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罚款,我不服!”福建龙岩,李女士因进购了三斤米粉,制成肠粉,赚了150元,被罚款6.5万元,李女士不服,认为处罚太重,遂将市监局告到法院,请求撤销判决。李女士是个本分的生意人,兢兢业业,起早贪黑。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肠粉,李女士坚持每天清晨,骑行到数里外的批发市场,对购进的米粉进行精挑细选,这也成了李女士回头客不断的秘诀。
案发当天,李女士因疫情原因,进购了少量的米粉,没想到被一老顾客全部买走,眼看着离关门的时间还远,李女士看见有流动商贩经过,疫情关门好几个月了,好不容易可以开门了,遂至流动商贩处进购了3斤米粉,用于当日销售。米粉共制了30份肠粉,每份肠粉进价3块,售价5块钱。
恰巧,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抽样检查,李女士深知自己进购的米粉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没在意。
可市监局抽样检查结果却出乎了李女士的预料,结果显示,她当天在流动商贩处购置的三斤米粉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为硼酸。
市监局随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李女士作出如下处罚:
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这一罚,罚出了李女士的憋屈,疫情期间,小本经营本就利薄,天价罚款让自己以后如何生存?
于是,李女士以疫情期间暂停营业,已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市监局提出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
市监局经过案件研讨,决定对李女士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罚款由115000元降至65000元。
但李女士仍不服,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至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在法庭上,李女士说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生产米粉的源头厂家并不是自己,自己仅仅是将购买的米粉作为原料进行适当加工,这种加工并不会改变商贩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业性质。
其次,自己只卖了30份,获利少。
最重要的是,案发当天纯属偶然,平日里自己都是从市场进购的,之前也多次进行抽样检验过,全部合格。
但市监局随即予以反驳:
一、李女士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制作以及销售肠粉是其主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126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从他人处购买三斤米粉用于制作肠粉,但未能提供其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市监局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监局已对李女士提出的其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请求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以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李女士认为,首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有明显的界限,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生产经营者具有本质区别,自己提供餐饮服务,并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量罚适当,明显错误。
本案中,自己不慎采购含有硼酸成分的米粉的次数仅有一次,数量也只有3斤,此后再未采购、使用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自己唯一一次不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即是认定李女士有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9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李女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抽检的2份无菌样本中发现有不合格项为硼酸属实,且李女士制作的肠粉已售罄,故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
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败诉的李女士承担。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但疫情期间,赚钱本就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刻因为自己的一次偶然行为,后悔死了吧?
那么大家对于本次罚款65000元的决定,怎么看呢?来源:福建龙岩法院
案发当天,李女士因疫情原因,进购了少量的米粉,没想到被一老顾客全部买走,眼看着离关门的时间还远,李女士看见有流动商贩经过,疫情关门好几个月了,好不容易可以开门了,遂至流动商贩处进购了3斤米粉,用于当日销售。米粉共制了30份肠粉,每份肠粉进价3块,售价5块钱。
恰巧,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抽样检查,李女士深知自己进购的米粉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没在意。
可市监局抽样检查结果却出乎了李女士的预料,结果显示,她当天在流动商贩处购置的三斤米粉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为硼酸。
市监局随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李女士作出如下处罚:
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这一罚,罚出了李女士的憋屈,疫情期间,小本经营本就利薄,天价罚款让自己以后如何生存?
于是,李女士以疫情期间暂停营业,已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市监局提出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
市监局经过案件研讨,决定对李女士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罚款由115000元降至65000元。
但李女士仍不服,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至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在法庭上,李女士说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生产米粉的源头厂家并不是自己,自己仅仅是将购买的米粉作为原料进行适当加工,这种加工并不会改变商贩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业性质。
其次,自己只卖了30份,获利少。
最重要的是,案发当天纯属偶然,平日里自己都是从市场进购的,之前也多次进行抽样检验过,全部合格。
但市监局随即予以反驳:
一、李女士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制作以及销售肠粉是其主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126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从他人处购买三斤米粉用于制作肠粉,但未能提供其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市监局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监局已对李女士提出的其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请求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以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李女士认为,首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有明显的界限,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生产经营者具有本质区别,自己提供餐饮服务,并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量罚适当,明显错误。
本案中,自己不慎采购含有硼酸成分的米粉的次数仅有一次,数量也只有3斤,此后再未采购、使用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自己唯一一次不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即是认定李女士有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9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李女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抽检的2份无菌样本中发现有不合格项为硼酸属实,且李女士制作的肠粉已售罄,故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
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败诉的李女士承担。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但疫情期间,赚钱本就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刻因为自己的一次偶然行为,后悔死了吧?
