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晋科函〔2022〕13号
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2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和调查范围
(一)国家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区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和长治高新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企业指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产业基地集群:包括科技部火炬中心批准的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包括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统计调查要求
(一)国家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
国家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包含国家高新区综合统计年报表、国家高新区综合统计月报表、国家高新区综合统计快报表、国家高新区企业及区外高企统计年报表、国家高新区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统计报表、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统计快报表等6个报表类别。
1、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年报表。年报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它相关企业由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组织填报,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由各市科技局组织企业填报。要求企业在3月20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按要求完成网上审核。
各市科技局完成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网上审核后,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一式两份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相关材料(要求在线系统打印,并签字盖章),具体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相关材料,包括辖区内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纸质报表;从网络系统打印的所辖范围上市企业清单及审核确认说明;从网络系统打印所辖范围企业当年汇总数据与上年比较清单;对于企业汇总数据出现同比数据变化较大情况(如由于区划调整导致大批企业调整、有新入统或调出统计的大企业、大企业效益急剧变化等原因造成的同比发生较大变化),需要提供书面变化原因情况说明;系统中导出的所辖范围内已撤销企业清单(清单信息包含企业名称、所属地域、撤销原因);系统中提示的错警因说明打印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或证明的材料。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完成区内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网上审核,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单独报送。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应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为给企业提供便利,建立火炬统计调查企业表与高企年报填报工作数据共享机制,高新技术企业直接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完成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填报及修改工作,高企管理员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完成审核工作。
2、国家高新区综合统计月报表、国家高新区综合统计快报表、国家高新区综合统计年报表、国家高新区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统计报表都是国家高新区统计报表,由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分别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单独报送。
(二)产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调查
产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包含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统计报表、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统计报表、创新型产业集群统计报表、创新型产业集群季度调查表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情况统计报表等5个报表类别。
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省级高新区的统计调查为年报,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组织区域内调查单位在线填报,填报单位于2022年3月20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各组织单位报送单位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填报和审核。
完成网上填报和审核后,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的纸质材料(在线系统打印)。包括: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省级高新区纸质统计报表;系统中提示的错警因说明打印件;年报当年汇总数据与上年比较清单;同比数据变化较大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除年报外,创新型产业集群需要每季度最后1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季报,同时将签字盖章的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
(三)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
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包含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季度情况调查表、科技企业孵化器情况统计报表、国家大学科技园统计报表、众创空间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统计报表、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等6个报表类别。
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调查为季报和年报;众创空间统计调查为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调查为年报表;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统计调查为年报表。
1、年报。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年报调查时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科技企业孵化器年报、众创空间年报于2022年1月31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2月15日前完成审核并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国家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年报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4月30日前完成审核并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统计报年报表于2022年3月1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3月15日前完成网上审核并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2、半年报。众创空间综合统计半年报,调查时期为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要求2022年6月30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并完成审核。
3、季报。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季度调查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三类。调查期为填报期当年1月1日到调查期季度末。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每季度末最后1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同时上传签字盖章扫描件。众创空间在3月31日、9月30日、12月31日通过网络平台上报并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组织辖区内单位填报,年报类报表需在填报截止日前完成审核并报送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的纸质报表。
三、统计调查工作网络平台
(一)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机构类帐户)
国家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均需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上进行报表填报(网址:https://t.cn/AispV1HZ)。
(二)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企业类帐户)
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报表填报(网址:https://t.cn/A6578yY0)。
(三)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管理系统
国家技术转移机构需在“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管理系统”(https://t.cn/A6qkjLC1)上进行报表填报。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高新技术企业及各类基地、省级高新区由山西省科技厅综合前沿处协调完成
综合前沿科技处 司文斌
0351-4033005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胡艳君
0351-7039555
(二)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由山西省科技厅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处协调完成
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处 姜洪海
0351-4048940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刘洋洋
0351-7039509
(三)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由山西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评价与监督处协调完成
科技成果评价与监督处 杨 昱
0351-4068006
(阅读链接:https://t.cn/A6iHJ2Wk)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2月8日
晋科函〔2022〕13号
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2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和调查范围
(一)国家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区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和长治高新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企业指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产业基地集群:包括科技部火炬中心批准的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包括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统计调查要求
(一)国家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
国家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包含国家高新区综合统计年报表、国家高新区综合统计月报表、国家高新区综合统计快报表、国家高新区企业及区外高企统计年报表、国家高新区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统计报表、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统计快报表等6个报表类别。
1、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年报表。年报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它相关企业由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组织填报,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由各市科技局组织企业填报。要求企业在3月20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按要求完成网上审核。
