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实名投诉@威宁检察 案件承办检察官章淑媛在承办审查案件过程中诸多违法违规情况,基于相关人员对投诉意见不予认真对待,现本人公开投诉信全文,后续视进展程度适时公开部分证据,望@威宁检察 给予重视,请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公安 @毕节市检察院 @威宁法院 @毕节公安 @威宁公安 全程监督。
#龙江体育# 【十四运】“我要上全运”黑龙江省羽毛球选拔赛,喊你来战!
想到全运会的赛场上打场比赛,想必是不少羽迷们的梦想。现在,这个实现梦想的机会就在眼前。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我要上全运”黑龙江省羽毛球项目选拔赛将于2021年7月3日在哈尔滨力龙羽毛球馆开赛。目前,报名正在火热进行中,还等什么?行动起来吧~
报名截止时间
6月21日17:00
比赛时间
2021年7月3日-4日
比赛地点
哈尔滨市香坊区大庆副路38-4号(力龙羽毛球馆)
竞赛组别和项目
(一)A 组
出生日期:1987年1月1日-1996年4月30日
项目: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二)B 组
出生日期:1977年1月1日-1986年12月31日
项目: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三)C 组
出生日期:1967年1月1日-1976年12月31日
项目: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四)D 组
出生日期:1957年1月1日-1966年12月31日
项目:男子双打、女子双打
(五)老将组
出生日期:1957年1月1日-1971年12月31日
项目:混合双打
参加办法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规程总则》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通知的相关要求。
(二)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项目的比赛(不允许跨单位配对、不允许兼项)。
(三)选拔赛报名
1. 运动员根据各选拔赛主办单位公布的竞赛规程及补充通知要求,关注“中国羽毛球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搜索相关赛事报名信息。未完善个人资料的运动员,需根据报名要求完善个人资料后报名选拔赛相关项目。
2. 参赛运动员须通过参加黑龙江省组织的选拔赛决出前两名(第二名作为替补)代表黑龙江参加预赛的资格;未参加选拔赛的运动员不予报名参加预(决)赛。
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规程总则》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通知的各项规定。
(二)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运动员本人身体条件满足羽毛球项目比赛需要。
(三)运动员须年满25周岁(1996年5月1日前出生)。
(四)在原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及中国羽毛球协会有过注册记录的运动员,曾经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行业体协等单位参加过全国性青年以上组正式比赛的运动员,曾经代表中国羽协以外的协会参加过世界羽联、亚羽联等正式国际组织举办的洲际青年及以上组比赛的运动员均不能报名参加全运会羽毛球项目群众比赛(通过中国羽毛球协会主办的全民健身赛事选拔并参加全国专业比赛的运动员和老将组除外)。
(五)运动员代表本人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地或就职单位(落户、就职1年以上)参加第十四届全运会群众赛事活动。长期居住地以本人居住证或社保缴纳记录(满1年)为依据,就职单位以劳动合同、收入及纳税证明、社保证明。
注:以上条件须在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连续有效。
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根据中国羽毛球协会审定的最新《羽毛球竞赛规则》2020版,制定本次比赛计分方式,单项比赛均采取三局两胜,每局15分制,如遇14平先到15分者获胜。
(二)赛制:根据报名人数决定循环还是淘汰赛制。
(三)单项比赛每人限报一项。
(四)弃权:在一场比赛进行中凡因伤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比赛者按本场比赛弃权论。一场比赛运动员迟到5分钟者,判该运动员该场比赛弃权。
(五)罢赛:运动员不论什么原因造成比赛不能进行或中断比赛,或临赛前拒绝出场,赛后拒绝领奖等,超过5分钟者(经劝解说服教育工作后计算时间)为罢赛。赛场一旦出现罢赛, 组委会有权按照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六) 录取名次与奖励
1.各组别前两名进入预赛阶段(第二名作为替补);
2.奖励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规程总则》的相关要求及其他补充通知执行。
夏日好时光
运动体魄强
随着全国十四运会的脚步临近
龙江黑土地的全民健身氛围也越来越浓郁
抓住这个登上全运赛场的机会
拨打电话13936265729找李瑞报名
还可以
添加微信2826626842或长按二维码报名
(报名微信二维码)
(报名微信二维码)
主办单位
黑龙江省体育局
承办单位
黑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与对外交流中心
协办单位
黑龙江省羽毛球协会
想到全运会的赛场上打场比赛,想必是不少羽迷们的梦想。现在,这个实现梦想的机会就在眼前。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我要上全运”黑龙江省羽毛球项目选拔赛将于2021年7月3日在哈尔滨力龙羽毛球馆开赛。目前,报名正在火热进行中,还等什么?行动起来吧~
报名截止时间
6月21日17:00
比赛时间
2021年7月3日-4日
比赛地点
哈尔滨市香坊区大庆副路38-4号(力龙羽毛球馆)
竞赛组别和项目
(一)A 组
出生日期:1987年1月1日-1996年4月30日
项目: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二)B 组
出生日期:1977年1月1日-1986年12月31日
项目: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三)C 组
出生日期:1967年1月1日-1976年12月31日
项目: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四)D 组
出生日期:1957年1月1日-1966年12月31日
项目:男子双打、女子双打
(五)老将组
出生日期:1957年1月1日-1971年12月31日
项目:混合双打
参加办法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规程总则》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通知的相关要求。
(二)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项目的比赛(不允许跨单位配对、不允许兼项)。
(三)选拔赛报名
1. 运动员根据各选拔赛主办单位公布的竞赛规程及补充通知要求,关注“中国羽毛球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搜索相关赛事报名信息。未完善个人资料的运动员,需根据报名要求完善个人资料后报名选拔赛相关项目。
2. 参赛运动员须通过参加黑龙江省组织的选拔赛决出前两名(第二名作为替补)代表黑龙江参加预赛的资格;未参加选拔赛的运动员不予报名参加预(决)赛。
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规程总则》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通知的各项规定。
(二)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运动员本人身体条件满足羽毛球项目比赛需要。
(三)运动员须年满25周岁(1996年5月1日前出生)。
(四)在原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及中国羽毛球协会有过注册记录的运动员,曾经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行业体协等单位参加过全国性青年以上组正式比赛的运动员,曾经代表中国羽协以外的协会参加过世界羽联、亚羽联等正式国际组织举办的洲际青年及以上组比赛的运动员均不能报名参加全运会羽毛球项目群众比赛(通过中国羽毛球协会主办的全民健身赛事选拔并参加全国专业比赛的运动员和老将组除外)。
(五)运动员代表本人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地或就职单位(落户、就职1年以上)参加第十四届全运会群众赛事活动。长期居住地以本人居住证或社保缴纳记录(满1年)为依据,就职单位以劳动合同、收入及纳税证明、社保证明。
注:以上条件须在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连续有效。
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根据中国羽毛球协会审定的最新《羽毛球竞赛规则》2020版,制定本次比赛计分方式,单项比赛均采取三局两胜,每局15分制,如遇14平先到15分者获胜。
(二)赛制:根据报名人数决定循环还是淘汰赛制。
(三)单项比赛每人限报一项。
(四)弃权:在一场比赛进行中凡因伤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比赛者按本场比赛弃权论。一场比赛运动员迟到5分钟者,判该运动员该场比赛弃权。
