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智行诉擎天智卡侵犯商业机密,后者回应:还未收到相关材料】2022年8月2日,据《科创板日报》报道,小马智行今日发布内部信称,自动驾驶卡车公司擎天智卡涉嫌侵犯小马智行商业秘密,后者已将擎天智卡及其主要负责人潘震皓、孙又晗诉至法院。
小马智行方面证实称:“小马智行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前技术人员潘震皓、孙又晗及其所经营的擎天智卡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小马智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小马智行的商业秘密等,并判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受理该案。”
对此,擎天智卡表示,目前并未收到相关起诉材料,相关信息正在核实过程中。擎天智卡一直以来遵守相关法律,遵循商业道德,坚持自主研发和创新,并无侵犯任何第三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相关媒体信息属实,擎天智卡将积极应对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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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擎天智卡表示,目前并未收到相关起诉材料,相关信息正在核实过程中。擎天智卡一直以来遵守相关法律,遵循商业道德,坚持自主研发和创新,并无侵犯任何第三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相关媒体信息属实,擎天智卡将积极应对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机制。
第三方打假公司,律师打假怎样合作。#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第三方打假公司律师是全风险代理案件,法院诉讼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费用,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收入。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品牌进入市场,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开始增强。面对生活中各种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许多人厌倦了处理。因此,出现了第三方品牌打假维权机构,知识产权打假公司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权利人解决侵权问题。
逐渐成为品牌方面的首选,但也有人对知识产权打假公司持怀疑态度,认为它不可靠,认为他会收取很高的服务费。品牌防伪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只要有假货,就会有防伪行业。品牌防伪第三方公司是为假货而生的,因为假货诞生了这个行业。为了维护社会和谐,让消费者不再为假货束手无策。为了不让品牌方因为假货而苦恼,这一次体现了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的作用。但你可能还在担心品牌防伪第三方公司(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是如何收费的?他们的收费标准是什么?我们来谈谈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为权利人维权的模式。
第三方打假公司的主流是知识产权商业权益保护(品牌打假机构)公司,机构律师代理案件是免费的。全风险代理人分享侵权赔偿金,权利人无成本,侵权赔偿金分享收入。
对于假冒公司来说,当我们看到公司时,我们自然会知道它是一个盈利机构,而不是一个慈善机构。但这也很正常,他们提供服务来赚钱。毕竟,在这个社会,没有人能在这个社会中生存下来。如果你付钱,你就会得到回报。只要不是非法营利机构,就没有必要批评。
权利人支付打假公司的律师费用,以打假维权索赔成功的数量支付。然而,在接下来的情况下,打假公司并不知道防伪是否成功。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防伪公司为取证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防伪失败。那么这些损失就变成了打假公司来承担,权利人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损失风险。
但正如我之前所说,打假公司是有利可图的,而不是慈善机构。这些风险不能由公司独立承担。我相信每个人都会明白的。但打假公司肯定会努力打赢官司。毕竟,权利人可以实现与公司的双赢局面,获胜的赔偿足以抵消期间的费用。权利人只需要享受成功。不同的打假公司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因此,如何选择可靠的知识产权打假公司需要仔细判断。我相信一家好的打假公司能给权利人带来很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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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打假公司律师怎样合作?#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品牌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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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虚假诉讼,这些人可能涉嫌刑责:当事人、证人、代理人等等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诉讼当事人以非法目的、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民事判决实际上侵害了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认定为涉嫌民事诉讼。简单来讲这就是虚假诉讼。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虚假诉讼情节严重,可能会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同时根据虚假诉讼罪的相对概念: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虚假诉讼犯罪中,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主题基本上包括以下几类。
一、案件的当事人一方
由于虚假诉讼存在无中生有型和恶意串通型的类别,因此单独的涉案当事人自己一方也可以通过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民事案件事实来提起虚假诉讼。如果原告方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虚假诉讼时,该案件的原告就应当对其虚假诉讼行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虚假诉讼的责任主体,第1种类型就是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原告方。
二、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即原被告
在虚假诉讼中,如果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该民事诉讼的被告之间并没有实际性的利害关系或权益争议,原被告之间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如果是为了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原因存在,那么此类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就是该民事诉讼的原告方和被告方。
三、案件的涉案相关方
在民事诉讼进行中,除了涉案当事人原告和被告之外,由于案件的某些情况可能会存在涉案相关第三方,这里的第三方不仅包括第三人,也包括证人、鉴定人,委托代理人等。如果案件的相关方,比如原告方的证人在不具备证人条件的情况下,虚假陈述虚假作证。或者是和原告方共同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民事案件事实,并且作为证的。该政人也构成虚假诉讼犯罪。
虚假诉讼面面观--帮您揭开虚假诉讼的“画皮”
同样如果民事案件的委托代理人,无论是律师代理人还是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和委托人共同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伪造证据,而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也应承担虚假诉讼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案件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等司法机构人员。
在一些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案例中,偶尔也会看到存在法院的工作人员或执行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共同参与实施虚假诉讼的情形。如果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具体案件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和涉案当事方共同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明知其虚构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情形下、能按照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等等情形都有可能会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共同犯罪。
除了法院的工作人员之外、担任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公证处的公证工作人员等等如果明知当事方所提起的仲裁或公正,存在着捏造民事法律事实的情形,而仍为其进行公证和仲裁的,都有可能会涉嫌虚假诉讼罪。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诉讼当事人以非法目的、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民事判决实际上侵害了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认定为涉嫌民事诉讼。简单来讲这就是虚假诉讼。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虚假诉讼情节严重,可能会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同时根据虚假诉讼罪的相对概念: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虚假诉讼犯罪中,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主题基本上包括以下几类。
一、案件的当事人一方
由于虚假诉讼存在无中生有型和恶意串通型的类别,因此单独的涉案当事人自己一方也可以通过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民事案件事实来提起虚假诉讼。如果原告方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虚假诉讼时,该案件的原告就应当对其虚假诉讼行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虚假诉讼的责任主体,第1种类型就是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原告方。
二、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即原被告
在虚假诉讼中,如果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该民事诉讼的被告之间并没有实际性的利害关系或权益争议,原被告之间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如果是为了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原因存在,那么此类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就是该民事诉讼的原告方和被告方。
三、案件的涉案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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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如果民事案件的委托代理人,无论是律师代理人还是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和委托人共同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伪造证据,而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也应承担虚假诉讼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案件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等司法机构人员。
在一些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案例中,偶尔也会看到存在法院的工作人员或执行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共同参与实施虚假诉讼的情形。如果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具体案件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和涉案当事方共同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明知其虚构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情形下、能按照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等等情形都有可能会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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