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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早期漆器研究》
作者:洪石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年:2022-7
定价:98.00元
ISBN:978-7-5228-0040-0
内容简介:
本书在全面收集和梳理历年考古发掘出土的史前至夏代漆器的基础上,结合历史文献记载和科技检测分析结果,对中华文明早期漆器进行考古学综合研究。本书首先按照出土遗迹单位梳理出土漆器,继而对这些出土漆器进行类型学分析和组合分期,以及生产工艺(包括制胎、髹漆与装饰等)、流播与器用等方面的基础研究,以探究特定时期内漆器在物质文化和工艺技术等方面的发展脉络与发展水平、在文化方面的交流互鉴、在生产方面的核心区域归纳与地域特点,以及在使用方面的等级制度、性别差异及相关礼仪制度,最终落脚于探讨早期漆器在中华文明起源与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作者简介:
洪石,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战国秦汉考古和中国古代漆器。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创新工程项目“中国古代漆器与漆工艺研究”和“史前至春秋时代漆器研究”。在《考古学报》《考古》《考古与文物》等学术期刊上发表《战国秦汉时期漆器的生产与管理》《鼍鼓逢逢:滕州前掌大墓地出土“嵌蚌漆牌饰”辨析》《先秦两汉嵌绿松石漆器研究》《商周螺钿漆器研究》《马王堆汉墓出土油画漆器研究》《中国古代漆器百年考古学研究述评》等30余篇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战国秦汉漆器研究》。
目录:
绪 论/001
第一章 早期漆器的考古发现/018
第一节 新石器时代漆器的考古发现/019
一 浙江出土新石器时代漆器/019
二 江苏出土新石器时代漆器/056
三 上海出土新石器时代漆器/060
四 湖北出土新石器时代漆器/061
五 山西出土新石器时代漆器/062
第二节 夏代漆器的考古发现/089
一 河南出土夏代漆器/089
二 内蒙古出土夏代漆器/103
第二章 早期漆器类型及其特征/105
第一节 新石器时代漆器类型及其特征/106
一 日常生活用器 /106
二 乐 器/124
三 兵 器/125
四 服 饰/130
五 交通工具/132
六 葬 具/132
第二节 夏代漆器类型及其特征/133
一 日常生活用器/133
二 乐 器/136
三 兵 器/136
四 服 饰/138
五 葬 具/138
第三章 早期漆器类型与组合的演进/140
第一节 新石器时代漆器类型与组合的演进/141
一 日常生活用器类型与组合的演进/141
二 其他漆器类型与组合的演进/146
第二节 夏代漆器类型与组合的演进/150
一 日常生活用器类型与组合的演进/150
二 其他漆器类型与组合的演进/152
第四章 早期漆器的生产工艺/154
第一节 新石器时代漆器的生产工艺/155
一 胎骨与制法/155
二 髹漆与纹饰/164
三 玉石蚌构件与饰件/173
第二节 夏代漆器的生产工艺/181
一 胎骨与制法/181
二 髹漆与纹饰/182
三 玉石蚌金属构件与饰件/184
第五章 早期漆器的流布与器用/188
第一节 新石器时代漆器的流布与器用/189
一 新石器时代漆器的流布/189
二 新石器时代漆器的器用/191
第二节 夏代漆器的流布与器用/202
一 夏代漆器的流布/202
二 夏代漆器的器用/206
结 语/213
附表一 新石器时代漆器一览/227
附表二 夏代漆器一览/230
主要参考文献/232
后 记/242
【序】
漆器与丝绸、瓷器、生铁和制钢技术等是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的重要物化载体,可以称为最具“中国特色”的物质文明。作为“物质文化”的考古学研究,不同时期有着各自不同的代表性“物质文化”,如史前陶器与玉器、三代(夏商周)青铜器、秦汉漆器、汉唐丝绸、隋唐金银器、唐宋元明清瓷器等。其中,秦汉时代漆器在中国历史乃至世界历史上都是非常突出的,汉代漆器又被誉为“金银器”(《汉书·贡禹传》)。漆器在汉代备受国家重视,西汉时代中央直接管辖的“工官”承担着国家的漆器生产任务,其财政开支数字是相当惊人的。因此以往学术界漆器研究大多集中于秦汉漆器,当然这也与秦汉时代墓葬出土的漆器数量多、品种繁、工艺精、保存好等特点密不可分。
其实漆器在中华大地有着远比秦汉时代更为久远的历史,回忆起来约十年前,洪石就与我谈及她正在其博士论文《战国秦汉漆器研究》基础之上,进一步对中华早期漆器进行考古学研究。21世纪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开展创新工程以来,洪石先后主持过两项创新工程项目,对中国古代漆器追本溯源,针对史前至夏代漆器做了全面、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努力构建起中国漆器的起源和早期发展的时空框架体系。她的这本《中华早期漆器研究》,可谓“十年磨一剑”!
