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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BCI总部对华强硬内幕#:中国企业被排挤,国际品牌不愿公布调查结果】借用“强迫劳动”这样一个“万金油”概念打压他国的产业,是美国百试不爽的手段。近期,被扣上“强迫劳动”帽子的是新疆的棉花产业。《环球时报》近期获得的相关材料显示,为了借精心雕琢的“强迫劳动”概念“以疆制华”, 美西方反华势力除了通过发布报告、召开听证会等多种伎俩污蔑、打压中国棉花企业外,还施压Nike、Adidas等欧美多家知名企业配合其表演,并逼迫“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BCI)总部选边站队,致使BCI承认新疆棉纺织行业存在“强迫劳动风险”,最终决定无限期停牌新疆地区“良好棉花”认证。
3月26日,“BCI良好棉花”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中国区项目团队严格遵照BCI的审核原则,从2012年开始对新疆项目点所执行的历年第二方可信度审核和第三方验证,从未发现一例有关强迫劳动的事件。
但是,据《环球时报》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的信息,对于BCI上海代表处和BCI会员企业的自主调查的调查结果,BCI总部“强迫劳动与体面劳动问题特别工作组”却并不满意,而是用“有罪推定”的逻辑来处理问题。
一位BCI上海代表处前员工表示,虽然BCI上海代表处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未发现“强迫劳动”情况,但由于BCI总部调查组成员立场优先原则,BCI总部调查组对调查结论并不认可,而是迎合反华势力需要,继续推进所谓“调查整改措施”。
《环球时报》获悉,BCI 总部在推进所谓“调查整改措施”过程中,援引了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人权观察”“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等反华组织的大量不实信息,使得所谓“调查”的真实性、客观性、可靠性存在重大瑕疵。
巨大压力下,一些国际知名企业也选择无视真相,《环球时报》了解到,BCI合作企业Adidas、H&M的内部调查部门曾入疆开展调查,特别是H&M曾在媒体上明确称“尽管我们没有在新疆采购,但是我们去了阿克苏的工厂,没有发现强迫劳动的证据”。之后,H&M公司受到了包括美国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压力。2020年9月15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以涉嫌强迫劳动为由,宣布禁止从5家中国公司和1家制造厂进口产品。H&M公司随即宣布终止与有关新疆公司的“非直接业务往来”。
美国“公平劳工协会(简称 FLA)”拥有Adidas、Nike、Vetta等100多家下属会员单位,相关企业在华占有大量市场份额。以最常见的运动品牌Adidas为例,该企业在大中华市场的销售额占据其全球销售额约20%,是Adidas在全球的第二大市场,在2020年全球疫情期间,中国也是 Adidas 首个开始复苏的重要市场。知情人士向《环球时报》透露,在ASPI所谓“报告”发布后,Adidas 曾派人前往新疆地区对相关企业进行了2次实地调查,但Adidas却一直不愿将调查结果进行公布。
2020年3月12日,《纽约时报》刊登《美议员要求,严格限制从新疆进口商品》提及“FLA 援引'关于新疆地区强迫劳动和其他侵犯基本人权的可靠报道',要求旗下会员进行调查并寻找其他资源”。FLA 旗下会员单位 NIKE、Patagonia 等纷纷表示支持FLA关于反对新疆“强迫劳动”的呼吁,NIKE宣称不直接在新疆地区采购任何产品,致力于维护国际劳工标准。
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相关中国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详细说明了新疆不存在“强迫劳动”问题,但都难以改变BCI总部的态度倾向。2020年10月21日,BCI官网发布“BCI停止中国新疆所有线下活动”的声明,称受到相关原因影响,BCI 将停止在新疆地区的所有线下活动,无限期暂停新疆良好棉花认证。《环球时报》记者去年12月底在新疆采访期间,多家企业向记者展示了BCI发出的停止认证电邮。
为什么BCI总部对中国新疆如此带有偏见?知情人士对《环球时报》透露,BCI理事会前任主席立场客观中立,“强迫劳动”引发舆论关注后,积极与相关中国企业联系,商讨应对解决办法。然而,2019年5月,美国SUPIMA公司负责人MARK(美国籍)成为BCI 新任主席后,事情发生了变化。与前任主席不同,新任主席高度重视美国公司利益,与BCI客观中立的立场相冲突,由于其强硬的对华态度,使得中国会员受到排挤。
同时,《环球时报》得到的资料显示, BCI理事会大部分成员系欧美零售品牌商的派驻代表。由于会员缴纳的会费是BCI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美国的NIKE、LEVIS、GAP等著名品牌商代表在 BCI 理事会中有较大影响力和话语权,能够直接影响BCI决策。而美国国际开发署则是BCI的赞助商,这家代表美国政府意志的机构,对BCI理事会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力。正是这些理事会成员,不断要求BCI总部对新疆会员单位采取行动。
《环球时报》从BCI官网及知情人等渠道了解到,受BCI理事会影响,2020年4月1日,BCI总部成立“强迫劳动与体面劳动问题特别工作组”调查新疆“强迫劳动”问题,该调查组包含公民社会组织、零售商、品牌商和咨询公司等机构的代表11人,其中包含了“美国公平劳工协会(FLA)”秘书长兼董事Shelly Heald Han(中文名韩雪莉)、“人权观察”研究员 Komala Ramachandra、“国际劳工权利论坛”官员 Allison Gill 等人。而上述成员和组织存在诸多反华“黑历史”。之后,该调查组进一步联手美英人权组织代表与BCI总部高层举行多次联席会议,持续影响BCI总部对新疆“强迫劳动”问题的判断,使BCI与调查团形成统一的立场,为英美人权组织插手该问题不断加码。
《环球时报》获悉,在调查组举办的其中一次会议中,参会成员除了上述的BCI调查组的反华组织成员代表,还邀请了长期接受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资助的“维吾尔人权项目”的负责人路易莎·格雷芙等英美人权组织代表,路易莎·格雷芙曾担任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的副总裁。
这次会议上决定无限期停止对新疆良好棉花认证,甚至提出一个令人发笑的卑劣要求:任何关注“新疆问题”的人权组织(不限于参会组织)均有权获悉BCI涉疆调查情况,且BCI作出的任何决定,对外也要宣称“与人权组织无关”。而BCI上海代表处对上述细节均表示不方便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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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BCI良好棉花”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中国区项目团队严格遵照BCI的审核原则,从2012年开始对新疆项目点所执行的历年第二方可信度审核和第三方验证,从未发现一例有关强迫劳动的事件。
但是,据《环球时报》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的信息,对于BCI上海代表处和BCI会员企业的自主调查的调查结果,BCI总部“强迫劳动与体面劳动问题特别工作组”却并不满意,而是用“有罪推定”的逻辑来处理问题。
一位BCI上海代表处前员工表示,虽然BCI上海代表处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未发现“强迫劳动”情况,但由于BCI总部调查组成员立场优先原则,BCI总部调查组对调查结论并不认可,而是迎合反华势力需要,继续推进所谓“调查整改措施”。
