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大的深刻不避肤浅,走出灵魂的深刻是一种摆脱桎梏的超脱!这是超越一种执着,回归事物的本身,可算得上是一种自然性!以某种特定的概念或者标签定义自己,本身就是一种禁锢!这会让人陷于执念而不自知!随性的人不会因为外在的各种规矩加诸自身的网罗。故常有许多初相识的人,认为一个诙谐跳脱的我,不应然藏着一个思想深刻的灵魂!我也从不因此标榜而限制自己的心境或追求这样一种虚无的愉悦感!世间自然的法则与框架只能限制认知的本身,而不能禁锢思维的漫想。某种意义上讲,用自己固有的认知水平奢求精确地定义一个人、一个事物、一件事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肤浅!这是用人类自我发明的语词来谈论所见所闻所思的表象,如此自我设限,又怎能真正多维地认知客体的本质呢?这样讲来,自然客体的存在一定是无穷变化的,认知它存在的方式自然也就会有无穷尽的方式。以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知性,不同的方式认知不同的自然客体,也就应然性地见到不同的象,又如何能够抓住物的本质?所以道法自然才是本质!承认呈象存在的动态属性才能更好地认知客观的动象!随性而表现出来的某种特性也并不就永久如此,自也就谈不上肤浅与深刻了!而所谓的肤浅与深刻也只是相对义的概念,这是在认知自我精神世界或妄图认知另一个思想世界的时候预设的参考标准,实则只是以固有认知去定义另一种象,从而再形成新的认知罢了!这是对自我认知层次的一种欺骗性。只有超脱人、事、物固有的象才能更好认知客象的存在,感知这个世界的秩序与法则的静态与动态的联动性,自然也就能够超脱出狭隘的偏执与认知了!#日常[超话]#
以無邪見故,
即無人我貢高貪愛執著,
名離欲尊。
自心歸依淨,
一切塵勞愛欲境界,
自性皆不能染著,
名眾中尊。
若修此行,
是自歸依 」
( 見《 懺悔品 》)。
眾生的心中具足般若性,
具足佛性,
只因無明煩惱執著,
而使得眾生沈淪於生死流轉之中。
所謂修行,
只是消除眾生心中的無明煩惱執著,
開發般若性。
一旦撥雲見日,
悟到般若性,
也就是見性成佛了。
四 、無相、
無住、
無念
無相、
無住、
無念是般若法門修行的三大要領。
在性空,
無所得理念的指導下,
契入諸法實相。
實相,
是無相的。
如《 金剛經 》說 :
「 實相者,
即是非相 」。
又曰 :
「 離一切諸相,
即名諸佛 」。
由認識到實相之無相,
生起無住行。
《 金剛經 》說 :
「 不住色生心,
不住聲香味觸法生心。
若心有住,
即為非住 」。
又曰 :
「 應無所住,
而生其心 」。
由無住達到無念的境界。
《 壇經 》
也以無相、
無住、
無念,
作為禪者的修證要領。
經中說 :
「 善知識!
我此法門從上以來,
先立無念為宗,
無相為體,
無住為本 」。
何為無相?
《 壇經 》說 :
「 外離一切相,
名為無相,
能離於相,
則法體清淨,
此以無相為體 」。
無相是離相,
不住於虛妄差別之相。
何為無住?
《 壇經 》說 :
「 念念中不思前念,
若前念今念後念,
念念相續不斷,
名為繫縛於諸法上,
若念念不住即無縛,
此是以無住為本。」
無住,
是-個念頭上保有智慧的觀照,
不住著於六塵境上。
何為無念?
《 壇經 》說 :
「 於諸境上心不染著曰無念,
於自念上,
常離諸境,
不於境上生心,
若只百物不思,
念盡即絕,
一念絕即死 」
( 見《 定慧品 》)。
無念並非什麼都不接觸,
或者什麼都不想,
而是在接觸外境時,
心不染著境界,
如同明鏡,
物來則現,
物去則無。
般若的開發,
明心見性,
是從無住、
無念的修行中取得。
《 壇經 》說 :
「 智慧常現,
不離自性,
悟此法者,
即是無念。
無憶無著不起誑妄,
用自真如性,
以智慧觀照,
於一切法不取不捨,
即是見性成佛道 」
( 見《 般若品 》)。
能時時具足智慧的觀照,
於一切塵勞境界中,
不取不捨,
便是見性成佛道。
又說 :
「 若開悟頓教,
不執外修,
但於自心常起正見,
煩惱塵勞常不能染,
即是見性 」
( 見《 般若品 》)。
內心中能夠常起正見,
不為煩惱所染,
便能見性。
無念的成就,
也就是般若的成就。
《 壇經 》中說 :
「 善知識!