中国制造和使用漆器的历史悠久,这早已引起学术界的关注。20世纪 70年代至 21世纪初,就有学者提出漆器的源流发展问题,也有学者对个别遗址、墓葬出土的早期漆器进行了探索。一般来说,考古发现的史前时期漆器数量少、保存大多不甚好,这无疑给漆器研究造成很大难度。因此早先的早期漆器考古学研究,多为一些“描述性”的研究,这些研究从广度与深度两方面来看都显得不够充分;当然这是一个学术发展的必经过程。还有一些早期漆器探索研究,缺乏对早期漆器的总体把握,对考古发现的新材料没有能够很好地“消化”与科学利用,呈现出考古研究的碎片化现象。正是基于这样的学术研究现实与学术研究背景,洪石的《中华早期漆器研究》凸显出其与以往研究的不同特点,我通读了她的书稿,认为其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该书对中华早期漆器进行了全面、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起中华早期漆器起源与发展的时空框架体系。该成果对中华早期漆器的考古发现进行了详细梳理,根据不同用途对其进行考古学的分类,在此基础上对各时期漆器的类型与组合及其演进规律,进行了深入探讨,从而究明其发展脉络、发展水平,及其在中华漆器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等。
第二,该书对中华早期漆器进行的分区、分类、分期的基础性考古学研究,为建立中华早期漆器的发展序列,形成中华漆器的年代学序列坐标,奠定了重要的学术基础。
第三,该书对于各类漆器生产工艺及其发展脉络和演进规律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研究、探讨,并提出了诸多新认识,阐释了中国古代漆器各生产工艺的来龙去脉及其发展的历史背景。在对各类漆器的分布与传播、器用制度等诸多方面的研究中,洪石提出了许多创新观点,对于中华早期漆器研究多有建树。
要言之,该书是我所见目前国内在中华早期漆器研究方面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多学科结合的一本考古学专著,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的创新工程项目成果,我认为是名副其实、当之无愧的!
刘庆柱
2022年1月16日
《中华早期漆器研究》
作者:洪石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年:2022-7
定价:98.00元
ISBN:978-7-5228-0040-0
内容简介:
本书在全面收集和梳理历年考古发掘出土的史前至夏代漆器的基础上,结合历史文献记载和科技检测分析结果,对中华文明早期漆器进行考古学综合研究。本书首先按照出土遗迹单位梳理出土漆器,继而对这些出土漆器进行类型学分析和组合分期,以及生产工艺(包括制胎、髹漆与装饰等)、流播与器用等方面的基础研究,以探究特定时期内漆器在物质文化和工艺技术等方面的发展脉络与发展水平、在文化方面的交流互鉴、在生产方面的核心区域归纳与地域特点,以及在使用方面的等级制度、性别差异及相关礼仪制度,最终落脚于探讨早期漆器在中华文明起源与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作者简介:
洪石,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战国秦汉考古和中国古代漆器。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创新工程项目“中国古代漆器与漆工艺研究”和“史前至春秋时代漆器研究”。在《考古学报》《考古》《考古与文物》等学术期刊上发表《战国秦汉时期漆器的生产与管理》《鼍鼓逢逢:滕州前掌大墓地出土“嵌蚌漆牌饰”辨析》《先秦两汉嵌绿松石漆器研究》《商周螺钿漆器研究》《马王堆汉墓出土油画漆器研究》《中国古代漆器百年考古学研究述评》等30余篇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战国秦汉漆器研究》。
目录:
绪 论/001
第一章 早期漆器的考古发现/018
第一节 新石器时代漆器的考古发现/019
一 浙江出土新石器时代漆器/019
二 江苏出土新石器时代漆器/056
三 上海出土新石器时代漆器/060
四 湖北出土新石器时代漆器/061
五 山西出土新石器时代漆器/062
第二节 夏代漆器的考古发现/089
一 河南出土夏代漆器/089
二 内蒙古出土夏代漆器/103
第二章 早期漆器类型及其特征/105
第一节 新石器时代漆器类型及其特征/106
一 日常生活用器 /106
二 乐 器/124
三 兵 器/125
四 服 饰/130
五 交通工具/132
六 葬 具/132
第二节 夏代漆器类型及其特征/133
一 日常生活用器/133
二 乐 器/136
