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之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职能——我们用案例来说话】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而行政执行活动中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叫“行政非诉执行”。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检察机关又是如何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呢?今天小编就具体来给大家讲一讲。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准予行政机关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案例一:甲县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以来,甲县国土资源局在动巡中发现驾校、砂场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经依法立案后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甲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规定,将到期需执行内容申请甲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截至2018年4月12日,甲县国土资源局共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非诉案件96件,涉及非法占用耕地154.8亩、基本农田66.8亩,其他土地2.76亩,行政罚款总额300余万元。
甲县人民法院对县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申请均不予受理,也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和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4月12日,甲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中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1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依法予以受理。4月26日,向甲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依法办理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完善行政非诉案件受理机制,以保障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
2018年5月3日,甲县人民法院回复,对建议的21起及其他75起行政非诉案件全部予以受理。同时,完善非诉行政案件受理程序,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快立快审。
保护耕地,关系到中国十几亿人口的粮食问题,关系到我国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问题。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不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该案通过对21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监督,促使人民法院对后续案件依法立案、准予执行,并依法执行,不仅促进了规范执法、依法行政,还有力地促进了对国家耕地、基本农田的保护,达到双赢多赢共赢。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案例二: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环境违法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因环保违法,分别被环境保护局等3家行政机关处以责令改正及2万元到25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因涉案企业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上述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涉案企业自动纠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但未缴纳罚款。法院应当事人申请,主持双方就罚款数额进行和解,行政机关大幅度减少罚款本金与被处罚企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结案。17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经执行和解后共违法减免罚款本金199.3万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10月,检察院对此案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据法院卷宗记载,减免或放弃罚款本金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经济困难,但调查发现,除极个别企业外,绝大部分公司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不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形。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并不能对本金进行减免。2018年10月18日、10月25日,检察机关分别向法院、环保局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纠正违法调解行为,环保部门依法及时正确履行职权,避免国有财产流失。
2018年12月、2019年1月,上述行政机关和法院均作出书面回复。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除1家企业破产外,其余减免的罚款本金已全部追回。行政机关还主动排查,追回其他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罚款本金。法院同时表示,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明的环境执法司法有利于解决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是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本案通过监督纠正17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违法和解,追回罚款本金,使环境违法者得到了应有处罚,震慑了其他环境污染行为,避免了国有财产流失。同时,通过对违法执行和解行为进行监督,规范了法院行政非诉执行行为,促进了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职。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案例三: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9日,某公司一分厂制浆车间发生机械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同日,区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2万元。该公司缴纳罚款7万元,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月18日,区安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月13日,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区安监局对该公司的罚款15万元的决定。同年3月17日,区法院执行立案,3月18日决定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先后采取了网络查询该公司财产情况、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等执行手段。4月5日,该公司交纳罚款,区人民法院解除对该公司账户的冻结。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在未发出《执行通知书》、未采取查控财产措施,也未向被执行人发出任何有关信用惩戒措施风险提示通知前,即决定对该公司进行信用惩戒;在该公司履行义务后,又未在案卷内附上删除失信信息的材料,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2019年10月17日,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及时删除该公司的失信信息;2.依法规范对民营企业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019年10月23日,法院书面回复,采纳了检察建议,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依法依规办理案件,对作为民营企业的被执行人审慎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同时作出说明,虽然对该公司进行信用惩戒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未将其失信信息进行公布。
