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到手机后又丢弃,被判全额赔偿】事发上海,张先生的手机不慎遗失后,得知系李先生拾得,遂请求其能够归还。李先生却称,手机的确是其捡到了,但之后又给扔掉了。张先生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来源:徐汇区法院)
张先生诉称,2020年8月29日19点左右,其在与妻子在回家途中,发现手机遗失。张先生立即沿原路返回仔细寻找,但没有发现,期间多次向该手机拨打电话,也无人接听(但并未关机)。
之后,张先生通过手机定位找回功能,来到了李先生家的附近,因无法精确到更为准确的位置,张先生便通过远程控制手机启动铃声提醒的功能,根据铃声,张先生确定该手机就是在李先生所居住的楼中。(但并不知晓系李先生拾得手机)
但张先生不便一一敲门询问到底是谁拾得了手机,于是便报了警。民警到达后,张先生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发现该手机开始发生高速移动,
张先生立即报警,在民警抵达后,手机定位开始发生高速移动,大约20分钟后,手机定位于另一小区,且长时间未移动。后因手机被关机,手机定位信号消失。
次日,张先生开始在李先生居住的楼宇中一一走访,并从李先生的邻居口中得知,手机最后定位的地址正是李先生儿子的住处。
据此张先生推定该手机正是被李先生拾得。后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证实了张先生的推测。于是张先生来到李先生家中,向其说明手机内存有大量孩子的照片,以及十分重要的通讯录,均没有备份,故希望李先生能够归还。
张先生还表示,如果能够归还手机,愿意给予一定的酬金表示感谢。
因有监控录像清楚地记录了李先生拾得手机的事实,因此李先生并未否认。但李先生说,虽然手机是自己捡到了,但因为其响声太烦了,所以又给扔掉了,找不回来了。
李先生的说辞很难让张先生信服。于是张先生再次查看监控视频,但并未发现李先生丢弃手机或被其他人捡到的情况。张先生确信该手机仍然在李先生处。
张先生再次与其进行沟通,但李先生仍然坚称手机就是扔掉了,协商不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299元。(即手机价款)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自己的确捡到了张先生丢失的手机,但是由于手机响声很大,回到家后就将手机扔了。同时表示愿意赔偿张先生三百元,并不认可全额赔偿的主张。
那么李先生是否应当赔偿张先生的手机损失呢?《民法典》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第三百一十四条中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可知,李先生在拾得张先生遗失的手机后,是应当返还给张先生的。在此之前,李先生对该手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李先生承认其拾得了该手机,但却拒绝返还,并称已经将该手机丢弃,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妥善保管的义务,损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认为,张先生起诉要求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令李先生应当赔偿张先生的损失4299元。
对于本案,有网友提出,很明显就是李先生想占便宜,捡了人家的手机故意不还,还编了个理由说给扔掉了,这不构成犯罪吗?张先生也报了警,民警怎么不抓他?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行为表现上来看,李先生拾得手机之后,拒不交出,并谎称丢弃,其行为确实符合侵占罪的构成。
但该罪属于自诉刑事案件,也就是说,即便李先生构成本罪,是否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是由张先生选择决定,并需由张先生亲自提起刑事自诉。
这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因此即便张先生报警后,民警发现李先生可能涉嫌侵占罪,也不能主动启动刑事程序。
另外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侵占罪对金额的要求。按照一般规定,侵占他人财物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金额。
很明显,本案中张先生的手机价值尚不足5000元,因此李先生即便具有侵占的故意,但因数额不足,故不构成侵占罪。所以张先生选择了民事诉讼。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张先生诉称,2020年8月29日19点左右,其在与妻子在回家途中,发现手机遗失。张先生立即沿原路返回仔细寻找,但没有发现,期间多次向该手机拨打电话,也无人接听(但并未关机)。
之后,张先生通过手机定位找回功能,来到了李先生家的附近,因无法精确到更为准确的位置,张先生便通过远程控制手机启动铃声提醒的功能,根据铃声,张先生确定该手机就是在李先生所居住的楼中。(但并不知晓系李先生拾得手机)
但张先生不便一一敲门询问到底是谁拾得了手机,于是便报了警。民警到达后,张先生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发现该手机开始发生高速移动,