悟無念法,
萬法盡通。
悟無念法,
見佛境界。
悟無念法,
至佛地位 」
( 見《 般若品 》)。
又曰 :
「 若識本心,
即得解脫。
若得解脫,
即是般若三味,
即是無念 」
( 見《 般若品 》)。
這都是顯示了在修證中,
成就無念的重要意義。
所以《壇經》中,
有行思,
懷讓,
永嘉,
三人,
參見六祖,
因為他們深契無住,
無念之旨,
而得到六祖的認可。
( 見《 機緣品 》)。
在日常修行中,
禪宗的修行也體現了無住的風格。
如對於坐禪,
以往坐禪,
禪者都非常注重坐相,
並對打坐姿式及用心都有一定之規。
而《 壇經 》中
卻呵斥坐相。
經中記載 :
「 有神秀弟子參訪六祖。
祖問 :
汝師何為開示?
對曰 :
常教海大眾住心觀靜,
長坐不臥。
祖曰 :
住心觀靜,
是病非禪,
常坐拘身,
於理何益。
聽吾偈曰 :
生來坐不臥,
死去臥不坐,
一具臭骨頭,
何為立功過 」
( 見《 機緣品 》)。
從般若法門的無住前提看,
禪者假如住著坐相的修行,
本身就是住相。
因為道是無相,
道遍一切處,
自然應然從行住坐臥的一切舉動中去體驗。
又如坐禪的用心方面,
小乘禪觀講究從六根門頭攝一而入,
繫心一境。
而《〈 壇經 〉
叫我們坐禪,
要心無所住。》
六祖曰 :
「 此門坐禪,
無不著心,
亦不著淨,
亦不是不動。
若言著心,
心原是妄,
知心如幻,
故無所著;
若言著淨,
人性本淨,
由妄心故覆障真如,
但無妄想,
性自清淨,
起心著淨,
卻生淨妄,
妄無處所,
著即是妄,
淨無形相,
卻立淨相。
言是工夫,
作此見者,
障自本性 」
( 見《 定慧品 》)。
這是從見性,
觀實相入手,
以無住為方便,
定即是慧,
定慧一體,
與小乘禪觀的由定而慧,
顯然不同。
五 、在生活中修行、
解脫
般若法門以無相,
無住,
無念為修證要領,
因此,
它並不規定許多修證的儀規,
讓你去做特殊方式的修行,
而是重視生治中的修證。
打開
《 金剛經 》,
顯現在我們面前的是世尊很平凡的生活。
所謂食時,
著衣持缽,
入舍衛城乞食,
於其城中次第乞已,
還至本處,
飯食訖,
收衣缽,
洗足已,
敷坐而坐。
別看很簡單,
但卻是真正的修行。
《 壇經 》
繼承般若法門的修證方針,
同樣也重視生活中的修行。
《 壇經 》中說 :
「 世人若修道,
一切盡不妨,
常見自己過,
與道即相當。
色類自有道,
各不相妨惱,
離道別覓道,
終身不見道。
波波渡一生,
到頭還自懊。
欲得見真道,
行正即是道。
自若無道心,
暗行不見道。
若真修道人,
不見世間過,
他非我不非,
我非自有過 ......
佛法在世間,
不離世間法,
離世覓菩提,
恰如求免角。
正見名出世,
邪見是世間,
邪正具打卻,
菩提性宛然 」
( 見《 般若品 》)。
道在那裏,
道在世間,
不離世間。
凡夫無智,
充滿妄想執著,
故不見道。
倘能以智慧觀照世間,
自然能與道契合。
《 壇經 》
還有一段,
六祖為在家居土開示的修行法要。
經中說 :
「 心平何勞持戒,
行直何用參禪,
恩則孝養父母,
義則上下相憐。
讓則尊卑和睦,
忍則眾惡無喧。
若能鑽木取火,
遊泥定生紅蓮。
苦口定是良藥,
逆耳必是忠言。
改過必生智慧,
護短心內非賢。
菩提只向心覓,
何勞向外求玄。
聽此依法修行,
西方只在目前 」
( 見《 疑問品 》)。
所謂持戒,
參禪都在生活中,
而不是離開生活,
另有修行的方式。
對於往生西方淨土,
通常人們總是執著十萬億國土外的西方,
而忽略自心的淨化。
針對於此,
《 壇經 》
也提出了心淨國土淨的思想。
愚人不識自淨其心,
終日願東願西,
有智慧的人,
應該從自心入手,
消除內心的不清淨因素,
十惡八邪,
當下便是西方淨土了,
何必去追求十萬里之外的西方呢
( 見《 疑問品 》)?