那么大家对于本次罚款65000元的决定,怎么看呢?来源:福建龙岩法院
“天价罚款,我不服!”福建龙岩,李女士因进购了三斤米粉,制成肠粉,赚了150元,被罚款6.5万元,李女士不服,认为处罚太重,遂将市监局告到法院,请求撤销判决。
(案件来源:福建龙岩法院)
李女士是个本分的生意人,兢兢业业,起早贪黑。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肠粉,李女士坚持每天清晨,骑行到数里外的批发市场,对购进的米粉进行精挑细选,这也成了李女士回头客不断的秘诀。
案发当天,李女士因疫情原因,进购了少量的米粉,没想到被一老顾客全部买走,眼看着离关门的时间还远,李女士看见有流动商贩经过,疫情关门好几个月了,好不容易可以开门了,遂至流动商贩处进购了3斤米粉,用于当日销售。米粉共制了30份肠粉,每份肠粉进价3块,售价5块钱。
恰巧,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抽样检查,李女士深知自己进购的米粉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没在意。
可市监局抽样检查结果却出乎了李女士的预料,结果显示,她当天在流动商贩处购置的三斤米粉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为硼酸。
市监局随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李女士作出如下处罚:
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这一罚,罚出了李女士的憋屈,疫情期间,小本经营本就利薄,天价罚款让自己以后如何生存?
于是,李女士以疫情期间暂停营业,已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市监局提出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
市监局经过案件研讨,决定对李女士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罚款由115000元降至65000元。
但李女士仍不服,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至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在法庭上,李女士说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生产米粉的源头厂家并不是自己,自己仅仅是将购买的米粉作为原料进行适当加工,这种加工并不会改变商贩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业性质。
其次,自己只卖了30份,获利少。
最重要的是,案发当天纯属偶然,平日里自己都是从市场进购的,之前也多次进行抽样检验过,全部合格。
但市监局随即予以反驳:
一、李女士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制作以及销售肠粉是其主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126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从他人处购买三斤米粉用于制作肠粉,但未能提供其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市监局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监局已对李女士提出的其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请求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以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李女士认为,首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有明显的界限,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生产经营者具有本质区别,自己提供餐饮服务,并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量罚适当,明显错误。
本案中,自己不慎采购含有硼酸成分的米粉的次数仅有一次,数量也只有3斤,此后再未采购、使用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自己唯一一次不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即是认定李女士有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9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李女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抽检的2份无菌样本中发现有不合格项为硼酸属实,且李女士制作的肠粉已售罄,故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
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败诉的李女士承担。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但疫情期间,赚钱本就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刻因为自己的一次偶然行为,后悔死了吧?
那么大家对于本次罚款65000元的决定,怎么看呢?欢迎大家评论区讨论。
(案件来源:福建龙岩法院)
李女士是个本分的生意人,兢兢业业,起早贪黑。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肠粉,李女士坚持每天清晨,骑行到数里外的批发市场,对购进的米粉进行精挑细选,这也成了李女士回头客不断的秘诀。
案发当天,李女士因疫情原因,进购了少量的米粉,没想到被一老顾客全部买走,眼看着离关门的时间还远,李女士看见有流动商贩经过,疫情关门好几个月了,好不容易可以开门了,遂至流动商贩处进购了3斤米粉,用于当日销售。米粉共制了30份肠粉,每份肠粉进价3块,售价5块钱。
恰巧,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抽样检查,李女士深知自己进购的米粉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没在意。
可市监局抽样检查结果却出乎了李女士的预料,结果显示,她当天在流动商贩处购置的三斤米粉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为硼酸。
市监局随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李女士作出如下处罚:
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这一罚,罚出了李女士的憋屈,疫情期间,小本经营本就利薄,天价罚款让自己以后如何生存?
