市“小而精”的GPO采购目录形成了持续、不可逆转的挤压,深圳GPO依然没有放弃扩大规模、走向全国的梦想。
深圳GPO:2017年以来,累计节约药费26.7亿元,年均节约6.7亿元
2016年7月,原深圳市卫计委出台《深圳市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深卫计发〔2016〕63号),启动“深圳GPO改革”试点,由深圳市全药网作为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受全市公立医院委托,承担药品谈判议价、采购供应等工作。
深圳GPO改革实施以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基本原则,以“集团谈判议价+预购储备+第三方配送供应”的运营模式,在降低药价、保障供应以及优化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
一是在优化质量层次、整合目录剂型、精简采购目录的基础上进行药品集团谈判议价,进一步提高市场集中度和竞争度,促进虚高药价回归,并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深圳GPO改革自2017年正式实施以来,累计节约药费26.7亿元,年均节约6.7亿元。
二是在运用大数据分析预测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带量预购储备的方式,并通过下游第三方配送保障医疗机构用药尤其是急短缺药品的供应。
三是依托自有采购信息化平台为药品采购各方提供数据支持及业务支撑,通过药事服务团队及时响应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需求,进一步提升整体服务质效。
截止2020年底,深圳落实国采节约费用超6.8亿元
据悉,随着国采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截至2021年5月底,深圳市已严格落实5轮4批次国采工作,中选药品品种数量达157种,累计采购数量7.59亿片/粒/支,累计采购金额6.16亿元,累计节省药品费用11.24亿元。
截至2020年底,实际采购量已经达到协议采购量的2.4倍,节约总费用超过1000亿元,深圳市落实国采节约费用已超过6.8亿元。
广东三大采购平台并行,目前深圳GPO试行期已满
2020年7月,广东省医保局出台《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进一步明确省内未来药品集采改革方向和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实行“规模化”采购。稳步有序开展省级集中带量采购,逐步将未纳入国家集采的药品和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医用耗材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使更多常用药品回归合理价格区间。
二是实行“集约化”采购。探索以区域联盟、医联体、医共体、医院联合等方式开展集团采购,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补充方式,进一步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降低医疗机构采购成本。
三是实行“多元化”采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允许各采购平台立足于各自优势和特点差异化发展,采取竞价、议价、挂网、谈判等不同方式开展采购,探索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
目前,广东省医保局正在开展省内分批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前期工作(首批品种将由广东省药品交易平台和广州药品交易平台实施),暂未被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也将通过省平台实行动态分类挂网采购交易。
现阶段,省内已形成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广州GPO平台、深圳GPO平台并存竞争局面。现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8〕4号)、《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8〕5号)、《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深卫计规〔2018〕6号)(下合称“两法一规”)于2021年8月试行期满,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也将在办法中明确,并进一步推进,以取得更大更好的实效。
四类采购方式: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
根据国办发〔2015〕7号文中“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及粤医保规〔2020〕2号文中药品“多元化”采购等要求,借鉴国内药品采购平台分类采购的主流做法,细化完善本市药品分类采购模式,扩展分为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等四类采购方式,并对应明确每一采购方式所含品类及挂网采购交易规则,推动逐步实现深圳交易平台对采购药品的品种全覆盖,进一步推动药价有序合理回归,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
本次办法也明确:
一、下列药品按照规定直接挂网采购,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广东)中选药品;
广东省组织药品集团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
国家定点生产药品;
国家、广东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的药品
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
国家、广东省要求直接挂网的药品。
二、带量采购品种:承办机构可以通过竞价、议价、谈判等方式开展带量采购,并按照确定的中选企业、中选价格、采购周期等实施挂网,医疗机构不再议价。带量采购清单的制订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科学合理、保障临床、质量优先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
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
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求。
三、限价挂网:除可由符合资格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全国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最低交易价格为限价申请挂网,承办机构可按照不高于限价进行集中议价,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列入限价挂网采购的药品尚无交易价格的,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规定向深圳交易平台自主申报,并承诺申报挂网价格为正在执行的全国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最低交易价格。
四、备案采购:下列药品可由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在年度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总金额5%以内自行搜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进行采购:
深圳交易平台上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挂网的短缺药品;
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审批或紧急紧缺药品;
未发生实际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采购困难且临床必需、临床使用量极少等类型的药品。
深圳GPO已覆盖国内20个城市,未来还将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联盟
深圳市将按照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总体思路,以及自愿、平等、共商、互惠的原则,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联盟机制。市医保部门可以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与联盟地区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有关工作。
深圳交易平台运作至今已拓展覆盖国内20个城市,但现行的“两法一规”中并未明确建立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相关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有关工作,做大深圳市平台药品采购数量,加快药价合理回归并广泛输出共享改革红利,有必要健全完善本地的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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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小于5万需要交什么税?
解答:
结论:需要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一、扣缴增值税的依据及税金计算
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属于销售“无形资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因此,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构成了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购买方为增值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需要在实际时依法扣缴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注意,增值税扣缴是按照税率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是6%,扣缴境外的增值税无论金额大小不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计税。
说明:自2021年9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生效后,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扣缴增值税时,不再附加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二、所得税的扣缴依据及税金计算
当境外收取款项的一方为企业或组织时,需要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当境外收取款项的一方为自然人时,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因此,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因此,在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实际需要按照10%扣缴企业所得税。
说明:如果境外非居民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的,满足相关规定的,也可以依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优惠税率或免税,税收协定(安排)对特许权使用费规定的优惠税率通常会低于10%。
(二)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在支付时依法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财税实务问答#
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小于5万需要交什么税?
解答:
结论:需要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一、扣缴增值税的依据及税金计算
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属于销售“无形资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因此,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构成了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购买方为增值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需要在实际时依法扣缴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注意,增值税扣缴是按照税率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是6%,扣缴境外的增值税无论金额大小不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计税。
说明:自2021年9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生效后,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扣缴增值税时,不再附加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二、所得税的扣缴依据及税金计算
当境外收取款项的一方为企业或组织时,需要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当境外收取款项的一方为自然人时,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因此,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因此,在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实际需要按照10%扣缴企业所得税。
说明:如果境外非居民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的,满足相关规定的,也可以依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优惠税率或免税,税收协定(安排)对特许权使用费规定的优惠税率通常会低于10%。
(二)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在支付时依法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财税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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