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280。
下面这段短文是很久前的,
下面是机译原文:经过三年创纪录的飞行,贝尔公司的V-280 Valor技术演示机正在退役,因为该公司专注于向美国陆军推销黑鹰的替代品。自2018年12月18日首次飞行以来,V-280先进倾转旋翼机在空中飞行了214小时,实现了美国陆军在联合多功能演示(JMR-TD)项目下设定的多项雄心勃勃的速度和敏捷性目标。它是两种原型机之一,其继任者将竞争成为陆军未来的远程攻击机(FLRAA)。
当然可能仅代表原型机退役。
下面这段短文是很久前的,
下面是机译原文:经过三年创纪录的飞行,贝尔公司的V-280 Valor技术演示机正在退役,因为该公司专注于向美国陆军推销黑鹰的替代品。自2018年12月18日首次飞行以来,V-280先进倾转旋翼机在空中飞行了214小时,实现了美国陆军在联合多功能演示(JMR-TD)项目下设定的多项雄心勃勃的速度和敏捷性目标。它是两种原型机之一,其继任者将竞争成为陆军未来的远程攻击机(FLRAA)。
当然可能仅代表原型机退役。
中外婚姻也想被祝福
2018年我和我的丈夫相遇
6月1日我们确立了恋爱关系
同年我辞去工作
和男朋友一起从北京
去到他的学校所在地wh
三年终于2021他毕业
回到了我的老家DL
幸福的生活了一年后
经过我们的深思熟虑在
2022年4月14日
我们在DL申请了结婚
并在民政局约了6月1日颁证
就这样我成了
一个英年早婚的已婚妇女
2018年我和我的丈夫相遇
6月1日我们确立了恋爱关系
同年我辞去工作
和男朋友一起从北京
去到他的学校所在地wh
三年终于2021他毕业
回到了我的老家DL
幸福的生活了一年后
经过我们的深思熟虑在
2022年4月14日
我们在DL申请了结婚
并在民政局约了6月1日颁证
就这样我成了
一个英年早婚的已婚妇女
乌鲁木齐,许某花费156万元购买了一辆雷克萨斯LX570。五年后,该车行驶了将近20万公里,许某却以车辆存在改装为由,要求4S店退车退款,并赔偿1倍购车款、融资费用和维修费用等,合计4214115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某是一家公司的老板,想要一辆雷克萨斯LX570,但资金不是很充裕,就让公司出面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了涉案车辆。
所谓融资租赁就是许某指定好购买车辆,融资租金公司出资购买,再交由许某使用,待许某支付融资租赁费用及车款后,再将车辆过户到许某名下。融资租赁主要解决的就是买家资金不足的问题。
许某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月还款租金为55056.83元,车辆融资项目为车款、购置税、保险费、车船税、加装费,保证人为许某。
五年后,车辆行驶了近20万公里,已经过户到许某名下。发动机突然出了故障,4S店答应给许某更换发动机并承担相关费用,但是许某以车辆在出售时存在改装,自己受到欺诈为由要求4S店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遭拒后将4S店和融资租赁公司起诉到法院。
许某起诉理由为:他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的涉案车辆,而涉案车辆在出售时存在改装,改装导致车辆性能发生改变,4S店和融资租赁公司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S店提出两点辩解理由:第一、车辆确实存在改装,但改装是经过许某同意的,且许某支付了21万元改装费用。4S店向法院提交了许某支付的相关票据。
第二、他将车辆卖给了租赁公司,后租赁公司将车辆租给许某所属公司,他们和许某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许某诉讼主体不当。
不过许某辩解道:第一、他在购买该车时,确实支付了21万元,但他也不知道这钱是干啥的,只是4S店和融资租赁公司让他支付,他就支付了。第二、车辆现在已经过户到他名下,他有权利提起诉讼。
融资租赁公司则称,车辆是许某自己选择的,改装也是经过许某同意的,他们只负责付款而已,且车辆现在已经过户到许某名下,和他们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就法律主体来说,车辆虽然是租赁公司购买的,但实际费用是由许某支付,且现在车辆已经过户到许某名下,所以许某有权提起诉讼;
第二、许某辩称4S店存在欺诈,但是一方面车辆购买时就存在改装,至今已经有五年,许某应当知道车辆存在改装问题,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另一方面,根据4S店提供的证据,许某为车辆改装支付了21万元,而许某现在辩解自己不知情,不合常理;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换句话说,即使本案符合退换货条件,许某也应当及时提出退换货的要求。而本案中,许某实际使用车辆长达五年,行驶了19万多公里,发动机已经发生故障,而在4S店已经承诺将发动机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的情况下,许某此时要求退货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虽然该案买卖双方是4S店和租赁公司,但是租赁公司只是负责付款,最终选定车辆还是许某自己选择的,和租赁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4S店和租赁公司不存在欺诈,驳回了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许某承担。
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并且二审诉讼费用40512.91元仍由许某负担。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许某是一家公司的老板,想要一辆雷克萨斯LX570,但资金不是很充裕,就让公司出面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了涉案车辆。
所谓融资租赁就是许某指定好购买车辆,融资租金公司出资购买,再交由许某使用,待许某支付融资租赁费用及车款后,再将车辆过户到许某名下。融资租赁主要解决的就是买家资金不足的问题。
许某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月还款租金为55056.83元,车辆融资项目为车款、购置税、保险费、车船税、加装费,保证人为许某。
五年后,车辆行驶了近20万公里,已经过户到许某名下。发动机突然出了故障,4S店答应给许某更换发动机并承担相关费用,但是许某以车辆在出售时存在改装,自己受到欺诈为由要求4S店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遭拒后将4S店和融资租赁公司起诉到法院。
许某起诉理由为:他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的涉案车辆,而涉案车辆在出售时存在改装,改装导致车辆性能发生改变,4S店和融资租赁公司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S店提出两点辩解理由:第一、车辆确实存在改装,但改装是经过许某同意的,且许某支付了21万元改装费用。4S店向法院提交了许某支付的相关票据。
第二、他将车辆卖给了租赁公司,后租赁公司将车辆租给许某所属公司,他们和许某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许某诉讼主体不当。
不过许某辩解道:第一、他在购买该车时,确实支付了21万元,但他也不知道这钱是干啥的,只是4S店和融资租赁公司让他支付,他就支付了。第二、车辆现在已经过户到他名下,他有权利提起诉讼。
融资租赁公司则称,车辆是许某自己选择的,改装也是经过许某同意的,他们只负责付款而已,且车辆现在已经过户到许某名下,和他们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就法律主体来说,车辆虽然是租赁公司购买的,但实际费用是由许某支付,且现在车辆已经过户到许某名下,所以许某有权提起诉讼;
第二、许某辩称4S店存在欺诈,但是一方面车辆购买时就存在改装,至今已经有五年,许某应当知道车辆存在改装问题,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另一方面,根据4S店提供的证据,许某为车辆改装支付了21万元,而许某现在辩解自己不知情,不合常理;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换句话说,即使本案符合退换货条件,许某也应当及时提出退换货的要求。而本案中,许某实际使用车辆长达五年,行驶了19万多公里,发动机已经发生故障,而在4S店已经承诺将发动机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的情况下,许某此时要求退货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虽然该案买卖双方是4S店和租赁公司,但是租赁公司只是负责付款,最终选定车辆还是许某自己选择的,和租赁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4S店和租赁公司不存在欺诈,驳回了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许某承担。
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并且二审诉讼费用40512.91元仍由许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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