(五)罢赛:运动员不论什么原因造成比赛不能进行或中断比赛,或临赛前拒绝出场,赛后拒绝领奖等,超过5分钟者(经劝解说服教育工作后计算时间)为罢赛。赛场一旦出现罢赛, 组委会有权按照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六) 录取名次与奖励
1.各组别前两名进入预赛阶段(第二名作为替补);
2.奖励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规程总则》的相关要求及其他补充通知执行。
夏日好时光
运动体魄强
随着全国十四运会的脚步临近
龙江黑土地的全民健身氛围也越来越浓郁
抓住这个登上全运赛场的机会
拨打电话13936265729找李瑞报名
还可以
添加微信2826626842或长按二维码报名
(报名微信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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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黑龙江省体育局
承办单位
黑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与对外交流中心
协办单位
黑龙江省羽毛球协会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9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投案,是指:
(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的情形。
第四条 有关人员主动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投案,以及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视为主动投案。
第五条 有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一)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
(二)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
(三)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
(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的;
(六)虽非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的;
(七)其他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
第六条 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主动投案,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的,应当认定该单位主动投案。
单位主动投案的案件,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投案的人员、决定投案的单位负责人以及投案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
单位没有主动投案,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投案的,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个人主动投案。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初核谈话、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期间,或者采取留置措施后,有关人员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但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主动投案后又有潜逃等逃避审查调查行为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接待主动投案人员。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巡视巡察机构也可以接待直接向其主动投案的人员。
第九条 有关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主动投案的,上述部门应当立即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核实其身份信息,简要了解拟交代的问题投案事由等,做好简要记录,并向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报告。
有关人员向巡视巡察机构主动投案的,有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前款的规定接待,向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通知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有关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主动投案,有关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与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联系的,信访举报部门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接待,报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后将主动投案人接管带回。
第十条 信访举报部门接待主动投案人后,认为其交代的问题属于本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报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将主动投案人接管。
信访举报部门认为主动投案人交代的问题不属于本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报本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逐级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报告,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办理;
(二)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报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通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主动投案人接管,如认为由本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通知本机关相关部门将主动投案人接管;
(三)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报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通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主动投案人接管。
信访举报部门认为主动投案人交代的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机关将主动投案人接管。
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将主动投案人接管之前,由接待的纪检监察机关保障主动投案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 相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安排人员与主动投案人开展谈话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并形成谈话笔录。如有必要,可以由主动投案人另行写出书面说明。谈话过程原则上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接待主动投案人的,由该领导班子成员带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见面接谈后,将该主动投案人交由相关部门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接谈部门综合分析主动投案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性质、数额、情节及其身体精神状况、串供、逃跑、安全风险等因素,按照以下情形提出处置建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可能给予轻处分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由其自行离开;
(二)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但情节较轻,主动投案人离开后不至于发生逃跑、自杀、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的,安排“走读式”谈话;
(三)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严重,存在安全等风险不适宜离开的,应当采取留置措施;
(四)主动投案人还涉嫌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的可以协调有关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制定快速采取留置措施的工作预案,需要尽快对主动投案人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的,承办部门应当立即办理立案、留置相关手续。
