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Research咨询##精密链带输送机行业研究报告#
2021-2027中国精密链带输送机市场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报告篇幅】:108
【报告图表数】:150
【报告出版时间】:2021年5月
【报告出版机构】:恒州博智(QYR)机械及设备研究中心
全球精密链带输送机的主要生产商包括DESTACO(Dover Corporation)、 CDS(Bettinelli)和ITALPLANT srl,这三家公司占全球精密链带输送机比例的75%。目前北美是最大的精密链带输送机的销售市场,占到全球比重的40%,再者是欧洲和亚太地区。
2020年中国精密链带输送机市场规模达到了XX亿元,预计2027年可以达到XX亿元,未来几年年复合增长率(CAGR)为XX% (2021-2027)。
本报告研究中国市场精密链带输送机的生产、消费及进出口情况,重点关注在中国市场扮演重要角色的全球及本土精密链带输送机生产商,呈现这些厂商在中国市场的精密链带输送机销量、收入、价格、毛利率、市场份额等关键指标。本文也同时研究中国本土生产企业的精密链带输送机产能、销量、收入及市场份额。此外,针对精密链带输送机产品本身的细分增长情况,如不同精密链带输送机产品类型、价格、销量、收入,不同应用精密链带输送机的市场销量等,本文也做了深入分析。历史数据为2016至2021年,预测数据为2021至2027年。
主要厂商包括:
DESTACO(Dover Corporation)
CDS(Bettinelli)
ITALPLANT srl
Cyclo Index (Leggett & Platt)
Sankyo Automation
Motion Index Drives
Stelron Components
按照不同产品类型,包括如下几个类别:
旋转式输送机
Over-Unde输送机
按照不同应用,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工业领域
消费品
其他领域
国内重点关注如下几个地区:
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
华中地区
华北地区
西南地区
东北及西北地区
本文正文共10章,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第1章:报告统计范围、产品细分及中国总体规模(销量、销售收入等数据,2016-2027年);
第2章:中国市场精密链带输送机主要厂商(品牌)竞争分析,主要包括精密链带输送机销量、收入、市场份额、价格、产地及行业集中度分析;
第3章:中国精密链带输送机主要地区销量分析,包括消量及份额等;
第4章:中国市场精密链带输送机主要厂商(品牌)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公司简介、精密链带输送机产品型号、销量、价格、收入及最新动态等;
第5章:中国不同类型精密链带输送机销量、收入、价格及份额等;
第6章:中国不同应用精密链带输送机销量、收入、价格及份额等;
第7章: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第8章:供应链分析;
第9章:报告结论。
详细内容请参考恒州博智(QYResearch)完整版本报告,索取报告样本联系发布者。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报告来源:https://t.cn/A6LjQAg9
QYResearch在化学、能源、汽车、医疗、大型机械设备、耐用消费品、农业、化妆品、电子、建筑、食品、服务业等研究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市场调查报告、市场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IPO咨询、商业计划书等服务,尤其是化工和机械领域构筑了为客户解决统计局、海关、协会等官方单位无法统计到的细分产品数据;更多行业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QYResearch
2021-2027中国精密链带输送机市场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报告篇幅】:108
【报告图表数】:150
【报告出版时间】:2021年5月
【报告出版机构】:恒州博智(QYR)机械及设备研究中心
全球精密链带输送机的主要生产商包括DESTACO(Dover Corporation)、 CDS(Bettinelli)和ITALPLANT srl,这三家公司占全球精密链带输送机比例的75%。目前北美是最大的精密链带输送机的销售市场,占到全球比重的40%,再者是欧洲和亚太地区。
2020年中国精密链带输送机市场规模达到了XX亿元,预计2027年可以达到XX亿元,未来几年年复合增长率(CAGR)为XX% (2021-2027)。
本报告研究中国市场精密链带输送机的生产、消费及进出口情况,重点关注在中国市场扮演重要角色的全球及本土精密链带输送机生产商,呈现这些厂商在中国市场的精密链带输送机销量、收入、价格、毛利率、市场份额等关键指标。本文也同时研究中国本土生产企业的精密链带输送机产能、销量、收入及市场份额。此外,针对精密链带输送机产品本身的细分增长情况,如不同精密链带输送机产品类型、价格、销量、收入,不同应用精密链带输送机的市场销量等,本文也做了深入分析。历史数据为2016至2021年,预测数据为2021至2027年。
主要厂商包括:
DESTACO(Dover Corporation)
CDS(Bettinelli)
ITALPLANT srl
Cyclo Index (Leggett & Platt)
Sankyo Automation
Motion Index Drives
Stelron Components
按照不同产品类型,包括如下几个类别:
旋转式输送机
Over-Unde输送机
按照不同应用,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工业领域
消费品
其他领域
国内重点关注如下几个地区:
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
华中地区
华北地区
西南地区
东北及西北地区
本文正文共10章,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第1章:报告统计范围、产品细分及中国总体规模(销量、销售收入等数据,2016-2027年);
第2章:中国市场精密链带输送机主要厂商(品牌)竞争分析,主要包括精密链带输送机销量、收入、市场份额、价格、产地及行业集中度分析;
第3章:中国精密链带输送机主要地区销量分析,包括消量及份额等;
第4章:中国市场精密链带输送机主要厂商(品牌)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公司简介、精密链带输送机产品型号、销量、价格、收入及最新动态等;
第5章:中国不同类型精密链带输送机销量、收入、价格及份额等;
第6章:中国不同应用精密链带输送机销量、收入、价格及份额等;
第7章: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第8章:供应链分析;
第9章:报告结论。
详细内容请参考恒州博智(QYResearch)完整版本报告,索取报告样本联系发布者。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报告来源:https://t.cn/A6LjQAg9
QYResearch在化学、能源、汽车、医疗、大型机械设备、耐用消费品、农业、化妆品、电子、建筑、食品、服务业等研究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市场调查报告、市场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IPO咨询、商业计划书等服务,尤其是化工和机械领域构筑了为客户解决统计局、海关、协会等官方单位无法统计到的细分产品数据;更多行业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QYResearch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最新
(2001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根据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9年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
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省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省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第八条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第九条省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省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与我省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我省与省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省科技奖除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以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省科技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