三 兵 器/136
四 服 饰/138
五 葬 具/138
第三章 早期漆器类型与组合的演进/140
第一节 新石器时代漆器类型与组合的演进/141
一 日常生活用器类型与组合的演进/141
二 其他漆器类型与组合的演进/146
第二节 夏代漆器类型与组合的演进/150
一 日常生活用器类型与组合的演进/150
二 其他漆器类型与组合的演进/152
第四章 早期漆器的生产工艺/154
第一节 新石器时代漆器的生产工艺/155
一 胎骨与制法/155
二 髹漆与纹饰/164
三 玉石蚌构件与饰件/173
第二节 夏代漆器的生产工艺/181
一 胎骨与制法/181
二 髹漆与纹饰/182
三 玉石蚌金属构件与饰件/184
第五章 早期漆器的流布与器用/188
第一节 新石器时代漆器的流布与器用/189
一 新石器时代漆器的流布/189
二 新石器时代漆器的器用/191
第二节 夏代漆器的流布与器用/202
一 夏代漆器的流布/202
二 夏代漆器的器用/206
结 语/213
附表一 新石器时代漆器一览/227
附表二 夏代漆器一览/230
主要参考文献/232
后 记/242
【序】
漆器与丝绸、瓷器、生铁和制钢技术等是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的重要物化载体,可以称为最具“中国特色”的物质文明。作为“物质文化”的考古学研究,不同时期有着各自不同的代表性“物质文化”,如史前陶器与玉器、三代(夏商周)青铜器、秦汉漆器、汉唐丝绸、隋唐金银器、唐宋元明清瓷器等。其中,秦汉时代漆器在中国历史乃至世界历史上都是非常突出的,汉代漆器又被誉为“金银器”(《汉书·贡禹传》)。漆器在汉代备受国家重视,西汉时代中央直接管辖的“工官”承担着国家的漆器生产任务,其财政开支数字是相当惊人的。因此以往学术界漆器研究大多集中于秦汉漆器,当然这也与秦汉时代墓葬出土的漆器数量多、品种繁、工艺精、保存好等特点密不可分。
其实漆器在中华大地有着远比秦汉时代更为久远的历史,回忆起来约十年前,洪石就与我谈及她正在其博士论文《战国秦汉漆器研究》基础之上,进一步对中华早期漆器进行考古学研究。21世纪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开展创新工程以来,洪石先后主持过两项创新工程项目,对中国古代漆器追本溯源,针对史前至夏代漆器做了全面、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努力构建起中国漆器的起源和早期发展的时空框架体系。她的这本《中华早期漆器研究》,可谓“十年磨一剑”!
中国制造和使用漆器的历史悠久,这早已引起学术界的关注。20世纪 70年代至 21世纪初,就有学者提出漆器的源流发展问题,也有学者对个别遗址、墓葬出土的早期漆器进行了探索。一般来说,考古发现的史前时期漆器数量少、保存大多不甚好,这无疑给漆器研究造成很大难度。因此早先的早期漆器考古学研究,多为一些“描述性”的研究,这些研究从广度与深度两方面来看都显得不够充分;当然这是一个学术发展的必经过程。还有一些早期漆器探索研究,缺乏对早期漆器的总体把握,对考古发现的新材料没有能够很好地“消化”与科学利用,呈现出考古研究的碎片化现象。正是基于这样的学术研究现实与学术研究背景,洪石的《中华早期漆器研究》凸显出其与以往研究的不同特点,我通读了她的书稿,认为其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该书对中华早期漆器进行了全面、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起中华早期漆器起源与发展的时空框架体系。该成果对中华早期漆器的考古发现进行了详细梳理,根据不同用途对其进行考古学的分类,在此基础上对各时期漆器的类型与组合及其演进规律,进行了深入探讨,从而究明其发展脉络、发展水平,及其在中华漆器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等。
第二,该书对中华早期漆器进行的分区、分类、分期的基础性考古学研究,为建立中华早期漆器的发展序列,形成中华漆器的年代学序列坐标,奠定了重要的学术基础。
第三,该书对于各类漆器生产工艺及其发展脉络和演进规律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研究、探讨,并提出了诸多新认识,阐释了中国古代漆器各生产工艺的来龙去脉及其发展的历史背景。在对各类漆器的分布与传播、器用制度等诸多方面的研究中,洪石提出了许多创新观点,对于中华早期漆器研究多有建树。
要言之,该书是我所见目前国内在中华早期漆器研究方面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多学科结合的一本考古学专著,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的创新工程项目成果,我认为是名副其实、当之无愧的!