各市科技局完成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网上审核后,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一式两份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相关材料(要求在线系统打印,并签字盖章),具体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相关材料,包括辖区内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纸质报表;从网络系统打印的所辖范围上市企业清单及审核确认说明;从网络系统打印所辖范围企业当年汇总数据与上年比较清单;对于企业汇总数据出现同比数据变化较大情况(如由于区划调整导致大批企业调整、有新入统或调出统计的大企业、大企业效益急剧变化等原因造成的同比发生较大变化),需要提供书面变化原因情况说明;系统中导出的所辖范围内已撤销企业清单(清单信息包含企业名称、所属地域、撤销原因);系统中提示的错警因说明打印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或证明的材料。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完成区内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网上审核,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单独报送。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应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为给企业提供便利,建立火炬统计调查企业表与高企年报填报工作数据共享机制,高新技术企业直接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完成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填报及修改工作,高企管理员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完成审核工作。
2、国家高新区综合统计月报表、国家高新区综合统计快报表、国家高新区综合统计年报表、国家高新区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统计报表都是国家高新区统计报表,由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分别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单独报送。
(二)产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调查
产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包含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统计报表、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统计报表、创新型产业集群统计报表、创新型产业集群季度调查表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情况统计报表等5个报表类别。
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省级高新区的统计调查为年报,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组织区域内调查单位在线填报,填报单位于2022年3月20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各组织单位报送单位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填报和审核。
完成网上填报和审核后,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的纸质材料(在线系统打印)。包括: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省级高新区纸质统计报表;系统中提示的错警因说明打印件;年报当年汇总数据与上年比较清单;同比数据变化较大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除年报外,创新型产业集群需要每季度最后1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季报,同时将签字盖章的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
(三)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
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包含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季度情况调查表、科技企业孵化器情况统计报表、国家大学科技园统计报表、众创空间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统计报表、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等6个报表类别。
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调查为季报和年报;众创空间统计调查为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调查为年报表;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统计调查为年报表。
1、年报。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年报调查时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科技企业孵化器年报、众创空间年报于2022年1月31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2月15日前完成审核并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国家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年报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4月30日前完成审核并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统计报年报表于2022年3月1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3月15日前完成网上审核并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2、半年报。众创空间综合统计半年报,调查时期为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要求2022年6月30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并完成审核。
3、季报。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季度调查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三类。调查期为填报期当年1月1日到调查期季度末。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每季度末最后1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同时上传签字盖章扫描件。众创空间在3月31日、9月30日、12月31日通过网络平台上报并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组织辖区内单位填报,年报类报表需在填报截止日前完成审核并报送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的纸质报表。
三、统计调查工作网络平台
(一)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机构类帐户)
国家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均需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上进行报表填报(网址:https://t.cn/AispV1HZ)。
(二)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企业类帐户)
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报表填报(网址:https://t.cn/A6578yY0)。
(三)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管理系统
国家技术转移机构需在“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管理系统”(https://t.cn/A6qkjLC1)上进行报表填报。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高新技术企业及各类基地、省级高新区由山西省科技厅综合前沿处协调完成
综合前沿科技处 司文斌
0351-4033005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胡艳君
0351-7039555
(二)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由山西省科技厅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处协调完成
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处 姜洪海
0351-4048940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刘洋洋
0351-7039509
(三)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由山西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评价与监督处协调完成
科技成果评价与监督处 杨 昱
0351-4068006
(阅读链接:https://t.cn/A6iHJ2Wk)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2月8日
【关于进一步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通告】根据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按照省、安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决定在落实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进一步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网吧、KTV恢复正常经营。
二、洗浴场所恢复正常经营。
三、有序开放饭店餐饮堂食,店内客人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50%。
四、博物馆、各类书店恢复开放经营,接待人员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50%。
五、村级文化场所恢复对外开放。
各类恢复开放的场所一律申领“场所码”,并严格落实测温、一米线、扫“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消毒通风等常态化防控措施,纳入哨点预警管理范围。相关从业人员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措施。
本通告自2月7日起施行。
附:林州市核酸检测医疗机构联系方式
林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2月6日
一、网吧、KTV恢复正常经营。
二、洗浴场所恢复正常经营。
三、有序开放饭店餐饮堂食,店内客人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50%。
四、博物馆、各类书店恢复开放经营,接待人员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50%。
五、村级文化场所恢复对外开放。
各类恢复开放的场所一律申领“场所码”,并严格落实测温、一米线、扫“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消毒通风等常态化防控措施,纳入哨点预警管理范围。相关从业人员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措施。
本通告自2月7日起施行。
附:林州市核酸检测医疗机构联系方式
林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2月6日
【#信阳全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信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
关于全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信阳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全面加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庄(社区)、村民小组三级禁售禁放监管网格作用,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三、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利用蓝天卫士等监管平台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时发现并第一时间向各辖区交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信息。
四、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凡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并依法采取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引导宾馆、酒店等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及广大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六、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宣传劝导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可拨打举报电话“110”或“12345”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
2022年1月23日
关于全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信阳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全面加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庄(社区)、村民小组三级禁售禁放监管网格作用,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三、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利用蓝天卫士等监管平台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时发现并第一时间向各辖区交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信息。
四、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凡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并依法采取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引导宾馆、酒店等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及广大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六、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宣传劝导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可拨打举报电话“110”或“12345”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
202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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