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国产新冠特效药获批!】
这是我国首家获批的自主知识产权新冠病毒中和抗体联合治疗药物。

12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消息,应急批准腾盛华创医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新冠病毒中和抗体联合治疗药物安巴韦单抗注射液(BRII-196)及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BRII-198)注册申请。

这是我国首家获批的自主知识产权新冠病毒中和抗体联合治疗药物。

国家药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按照药品特别审批程序,进行应急审评审批,批准上述两个药品联合用于治疗轻型和普通型且伴有进展为重型(包括住院或死亡)高风险因素的成人和青少年(12—17岁,体重≥40kg)新型冠状病毒感染(COVID-19)患者。其中,青少年(12—17岁,体重≥40kg)适应症人群为附条件批准。
关于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BRII-196/BRII-198)

据悉,安巴韦单抗和罗米司韦单抗是腾盛博药与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和清华大学合作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康复期患者中获得的单克隆中和抗体,特别应用了生物工程技术以降低抗体介导依赖性增强作用的风险,并延长血浆半衰期以获得更持久的治疗效果。

自三方合作,将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联合疗法从最初的中和抗体分离与筛选迅速推进到完成国际3期临床试验,并最终在国家药监局获批,仅不到20个月的时间。

中和抗体疗法对变异株效果如何?

据科技日报报道,腾盛博药的中和抗体疗法在4大洲、6个国家、111个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的837例新冠肺炎患者三期临床试验结果显示,该抗体组合药物能够降低78%的住院和死亡率,且给药组在治疗28天后实现零死亡,对照组8例死亡。

除了临床研究的积极结果,实际上,在应急获批之前,上述中和抗体疗法在临床救治方面已经发挥了作用。针对中国出现的由“德尔塔”(Delta)变异株引起的新冠疫情,腾盛博药自2021年6月捐赠了近3000人份的安巴韦单抗和罗米司韦单抗,涉及广东省、云南省、江苏省等13个省(自治区),救治了近900例患者,是这对中和抗体在单一国家患者体验人数最大的。

腾盛博药总裁兼大中华区总经理罗永庆表示,此次获批是基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支持的ACTIV-2的3期临床试验,包括847例入组患者的积极中期及最终结果。最终结果显示,与安慰剂相比,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联合疗法使临床进展高风险的新冠门诊患者住院和死亡风险降低80%(中期结果为78%),具有统计学显著性。同时,无论早期即开始接受治疗(症状出现后5天内)还是晚期才开始接受治疗(症状出现后6至10天内)的受试者,住院和死亡率均显著降低,这为新冠患者提供了更长的治疗窗口期。

“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联合疗法的获批,为中国带来了首个新冠治疗特效药。这一联合疗法在国际多中心试验中展现了优异的安全性和保护性,是至今为止在全世界范围内唯一开展了变异株感染者治疗效果评估并获得最优数据的抗体药物。”该联合疗法的主要研发者之一、清华大学全球健康与传染病研究中心主任张林琦教授表示,该抗体联合疗法为我国抗击新冠疫情提供了世界一流的治疗手段,为我国乃至全球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对于当前备受关注的奥密克戎变异株是否影响中和抗体疗法的效果,目前腾盛博药尚未公布相关消息。

有了新冠治疗药物,疫苗还要打吗?

新冠治疗药物的出现,让人们看到了全球抗疫的新希望。

对于新冠治疗药物和新冠疫苗的关系,张林琦教授曾强调,对于任何一个疾病,预防都是第一重要的。“有了药,就不打疫苗了”是对于疫苗和药物之间存在认知误区。

西南证券医药行业首席分析师杜向阳曾表示,新冠疫苗与新冠治疗药物(包括中和抗体、小分子口服药)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共同构建“检测-预防-治疗”全流程防疫体系的有效工具。

杜向阳分析,未来在新冠疫情大概率常态化以及突变株频发的背景下,疫苗的更新迭代仍然会是防疫的关键,国内仍有加强针需求,海外仍有大量国家需要疫苗来完成基础免疫工作,所以新冠疫苗的空间仍然较大,尚未触及天花板。

国内还有哪些新冠治疗药物在研?

