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身边事# 【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电信网络安全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电信配套设施,以及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电信设施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电信设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第四条 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破除垄断、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发展的相关政策,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电信设施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农业农村、水利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电信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制度,履行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职责,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接受社会监督。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大电信设施建设投入,扩大网络覆盖范围,提升网络速率,提高电信服务质量,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电信管理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普及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电磁辐射等方面的知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要求、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电信设施专项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络。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在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方案审查前,书面通知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确定电信管线及配套设施位置预留等事宜。
第十二条 符合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电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航道、水库、桥梁、涵道、城市道路,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城市绿化带、森林公园等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充分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管线与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设施交叉穿越或者平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既有管线安全。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和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以直接或者变相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分摊费等方式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前款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非法阻止或者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第十四条 建筑物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在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所属建筑物上。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建设电信设施应当符合建筑物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所属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在满足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免费开放,并提供接入条件和场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与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协商一致,并支付使用费用。
第十七条 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交接箱(间)等电信设施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电信线路具备入地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建设架空电信线路,既有架空线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随城市发展逐步入地。
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应当与当地城乡风貌、建筑风格、自然环境相协调,采用景观化、隐蔽化建设方案。
第十九条 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基站建设完成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电磁辐射环境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电信设施电磁辐射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电磁辐射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电信业务经营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建立电信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开展共建共享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市政、交通运输、电力、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符合共建共享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与电信设施共建共享。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妨碍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
(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
(三)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施工现场的电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标准和本省实际,划定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健全电信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制度,及时清理废旧设施;
(二)健全电信设施安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制度,落实电信设施的安全等级定级和安全保护评估;
(三)制定电信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四)加强对公用电话终端等电信设施的维护,保障应急通信的需要;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其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修建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标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与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联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划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挖沟、取土、建造房屋、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在标明埋有地下管道、光缆电缆等标志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
(四)擅自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保护标志;
(五)其他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既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造成电信设施损坏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维护抢修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设施,可能影响电信设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告知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并采取措施确保电信设施安全。
第二十七条 改动、迁移或者拆除电信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电信网络畅通。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使用他人电信设施的,应当征得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破坏他人电信设施。
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施工人员进入他人场所,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维护的,场所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第三十条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备、器材的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人及出售物品、交运人及交运物品的相关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备、器材的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侵占、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线索,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协调机制,保障电信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活动进行检查,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加强电信设施建设、改善网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在应急抢险救灾中,供电企业应当保障电信设施供电,为通信畅通提供电力保障。
电信设施采用转供电方式的,除规定的损耗费用外,转供电单位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破坏电信设施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信设备:包括基站、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系统、有线接入设备、公用电话终端、路由器、交换机、无线电导航设备、卫星定位设备,以及数据中心和提供智能计算、云计算、边缘计算、区块链、网络存储及应用的高性能计算机、服务器等物理设施;

详见:https://t.cn/A6SAj1Jm

(来源:甘肃人大)

#文明长春# #长春文明眼# 【“长春文明眼”网上监督平台第五十八期: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常态长效 清理非法广告 让城市换新颜】为推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更加符合基层实际,更好地服务群众生产生活,2021年6月1日,长春市正式开通“长春文明眼”网上监督平台,对不文明、不诚信、不道德行为进行监督曝光。平台开通后,市民朋友们纷纷向平台反映身边的不文明现象,有关部门也在积极处理。

  长春晚报全媒体记者发现,在我们身边除了不文明现象,更多的是文明的现象,我们生活的城市在慢慢变好,居民的素质也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市民在“长春文明眼”网上监督平台上面为文明现象点赞。

  近日,有市民向“长春文明眼”网上监督平台反映,他所在的小区出现了很多非法广告,7月21日,记者了解到,市民反映的这些非法广告已经被清理完毕。据悉,我市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在一直在为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常态长效而努力着,整治非法广告正是他们日常工作重点之一。

  市民
  “处置完别提多干净了”

  非法广告不仅影响城市环境,是城市市容管理的难点,还为市民们带来许多烦恼。

  “处置完别提多干净了!”市民刘女士高兴地说。7月21日,记者来到绿园区皓月大路附近小区内居民楼进行踏查。面对整洁不少的居民楼体和单元门栋,居民幸福感满满。

  记者通过走访发现,附近小区多为开放式小区,也因此使它成为非法广告聚集地。走进小区可以看到单元楼外侧均设有广告张贴栏,上面贴着各种房屋出租、出售信息、招聘广告以及通下水、开锁、安装纱窗的广告信息。张贴栏上醒目第标着“重拳打击乱贴乱喷非法广告行为,违者停机并处罚款5000元”的字样。在走访过程中,记者看到楼体外侧有被粉刷、清理的痕迹,且清理过后的墙面几乎看不到张贴、喷刷的非法广告。

