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轨丈夫起诉离婚遭驳合理吗# #男子以妻子出轨生女诉离婚遭驳##妻子出轨生女案重审宣判#
妻子出轨生娃被判赔偿37万,离婚冷静期是最体面的离场方式吗?
大家还记得湖南醴陵“妻子出轨生女”的离婚案件吗?当时一经曝出,引发了很多网友的“围观”,一审驳回判决更是让人大跌眼镜,甚至引起了网友的口诛笔伐和实时对线,认为“判决滥用冷静期”、“这样判决毫无意义”等。近日,这个备受关注的离婚案重审一审宣判,离婚冷静期到底该如何冷静?法律界限在哪?面对婚内出轨,无过错方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妻子出轨生女”离婚案重审宣判

2021年3月3日,汤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醴陵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双方抚养的3岁多女儿汤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并非汤先生。
2021年4月27日,法院下发判决书显示,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原告不服予以上诉。
直至今年的5月12日,汤先生与付女士离婚案有了新进展。该案经醴陵市法院一审,株洲市中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醴陵市法院在3月18日下发了重审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准予双方离婚,付女士向汤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款330782.4元,并向汤先生支付子女抚育费、精神抚慰金、亲子鉴定费合计42521元。

付女士表示她对判决结果不服,以“重审一审判决将婚后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证据采信不当、事实认定不清”等为由,于4月15日提起了上诉。目前,她在等待二审开庭通知,案件正在审理中。

离婚冷静的内核是慎重裁判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裁判精神由来已久,虽然《民法典》中只规定了协议离婚冷静期,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其实都秉承着慎重裁判离婚的精神。甚至在不少法院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则,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第一次离婚都不判离。

离婚冷静期到底怎么个“冷静”法

(一)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是尊重离婚自由原则
离婚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不是限制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离婚两愿的前提下,给出适当的时间让其冷静思考,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

(二)严格意义上的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诉讼离婚

虽然上述案件的裁判中援引了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精神,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一般是针对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总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存在其他争议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需要向法院起诉请求裁判,由法院直接进行判决处理,作出裁定后就是生效的,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冷静期的适用。

(三)离婚冷静期的基本作用
基本作用是设置一个时间门槛,促使自愿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冷静思考,改变现行离婚基本上是“即申即离”,无法防止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的现状。只要期间适当,就不存在干涉当事人离婚自由的问题,有利于保持婚姻的稳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真实意愿
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是否真实,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结离婚登记程序。当事人冷静思考后,如果确系自愿离婚的,就继续进行离婚登记程序,办理出具离婚证,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提出撤回离婚申请,就否定了两愿离婚登记的要件,因而终结登记离婚的程序,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诉讼离婚。

(五)离婚冷静期精神出发点虽好但不能滥用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认和保障的应当是真实且非轻率的离婚自由。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助于确认离婚意思,减少轻率离婚,实现对秩序和公正的维护。
慎重裁判离婚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为了维系婚姻的稳定。但是,对于一些感情真的破裂的,尤其是家暴,虐待等情形,该判离婚还是要判。

面对出轨,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婚内出轨是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的行为,为保护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赋予了被出轨方这些权利:

(一)被出轨方有权索赔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与第三者同居、实施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物质损失一般指因过错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家暴受到伤害的医院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其中精神损失一般指过错行为造成的精神伤害在离婚是给予经济上的弥补,数额一般由法官按照受伤害的程度、情节及过错方的支付能力、主观恶性等因素确定。

(二)被出轨方可以多分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协议处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可追回出轨方赠与第三者的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若出轨方偷偷背着配偶赠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财物,未经配偶同意,该赠与属于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而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可认定为无效,因此配偶有权追回。

离婚是个断舍离的过程,虽然注定分道扬镳但也尽量要好聚好散,“冷静”处理最后的一段夫妻关系未尝不是给予互相最后的“体面”。

#妻子出轨丈夫起诉离婚遭驳合理吗# #男子以妻子出轨生女诉离婚遭驳##妻子出轨生女案重审宣判#
妻子出轨生娃被判赔偿37万,离婚冷静期是最体面的离场方式吗?
大家还记得湖南醴陵“妻子出轨生女”的离婚案件吗?当时一经曝出,引发了很多网友的“围观”,一审驳回判决更是让人大跌眼镜,甚至引起了网友的口诛笔伐和实时对线,认为“判决滥用冷静期”、“这样判决毫无意义”等。近日,这个备受关注的离婚案重审一审宣判,离婚冷静期到底该如何冷静?法律界限在哪?面对婚内出轨,无过错方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妻子出轨生女”离婚案重审宣判