六 、結論
縱觀
《 壇經 》的
般若思想,
是以性空,
無所得為基礎,
開顯般若性。
一切眾生心中具有般若性,
只因無明,
妄相、
執著,
而不得顯現。
在認識到心中具有般若性的前提下,
時時保持智慧的朗照。
以無相、
無住、
無念的修證方法,
明心見性,
成就般若。
即無人我貢高貪愛執著,
名離欲尊。
自心歸依淨,
一切塵勞愛欲境界,
自性皆不能染著,
名眾中尊。
若修此行,
是自歸依 」
( 見《 懺悔品 》)。
眾生的心中具足般若性,
具足佛性,
只因無明煩惱執著,
而使得眾生沈淪於生死流轉之中。
所謂修行,
只是消除眾生心中的無明煩惱執著,
開發般若性。
一旦撥雲見日,
悟到般若性,
也就是見性成佛了。
四 、無相、
無住、
無念
無相、
無住、
無念是般若法門修行的三大要領。
在性空,
無所得理念的指導下,
契入諸法實相。
實相,
是無相的。
如《 金剛經 》說 :
「 實相者,
即是非相 」。
又曰 :
「 離一切諸相,
即名諸佛 」。
由認識到實相之無相,
生起無住行。
《 金剛經 》說 :
「 不住色生心,
不住聲香味觸法生心。
若心有住,
即為非住 」。
又曰 :
「 應無所住,
而生其心 」。
由無住達到無念的境界。
《 壇經 》
也以無相、
無住、
無念,
作為禪者的修證要領。
經中說 :
「 善知識!
我此法門從上以來,
先立無念為宗,
無相為體,
無住為本 」。
何為無相?
《 壇經 》說 :
「 外離一切相,
名為無相,
能離於相,
則法體清淨,
此以無相為體 」。
無相是離相,
不住於虛妄差別之相。
何為無住?
《 壇經 》說 :
「 念念中不思前念,
若前念今念後念,
念念相續不斷,
名為繫縛於諸法上,
若念念不住即無縛,
此是以無住為本。」
無住,
是-個念頭上保有智慧的觀照,
不住著於六塵境上。
何為無念?
《 壇經 》說 :
「 於諸境上心不染著曰無念,
於自念上,
常離諸境,
不於境上生心,
若只百物不思,
念盡即絕,
一念絕即死 」
( 見《 定慧品 》)。
無念並非什麼都不接觸,
或者什麼都不想,
而是在接觸外境時,
心不染著境界,
如同明鏡,
物來則現,
物去則無。
般若的開發,
明心見性,
是從無住、
無念的修行中取得。
《 壇經 》說 :
「 智慧常現,
不離自性,
悟此法者,
即是無念。
無憶無著不起誑妄,
用自真如性,
以智慧觀照,
於一切法不取不捨,
即是見性成佛道 」
( 見《 般若品 》)。
能時時具足智慧的觀照,
於一切塵勞境界中,
不取不捨,
便是見性成佛道。
又說 :
「 若開悟頓教,
不執外修,
但於自心常起正見,
煩惱塵勞常不能染,
即是見性 」
( 見《 般若品 》)。
內心中能夠常起正見,
不為煩惱所染,
便能見性。
無念的成就,
也就是般若的成就。
《 壇經 》中說 :
「 善知識!
