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领养[超话]##今天是国际猫咪日# 今天是国际猫咪日,这个节日由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在2002年发起,目的在于庆祝人类与猫咪的友谊。让人们了解猫咪的陪伴可以帮人改善心理健康,以及减轻压力、焦虑和抑郁。很多铲屎官都是独自一人生活,每天工作忙忙碌碌,也想找个活物在家里有点生机,那么会用猫砂不用出门散步,自己一天能洗八遍澡的喵星人,自然就是最合适的选择,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养猫的人会越来越多。不过慢慢的就发现,有猫在家不仅仅是有个“吉祥物”的意义,而是觉得这个屋子更像个家,即使只有一人一猫而已,有猫陪着,平时自己一个人吃饭看剧睡觉似乎都显得不再那么凄凉了,手边脚边枕头边总有这么一坨毛绒绒也能让心里感觉格外踏实。相对于人类的生命,猫的一生是非常短暂的,它能陪伴你的虽然只有短短十几年,但这就是它的全部,也许当你把它带回家的那一刻,它已经准备好用一生来陪伴你。 https://t.cn/R2Wx9tH
“从没想过,会遇到这种人!”广东深圳,女子电影院去上厕所,手机落在座位上,一名男子捡到后,索要1000元感谢费 ,女子嫌贵,跟他商讨半天,男子声称自己很忙,最终转账666元才让跑腿师傅送手机,更气人的是……
8月6日晚上,张女士和朋友一起去看电影,电影快结束时,她着急上厕所,不小心将手机落在座位上。两分钟后,她返回第一排座位时,已找不到手机,她问电影院准备搞卫生的阿姨,阿姨表示没看见。于是,她去调监控,她朋友给张女士的手机打电话。
朋友在拨通自己手机联系对方后,对方开口就提出要1000元感谢费。张女士觉得很意外,而且觉得对方要价太高,经过商讨,对方坚持至少要666元,说这个数字吉利。张女士觉得这种行为令人很不舒服,但为了尽快拿回手机,不得不同意并向朋友借了666块钱先进行转账支付。
协商期间,张女士本来想让对方把手机带过来,当面付钱给男子,还承诺付给对方打车费,可是男子声称自己没空,并没同意。可能是男子觉得自己的行为不太厚道,张女士转完钱后,男子将手机给了跑腿师傅,让他送了过来。经过询问跑腿师傅,原来男子就在离她不到200米的地方。张女士听完以后,越想越气:“从没想过,会遇到这种人……”
此新闻一出,立即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有网友说:“这个真的离谱了!就当花钱给自己买个教训吧!其实,我感觉如果他不捡,手机也丢不了!”
有网友说:“没必要给钱!直接打电话报警,说手机丢了,监控锁定男子,后面的都懂了,这和普通的拾金不昧不一样!”
有网友说:“我觉得正常!你报警我就扔河里面 ,凭什么你掉了东西,别人免费给你送过去,法律规定是3%,还是10%来着!”
有网友说:“我拣过两次手机。第一次连个谢谢都没, 第二次要给我转账买奶茶,我都没要!”
1、男子向张女士索要666元的行为合法吗?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因此,拾得遗失物的人不能要求遗失人支付报酬,但因归还遗失物产生的费用,失主有责任偿还。这里的必要费用是:拾得人为了避免遗失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管理费、维护费、公告费和交通费等等。但是,不能以不给付报酬就不归还失物,来要挟失主,而且如果数额较大的话,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具体到本案,张女士应当向男子支付必要的费用,但仅限于因归还遗失物而产生的费用。男子开口就直接索要1000元,以及最后协商转账的666元,应该说数额都超过合理的范围。远远超过了对方联系所需的电话费以及跑腿师傅的费用。
2、如果失主不愿支付拾得人要求的报酬,拾得人可以自行处置捡到的失物吗?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拾得遗失物时,需要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返还遗失物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不管是丢失,还是毁坏等保管不善的行为都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具体到本案,如果最终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的话,男子并不能故意丢失或者毁坏手机,更不能占为个人所有。但是如果有这些行为的话,都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3、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把拾到的财物交还失主或者有关部门,被视作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基本的行为规范。法律为行为准则只规定的是行动准则的底线,在具体生活中,我们应该以更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约束自己。
有人说:毕竟是捡到了别人的东西,别人可以给你报酬,但是你自己不能开口要,明目张胆的索要就更不好了。也有人说,别人捡到了你的东西,多少应该给点酬谢,这是基本的人情世故!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像男子这样直接向失主开口索要1000元“感谢费”,最后转账666元,你是否能理解、接受?