刘庆柱
2022年1月16日
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本期小编梳理了《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送给正在申请和已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朋友们。
一、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这项优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二免三年半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的,只能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
(四)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但可以选择放弃享受15%税率的优惠(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所得额征收优惠。
例1: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该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果A公司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50×15%)=7.5万元,但如果选择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按照2019年的新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税负为5%,那么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25%×20%=2.5万元。很显然,A公司选择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更少。
(五)高新技术企业查补税款可以适用15%税率,但是如果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条件的,会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六)高新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可以享受15%税率优惠。
例2:某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在境外某国的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1000万元,并已在该国缴纳100万元的所得税。在2017年度的汇算清缴中,这家境外分公司的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该企业境内、境外所得都是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这笔境外所得不需要作纳税调整,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5%=150(万元),可以抵免境外已经缴纳的100万元,应当补税150-100=50(万元)。
二、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3:B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假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计算B企业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2000-700)×15%+(700-500)×50%×25%=220(万元)
三、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这项优惠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能混淆具备资格年度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例4: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日期是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是2018.9.17-2021.9.17,请问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是几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年度是哪几年?
解: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是三年:2018.9-2021.9,企业从2018年9月认定通过就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到2021年9月资格期满,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2021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而具备资格年度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一共是四个年度: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二)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例5:一家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
按照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例6:接上例,该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如果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按照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资格,按照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四、研发费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例7:D企业在2017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计算2018年可税前摊销的金额是多少?
2018年D企业可税前摊销10万×1.75=17.5万元。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那么对于设备、器具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以及房屋和建筑物是否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呢?分类归纳如下: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一)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可一次性扣除。
(二)设备、器具单价超过500万元: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以下简称六大行业、四个领域)
2.其他行业:如专门用于研发,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于不是专门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三)房屋建筑物,如果是六大行业、四个领域的新购进的房屋建筑物,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他的房屋建筑物不能够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注:本文所称加速折旧政策包括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缩短折旧年限和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简称一次性扣除)三种。
六、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还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除了上述六项优惠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还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更加容易得到社会和政府的认可,有利于企业的外部市场的开拓,提高企业品牌影响力。此外,地方政府也可能会有相应的奖励和出台地方税种优惠政策。比如2019年1月9日,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1号)规定,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曾曾 电话:17710689397 电话同微信
本期小编梳理了《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送给正在申请和已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朋友们。
一、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这项优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二免三年半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的,只能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
(四)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但可以选择放弃享受15%税率的优惠(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所得额征收优惠。
例1: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该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果A公司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50×15%)=7.5万元,但如果选择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按照2019年的新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税负为5%,那么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25%×20%=2.5万元。很显然,A公司选择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更少。
(五)高新技术企业查补税款可以适用15%税率,但是如果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条件的,会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六)高新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可以享受15%税率优惠。
例2:某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在境外某国的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1000万元,并已在该国缴纳100万元的所得税。在2017年度的汇算清缴中,这家境外分公司的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该企业境内、境外所得都是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这笔境外所得不需要作纳税调整,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5%=150(万元),可以抵免境外已经缴纳的100万元,应当补税150-100=50(万元)。
二、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3:B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假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计算B企业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2000-700)×15%+(700-500)×50%×25%=220(万元)
三、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这项优惠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能混淆具备资格年度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例4: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日期是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是2018.9.17-2021.9.17,请问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是几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年度是哪几年?
解: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是三年:2018.9-2021.9,企业从2018年9月认定通过就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到2021年9月资格期满,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2021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而具备资格年度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一共是四个年度: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二)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例5:一家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
按照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例6:接上例,该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如果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按照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资格,按照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四、研发费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例7:D企业在2017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计算2018年可税前摊销的金额是多少?
2018年D企业可税前摊销10万×1.75=17.5万元。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那么对于设备、器具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以及房屋和建筑物是否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呢?分类归纳如下: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一)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可一次性扣除。
(二)设备、器具单价超过500万元: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以下简称六大行业、四个领域)
2.其他行业:如专门用于研发,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于不是专门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三)房屋建筑物,如果是六大行业、四个领域的新购进的房屋建筑物,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他的房屋建筑物不能够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注:本文所称加速折旧政策包括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缩短折旧年限和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简称一次性扣除)三种。
六、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还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除了上述六项优惠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还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更加容易得到社会和政府的认可,有利于企业的外部市场的开拓,提高企业品牌影响力。此外,地方政府也可能会有相应的奖励和出台地方税种优惠政策。比如2019年1月9日,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1号)规定,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曾曾 电话:17710689397 电话同微信
#盐城记录# 盐城韩辰医疗使用无资质医师手术被罚,不整改,再次被罚!
7月14日,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处罚信息公示:盐城市城南新区韩辰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曾因使用未取得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独立开展手术的行为曾被本单位进行过行政处罚(盐卫医0罚015号),现确认你单位逾期未改,仍然使用未取得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独立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此次,逾期不改的韩辰医疗被处以警告及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盐城##江苏#
7月14日,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处罚信息公示:盐城市城南新区韩辰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曾因使用未取得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独立开展手术的行为曾被本单位进行过行政处罚(盐卫医0罚015号),现确认你单位逾期未改,仍然使用未取得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独立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此次,逾期不改的韩辰医疗被处以警告及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盐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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