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楼市# 8月5日上午,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建局会议室组织召开研究《贵阳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相关工作会议,进一步听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对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上,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就《贵阳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重点内容和征求意见情况向参会单位作了汇报,提出贵阳市结合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扩大保障性租赁房供给,2021年至2025年,有效解决贵阳市新市民、青年人、引进人才等群体的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就方案中的土地保障、建设标准、准入对象、资金保障、运营管理等情况作了说明。
参会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就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标准、运营模式、收支两条线、项目要求、融资模式、筹资评审、贷款期限、退出机制等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支持、项目实施主体认定、装修标准等进行研究讨论。
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人表示,将结合前期征求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今年会议中各参会单位提出的意见会议,进一步修改完善《贵阳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确保实施方案更符合贵阳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贵阳租房#
会上,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就《贵阳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重点内容和征求意见情况向参会单位作了汇报,提出贵阳市结合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扩大保障性租赁房供给,2021年至2025年,有效解决贵阳市新市民、青年人、引进人才等群体的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就方案中的土地保障、建设标准、准入对象、资金保障、运营管理等情况作了说明。
参会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就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标准、运营模式、收支两条线、项目要求、融资模式、筹资评审、贷款期限、退出机制等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支持、项目实施主体认定、装修标准等进行研究讨论。
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人表示,将结合前期征求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今年会议中各参会单位提出的意见会议,进一步修改完善《贵阳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确保实施方案更符合贵阳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贵阳租房#
【城镇社保具体指什么?落户满5年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官方解答来了】8月5日,杭州楼市出新政,从加强住房限购、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等三方面入手,在之前的调控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码。
“我到底有没有购房资格?”不少购房者们有着自己的疑问。对此,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了关于限购和入围排序等市民关心的部分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关于限购政策
// 问:住房限购政策中,涉及的“城镇社保”具体指什么?
答:“城镇社保”具体包括:
(1)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保和大学生医保);
(3)失业保险。
// 问:核定限购资格时,补缴社保能否计入社保连续缴纳时间?
答: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补缴社保,累计补缴社保不超过3个月(含)的,可计入。
// 问:核定限购资格时,购房人如果提供省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省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是否有效?
答:购房人提供省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保参保地(含省本级)和社保参保单位注册地均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的,该社保缴纳记录有效。
非本市户籍购房人提供省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如其个税缴交地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的,该个税缴纳记录有效。
购房人还应同时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明确购房人在购房之日前已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工作的具体年限(精确到月)。
// 问:落户满5年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满5年的认定标准为自购房之日起前5年内户籍连续在本市范围。
报名登记新建商品住房摇号的“购房之日”是指登记之日;购买无需摇号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购房之日”是指申请合同网签备案之日。
// 问: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户籍是注销的,如何核定其限购资格及社保缴纳记录?
答:(1)军人原户籍在杭州市,落户杭州市满5年的(部队服役户籍注销期间视同户籍在杭且在杭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已婚(含丧偶)限购2套,单身(含离异)限购1套。
(2)军人原户籍在杭州市,落户杭州市未满5年的,需在购房之日前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部队服役户籍注销期间视同户籍在杭且在杭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限购1套。
(3)军人原户籍不在杭州市,自购房之日起前5年连续在驻杭部队服役的(部队服役期间视同户籍在杭且在杭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已婚(含丧偶)限购2套,单身(含离异)限购1套。
(4)军人原户籍不在杭州市,自购房之日起计算,之前连续在驻杭部队服役满2年未满5年的(部队服役期间视同户籍在杭且在杭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限购1套。
上述情形,军人应提供部队服役且户籍在部队管理的书面证明(需明确已服役年限,精确到月)。
// 问:AB两人为夫妻,A为杭州户籍,落户不满5年,在温州工作及缴交社保24个月;B为温州户籍,在杭州缴交社保24个月,问该家庭是否符合我市限购资格?
答:不符合,购房家庭中至少有一人需符合我市限购资格。
// 问:A原为外地户籍,于2021年7月刚落户到杭州限购范围内,但截至购房之日前已在杭州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24个月社保,A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答:A属于落户杭州未满5年的,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关于入围排序
// 问:因购房意向登记家庭数与公开销售房源数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0:1触发入围按社保排序的,社保缴纳时间如何计算?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保和大学生医保)、失业保险正常缴交的,以2006年1月至购房时(报名登记项目开始登记之日所在月份的前一个月份)实际缴交月份的按月社保缴纳记录,计算购房人社保缴纳时间。退休时一次性补缴的不予计算。
购房人满60周岁后,仅缴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60周岁后的缴交记录不予计算。
// 问:机关事业单位自2014年10月开始缴交养老保险,但之前有医保缴交记录的,在摇号购房社保排序时,可以算作有累计社保缴纳记录吗?需不需要个人开具证明?