《环球时报》获悉,BCI 总部在推进所谓“调查整改措施”过程中,援引了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人权观察”“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等反华组织的大量不实信息,使得所谓“调查”的真实性、客观性、可靠性存在重大瑕疵。
巨大压力下,一些国际知名企业也选择无视真相,《环球时报》了解到,BCI合作企业Adidas、H&M的内部调查部门曾入疆开展调查,特别是H&M曾在媒体上明确称“尽管我们没有在新疆采购,但是我们去了阿克苏的工厂,没有发现强迫劳动的证据”。之后,H&M公司受到了包括美国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压力。2020年9月15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以涉嫌强迫劳动为由,宣布禁止从5家中国公司和1家制造厂进口产品。H&M公司随即宣布终止与有关新疆公司的“非直接业务往来”。
美国“公平劳工协会(简称 FLA)”拥有Adidas、Nike、Vetta等100多家下属会员单位,相关企业在华占有大量市场份额。以最常见的运动品牌Adidas为例,该企业在大中华市场的销售额占据其全球销售额约20%,是Adidas在全球的第二大市场,在2020年全球疫情期间,中国也是 Adidas 首个开始复苏的重要市场。知情人士向《环球时报》透露,在ASPI所谓“报告”发布后,Adidas 曾派人前往新疆地区对相关企业进行了2次实地调查,但Adidas却一直不愿将调查结果进行公布。
2020年3月12日,《纽约时报》刊登《美议员要求,严格限制从新疆进口商品》提及“FLA 援引'关于新疆地区强迫劳动和其他侵犯基本人权的可靠报道',要求旗下会员进行调查并寻找其他资源”。FLA 旗下会员单位 NIKE、Patagonia 等纷纷表示支持FLA关于反对新疆“强迫劳动”的呼吁,NIKE宣称不直接在新疆地区采购任何产品,致力于维护国际劳工标准。
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相关中国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详细说明了新疆不存在“强迫劳动”问题,但都难以改变BCI总部的态度倾向。2020年10月21日,BCI官网发布“BCI停止中国新疆所有线下活动”的声明,称受到相关原因影响,BCI 将停止在新疆地区的所有线下活动,无限期暂停新疆良好棉花认证。《环球时报》记者去年12月底在新疆采访期间,多家企业向记者展示了BCI发出的停止认证电邮。
为什么BCI总部对中国新疆如此带有偏见?知情人士对《环球时报》透露,BCI理事会前任主席立场客观中立,“强迫劳动”引发舆论关注后,积极与相关中国企业联系,商讨应对解决办法。然而,2019年5月,美国SUPIMA公司负责人MARK(美国籍)成为BCI 新任主席后,事情发生了变化。与前任主席不同,新任主席高度重视美国公司利益,与BCI客观中立的立场相冲突,由于其强硬的对华态度,使得中国会员受到排挤。
同时,《环球时报》得到的资料显示, BCI理事会大部分成员系欧美零售品牌商的派驻代表。由于会员缴纳的会费是BCI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美国的NIKE、LEVIS、GAP等著名品牌商代表在 BCI 理事会中有较大影响力和话语权,能够直接影响BCI决策。而美国国际开发署则是BCI的赞助商,这家代表美国政府意志的机构,对BCI理事会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力。正是这些理事会成员,不断要求BCI总部对新疆会员单位采取行动。
《环球时报》从BCI官网及知情人等渠道了解到,受BCI理事会影响,2020年4月1日,BCI总部成立“强迫劳动与体面劳动问题特别工作组”调查新疆“强迫劳动”问题,该调查组包含公民社会组织、零售商、品牌商和咨询公司等机构的代表11人,其中包含了“美国公平劳工协会(FLA)”秘书长兼董事Shelly Heald Han(中文名韩雪莉)、“人权观察”研究员 Komala Ramachandra、“国际劳工权利论坛”官员 Allison Gill 等人。而上述成员和组织存在诸多反华“黑历史”。之后,该调查组进一步联手美英人权组织代表与BCI总部高层举行多次联席会议,持续影响BCI总部对新疆“强迫劳动”问题的判断,使BCI与调查团形成统一的立场,为英美人权组织插手该问题不断加码。
《环球时报》获悉,在调查组举办的其中一次会议中,参会成员除了上述的BCI调查组的反华组织成员代表,还邀请了长期接受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资助的“维吾尔人权项目”的负责人路易莎·格雷芙等英美人权组织代表,路易莎·格雷芙曾担任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的副总裁。
这次会议上决定无限期停止对新疆良好棉花认证,甚至提出一个令人发笑的卑劣要求:任何关注“新疆问题”的人权组织(不限于参会组织)均有权获悉BCI涉疆调查情况,且BCI作出的任何决定,对外也要宣称“与人权组织无关”。而BCI上海代表处对上述细节均表示不方便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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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决定实施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https://t.cn/A6tIXLxh
2月20日(昨日),记者从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官网获悉,为促进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综合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推动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深圳市将决定组织实施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图一)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官网公布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19日发布的《关于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资助等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指南》明确了该扶持计划将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融资担保,包括:改制上市培育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两类资助项目,并对两类资助项目的申请流程、补贴金额,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做了具体要求。
《指南》指出,对符合条件的两类资助项目,应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并予以事后奖励。其中,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的奖励方式包括: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集成电路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是为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包括: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等。