悟無念法,
萬法盡通。
悟無念法,
見佛境界。
悟無念法,
至佛地位 」
( 見《 般若品 》)。
又曰 :
「 若識本心,
即得解脫。
若得解脫,
即是般若三味,
即是無念 」
( 見《 般若品 》)。
這都是顯示了在修證中,
成就無念的重要意義。
所以《壇經》中,
有行思,
懷讓,
永嘉,
三人,
參見六祖,
因為他們深契無住,
無念之旨,
而得到六祖的認可。
( 見《 機緣品 》)。
在日常修行中,
禪宗的修行也體現了無住的風格。
如對於坐禪,
以往坐禪,
禪者都非常注重坐相,
並對打坐姿式及用心都有一定之規。
而《 壇經 》中
卻呵斥坐相。
經中記載 :
「 有神秀弟子參訪六祖。
祖問 :
汝師何為開示?
對曰 :
常教海大眾住心觀靜,
長坐不臥。
祖曰 :
住心觀靜,
是病非禪,
常坐拘身,
於理何益。
聽吾偈曰 :
生來坐不臥,
死去臥不坐,
一具臭骨頭,
何為立功過 」
( 見《 機緣品 》)。
從般若法門的無住前提看,
禪者假如住著坐相的修行,
本身就是住相。
因為道是無相,
道遍一切處,
自然應然從行住坐臥的一切舉動中去體驗。
又如坐禪的用心方面,
小乘禪觀講究從六根門頭攝一而入,
繫心一境。
而《〈 壇經 〉
叫我們坐禪,
要心無所住。》
六祖曰 :
「 此門坐禪,
無不著心,
亦不著淨,
亦不是不動。
若言著心,
心原是妄,
知心如幻,
故無所著;
若言著淨,
人性本淨,
由妄心故覆障真如,
但無妄想,
性自清淨,
起心著淨,
卻生淨妄,
妄無處所,
著即是妄,
淨無形相,
卻立淨相。
言是工夫,
作此見者,
障自本性 」
( 見《 定慧品 》)。
這是從見性,
觀實相入手,
以無住為方便,
定即是慧,
定慧一體,
與小乘禪觀的由定而慧,
顯然不同。
五 、在生活中修行、
解脫
般若法門以無相,
無住,
無念為修證要領,
因此,
它並不規定許多修證的儀規,
讓你去做特殊方式的修行,
而是重視生治中的修證。
打開
《 金剛經 》,
顯現在我們面前的是世尊很平凡的生活。
所謂食時,
著衣持缽,
入舍衛城乞食,
於其城中次第乞已,
還至本處,
飯食訖,
收衣缽,
洗足已,
敷坐而坐。
別看很簡單,
但卻是真正的修行。
《 壇經 》
繼承般若法門的修證方針,
同樣也重視生活中的修行。
《 壇經 》中說 :
「 世人若修道,
一切盡不妨,
常見自己過,
與道即相當。
色類自有道,
各不相妨惱,
離道別覓道,
終身不見道。
波波渡一生,
到頭還自懊。
欲得見真道,
行正即是道。
自若無道心,
暗行不見道。
若真修道人,
不見世間過,
他非我不非,
我非自有過 ......
佛法在世間,
不離世間法,
離世覓菩提,
恰如求免角。
正見名出世,
邪見是世間,
邪正具打卻,
菩提性宛然 」
( 見《 般若品 》)。
道在那裏,
道在世間,
不離世間。
凡夫無智,
充滿妄想執著,
故不見道。
倘能以智慧觀照世間,
自然能與道契合。
《 壇經 》
還有一段,
六祖為在家居土開示的修行法要。
經中說 :
「 心平何勞持戒,
行直何用參禪,
恩則孝養父母,
義則上下相憐。
讓則尊卑和睦,
忍則眾惡無喧。
若能鑽木取火,
遊泥定生紅蓮。
苦口定是良藥,
逆耳必是忠言。
改過必生智慧,
護短心內非賢。
菩提只向心覓,
何勞向外求玄。
聽此依法修行,
西方只在目前 」
( 見《 疑問品 》)。
所謂持戒,
參禪都在生活中,
而不是離開生活,
另有修行的方式。
對於往生西方淨土,
通常人們總是執著十萬億國土外的西方,
而忽略自心的淨化。
針對於此,
《 壇經 》
也提出了心淨國土淨的思想。
愚人不識自淨其心,
終日願東願西,
有智慧的人,
應該從自心入手,
消除內心的不清淨因素,
十惡八邪,
當下便是西方淨土了,
何必去追求十萬里之外的西方呢
( 見《 疑問品 》)?