国内新冠肺炎药物主要围绕抑制病毒复制、阻断病毒进入细胞、调节人体免疫系统3条技术路线,其中多款治疗药物有望在12月有新进展。

中科院微生物所和君实生物团队共同研发的中和抗体疗法JS016,也属于中和抗体类药物。此前,该药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菲律宾、乌克兰等地完成国际多中心Ib/II期临床试验全部患者入组及全部观察期、全部临床数据的清理和统计,预计12月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河南师范大学研发的阿兹夫定是一款口服新冠治疗药物,正在中国、巴西、俄罗斯开展III期临床试验。据悉,该药力争12月申请国内附条件批准上市。

开拓药业的普克鲁胺是另一款口服新冠治疗药物,目前正在中国、美国、巴西等国家开展三项国际多中心III期临床试验,分别针对轻中症新冠患者和重症新冠患者,入组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进展最快的是在美国等国家开展的针对轻中症新冠患者的III期临床试验,中期数据预计12月份发布。
https://t.cn/A6xjefYk
来源:中国新闻网、清华大学、北京日报、澎湃新闻等

官方揭秘:医保谈判底价如何制定?底价为何不直接亮出?

医保局明确,医保目录谈判底价由医保部门组织专家测算产生。“灵魂砍价”的魅力和价值在于医保方谈判专家利用谈判机制在基金能够承受范围内,引导企业报出其能够接受的最低价格,努力为老百姓争取更为优惠的价格,此外,医保局明确属于国家基药目录内的OTC药品,符合条件的仍能按程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近日,“70万一针的天价药进医保”登上了热搜,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为使大家对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有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和了解,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相关负责同志接受了采访,深入解读了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简称药品谈判,下同)工作安排和有关考虑。

一、我们平时观察到,每次目录调整完都会再现经典的“灵魂砍价”。除了单纯的“砍价”外,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还包括哪些具体工作?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是一项系统性工作。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自5月份启动,至11月底结束,历经大半年时间。

从流程看,主要分为准备、申报、专家评审、谈判、公布结果5个阶段。

准备阶段主要研究起草调整方案,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完善相关规范和机制、建立专家队伍等,做好组织和技术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申报阶段主要组织指导企业按程序做好申报、提交药品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团队审查申报信息并进行公示,将审查结果反馈相应企业,形成申报成功药品名单。
专家评审阶段主要组织临床、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从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公平性等方面评价申报成功的药品,确定调出目录、纳入谈判议价等药品名单。

谈判阶段包括两个环节:一是组织专家使用药物经济学方法,考虑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测算确定每一个药品的谈判底价,即医保基金能够负担的最高价。二是组织专家与企业现场磋商,当场确认结果。

谈判成功的药品纳入目录,谈判结果确定为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不成功的药品不纳入目录。公布结果阶段主要与谈判成功的企业签署协议、发布新版目录等。

因此,现场谈判仅是目录调整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在“灵魂砍价”前,医保方和企业都要开展大量准备工作,反复论证、评审、测算、沟通,确保谈判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并全程留痕。

二、为什么要开展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

药品谈判是医保部门与医药企业就药品支付标准(独家药品的支付标准一般等同于其价格)进行磋商,磋商结果直接决定该药品是否被纳入及以什么价格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根据国家医保局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开展药品谈判,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医保部门战略购买的作用,对纳入谈判范围的药品,以“全国医保使用量”与企业磋商议价,统筹实现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减轻患者负担的目标,用有限的医保资金发挥最大的保障效能。同时,通过医保基金的价值购买、战略购买,引导医药产业走创新发展道路。

三、谈判底价是怎么产生的?

谈判底价由医保部门组织专家测算产生。一方面,对于获得谈判资格的药品,医保部门组织相关企业按统一模板提交测算资料,主要包括:药品基本信息,相关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信息,意向价格,以及相应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医保部门组织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专家,从药品成本效果、预算影响、医保基金负担等角度开展科学测算,形成医保基金能够承担的最高价,即谈判底价,作为谈判专家开展谈判的依据和底线。

需要强调,在测算过程中,专家们充分借鉴药物经济学指南和国际最新技术方法,充分考虑我国医保定位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同时,根据工作方案,逐一与相关企业充分面对面沟通,尽最大努力提升测算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为谈判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谈判现场不让企业报价,由专家直接亮出底价,看企业能不能接受岂不更直接?