征信记录是民营企业的软资产、软实力和“通行证”。民营企业一旦有不良征信记录,其在项目申报、融资、企业运行等方面将会受到诸多限制,不利于企业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对法院违法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促进了法院规范司法,为民营企业正常运营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信用惩戒等执行实施措施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既有利于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裁决权利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而行政执行活动中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叫“行政非诉执行”。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检察机关又是如何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呢?今天小编就具体来给大家讲一讲。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准予行政机关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案例一:甲县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以来,甲县国土资源局在动巡中发现驾校、砂场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经依法立案后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甲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规定,将到期需执行内容申请甲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截至2018年4月12日,甲县国土资源局共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非诉案件96件,涉及非法占用耕地154.8亩、基本农田66.8亩,其他土地2.76亩,行政罚款总额300余万元。
甲县人民法院对县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申请均不予受理,也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和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4月12日,甲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中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1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依法予以受理。4月26日,向甲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依法办理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完善行政非诉案件受理机制,以保障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
2018年5月3日,甲县人民法院回复,对建议的21起及其他75起行政非诉案件全部予以受理。同时,完善非诉行政案件受理程序,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快立快审。
保护耕地,关系到中国十几亿人口的粮食问题,关系到我国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问题。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不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该案通过对21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监督,促使人民法院对后续案件依法立案、准予执行,并依法执行,不仅促进了规范执法、依法行政,还有力地促进了对国家耕地、基本农田的保护,达到双赢多赢共赢。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案例二: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环境违法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因环保违法,分别被环境保护局等3家行政机关处以责令改正及2万元到25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因涉案企业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上述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涉案企业自动纠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但未缴纳罚款。法院应当事人申请,主持双方就罚款数额进行和解,行政机关大幅度减少罚款本金与被处罚企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结案。17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经执行和解后共违法减免罚款本金199.3万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10月,检察院对此案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据法院卷宗记载,减免或放弃罚款本金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经济困难,但调查发现,除极个别企业外,绝大部分公司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不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形。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并不能对本金进行减免。2018年10月18日、10月25日,检察机关分别向法院、环保局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纠正违法调解行为,环保部门依法及时正确履行职权,避免国有财产流失。