六 、結論
縱觀
《 壇經 》的
般若思想,
是以性空,
無所得為基礎,
開顯般若性。
一切眾生心中具有般若性,
只因無明,
妄相、
執著,
而不得顯現。
在認識到心中具有般若性的前提下,
時時保持智慧的朗照。
以無相、
無住、
無念的修證方法,
明心見性,
成就般若。
“实在太臭了,没法忍受。”湖南湘潭,王某在小区公共露台种植蔬菜,用了大量有机肥,臭味难闻。邻居无法忍受,将盆栽砸在王某家。王某将邻居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9千元。
(来源:湘潭岳塘法院)
王某看到小区许多业主都占用绿化带和入门大厅公共露台,种植花草及堆放杂物,于是也将其种植的33盆多肉植物及盆栽,摆放在公共露台上。
因时不时有人连筐带植物搬走,于是王某想出一个办法,在土壤上浇上有机肥。
2021年9月中下旬,2楼业主周某及物业公司员工张某,以王某的盆栽气味重为由,要求王某马上清理,双方协商未果。
国庆前,张某找上门,要求王某马上处理盆栽,并冲到二楼,叫上周某及刘某,端着一筐土壤再次冲到王某家。
周某将那筐土壤砸在王某家门口及王某母亲脚上后,又冲向露台,将王某的盆栽直接从2楼平台砸向入门大厅前的地面。
王某母亲因受到惊吓,当晚出现眼睛充血及心绞痛等症状,一直挺到孩子返工后才随王某去医院就诊。
其后王某将周某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124.11元,及母亲住院医药费1322.28元、营养费677.72元,共计9124.11元。
周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王某诉状所述事实与实情不符。
周某说,王某开始在2楼露天阳台种植蔬菜后,自己最初不想伤了邻里和气,没有反对,但之后王某开始施肥引起发臭。自己多次与王某沟通未果,但为了邻里和谐,想着忍忍就过去了。
直到2021年9月,王某栽种的蔬菜越来越多,施肥量也增多,散发的臭气浓烈,且持续时间特别长。自己实在忍无可忍,再次与王某交流未果,又多次向物业及社区反映,物业、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做王某工作仍然无济于事。
国庆前,自己与刘姐上门找王某商量清理蔬菜事宜,但王某态度很不好,并以她家闻不到臭味为由明确表示不会清理。我一气之下,拉了一筐王某种植的蔬菜,倒在王某家门口,让王某闻闻是否有臭味。
王某及其母亲然后就一直对我辱骂吐痰,并把其平时储存用作肥料发酵的排泄物倒洒在阳台上,导致整个楼梯间臭气熏天。
后物业到场劝开,民警也到场调解。
物业直到晚上8点左右才打扫清理完毕。
周某说,王某种植的是蔬菜,并非多肉植物。
王某将业主共有的2楼公共露台占为己有种菜,严重污染空气,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周某说,自己及配偶长时间吸入臭毒气,严重损害身心健康,请求给予赔偿。
法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王某住3楼,周某住2楼。因王某在该楼栋入门大厅楼顶,即2楼公共露台上,种植蔬菜,并施肥导致散发气味较大,周某多次与王某沟通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擅自占用二楼公共露台种植蔬菜并施肥造成异味,严重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经周某及其他邻居多次上门沟通未果,在周某向物业、社区反映情况后,物业及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下王某仍然拒绝清理其所种植蔬菜盆栽。
事发当天,在周某再次上门沟通遭拒的情形下,扔掉王某种植的部分蔬菜盆栽。
本案中,王某占用公共露台种菜并施肥导致产生异味,其明知其行为破坏公共卫生环境,严重影响邻居正常生活,却在邻居、物业及社区先后多次与其沟通协商后仍拒绝整改,其行为是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王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其损失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周某擅自扔掉他人财物的行为确有失妥当,但考虑周某系基于前期多次上门与王某沟通未果,以及反映情况至物业、社区均无果的情形下,一时冲动所致,可以减轻其责任,因此,周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其所造成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无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范围,对于王某主张赔偿其母亲因受惊吓住院所产生的1322.28元、营养费677.72元,因事发当天周某并未与王某母亲发生肢体冲突,且王某母亲住院时间与纠纷发生时间相隔10天,王某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王某主张赔偿其购买花土、花盆、种植营养液、工具等总费用7124.11元,因其提供的购买记录均发生在案涉纠纷前几年,无法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周某扔掉蔬菜盆栽具体数量及价值。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王某、周某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周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00元。
最后法院判决,周某赔偿100元。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王某与周某作为邻居,本应和睦共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文明、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传递善良风俗,弘扬社会正能量。