2021年3月3日,汤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醴陵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双方抚养的3岁多女儿汤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并非汤先生。
2021年4月27日,法院下发判决书显示,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原告不服予以上诉。
直至今年的5月12日,汤先生与付女士离婚案有了新进展。该案经醴陵市法院一审,株洲市中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醴陵市法院在3月18日下发了重审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准予双方离婚,付女士向汤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款330782.4元,并向汤先生支付子女抚育费、精神抚慰金、亲子鉴定费合计42521元。

付女士表示她对判决结果不服,以“重审一审判决将婚后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证据采信不当、事实认定不清”等为由,于4月15日提起了上诉。目前,她在等待二审开庭通知,案件正在审理中。

离婚冷静的内核是慎重裁判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裁判精神由来已久,虽然《民法典》中只规定了协议离婚冷静期,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其实都秉承着慎重裁判离婚的精神。甚至在不少法院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则,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第一次离婚都不判离。

离婚冷静期到底怎么个“冷静”法

(一)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是尊重离婚自由原则
离婚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不是限制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离婚两愿的前提下,给出适当的时间让其冷静思考,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

(二)严格意义上的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诉讼离婚

虽然上述案件的裁判中援引了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精神,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一般是针对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总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存在其他争议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需要向法院起诉请求裁判,由法院直接进行判决处理,作出裁定后就是生效的,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冷静期的适用。

(三)离婚冷静期的基本作用
基本作用是设置一个时间门槛,促使自愿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冷静思考,改变现行离婚基本上是“即申即离”,无法防止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的现状。只要期间适当,就不存在干涉当事人离婚自由的问题,有利于保持婚姻的稳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真实意愿
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是否真实,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结离婚登记程序。当事人冷静思考后,如果确系自愿离婚的,就继续进行离婚登记程序,办理出具离婚证,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提出撤回离婚申请,就否定了两愿离婚登记的要件,因而终结登记离婚的程序,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诉讼离婚。

(五)离婚冷静期精神出发点虽好但不能滥用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认和保障的应当是真实且非轻率的离婚自由。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助于确认离婚意思,减少轻率离婚,实现对秩序和公正的维护。
慎重裁判离婚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为了维系婚姻的稳定。但是,对于一些感情真的破裂的,尤其是家暴,虐待等情形,该判离婚还是要判。

面对出轨,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婚内出轨是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的行为,为保护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赋予了被出轨方这些权利:

(一)被出轨方有权索赔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与第三者同居、实施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物质损失一般指因过错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家暴受到伤害的医院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其中精神损失一般指过错行为造成的精神伤害在离婚是给予经济上的弥补,数额一般由法官按照受伤害的程度、情节及过错方的支付能力、主观恶性等因素确定。

(二)被出轨方可以多分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协议处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可追回出轨方赠与第三者的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若出轨方偷偷背着配偶赠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财物,未经配偶同意,该赠与属于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而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可认定为无效,因此配偶有权追回。

离婚是个断舍离的过程,虽然注定分道扬镳但也尽量要好聚好散,“冷静”处理最后的一段夫妻关系未尝不是给予互相最后的“体面”。

所谓小乘、
大乘、
唯识家、
中观家说了千言万语,

说过来,
说过去,

横说、
竖说,

总之说的就是这个
‘ 缘起论 ’。

譬如什么叫无明,
先是简单的说,
无明就是认为事事物物都有个实在的东西,

然后就进行分析,
从这方面来说,
认为有个实在的东西就是人我;

从另一方面说,
认为有个实在的东西就是法我。

又人我就是烦恼障,
法我就是所知障,

然后将这两个东西拿缘起的道理一看,
没有自性 ──
‘ 空 ’。

只要这两个东西一空,
就可以断惑证真到最后成就佛果。

可是佛圆寂后,
各家各派演为无穷无尽的说法,

若把它收拢起来从本质上一看呢,
确实非常简单。

请问除了从缘起上指出自性空,
指出心识的作用而外,

究竟还有什么道理?