  随后,记者在各区域内随机进行了走访踏查,在走访过程中看到,不少楼栋内的墙面、楼体斜面等位置都有被清理过的痕迹,虽然楼内设施老旧,但被清理粉刷过后焕然一新。记者还发现有的住户在自家门口旁放置了广告投放纸袋或设置了广告张贴板,上面写着“请在此处贴广告”的字样。有居民告诉记者,在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对楼道内的非法广告清理过后,目前楼道内环境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城管部门
  建立长效机制 分策治理

  记者从绿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了解到,非法广告一般张贴在小区单元楼栋内以及一些公共区域,如线杆、线柱、花坛、方砖等。为了有效治理非法广告,绿园区城管局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措施。

  “为了从根本上遏制非法广告,区城管局配合各街道城管执法中队以及各小区物业加强日常巡查,对非法广告泛滥的街区和点位进行重点巡视,发现非法广告后由各街道聘请第三方公司在清理的同时进行取证,上报给区城管局立案处罚,然后由第三方公司进行清理。”绿园区城管局市容科科长张晓晴说,“为了建立非法广告遏制的长效机制,打通了由基层执勤人员至市区城管执法局的工作路径,确保基层街道及时发现和上报、执法中队认真清除和汇总、区城管局完善审核,最终落实相应的处罚决定。同时,各中队分别在辖区内街道社区显眼位置张贴了非法广告举报电话以及宣传标语,鼓励广大市民参与到非法广告现象的发现和举报过程中。”

  据了解,对于张贴非法广告人员,情节较轻的城管局采取批评教育,并责令张贴人自行清理、恢复原状等,从思想和行动两方面责令其改正后,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并在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要求其做出承诺不再违反。对于屡教不改的非法广告张贴个人以及组织,首先采取的是电话警告以及当面警告,在3个工作日内如果非法广告张贴人没有做出相应改正,则会采取强制手段对非法广告电话号码进行停机处理。对于情节严重者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所张贴广告并处罚金。

  整治
  治理非法广告 需共同努力

  记者了解到,从年初至今,绿园区城管局组织下辖街道城管中队,清理非法广告40500处,上报停机处理419处。同时加大了宣传力度,宣传非法广告造成的危害。

  “居民对于相关工作的理解程度更高了,也更加支持我们的工作。在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张贴人出于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犯下错误,本着以人为本、人文管理的出发点,我们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这一部分张贴人不仅自身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并且成为了反对非法广告胡乱张贴的宣传者。”张晓晴说。下一步绿园区城管局将协同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求在合理的位置增设一些广告栏、宣传栏,以缓解非法广告乱贴乱画的压力,也方便市民的生活需求。“随着我们的日常巡视监管范围的扩大、巡查工作的逐步深入、惩处力度加大,我们将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力争得到更多市民的支持和理解,使非法广告张贴问题整体情况向好发展,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使非法广告张贴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市文明委全会要求,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态长效,深化服务群众,市城市管理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创城期间非法广告治理工作,并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城期间非法小广告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整治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竭力为广大市民打造整洁清爽的宜居环境。

  @ 你

  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不文明现象(行为),可通过“文明眼”进行反映,如果遇见文明现象(行为),也可通过“文明眼”进行表扬。

  征集内容:

  凡长春市区内(不包括榆树、农安、德惠、公主岭)涉及到的不文明现象(行为)都可以报料。同时,如果身边有文明现象(行为)也可以进行报料。

  参与方式:

  市民发现不文明现象(行为)/文明现象(行为)后,拍下图片或视频,标明所在城区和详细地点,附上100字左右的文字说明、姓名和电话号码(方便工作人员核实解决),上传到微信公众号或者邮箱即可。

【本轮疫情上海已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443件,移送警方3件】
微信公众号“上海市场监管”:本轮疫情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动态调整价格监管重点,通过现场检查、线上监测、投诉举报等各种渠道,时刻关注市民反映的突出问题,从快从重从严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三类违法行为。截至5月2日,共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443件,移送公安部门3件。

最高进销差价率达486.8%。查办的443件案件中,哄抬价格类行为占比15.7%。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利用供需失衡的状况,在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抬高对外销售价格,使进销差价率高于规定的最高进销差价率,扰乱市场秩序。在市场监管部门查获的案件中,不少经营者进销差价率超过100%,最高甚至达到了486.8%。上海华仟大药房有公司在进货成本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名德75%酒精消毒液(净含量500ml)”,进价6.8元,售价39.9元,进销差价率达486.8%,高于规定的最高进销差价率。同时,也查获个别经营者通过抬高配送服务费用,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案件。上海金大碗餐饮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收取高额配送费、赚取不正当收入,除被顶格罚款外,因为主观故意、情节恶劣被责令停业整顿。