在发生邻里纠纷时,双方均应保持理性冷静,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矛盾。
(来源:湘潭岳塘法院)
王某看到小区许多业主都占用绿化带和入门大厅公共露台,种植花草及堆放杂物,于是也将其种植的33盆多肉植物及盆栽,摆放在公共露台上。
因时不时有人连筐带植物搬走,于是王某想出一个办法,在土壤上浇上有机肥。
2021年9月中下旬,2楼业主周某及物业公司员工张某,以王某的盆栽气味重为由,要求王某马上清理,双方协商未果。
国庆前,张某找上门,要求王某马上处理盆栽,并冲到二楼,叫上周某及刘某,端着一筐土壤再次冲到王某家。
周某将那筐土壤砸在王某家门口及王某母亲脚上后,又冲向露台,将王某的盆栽直接从2楼平台砸向入门大厅前的地面。
王某母亲因受到惊吓,当晚出现眼睛充血及心绞痛等症状,一直挺到孩子返工后才随王某去医院就诊。
其后王某将周某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124.11元,及母亲住院医药费1322.28元、营养费677.72元,共计9124.11元。
周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王某诉状所述事实与实情不符。
周某说,王某开始在2楼露天阳台种植蔬菜后,自己最初不想伤了邻里和气,没有反对,但之后王某开始施肥引起发臭。自己多次与王某沟通未果,但为了邻里和谐,想着忍忍就过去了。
直到2021年9月,王某栽种的蔬菜越来越多,施肥量也增多,散发的臭气浓烈,且持续时间特别长。自己实在忍无可忍,再次与王某交流未果,又多次向物业及社区反映,物业、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做王某工作仍然无济于事。
国庆前,自己与刘姐上门找王某商量清理蔬菜事宜,但王某态度很不好,并以她家闻不到臭味为由明确表示不会清理。我一气之下,拉了一筐王某种植的蔬菜,倒在王某家门口,让王某闻闻是否有臭味。
王某及其母亲然后就一直对我辱骂吐痰,并把其平时储存用作肥料发酵的排泄物倒洒在阳台上,导致整个楼梯间臭气熏天。
后物业到场劝开,民警也到场调解。
物业直到晚上8点左右才打扫清理完毕。
周某说,王某种植的是蔬菜,并非多肉植物。
王某将业主共有的2楼公共露台占为己有种菜,严重污染空气,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周某说,自己及配偶长时间吸入臭毒气,严重损害身心健康,请求给予赔偿。
法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王某住3楼,周某住2楼。因王某在该楼栋入门大厅楼顶,即2楼公共露台上,种植蔬菜,并施肥导致散发气味较大,周某多次与王某沟通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擅自占用二楼公共露台种植蔬菜并施肥造成异味,严重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经周某及其他邻居多次上门沟通未果,在周某向物业、社区反映情况后,物业及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下王某仍然拒绝清理其所种植蔬菜盆栽。
事发当天,在周某再次上门沟通遭拒的情形下,扔掉王某种植的部分蔬菜盆栽。
本案中,王某占用公共露台种菜并施肥导致产生异味,其明知其行为破坏公共卫生环境,严重影响邻居正常生活,却在邻居、物业及社区先后多次与其沟通协商后仍拒绝整改,其行为是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王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其损失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周某擅自扔掉他人财物的行为确有失妥当,但考虑周某系基于前期多次上门与王某沟通未果,以及反映情况至物业、社区均无果的情形下,一时冲动所致,可以减轻其责任,因此,周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其所造成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无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范围,对于王某主张赔偿其母亲因受惊吓住院所产生的1322.28元、营养费677.72元,因事发当天周某并未与王某母亲发生肢体冲突,且王某母亲住院时间与纠纷发生时间相隔10天,王某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王某主张赔偿其购买花土、花盆、种植营养液、工具等总费用7124.11元,因其提供的购买记录均发生在案涉纠纷前几年,无法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周某扔掉蔬菜盆栽具体数量及价值。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王某、周某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周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00元。
最后法院判决,周某赔偿100元。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王某与周某作为邻居,本应和睦共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文明、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传递善良风俗,弘扬社会正能量。
在发生邻里纠纷时,双方均应保持理性冷静,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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