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本市限购范围内缴纳的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保和大学生医保),可以计算为累计社保缴纳记录,不需要个人开具证明。
// 问:AB两人为夫妻,A为杭州户籍,落户满5年,在限购区社保缴纳年限为12个月;B为非杭户籍,在杭限购区连续缴纳社保36个月,该家庭在摇号购房社保排序时如何计算?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中“购房意向登记家庭社保缴纳时间自2006年1月起算,按购房家庭成员中在本市限购范围内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最长的一方计算”的规定,该户家庭的社保缴纳时间为36个月。
如需了解购房政策相关问题的,可以咨询一下这些电话↓↓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李毅恒、杭州住保房管)
“我到底有没有购房资格?”不少购房者们有着自己的疑问。对此,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了关于限购和入围排序等市民关心的部分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关于限购政策
// 问:住房限购政策中,涉及的“城镇社保”具体指什么?
答:“城镇社保”具体包括:
(1)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保和大学生医保);
(3)失业保险。
// 问:核定限购资格时,补缴社保能否计入社保连续缴纳时间?
答: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补缴社保,累计补缴社保不超过3个月(含)的,可计入。
// 问:核定限购资格时,购房人如果提供省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省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是否有效?
答:购房人提供省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保参保地(含省本级)和社保参保单位注册地均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的,该社保缴纳记录有效。
非本市户籍购房人提供省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如其个税缴交地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的,该个税缴纳记录有效。
购房人还应同时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明确购房人在购房之日前已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工作的具体年限(精确到月)。
// 问:落户满5年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满5年的认定标准为自购房之日起前5年内户籍连续在本市范围。
报名登记新建商品住房摇号的“购房之日”是指登记之日;购买无需摇号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购房之日”是指申请合同网签备案之日。
// 问: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户籍是注销的,如何核定其限购资格及社保缴纳记录?
答:(1)军人原户籍在杭州市,落户杭州市满5年的(部队服役户籍注销期间视同户籍在杭且在杭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已婚(含丧偶)限购2套,单身(含离异)限购1套。
(2)军人原户籍在杭州市,落户杭州市未满5年的,需在购房之日前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部队服役户籍注销期间视同户籍在杭且在杭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限购1套。
(3)军人原户籍不在杭州市,自购房之日起前5年连续在驻杭部队服役的(部队服役期间视同户籍在杭且在杭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已婚(含丧偶)限购2套,单身(含离异)限购1套。
(4)军人原户籍不在杭州市,自购房之日起计算,之前连续在驻杭部队服役满2年未满5年的(部队服役期间视同户籍在杭且在杭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限购1套。
上述情形,军人应提供部队服役且户籍在部队管理的书面证明(需明确已服役年限,精确到月)。
// 问:AB两人为夫妻,A为杭州户籍,落户不满5年,在温州工作及缴交社保24个月;B为温州户籍,在杭州缴交社保24个月,问该家庭是否符合我市限购资格?
答:不符合,购房家庭中至少有一人需符合我市限购资格。
// 问:A原为外地户籍,于2021年7月刚落户到杭州限购范围内,但截至购房之日前已在杭州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24个月社保,A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答:A属于落户杭州未满5年的,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关于入围排序
// 问:因购房意向登记家庭数与公开销售房源数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0:1触发入围按社保排序的,社保缴纳时间如何计算?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保和大学生医保)、失业保险正常缴交的,以2006年1月至购房时(报名登记项目开始登记之日所在月份的前一个月份)实际缴交月份的按月社保缴纳记录,计算购房人社保缴纳时间。退休时一次性补缴的不予计算。
购房人满60周岁后,仅缴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60周岁后的缴交记录不予计算。
// 问:机关事业单位自2014年10月开始缴交养老保险,但之前有医保缴交记录的,在摇号购房社保排序时,可以算作有累计社保缴纳记录吗?需不需要个人开具证明?
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本市限购范围内缴纳的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保和大学生医保),可以计算为累计社保缴纳记录,不需要个人开具证明。
// 问:AB两人为夫妻,A为杭州户籍,落户满5年,在限购区社保缴纳年限为12个月;B为非杭户籍,在杭限购区连续缴纳社保36个月,该家庭在摇号购房社保排序时如何计算?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中“购房意向登记家庭社保缴纳时间自2006年1月起算,按购房家庭成员中在本市限购范围内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最长的一方计算”的规定,该户家庭的社保缴纳时间为36个月。
如需了解购房政策相关问题的,可以咨询一下这些电话↓↓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李毅恒、杭州住保房管)
#安信投教##投教下午茶#
【投教宝典】基金税收的相关内容
(一)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
1.增值税
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
基金卖出股票按照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交易印花税,买入交易不征收印花税,即对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3.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基金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基金的税收
1.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1)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但机构投资者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2)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3)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1)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免征增值税。
(2)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3)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教宝典】基金税收的相关内容
(一)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
1.增值税
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
基金卖出股票按照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交易印花税,买入交易不征收印花税,即对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3.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基金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基金的税收
1.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1)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但机构投资者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2)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3)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1)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免征增值税。
(2)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3)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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