情况紧急的,可以先以电话、内网邮件、传真等方式报批后采取留置措施,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正式书面手续。
立案、留置须报中央批准的,应当在与主动投案人谈话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正式报批。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投案,是指:
(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的情形。
第四条 有关人员主动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投案,以及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视为主动投案。
第五条 有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一)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
(二)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
(三)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
(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的;
(六)虽非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的;
(七)其他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
第六条 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主动投案,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的,应当认定该单位主动投案。
单位主动投案的案件,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投案的人员、决定投案的单位负责人以及投案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
单位没有主动投案,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投案的,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个人主动投案。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初核谈话、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期间,或者采取留置措施后,有关人员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但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主动投案后又有潜逃等逃避审查调查行为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接待主动投案人员。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巡视巡察机构也可以接待直接向其主动投案的人员。
第九条 有关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主动投案的,上述部门应当立即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核实其身份信息,简要了解拟交代的问题投案事由等,做好简要记录,并向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报告。
有关人员向巡视巡察机构主动投案的,有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前款的规定接待,向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通知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有关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主动投案,有关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与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联系的,信访举报部门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接待,报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后将主动投案人接管带回。
第十条 信访举报部门接待主动投案人后,认为其交代的问题属于本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报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将主动投案人接管。
信访举报部门认为主动投案人交代的问题不属于本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报本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逐级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报告,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办理;
(二)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报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通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主动投案人接管,如认为由本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通知本机关相关部门将主动投案人接管;
(三)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报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通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主动投案人接管。
信访举报部门认为主动投案人交代的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机关将主动投案人接管。
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将主动投案人接管之前,由接待的纪检监察机关保障主动投案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 相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安排人员与主动投案人开展谈话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并形成谈话笔录。如有必要,可以由主动投案人另行写出书面说明。谈话过程原则上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接待主动投案人的,由该领导班子成员带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见面接谈后,将该主动投案人交由相关部门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接谈部门综合分析主动投案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性质、数额、情节及其身体精神状况、串供、逃跑、安全风险等因素,按照以下情形提出处置建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可能给予轻处分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由其自行离开;
(二)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但情节较轻,主动投案人离开后不至于发生逃跑、自杀、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的,安排“走读式”谈话;
(三)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严重,存在安全等风险不适宜离开的,应当采取留置措施;
(四)主动投案人还涉嫌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的可以协调有关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制定快速采取留置措施的工作预案,需要尽快对主动投案人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的,承办部门应当立即办理立案、留置相关手续。
情况紧急的,可以先以电话、内网邮件、传真等方式报批后采取留置措施,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正式书面手续。
立案、留置须报中央批准的,应当在与主动投案人谈话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正式报批。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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