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者:#收费探店视频应显著标明广告#】据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朱晓娟女士、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姚志伟教授,对探店博主问题进行讨论。
记者提问:一些博主会在收取店家宣传费后进行探店推荐,这是否可以看作是一种广告行为?探店视频上是否应该注明“广告”?出现问题博主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
姚教授称: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探店博主收取店家宣传费后进行宣传推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探店博主不仅是广告的发布者,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看作是广告代言人。
一般而言,顾客被探店视频吸引消费后觉得上当受骗,很难找探店博主维权。但在一些情况下,发布广告的探店博主也要承担责任,比如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朱女士称:根据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等规定,这种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同样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法治日报)
记者提问:一些博主会在收取店家宣传费后进行探店推荐,这是否可以看作是一种广告行为?探店视频上是否应该注明“广告”?出现问题博主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
姚教授称: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探店博主收取店家宣传费后进行宣传推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探店博主不仅是广告的发布者,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看作是广告代言人。
一般而言,顾客被探店视频吸引消费后觉得上当受骗,很难找探店博主维权。但在一些情况下,发布广告的探店博主也要承担责任,比如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朱女士称:根据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等规定,这种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同样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法治日报)
【专家:#收费探店视频应显著标明广告#】新腕儿报道 2月11日消息,据“法治日报”消息,记者采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朱晓娟女士、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姚志伟教授,对探店博主问题进行讨论。
姚志伟称: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探店博主收取店家宣传费后进行宣传推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探店博主不仅是广告的发布者,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看作是广告代言人。
一般而言,顾客被探店视频吸引消费后觉得上当受骗,很难找探店博主维权。但在一些情况下,发布广告的探店博主也要承担责任,比如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朱晓娟称:根据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等规定,这种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同样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姚志伟称: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探店博主收取店家宣传费后进行宣传推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探店博主不仅是广告的发布者,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看作是广告代言人。
一般而言,顾客被探店视频吸引消费后觉得上当受骗,很难找探店博主维权。但在一些情况下,发布广告的探店博主也要承担责任,比如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朱晓娟称:根据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等规定,这种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同样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法律学者:#收费探店视频应显著标明广告#】据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朱晓娟女士、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姚志伟教授,对探店博主问题进行讨论。
记者提问:一些博主会在收取店家宣传费后进行探店推荐,这是否可以看作是一种广告行为?探店视频上是否应该注明“广告”?出现问题博主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
姚教授称: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探店博主收取店家宣传费后进行宣传推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探店博主不仅是广告的发布者,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看作是广告代言人。
一般而言,顾客被探店视频吸引消费后觉得上当受骗,很难找探店博主维权。但在一些情况下,发布广告的探店博主也要承担责任,比如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朱女士称:根据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等规定,这种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同样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法治日报)
记者提问:一些博主会在收取店家宣传费后进行探店推荐,这是否可以看作是一种广告行为?探店视频上是否应该注明“广告”?出现问题博主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
姚教授称: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探店博主收取店家宣传费后进行宣传推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探店博主不仅是广告的发布者,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看作是广告代言人。
一般而言,顾客被探店视频吸引消费后觉得上当受骗,很难找探店博主维权。但在一些情况下,发布广告的探店博主也要承担责任,比如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朱女士称:根据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等规定,这种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同样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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