2018年12月、2019年1月,上述行政机关和法院均作出书面回复。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除1家企业破产外,其余减免的罚款本金已全部追回。行政机关还主动排查,追回其他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罚款本金。法院同时表示,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明的环境执法司法有利于解决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是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本案通过监督纠正17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违法和解,追回罚款本金,使环境违法者得到了应有处罚,震慑了其他环境污染行为,避免了国有财产流失。同时,通过对违法执行和解行为进行监督,规范了法院行政非诉执行行为,促进了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职。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案例三: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9日,某公司一分厂制浆车间发生机械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同日,区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2万元。该公司缴纳罚款7万元,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月18日,区安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月13日,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区安监局对该公司的罚款15万元的决定。同年3月17日,区法院执行立案,3月18日决定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先后采取了网络查询该公司财产情况、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等执行手段。4月5日,该公司交纳罚款,区人民法院解除对该公司账户的冻结。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在未发出《执行通知书》、未采取查控财产措施,也未向被执行人发出任何有关信用惩戒措施风险提示通知前,即决定对该公司进行信用惩戒;在该公司履行义务后,又未在案卷内附上删除失信信息的材料,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2019年10月17日,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及时删除该公司的失信信息;2.依法规范对民营企业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019年10月23日,法院书面回复,采纳了检察建议,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依法依规办理案件,对作为民营企业的被执行人审慎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同时作出说明,虽然对该公司进行信用惩戒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未将其失信信息进行公布。
征信记录是民营企业的软资产、软实力和“通行证”。民营企业一旦有不良征信记录,其在项目申报、融资、企业运行等方面将会受到诸多限制,不利于企业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对法院违法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促进了法院规范司法,为民营企业正常运营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信用惩戒等执行实施措施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既有利于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裁决权利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一年之中最热的三伏天
杭州温度数次上热搜的一个夏天
鹿崽依然来杭州看我啦[鼓掌][鼓掌][鼓掌]
尽管最怕热 尽管疫情还未结束
最难得的我们在一起待了五天
一起回师大一起把芜湖熟悉的地方看一看
今早聊到凌晨四点左右吧
今天 我们一起走向瑶的那一刻
我就不行了…
新的十年 开始啦
我们一起走下去
杭州温度数次上热搜的一个夏天
鹿崽依然来杭州看我啦[鼓掌][鼓掌][鼓掌]
尽管最怕热 尽管疫情还未结束
最难得的我们在一起待了五天
一起回师大一起把芜湖熟悉的地方看一看
今早聊到凌晨四点左右吧
今天 我们一起走向瑶的那一刻
我就不行了…
新的十年 开始啦
我们一起走下去
广东, 广州。陈先生请朋友吃饭,在海鲜摊买了一只龙虾拿到酒楼做菜,为了防止店家掉包,陈先生把龙虾的胡子掰掉了。店家端上来的龙虾又长出了两条胡子,陈先生知道龙虾被掉包了,于是要店家给个说法。
为了让大家吃上新鲜的大龙虾,陈先生决定花高价在外面买一只活龙虾,他挑了一只动作灵敏的,爬来爬去的生猛龙虾。
然后让摊主打包,当他准备付钱的时候,他发现摊主装好的龙虾安静得出奇,刚才还在爬来爬去,现在在袋子里一动不动。
于是他打开一看,竟然发现龙虾是死的,摸上去还冰凉冰凉的。陈先生知道这肯定是摊主掉包了,把生猛的大龙虾换成了冰冻的大龙虾。由于当时朋友在场,陈先生不想坏了雅兴,不想和摊主争论太多。
于是多掏出了40块钱,告诉摊主不要和他玩套路,让他把冰冻的大龙虾换回原来那只生猛的龙虾。
摊主看到事情败露,只好当着陈先生的面,把那只生猛的大龙虾装进袋子里。陈先生和朋友们拎着那只大龙虾,走进了一家酒楼,让他们帮忙加工。
由于在摊主这里,已经被掉包一次,陈先生担心该店在加工的时候,也掉包,于是他把大龙虾的两根胡子掰掉做记号。然后还点了一些家常菜,等待店家上菜。
菜陆陆续续地端上来,陈先生和朋友们一边吃一边聊,很是开心。然而等龙虾端上来的时候,陈先生竟然发现,龙虾的胡子又长出来了。
看到自己千防万防,还是防不了被掉包的局面,陈先生很是气愤,于是要店家过来给他说法。
店家了解情况之后,却对陈先生说,这只大龙虾肯定是陈先生拿过来的那只大龙虾,他们没有掉包,因为他们厨房里没有海鲜池,也没有龙虾,根本无法掉包,并且店家表示可以提供厨房拍的画面证明他们的清白。
可是陈先生不认可店家的说法,因为自己提供的龙虾是没有胡子的,现在端上来的龙虾却有胡子,肯定是被掉包了的,双方也为此争执不下,谁也说服不了谁。
谁知道,这时卖龙虾的摊主也跑了进来,她还拿着那只没有了胡子大龙虾进来。她跟陈先生解释,这是酒楼上错了菜,陈先生买的龙虾还没有做。
看到这一幕,陈先生傻眼了,因为吃饭的时候,还没有别的客人,就他们一桌人,怎么会上错菜呢?并且,买龙虾的摊主,怎么知道店家上错了菜?
陈先生已经没有了吃饭的雅兴,他觉得这件事情没有那么简单,于是他把这个情况反映到了市监局。
面对市监局的到来,店家不得不提供厨房的监控画面。当大家看到当时的画面时,大家都惊呆了。
大家看见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女子,从厨房的后门走了进去,手里拿着一个篮子,进去就把死龙虾放在桌上,拿起那只没有胡子的大龙虾,放进篮子里,又从后门走了出去,厨房里的人却司空见惯,就像没事发生一样。
由此可以看出,店家和摊主早已经串通,并且他们如此作案,已经配合了很长时间,才能如此默契。市监局了解了这些情况之后,也对卖龙虾的摊主和加工龙虾的店家进行了罚款。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为何卖龙虾的摊主和加工楼下的店家要受到罚款,他们的行为该如何去认定?
从卖龙虾的摊主和店家的配合程度来看,可以看出其实他们是一家的,对于他们调包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他们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
从调包行为的定性来说,卖龙虾的摊主和加工的店家,他们的行为涉嫌了盗窃。
用自己的商品去和他人商品掉包的,会构成盗窃罪。理由在于:对方虽受骗,但并未基于受骗而处分财物。
龙虾的价钱并不便宜,并且从卖龙虾的摊主和加工店家的默契程度来看,他们作案肯定不止一次,涉及金额应该已达到盗窃罪1000元的立案标准,因此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服务员将顾客的龙虾调包的,是属于诈骗的行为,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调包属于什么刑事犯罪,调包达到一定数额的话,会构成刑事犯罪,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调包可能会构成盗窃罪,也可能触犯诈骗罪,不管是哪一种,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此规定,如果涉案的金额不是很大,那么是可以单处罚金的。因此市监局对他们进行了罚款处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买东西遇到掉包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因此在买东西的时候,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以防掉包。当然如果真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掉包的行为,大家有何看法?