第三章 省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
(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推荐组织和个人限额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在安徽日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省科技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的重大科技成就奖由省长签署。
第十八条省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
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省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与省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6年2日3日发布的《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1993年9月14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1997年8月19日发布的《安徽省农村科技奖励办法》、《安徽省自然科学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https://t.cn/z8LrMxv
(2001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根据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9年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
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省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省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第八条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第九条省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省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与我省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我省与省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省科技奖除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以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省科技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
第三章 省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
(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推荐组织和个人限额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在安徽日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省科技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的重大科技成就奖由省长签署。
第十八条省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
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省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与省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6年2日3日发布的《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1993年9月14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1997年8月19日发布的《安徽省农村科技奖励办法》、《安徽省自然科学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https://t.cn/z8LrMxv
#仁寿身边事儿# 【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集仁寿县营商环境监测点和观察员的公告】为进一步找准我县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问题和短板,拓宽营商环境监督渠道,持续推动我县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提升,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聘营商环境监测点和营商环境观察员。
一、选聘范围
营商环境监测点:本县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等。
营商环境观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代表、法律执业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主体代表等。
营商环境监测点负责人可同时聘请为营商环境观察员。
二、选聘条件
(一)营商环境监测点条件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依法经营;
2.遵守社会公德,严守企业信誉,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和公众形象;
3.在生产经营规模、产品服务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有较强的代表性;
4.愿意被聘为营商环境监测点并积极履行相关职责。
(二)营商环境观察员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组织领导;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客观公正,无不良社会记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
3.愿意履行观察员职责,有较强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发表意见;
4.熟悉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5.身体健康,有参加相关监督评测活动的时间。
三、选聘程序及管理办法
(一)采取企业、个人自主申报和县级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监测点、观察员经资格审核和相关培训后,由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牌匾、观察员证,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二)营商环境监测点、观察员资格有效期为2年,对能够完成监测任务的监测点、胜任监督评测工作的观察员予以续聘。
(三)营商环境监测点因各种原因不复存在的,其营商环境监测点及该主体的观察员资格自动失效。
(四)观察员在聘任期内如发生违法、渎职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予以解聘。
四、工作职责
(一)营商环境监测点职责
1.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到各营商环境监测点走访、座谈,听取监测点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相关企业在投资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意见、建议和诉求。
2.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点问题,收集先进地区出台的改善营商环境新举措并向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工作建议。
3.积极参加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调查测评活动,客观公正地提出监督测评意见和建议。如收集到有关单位或公职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问题,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移送处理。