而这个道理早在释迦牟尼佛所说的十二缘起之中就指出;

它不就是把这个道理加以扩充就是大乘中观派和唯识派。

小乘呢,
遗憾的是只把缘起的道理仅仅限于观察人生上面,

大乘呢,
它只是大踏了一步,
认为一切都是这个道理。

扩大此有彼有的相依相存所以无自性的道理,
这就是所谓的中观学派,

扩大无明爱取的业感缘起成立万法唯识,
这也就是所谓的唯识学派,

归根结底,
都是为了破除执有实体之物的错误的认识。

因为人们的认识自发性地总认为离开我们认识作用从外,

另外有个什么客观的实体存在,
这样一来就产生能所对立,

产生了人我执和法我执,
颠倒流浪于生死苦海之中。

佛就是看透了这一点而获得开悟,
由此所说的法无非针对这个实执,
彻底根绝,
以求得生命的解放。

此后大小乘的各色理论无非是把释迦牟尼佛原来的那些东西从不同的角度给以扩大和发挥。

照这样说法,
是否佛教就没有发展创新了呢?

是的,
在教言教,
既然承认了佛是觉悟最后的真理者,

应当强调,
在佛教里头,
只有发挥而已。

决没有任何超过释迦牟尼所见真理的新的发展。

涅磐寂静是最后的境界,
不能说比涅槃还有什么高的发展。

要是还有新的发展,
那就不能叫做最后,

既然是最后,
就不应该再有新的发展。

假使说释迦牟尼佛所证得的无上真理还有发展的话,
那不知道其他的人是怎么想的,
要是我就不皈依释迦牟尼佛。

反之,
如果说释迎牟尼佛的道理还有发展,
那这人就不是真正的佛教徒。

因为作为一个佛教徒。

还把自己的教主提到有发展的观念上看,
等于说释迦并没有见到绝对真理,

他还在前进中,
那实在是太可笑了。

说‘ 发挥 ’
是可以的;

因为真理的宣说是应当因人因地而采取不同方式的;

正因为承认了释迦已证得了最后的真理,

所以才称他为
‘ 释尊 ’、
‘ 两足尊 ’、
‘ 天人师 ’、
‘ 如来 ’,

所以才称他为众生的依估啊!
 

因为时间、
空间以及对机的不同,

讲法的方式,
也非固定。

对可以接受小乘法的就给讲小乘法,
对能接受大乘法的,
佛就给讲大乘法;

对可以接受显教的就给讲显教,
对能接受密教的就给讲密教。

随机而用,
对症下药,

都无非让众生随类得解,
各受其益。

所以佛法是立足于与现实生活相适应,
法无定法,
惟变是适,

但是佛法的根本道理,
那是不能随便更动的,

这一点特别是对于出家的同学要有确切的认识,
因为究竟的真理是不可变的。

就以
‘ 三法印 ’来说吧,
‘ 诸行无常 ’,
过去现在将来无不如此。

这种道理谁能把它推翻?

‘ 诸法无我 ’
谓一切法都是依藉种种的因素和条件所构成的,

过去、
现在、
未来的一切法绝无例外,

这个道理能变吗?

正因为它是始终不变的究竟道理,
才叫它做
‘ 法印 ’。

既然我们从上面两个法印看出真理的不变性,
而涅槃寂静正是这两种法印的显现。

它虽然不是普通的境界,
也不是因为我们可以想像得到的,

但是不能说这种境界没有,
这是释迦牟尼佛已为我们做了担保的。

可见三法印都是如此不易驳倒,
更何况谈到宇宙的最后真理,

还要想有什么新的发展,
这是不通的,
除非承认佛所见到的未必是最后的真理,

否则,
佛既见到最后的真理了,
就不能说还是在发展中了。

要想学禅宗,
也是非肯定这一点不可的。
 

让我再重覆一下,
就是以后的佛教各派无论是小乘,
还是大乘,

乃至中观、
唯识、
天台、
华严等等,

它们尽管从形式上来说,
当然比原始佛教要扩大得多,

不过要追根究底,
都是把释迦牟尼佛的说法本义加以发挥而已。

因为这个道理就是那么个道理,
佛自己也曾经这样说过嘛,

‘ 佛未出世,
法尔如是,
佛不出世,
法亦如是。’

如如不动,
非时空架构所能范围。

不变异尚且没有,

何得有变异呢?
 