诱导消费从重处以40万罚款。截至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价格欺诈类案件共17件,占总案件数量的4.2%。有少数经营者通过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使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为价格误导,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文字、图片等标价,诱使消费者交易。3月29日,上海菇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价目表标示“供港+蔬菜品名”等与实际不符,欺骗消费者,构成价格欺诈,被从重处以40万罚款。4月以来,网络平台内商户、社区团购相关经营者中,存在短斤缺两,实际提供商品重量少于向消费者公示的重量,重量与价格不符等问题。其中,小商户占比较多,问题相对突出。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件占比超八成。疫情期间,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收集、整理、甄别违法线索,持续发掘案源,查办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件共322件。如销售团购套餐,只有套餐总价、没有套餐内所含商品的具体的品名、规格等信息。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趋好,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开展价格监管不放松,对监管中发现的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坚持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案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晓东肉品店价格欺诈案

市局执法总队根据线索反映,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使用“上农批品牌肉专卖”店铺名称开展经营,并对若干猪肉产品的品名标示含有“土猪”等内容。当事人无法证明所售猪肉产品与“土猪”有关联,且“上农批”系“上海农产品批发市场”简称,自3月28日后当事人实际采购的猪肉并非来自上农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5月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其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案例二: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亚涛水产店哄抬鸡蛋等商品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某电商平台入驻商户高价销售鸡蛋、老母鸡、三黄鸡等民生商品。当日,市局执法总队立即会同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和长宁分局对这一线索开展持续调查,历经三天辗转浦东香山集贸市场、金浜村、上钢集贸市场、周边商超及集贸市场等多地,查实了相关事实。

经查,当事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亚涛水产店于今年4月15日-21日期间,从路边摊贩处购入鸡蛋、老母鸡、三黄鸡等商品后,在外卖平台上以29.56元/盒(每盒8枚)、118元/只及98.78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经走访调查,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4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将多收取的5648.50元退还给消费者,并处罚款28242.51元。目前当事人已完成大部分多收价款的清退。

案例三:上海聚雪餐饮有限公司哄抬牛奶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聚雪餐饮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哄抬牛奶价格。经查,当事人在相关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26元/盒的价格购进光明优倍牛奶(950ML),并通过网络平台以55元/盒的标价销售,进销差价率101.69%,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多收价款783.51元,并处罚款3917.55元。

案例四:上海市长宁区吴贝庆水果店哄抬蔬菜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市长宁区吴贝庆水果店高价售卖蔬菜。经查,当事人以每斤6.07元的价格购进大白菜,在外卖平台上以每一包5斤58元的价格(折合每斤11.6元)对外销售,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5月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将多收取的330.78元退还给消费者,并处罚款1653.9元。

案例五:上海市静安区万小小百货店哄抬消毒酒精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市静安区万小小百货店销售的“海氏海诺酒精喷雾[100ml]75度消毒液”价格偏高。经查,当事人购入海氏海诺酒精喷雾[100ml]75度消毒液进价为7元/瓶,随后在网络平台以19.9元/瓶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184.28%,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六:上海臻毅食品商行哄抬蔬菜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某联华超市高价销售蔬菜等商品。经查,发现上海臻毅食品商行系上海联华超市加盟商,其销售的土豆价格5.8元/斤进销差价率93.33%、西红柿价格12.8元/斤进销差价率75.58%、洋葱价格5.8元/斤进销差价率98.63%、白菜价格6.9元/斤进销差价率97.14%、黄瓜价格9.8元/斤进销差价率65.82%,上述几款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七:上海易万单食品店哄抬鸡蛋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位于浦东新区云山路的上海易万单食品店在外卖平台上高价销售鸡蛋。经查,当事人以88元销售“鲜生鸡蛋草鸡蛋30个/份”,进销差价率达122.93%,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八:上海市金山区李旦食品店销售蔬菜等商品不明码标价案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举报,称某微信社区团购销售的蔬菜禽肉产品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团购发起人上海市金山区李旦食品店进行调查。经查,该店在微信平台上开设“生活物资配送1群”用于社区团购,在群内发布的蔬菜、鸡蛋、肉类等货物清单上并未标示相关商品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上海市崇明县新玲水果经营部销售番茄等蔬果不明码标价案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近日通过对辖区内社区团购群的排摸,根据团购群里的实时信息,对上海市崇明县新玲水果经营部开始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经营的番茄、苹果、西瓜和芒果未公示价格信息。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上海联华永昌超市有限公司白玉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榨菜案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收到市民举报,反映上海联华永昌超市有限公司白玉店销售的榨菜实际售价与标价不符。经查,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以标价4.4元/袋的价格销售乌江牌全型榨菜块(300克/袋),实际却以5.8元/袋进行结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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