于是,李女士以疫情期间暂停营业,已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市监局提出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
市监局经过案件研讨,决定对李女士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罚款由115000元降至65000元。
但李女士仍不服,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至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在法庭上,李女士说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生产米粉的源头厂家并不是自己,自己仅仅是将购买的米粉作为原料进行适当加工,这种加工并不会改变商贩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业性质。
其次,自己只卖了30份,获利少。
最重要的是,案发当天纯属偶然,平日里自己都是从市场进购的,之前也多次进行抽样检验过,全部合格。
但市监局随即予以反驳:
一、李女士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制作以及销售肠粉是其主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126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从他人处购买三斤米粉用于制作肠粉,但未能提供其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市监局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监局已对李女士提出的其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请求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以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李女士认为,首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有明显的界限,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生产经营者具有本质区别,自己提供餐饮服务,并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量罚适当,明显错误。
本案中,自己不慎采购含有硼酸成分的米粉的次数仅有一次,数量也只有3斤,此后再未采购、使用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自己唯一一次不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即是认定李女士有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9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李女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抽检的2份无菌样本中发现有不合格项为硼酸属实,且李女士制作的肠粉已售罄,故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
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败诉的李女士承担。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但疫情期间,赚钱本就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刻因为自己的一次偶然行为,后悔死了吧?
那么大家对于本次罚款65000元的决定,怎么看呢?欢迎大家评论区讨论。
沈阳市苏家屯区最新通告!今日开始实施!
苏家屯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13号)
在全区居民的共同努力下,目前我区此轮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但奥密克戎变异株传染强度大、传播速度快、传播过程非常隐匿,社会面依然面临着严峻风险,绝不可掉以轻心,不能有丝毫懈怠,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为巩固来之不易的阶段性工作成果,继续从严从紧从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苏家屯区疫情防控封控区明细表》《苏家屯区疫情防控管控区明细表》(详见附件)所列区域的封控区、管控区继续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措施。除上述区域外,解除解放、中兴、民主三个街道全域及沈水街道孔雀城幸福社区、富民社区封闭静态管理,解除其他区域的参照防范区管理。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等有序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
2.公交、客运班线等公共交通继续暂停运营。
3.健身房、体育场馆、洗浴、桑拿、美容、美发、按摩、足疗、水疗、棋牌室、麻将馆、网吧、酒吧、迪吧、KTV、影剧院、剧本杀、密室逃脱等非生活必需的密闭场所和景区景点、商场、早夜市、农村大集等人群密集场所继续暂停开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继续暂停营业。暂不举办大型活动、会议、论坛、展会、宴会等群体性活动。如违反规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中小学校管理措施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执行,幼儿园、学生儿童托管机构、线下教育培训机构继续暂停服务。
5.养老、救助管理机构、监所继续实行封闭管理。
6.餐饮机构可恢复外卖服务,暂不开放堂食。
7.超市、生鲜超市、农贸市场实行限流50%开放;便利店、药店、小食品加工(熟食)店等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市场主体可恢复营业,要在入口处设置安全绳和安全桌,消费者不得进入营业场所。以上场所管理者、经营者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消费者必须严格检查防疫“四件套”(亮码、测温、佩戴口罩、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场所的经营者及管理、环卫、保洁、保安、市场监管等一线人员须规范佩戴口罩,每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发现违反防疫规定的立即关停。
8.继续加强城市社区小区、城中村、散体楼围合管理和村屯入口管理,严格落实亮码测温、佩戴口罩等措施,进出须凭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盛事通”App电子码通行证核酸检测灰码。
9.提倡人员非必要不跨区流动。
10.提倡人员非必要不离沈,非必要不得前往风险地区,特别是不前往14日内有新增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地区和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地区。确需前往的,要按照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55号)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审批和报备程序。离沈和返沈未履行报备程序,经排查发现后,实施集中隔离,费用自理。
11.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酒店、宾馆等住宿场所要履行主体责任,主动进行排查。对于14天内有重点关注、重点管控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沈人员,告知其来(返)沈前要主动报备。未报备的来沈人员,酒店、宾馆等住宿场所不予登记住宿;如酒店、宾馆等住宿场所不按规定要求住宿人员报备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2.开展重点区域核酸检测和常态化核酸检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设立便民核酸采样点,确保群众“应检尽检、愿检尽检”。严格落实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55号)中“落地即检”“24小时检测”和“48小时检测”有关要求。各行业、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加常态化核酸检测。