以上说明,
佛教各教理的立宗辨义,

虽有大、小、显、密、中观、唯识、天台、华严等等的不同,

但已尽括于原始佛教教义中,
发挥则有之,

随时空形势的不同,
门庭施设,
详略轻重,
随机应变则有之。

但基本道理则古如是、
今如是、
未来如是。

又必须认识到原始佛教惟出于释迦牟尼一悟,
而此一悟,

释迦牟尼首先即宣布为
‘ 我法妙难思 ’,

那么,
他所宣布的
‘ 四谛 ’、
‘ 十二因缘 ’等等,

并不难思,
可知他的说法,
也只是以
‘ 不难思 ’而藉以说明其
‘ 妙难思 ’的东西于万一,

绝非文字语言所能尽情表达的,
表达出来的种种只是俗谛而已。
 

现在我给大家讲一段
‘ 拈花公案 ’。

这是禅宗的人经常喜欢说的,
并且这个公案也成为了我们中华民族的艺术语言。

特别是作诗填词的人每每喜欢借来增加他们作品的美的感染力。

据说当时释迦牟尼佛在灵山集会,
当人天百万众前,
大梵天王供养金毕钵罗花请为大众说法。

释迎牟尼佛在座上默然拈花示众。

大家莫名其妙,
唯有迦叶尊者在下面破颜微笑。

于是佛就对大众说 :

‘ 吾有正法眼藏,
涅磐妙心,
实相无相,
微妙法门,
不立文字,
教外别传,
付嘱摩诃迦叶。’

此中
‘ 正法眼 ’ 是说今天所提示的是正法中的
‘ 眼 ’,

我们知道,
眼睛在人身上是非常重要的。

东晋时代有个著名的画家顾恺之,
他善于画像,
据说他画人每每不画眼睛,

人间其故,
他说因为一个人的精神面貌全表现于眼睛上,
不能轻易点出的,

还有说一位画家画龙的故事,
说他画了龙没有点眼睛,

有人请点一点看,
他就举笔点了两条龙的眼睛,
结果两条龙就破壁而飞。

从这两个小故事里可见眼睛的重要性。

以此来比喻佛法,
佛法如身,
也应当有
‘ 眼 ’。

佛法的正法眼是什么呢?

我认为就是
‘ 涅磐妙心 ’。

什么叫涅磐妙心呢?

即亲证法空寂灭的心。

一般讲,
凡夫的心是证不到涅磐的。

只有此心入微 ──
成为无分别智才能证得涅磐。

老实说,
所谓涅磐就是这个妙心。

如果说以妙心证涅磐,
这个说法有把本体打作两截之嫌。

应当是从这一方面来说就是
‘ 涅槃 ’,

从那一方面来说就是
‘ 妙心 ’。


‘ 心 ’字之前加个
‘ 妙 ’字,
‘ 妙 ’即涅槃。

‘ 实相无相 ’,

什么是实相呢?

就是诸法的本来面目。

我们之所以成为颠倒众生,
就是因为没有证到诸法实相。

但是这实相非文字语言所能表达,
所以实相只能是无相之谓也,
它非指世间上庸俗的有无之无,

这个无相的意思就是说,
假使你要从世间上任何的比喻,

任何的说法,
都不能把实相问题说清楚,
故强名无相,

但是你不要把实相当成什么都没有了,
实相是有的,

只是你想要以你现在的语言思想来把它描绘出来就成为没有,

而也是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说这个法实在是太微妙了,

故说为
‘ 微妙法门,
不立文字 ’。

‘ 教外别传 ’
就是说教外直接传授的东西,

以心传心,
传授给摩诃迦叶。

但是佛仅是把花拈了一下,
并没有说话的呀!

这究竟传授给迦叶的是什么呢?

而这里很奇怪的是,
旁人都不懂得,

只有迦叶一人懂得,
并且以破颜一笑作表示,

也同样没有说话,
所以这叫
‘ 拈花公案 ’。
 

在这个公案中讲的人就是这么讲,
讲而无讲,

受的人就是这么受,
受而无受。

中间根本不需通过任何语言文字,
只是一拈一笑,
彼此之间心心相印,
此时此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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