张先生立即报警,在民警抵达后,手机定位开始发生高速移动,大约20分钟后,手机定位于另一小区,且长时间未移动。后因手机被关机,手机定位信号消失。
次日,张先生开始在李先生居住的楼宇中一一走访,并从李先生的邻居口中得知,手机最后定位的地址正是李先生儿子的住处。
据此张先生推定该手机正是被李先生拾得。后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证实了张先生的推测。于是张先生来到李先生家中,向其说明手机内存有大量孩子的照片,以及十分重要的通讯录,均没有备份,故希望李先生能够归还。
张先生还表示,如果能够归还手机,愿意给予一定的酬金表示感谢。
因有监控录像清楚地记录了李先生拾得手机的事实,因此李先生并未否认。但李先生说,虽然手机是自己捡到了,但因为其响声太烦了,所以又给扔掉了,找不回来了。
李先生的说辞很难让张先生信服。于是张先生再次查看监控视频,但并未发现李先生丢弃手机或被其他人捡到的情况。张先生确信该手机仍然在李先生处。
张先生再次与其进行沟通,但李先生仍然坚称手机就是扔掉了,协商不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299元。(即手机价款)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自己的确捡到了张先生丢失的手机,但是由于手机响声很大,回到家后就将手机扔了。同时表示愿意赔偿张先生三百元,并不认可全额赔偿的主张。
那么李先生是否应当赔偿张先生的手机损失呢?《民法典》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第三百一十四条中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可知,李先生在拾得张先生遗失的手机后,是应当返还给张先生的。在此之前,李先生对该手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李先生承认其拾得了该手机,但却拒绝返还,并称已经将该手机丢弃,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妥善保管的义务,损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认为,张先生起诉要求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令李先生应当赔偿张先生的损失4299元。
对于本案,有网友提出,很明显就是李先生想占便宜,捡了人家的手机故意不还,还编了个理由说给扔掉了,这不构成犯罪吗?张先生也报了警,民警怎么不抓他?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行为表现上来看,李先生拾得手机之后,拒不交出,并谎称丢弃,其行为确实符合侵占罪的构成。
但该罪属于自诉刑事案件,也就是说,即便李先生构成本罪,是否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是由张先生选择决定,并需由张先生亲自提起刑事自诉。
这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因此即便张先生报警后,民警发现李先生可能涉嫌侵占罪,也不能主动启动刑事程序。
另外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侵占罪对金额的要求。按照一般规定,侵占他人财物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金额。
很明显,本案中张先生的手机价值尚不足5000元,因此李先生即便具有侵占的故意,但因数额不足,故不构成侵占罪。所以张先生选择了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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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瓶记#
我很好奇坚持更新一个话题,又有视频的那些是怎么坚持的。太难了啊!连发照片都觉得难[允悲]
瓶子都被我扔完了想起来论年更的空瓶记。
这三个,阿玛尼黑曜石,兰蔻这些应该属于我不会回购系列了。也说不上不好用,用腻了。
眼霜是早都不适合我了,不知道啥时压箱底的一个被我拿出来终终终终于浪费完了!用完的感觉太好了,长舒一口气!
我很好奇坚持更新一个话题,又有视频的那些是怎么坚持的。太难了啊!连发照片都觉得难[允悲]
瓶子都被我扔完了想起来论年更的空瓶记。
这三个,阿玛尼黑曜石,兰蔻这些应该属于我不会回购系列了。也说不上不好用,用腻了。
眼霜是早都不适合我了,不知道啥时压箱底的一个被我拿出来终终终终于浪费完了!用完的感觉太好了,长舒一口气!
一下子来回忆的话,是很遥远了。因为感觉过去的日子,就跟嚼烂的口香糖没什么差别,当初着急扔进垃圾桶,导致大脑回想起来黏哒哒的。看这两张照片,想起我第一次租的房间,只是一个小小的隔断房,说话很担心被隔壁听见,也很不想听到隔壁的声音。回去就没什么行动的心情,但居然也看看书,周末跟朋友连线画个幼稚的小画,晚上躺床上用力想着远处海浪声、风声,我以为一切能够不一样的。事实好像一直默默阐述:如果你不行动的话,山还是那座山,几乎永恒,而肉身会枯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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