13.有序进行疫苗接种,特别是60岁以上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身体健康、患有慢性病但控制稳定且符合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条件的老年人,应尽早接种新冠疫苗,筑牢全民疫情防控屏障。
14.继续加强个人健康管理,履行个人义务。要自觉遵守防疫规定,少出门、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集。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减退等不适症状,立即到发热门诊就诊,避免自行购药或到诊所诊治。非必要不购买疫情发生地区的物品,严防疫情输入风险。在处理快递物品时,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对外包装进行消毒,在通风有阳光的地方静置一段时间后再拆包取用。
15.在遵守防疫政策、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平稳推进各类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严格审批并实施监管。
本通告自5月1日开始施行,后续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
苏家屯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30日
苏家屯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13号)
在全区居民的共同努力下,目前我区此轮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但奥密克戎变异株传染强度大、传播速度快、传播过程非常隐匿,社会面依然面临着严峻风险,绝不可掉以轻心,不能有丝毫懈怠,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为巩固来之不易的阶段性工作成果,继续从严从紧从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苏家屯区疫情防控封控区明细表》《苏家屯区疫情防控管控区明细表》(详见附件)所列区域的封控区、管控区继续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措施。除上述区域外,解除解放、中兴、民主三个街道全域及沈水街道孔雀城幸福社区、富民社区封闭静态管理,解除其他区域的参照防范区管理。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等有序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
2.公交、客运班线等公共交通继续暂停运营。
3.健身房、体育场馆、洗浴、桑拿、美容、美发、按摩、足疗、水疗、棋牌室、麻将馆、网吧、酒吧、迪吧、KTV、影剧院、剧本杀、密室逃脱等非生活必需的密闭场所和景区景点、商场、早夜市、农村大集等人群密集场所继续暂停开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继续暂停营业。暂不举办大型活动、会议、论坛、展会、宴会等群体性活动。如违反规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中小学校管理措施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执行,幼儿园、学生儿童托管机构、线下教育培训机构继续暂停服务。
5.养老、救助管理机构、监所继续实行封闭管理。
6.餐饮机构可恢复外卖服务,暂不开放堂食。
7.超市、生鲜超市、农贸市场实行限流50%开放;便利店、药店、小食品加工(熟食)店等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市场主体可恢复营业,要在入口处设置安全绳和安全桌,消费者不得进入营业场所。以上场所管理者、经营者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消费者必须严格检查防疫“四件套”(亮码、测温、佩戴口罩、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场所的经营者及管理、环卫、保洁、保安、市场监管等一线人员须规范佩戴口罩,每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发现违反防疫规定的立即关停。
8.继续加强城市社区小区、城中村、散体楼围合管理和村屯入口管理,严格落实亮码测温、佩戴口罩等措施,进出须凭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盛事通”App电子码通行证核酸检测灰码。
9.提倡人员非必要不跨区流动。
10.提倡人员非必要不离沈,非必要不得前往风险地区,特别是不前往14日内有新增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地区和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地区。确需前往的,要按照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55号)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审批和报备程序。离沈和返沈未履行报备程序,经排查发现后,实施集中隔离,费用自理。
11.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酒店、宾馆等住宿场所要履行主体责任,主动进行排查。对于14天内有重点关注、重点管控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沈人员,告知其来(返)沈前要主动报备。未报备的来沈人员,酒店、宾馆等住宿场所不予登记住宿;如酒店、宾馆等住宿场所不按规定要求住宿人员报备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2.开展重点区域核酸检测和常态化核酸检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设立便民核酸采样点,确保群众“应检尽检、愿检尽检”。严格落实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55号)中“落地即检”“24小时检测”和“48小时检测”有关要求。各行业、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加常态化核酸检测。
13.有序进行疫苗接种,特别是60岁以上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身体健康、患有慢性病但控制稳定且符合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条件的老年人,应尽早接种新冠疫苗,筑牢全民疫情防控屏障。
14.继续加强个人健康管理,履行个人义务。要自觉遵守防疫规定,少出门、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集。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减退等不适症状,立即到发热门诊就诊,避免自行购药或到诊所诊治。非必要不购买疫情发生地区的物品,严防疫情输入风险。在处理快递物品时,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对外包装进行消毒,在通风有阳光的地方静置一段时间后再拆包取用。
15.在遵守防疫政策、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平稳推进各类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严格审批并实施监管。
本通告自5月1日开始施行,后续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
苏家屯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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