为了让大家吃上新鲜的大龙虾,陈先生决定花高价在外面买一只活龙虾,他挑了一只动作灵敏的,爬来爬去的生猛龙虾。
然后让摊主打包,当他准备付钱的时候,他发现摊主装好的龙虾安静得出奇,刚才还在爬来爬去,现在在袋子里一动不动。
于是他打开一看,竟然发现龙虾是死的,摸上去还冰凉冰凉的。陈先生知道这肯定是摊主掉包了,把生猛的大龙虾换成了冰冻的大龙虾。由于当时朋友在场,陈先生不想坏了雅兴,不想和摊主争论太多。
于是多掏出了40块钱,告诉摊主不要和他玩套路,让他把冰冻的大龙虾换回原来那只生猛的龙虾。
摊主看到事情败露,只好当着陈先生的面,把那只生猛的大龙虾装进袋子里。陈先生和朋友们拎着那只大龙虾,走进了一家酒楼,让他们帮忙加工。
由于在摊主这里,已经被掉包一次,陈先生担心该店在加工的时候,也掉包,于是他把大龙虾的两根胡子掰掉做记号。然后还点了一些家常菜,等待店家上菜。
菜陆陆续续地端上来,陈先生和朋友们一边吃一边聊,很是开心。然而等龙虾端上来的时候,陈先生竟然发现,龙虾的胡子又长出来了。
看到自己千防万防,还是防不了被掉包的局面,陈先生很是气愤,于是要店家过来给他说法。
店家了解情况之后,却对陈先生说,这只大龙虾肯定是陈先生拿过来的那只大龙虾,他们没有掉包,因为他们厨房里没有海鲜池,也没有龙虾,根本无法掉包,并且店家表示可以提供厨房拍的画面证明他们的清白。
可是陈先生不认可店家的说法,因为自己提供的龙虾是没有胡子的,现在端上来的龙虾却有胡子,肯定是被掉包了的,双方也为此争执不下,谁也说服不了谁。
谁知道,这时卖龙虾的摊主也跑了进来,她还拿着那只没有了胡子大龙虾进来。她跟陈先生解释,这是酒楼上错了菜,陈先生买的龙虾还没有做。
看到这一幕,陈先生傻眼了,因为吃饭的时候,还没有别的客人,就他们一桌人,怎么会上错菜呢?并且,买龙虾的摊主,怎么知道店家上错了菜?
陈先生已经没有了吃饭的雅兴,他觉得这件事情没有那么简单,于是他把这个情况反映到了市监局。
面对市监局的到来,店家不得不提供厨房的监控画面。当大家看到当时的画面时,大家都惊呆了。
大家看见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女子,从厨房的后门走了进去,手里拿着一个篮子,进去就把死龙虾放在桌上,拿起那只没有胡子的大龙虾,放进篮子里,又从后门走了出去,厨房里的人却司空见惯,就像没事发生一样。
由此可以看出,店家和摊主早已经串通,并且他们如此作案,已经配合了很长时间,才能如此默契。市监局了解了这些情况之后,也对卖龙虾的摊主和加工龙虾的店家进行了罚款。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为何卖龙虾的摊主和加工楼下的店家要受到罚款,他们的行为该如何去认定?
从卖龙虾的摊主和店家的配合程度来看,可以看出其实他们是一家的,对于他们调包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他们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
从调包行为的定性来说,卖龙虾的摊主和加工的店家,他们的行为涉嫌了盗窃。
用自己的商品去和他人商品掉包的,会构成盗窃罪。理由在于:对方虽受骗,但并未基于受骗而处分财物。
龙虾的价钱并不便宜,并且从卖龙虾的摊主和加工店家的默契程度来看,他们作案肯定不止一次,涉及金额应该已达到盗窃罪1000元的立案标准,因此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服务员将顾客的龙虾调包的,是属于诈骗的行为,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调包属于什么刑事犯罪,调包达到一定数额的话,会构成刑事犯罪,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调包可能会构成盗窃罪,也可能触犯诈骗罪,不管是哪一种,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此规定,如果涉案的金额不是很大,那么是可以单处罚金的。因此市监局对他们进行了罚款处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买东西遇到掉包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因此在买东西的时候,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以防掉包。当然如果真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掉包的行为,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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