4.积极主动宣传我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自觉维护仁寿县营商环境。
(二)营商环境观察员职责
1.到企业开展访谈和调研,将收集的有关营商环境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向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2.积极向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合理化建议。
3.配合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调查问卷工作,客观公正填写营商环境调查问卷,按时提交。
4.积极主动宣传我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自觉维护仁寿县营商环境。
五、报名流程
(一)企业或个人在仁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仁寿县营商环境监测点申报表》或《仁寿县营商环境观察员申报表》,如实、准确填写各项内容后,请将表格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052170347@qq.com(表格文件和邮件命名为“单位名称+营商环境监测点申报表”或“姓名+营商环境观察员申报表”),或将表格纸质档寄(送)至仁寿县市民服务中心5楼522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股(仁寿县怀仁街道仁寿大道二段47号),报名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
(二)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选聘名单,选聘名单将在仁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选聘的营商环境监测点由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牌匾;选聘的营商环境观察员经培训后,由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聘书。
(四)仁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地址(https://t.cn/zO1fqhE),联系电话:028—36275133。
附件:1.仁寿县营商环境监测点申报表
2.仁寿县营商环境观察员申报表
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仁寿县行政审批局代章)
2021年9月1日
一、选聘范围
营商环境监测点:本县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等。
营商环境观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代表、法律执业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主体代表等。
营商环境监测点负责人可同时聘请为营商环境观察员。
二、选聘条件
(一)营商环境监测点条件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依法经营;
2.遵守社会公德,严守企业信誉,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和公众形象;
3.在生产经营规模、产品服务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有较强的代表性;
4.愿意被聘为营商环境监测点并积极履行相关职责。
(二)营商环境观察员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组织领导;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客观公正,无不良社会记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
3.愿意履行观察员职责,有较强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发表意见;
4.熟悉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5.身体健康,有参加相关监督评测活动的时间。
三、选聘程序及管理办法
(一)采取企业、个人自主申报和县级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监测点、观察员经资格审核和相关培训后,由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牌匾、观察员证,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二)营商环境监测点、观察员资格有效期为2年,对能够完成监测任务的监测点、胜任监督评测工作的观察员予以续聘。
(三)营商环境监测点因各种原因不复存在的,其营商环境监测点及该主体的观察员资格自动失效。
(四)观察员在聘任期内如发生违法、渎职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予以解聘。
四、工作职责
(一)营商环境监测点职责
1.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到各营商环境监测点走访、座谈,听取监测点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相关企业在投资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意见、建议和诉求。
2.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点问题,收集先进地区出台的改善营商环境新举措并向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工作建议。
3.积极参加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调查测评活动,客观公正地提出监督测评意见和建议。如收集到有关单位或公职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问题,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移送处理。
4.积极主动宣传我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自觉维护仁寿县营商环境。
(二)营商环境观察员职责
1.到企业开展访谈和调研,将收集的有关营商环境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向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2.积极向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合理化建议。
3.配合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调查问卷工作,客观公正填写营商环境调查问卷,按时提交。
4.积极主动宣传我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自觉维护仁寿县营商环境。
五、报名流程
(一)企业或个人在仁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仁寿县营商环境监测点申报表》或《仁寿县营商环境观察员申报表》,如实、准确填写各项内容后,请将表格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052170347@qq.com(表格文件和邮件命名为“单位名称+营商环境监测点申报表”或“姓名+营商环境观察员申报表”),或将表格纸质档寄(送)至仁寿县市民服务中心5楼522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股(仁寿县怀仁街道仁寿大道二段47号),报名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
(二)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选聘名单,选聘名单将在仁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选聘的营商环境监测点由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牌匾;选聘的营商环境观察员经培训后,由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聘书。
(四)仁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地址(https://t.cn/zO1fqhE),联系电话:028—36275133。
附件:1.仁寿县营商环境监测点申报表
2.仁寿县营商环境观察员申报表
仁寿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仁寿县行政审批局代章)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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