根据现行谈判规则,现场谈判由企业方、医保方共同参加,企业方由授权谈判代表、医保方由谈判组组长主谈,现场决定谈判结果。首先由企业方报价,企业方有两次机会报价并确认。如企业第二次确认后的价格高于医保方谈判底价的115%(不含),谈判失败,自动终止。如企业第二次确认后的价格不高于医保方谈判底价的115%,进入双方磋商环节。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价格必须不高于医保方谈判底价。谈判过程中,企业授权代表可通过电话等方式请示,但应现场给出明确意见。谈判结束后,无论是否达成一致,双方现场签署结果确认书。

谈判最终能否成功取决于医保方和企业方的底线是否存在交集。从实践看,医保方谈判专家的职责是利用谈判机制,引导企业报出其能够接受的最低价格。也就是说,谈判专家在基金能够承受并且企业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努力为老百姓争取更为优惠的价格,这就是“灵魂砍价”的魅力和价值所在。

五、为什么个别OTC药品可以进医保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原则上《药品目录》不再新增OTC药品。但是,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OTC药品,符合条件的仍能按程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因此,2020年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中,“牛黄清感胶囊”“消旋山莨菪碱片”等OTC甲类基本药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中,OTC基本药物“克霉唑阴道膨胀栓”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将基本药物(包括OTC类的基本药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主要有两方面考虑:

一是落实法律和政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要求,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

二是有利于减轻参保群众负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规定,要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和合理用药,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加强与基本药物制度和管理措施的协同,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提升群众受益水平。

六、对于拟进入目录药品的有效性,在调整过程中如何把握?下一步有何打算?

按照现行规则,为保证药品有效性,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药品必须通过药监部门审评,获批上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近年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主要面向近几年新获批上市的药品。

二是企业必须提交能够证明药品有效性的资料。在申报、评审、谈判等阶段,均组织相关企业按要求提交有效性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及对应证据。为保证资料真实性,在申报环节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请药监、卫健等部门提供药品支持资料,为评审提供支撑。

三是药品能够通过专家评审。按照调整规则,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成功的药品,需要接受药学、临床医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的多轮论证。在2021年的评审中,我们研究制定了评审指标体系,专家们从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传承与创新)、公平性等方面,分别对西药和中成药进行了评审。

以甘露特钠胶囊为例,该药品被列入“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范围。2020年、2021年均申报成功,且均顺利通过了专家评审。2020年谈判失败未被纳入目录。在今年的调整中,经过32名专家评审,得到了70.47的平均分,按规则给予该药谈判资格。通过谈判,降价66.92%纳入目录。通过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患者用药负担将显著降低。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目前纳入调整范围的药品多为新获批上市的药品,不少甚至是当年上市的药品,专家评审依靠的多是药品临床试验阶段收集的资料。在将来的工作中,我们将鼓励企业开展药品真实世界研究,在目录调整中将更多依靠真实世界研究数据。

七、关于医保药品支付限定的管理是怎么考虑的?有什么打算?

2004年,原劳动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开始限定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并沿用至今。客观地讲,限定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维护基金安全、防止药品滥用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同时,限定支付范围的公平性、合理性也屡受质疑。

自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全力推进DRG、DIP等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监管,着力提升医保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全链条全系统发力,药品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在说明书之外再对药品支付范围进行限定的必要性已大幅降低。

同时,越来越多的医务人员和患者反映,医保药品支付范围限定逐渐成为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甚至引发医患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从维护患者用药公平、改善医患关系、便于临床合理施治的角度,有必要将目录内药品支付范围逐步恢复至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的范围,将用药选择权、决策权真正还给临床医生。

对今年调整中谈判成功的94个药品,支付范围已全部与说明书一致。目录内原有支付限定的其他药品,鉴于支付限定调整复杂敏感,涉及基金安全、患者受益和企业利益,为稳妥有序、公平公正,经研究,我们决定开展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在试点过程中,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将纳入试点范围的药品支付范围同步恢复至药品说明书。

