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办事,途中手机没电了,于是找了好几家开门做生意的店问能不能充电,给两块钱,结果都不让充
同事说,等下中午我们在你这吃饭,这个老板一看时间才11点,估计看时间还早,以为我们忽悠他,故还是不让我充,另外还有一家面馆的老板说,不知道现在的电费这么贵的吗?我说贵过2块钱一度吗?我充10次也才1度电啊。
总之就是不给充,无奈只能多问了几家,终于一个大哥说,一点小事,谁出门在外还没个困难的,大哥也没要我们的钱。透过这个小事让我懂得了,如果一个人连一件微不足道的事都不愿帮你的话,那么这个人不值得交往!
同事说,等下中午我们在你这吃饭,这个老板一看时间才11点,估计看时间还早,以为我们忽悠他,故还是不让我充,另外还有一家面馆的老板说,不知道现在的电费这么贵的吗?我说贵过2块钱一度吗?我充10次也才1度电啊。
总之就是不给充,无奈只能多问了几家,终于一个大哥说,一点小事,谁出门在外还没个困难的,大哥也没要我们的钱。透过这个小事让我懂得了,如果一个人连一件微不足道的事都不愿帮你的话,那么这个人不值得交往!
网友:弟弟开的夜宵店,我去吃好多次都没要钱,昨晚去吃弟妹却要我买单,一共530我转了600,这种亲戚不来往也罢!
有人评论:个人认为,人家开门做生意的,就算是自己亲人,都要付钱的,对方收不收是一回事,自己不付钱肯定是不对的。我表哥自己开超市,我偶尔过去拿瓶水喝,我都自己扫二维码,虽然表哥一直说不就一瓶水,扫什么扫,我还是会趁他在忙的时候偷偷付钱。毕竟人家做生意不容易。但表嫂自己种菜,她经常会送我菜,我就不付钱了,因为是她的心意,不收她还会说我是不是嫌弃她菜不好!
你怎么看?
有人评论:个人认为,人家开门做生意的,就算是自己亲人,都要付钱的,对方收不收是一回事,自己不付钱肯定是不对的。我表哥自己开超市,我偶尔过去拿瓶水喝,我都自己扫二维码,虽然表哥一直说不就一瓶水,扫什么扫,我还是会趁他在忙的时候偷偷付钱。毕竟人家做生意不容易。但表嫂自己种菜,她经常会送我菜,我就不付钱了,因为是她的心意,不收她还会说我是不是嫌弃她菜不好!
你怎么看?
近日,湖北孝感,天气炎热,气温高达38度。很多大爷大妈都走进了某超市,但他们不是来购物的,只是来避暑蹭空调的。有网友说,如果只是来蹭空调,自己躲在一个角落老实呆着,不影响他人做生意,也不是不行。
可这些大爷大妈却不是,他们把鞋一脱,当自己家一样,直接躺在货架上睡觉了。他们不愿意躺地上,因为地上脏,躺货架上干净一点,而且不用听脚步声,上面还有货物遮光。更好入睡。
超市工作人员多次劝说无果后,只好贴告示,禁止他们在货柜上睡觉,但他们根本无视,依然我行我素,超市拿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
有网友说,超市不敢与他们争执,因为他们年龄大,更不敢与他们有肢体接触。不然对方一旦受刺激倒下,超市就会摊上大事了。
真的拿他们没有办法了么?
实则不然!超市是打开门做生意的,货架是超市用摆的货物,而货架上面的货物,是供客人挑选的。这些都是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
可这些大爷大妈,往那一躺,试想谁还会靠近去挑选货物呢?也就是说,这些大爷大妈已经影响到超市做生意了。换而言之,大爷大妈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破了社会公共秩序,即寻衅滋事。
对于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怎么可能拿他们没有办法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扰乱、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的,可处5-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即便他们是年满70周岁的老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确实不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但该规定后半段,还明确指出,仍可处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超市报警的话,民警肯定会处理,而处理的过程中,对于未满70周岁的,拘留加罚款;已满70周岁的,只处罚款。
那么大家试想,罚个500元,他们还敢这样做吗?因此超市方面正确的做法,就是劝说无效后,直接报警。用法律手段维权,不用直接和他们,直接发生争执,
最后,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但倚老卖老,那就另当别论了!尤其是自私自利,目无法纪的老人,要自重!切勿因一已之私,临老才到派出所走一趟!
可这些大爷大妈却不是,他们把鞋一脱,当自己家一样,直接躺在货架上睡觉了。他们不愿意躺地上,因为地上脏,躺货架上干净一点,而且不用听脚步声,上面还有货物遮光。更好入睡。
超市工作人员多次劝说无果后,只好贴告示,禁止他们在货柜上睡觉,但他们根本无视,依然我行我素,超市拿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
有网友说,超市不敢与他们争执,因为他们年龄大,更不敢与他们有肢体接触。不然对方一旦受刺激倒下,超市就会摊上大事了。
真的拿他们没有办法了么?
实则不然!超市是打开门做生意的,货架是超市用摆的货物,而货架上面的货物,是供客人挑选的。这些都是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
可这些大爷大妈,往那一躺,试想谁还会靠近去挑选货物呢?也就是说,这些大爷大妈已经影响到超市做生意了。换而言之,大爷大妈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破了社会公共秩序,即寻衅滋事。
对于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怎么可能拿他们没有办法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扰乱、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的,可处5-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即便他们是年满70周岁的老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确实不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但该规定后半段,还明确指出,仍可处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超市报警的话,民警肯定会处理,而处理的过程中,对于未满70周岁的,拘留加罚款;已满70周岁的,只处罚款。
那么大家试想,罚个500元,他们还敢这样做吗?因此超市方面正确的做法,就是劝说无效后,直接报警。用法律手段维权,不用直接和他们,直接发生争执,
最后,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但倚老卖老,那就另当别论了!尤其是自私自利,目无法纪的老人,要自重!切勿因一已之私,临老才到派出所走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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