8月6日晚上,张女士和朋友一起去看电影,电影快结束时,她着急上厕所,不小心将手机落在座位上。两分钟后,她返回第一排座位时,已找不到手机,她问电影院准备搞卫生的阿姨,阿姨表示没看见。于是,她去调监控,她朋友给张女士的手机打电话。
朋友在拨通自己手机联系对方后,对方开口就提出要1000元感谢费。张女士觉得很意外,而且觉得对方要价太高,经过商讨,对方坚持至少要666元,说这个数字吉利。张女士觉得这种行为令人很不舒服,但为了尽快拿回手机,不得不同意并向朋友借了666块钱先进行转账支付。
协商期间,张女士本来想让对方把手机带过来,当面付钱给男子,还承诺付给对方打车费,可是男子声称自己没空,并没同意。可能是男子觉得自己的行为不太厚道,张女士转完钱后,男子将手机给了跑腿师傅,让他送了过来。经过询问跑腿师傅,原来男子就在离她不到200米的地方。张女士听完以后,越想越气:“从没想过,会遇到这种人……”
此新闻一出,立即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有网友说:“这个真的离谱了!就当花钱给自己买个教训吧!其实,我感觉如果他不捡,手机也丢不了!”
有网友说:“没必要给钱!直接打电话报警,说手机丢了,监控锁定男子,后面的都懂了,这和普通的拾金不昧不一样!”
有网友说:“我觉得正常!你报警我就扔河里面 ,凭什么你掉了东西,别人免费给你送过去,法律规定是3%,还是10%来着!”
有网友说:“我拣过两次手机。第一次连个谢谢都没, 第二次要给我转账买奶茶,我都没要!”
1、男子向张女士索要666元的行为合法吗?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因此,拾得遗失物的人不能要求遗失人支付报酬,但因归还遗失物产生的费用,失主有责任偿还。这里的必要费用是:拾得人为了避免遗失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管理费、维护费、公告费和交通费等等。但是,不能以不给付报酬就不归还失物,来要挟失主,而且如果数额较大的话,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具体到本案,张女士应当向男子支付必要的费用,但仅限于因归还遗失物而产生的费用。男子开口就直接索要1000元,以及最后协商转账的666元,应该说数额都超过合理的范围。远远超过了对方联系所需的电话费以及跑腿师傅的费用。
2、如果失主不愿支付拾得人要求的报酬,拾得人可以自行处置捡到的失物吗?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拾得遗失物时,需要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返还遗失物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不管是丢失,还是毁坏等保管不善的行为都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具体到本案,如果最终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的话,男子并不能故意丢失或者毁坏手机,更不能占为个人所有。但是如果有这些行为的话,都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3、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把拾到的财物交还失主或者有关部门,被视作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基本的行为规范。法律为行为准则只规定的是行动准则的底线,在具体生活中,我们应该以更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约束自己。
有人说:毕竟是捡到了别人的东西,别人可以给你报酬,但是你自己不能开口要,明目张胆的索要就更不好了。也有人说,别人捡到了你的东西,多少应该给点酬谢,这是基本的人情世故!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像男子这样直接向失主开口索要1000元“感谢费”,最后转账666元,你是否能理解、接受?
正因为日子一天天过的平稳幸福
所以总有种怅然若失的不真实感
我感觉可能我没有原本自己想的那么喜欢安定
因此,在一切都好的情况下我总想找个地方喘口气
证明自己还有年轻的活力
目前的状态说不是好但也不差
要继续度日,还是做些改变?
还是说,我敢再踏出舒适圈吗?走到临界点时又会否觉得懊悔……
不确定性正因为它的多面可能才充满吸引力
我又能做点什么呢
所以总有种怅然若失的不真实感
我感觉可能我没有原本自己想的那么喜欢安定
因此,在一切都好的情况下我总想找个地方喘口气
证明自己还有年轻的活力
目前的状态说不是好但也不差
要继续度日,还是做些改变?
还是说,我敢再踏出舒适圈吗?走到临界点时又会否觉得懊悔……
不确定性正因为它的多面可能才充满吸引力
我又能做点什么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