期,我们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反复研究论证,征求了财政、卫健、药监等部门及地方医保部门意见建议,并达成一致。同时,我们也征求了相关企业的意见建议。部分化药和中成药,如注射用甘胺双唑钠、艾瑞昔布片、盐酸阿比多尔片、丹红注射液等30种药品被纳入试点范围,按照规则重新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将支付范围恢复至药品说明书。试点期间,我们拟将所有试点药品全部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强化监管,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性,维护患者利益和基金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患者用药公平的前提下,按照减少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逐步将目录内更多药品的支付范围恢复至药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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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与股权转让的40个关键核心问题,收藏了!】
1、股权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内容比较丰富,主要包括: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决策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知情权;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9)股东诉权。
2、股权的内容都一样吗?
一般而言,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在份额上有所差别,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内容进行规定,如将股权与决策权分离,就决策权进行特别规定。
此外,股票可以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通常会预先设定股息收益率,优先分配股息,但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参与决策。
3、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4、法律对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5、股权的各项内容能否分别转让?
不能。如前所述,股权基于投资者对投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股权的各项内容是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不可分。
6、股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股权转让可以分为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
7、股东可以退股吗?
股东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实现退股。
8、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9、股东转让股权后能否要求行使原知情权?
不能。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不能要求公司向其透露其拥有股权期间的经营管理状况。
10、权转让后股东能否请求其持股期间公司盈利的分红?
如果在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只是没有落实,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通过后股东对股利就享有独立于股权的债权请求权,出让人即使转让了股权也可以请求该分红;如果股利分配方案是在股权出让后通过的,由于分红收益权依附于股权,则出让人无权请求该分红。
11、股权转让需要交纳哪些税款,如何计算税额?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个人所得税(20%)和印花税(0.5‰)。法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企业所得税(25%)和印花税(0.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2、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第一,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第二,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纳税;第三,注意纳税申报地点;第四,股权交易价格要公允。
13、哪些属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14、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9)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10)违约责任。
(11)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12)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13)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14)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15、股权转让合同从何时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6、实现股权转让一般需要有哪些手续?
(1)需要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需要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需要召开原股东会议,经过原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17、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否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
不等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
18、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需要与出资额相同?
不需要。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
19、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
20、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需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首先,因为名义股东才是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所以需要名义股东配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会存在履约不能的风险,增加诉讼风险。
其次,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
21、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不是。股权转让除了以交易的方式实现,也可以赠与的方式实现,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一定要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且,即使是以交易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的协议也可以约定由补充协议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22、没有实际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够转让股权吗?
可以。虽然股权有瑕疵,但该股东仍拥有股权,可以对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所负的出资义务并不随股权转让而消失,除非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约定,否则出让人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23、受让股权的新股东是否还有出资验资的义务?
没有。仅是发起设立人有出资验资的义务。
24、其他股东以各种方式拒绝回应,如何实现股权转让前的书面通知?
可以通过在一定级别的报纸上发布转让告示,结合寄发双挂号信给其他股东的方式实现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未回复的,可以视为其同意股权转让。
25、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
26、小股东不同意大股东转让股权,又无力实现优先购买时该怎么办?
如不愿意与新加入的大股东合作,可以选择对外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27、司内部股权变更后可否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不可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股权受让人能否以“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受让人仅能就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提起确认之诉、无效之诉或者履行给付之诉,无权提起本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起的无效确认之诉。
29、股东名册变更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变更股东名册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变更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的变更使受让方现实地取得股权,从而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30、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31、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工商管理机关以协议不符合登记要件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出让方股东又反悔,怎么办?
(1)受让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强制转让,由工商管理机关依据生效判决变更股权登记。
(2)受让股东也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变更文件,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工商管理机关履行变更登记的职责。
32、以参与改制重组方式取得被改制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就该股权,其他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果被改制公司单笔公开转让股权,公司其他股东当然对该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但在公司改制、重组过程中,股权转让往往与债务承担联系在一起,享有股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这时受让方的股权购买与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情况就不同了。因而,倾向于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一般不宜主张优先购买权。
33、阴阳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阳合同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仅仅是为了掩盖不正当目的签订,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合同无效。
阴合同的法律效力:阴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没有其他无效因素,一般应认定有效。
34、能否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法以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的方式实现,因此以另一个法律行为(转让股权)掩盖真意,以实现同一效果。此外,此种行为恶意规避国家关于房地产法(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合法有效。理由在于,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法所保护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并不导致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移,土地仍是原公司的财产,股权转让行为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彼此之间相互独立、毫不相关。任何股权变动都会导致资产控制状态的变化,不能仅因股权转让而导致的对于特定资产的间接控制就否定行为本身的效力。同时,税法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合理避税。如果认定此类行为无效,将会削弱股权的流通性,违反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影响交易安全和效率。
35、涉港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由何地行使管辖权?适用何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6、公司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被判决无效,是否影响已转让股权的效力?
果转让行为发生在公司内部,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被判决无效、撤销或不存在后,股权转让合同丧失效力,股权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对决议瑕疵负有责任的股东应向无过错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应尽量适用代表权、表见代理等法则保护因信赖公司决议有效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股权转让不必然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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