该扶持计划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3月26日17:00。
以下附《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融资担保等,主要包括以下2类资助项目: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
4.《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
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
6.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
7、《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13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方式:
1.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事后奖励。专项审计是否符合资助条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3)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集成电路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2.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事后资助。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六)项目单位不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专项申报条件: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
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或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递减后补足差额。
3.项目单位进入2020年“新三板”创新层名单的,或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
已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奖励;获得过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
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包括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
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上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的实际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可在完成重组或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资助。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可以选重组公司或迁入的上市公司作为申报单位,不重复资助。
说明:第2、3、4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相应的资助。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下,且贷款用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注:凡贷款用途为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五、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查找相关项目情形,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项目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20年纳税证明(复印件,直接到税务部门网站打印或出具);
4.2020年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2020年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含子公司、分公司,复印件)。
(二)选项材料——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或控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提供);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复印件,申请改制上市辅导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项材料);
3.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手续的公函(复印件,申请境外上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项材料);
4.股转系统同意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复印件,申请新三板挂牌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5.新三板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复印件,申请新三板挂牌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6.上年度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并标注序号(复印件,申请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7.完成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证明材料(包括迁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文件和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复印件,申请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三)选项材料——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1.企业借款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借据(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2.企业担保合同(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例如与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是担保协议书、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是委托保证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银行回单(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以上材料均需按资金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PDF格式、WORD格式或EXCEL格式),提交纸质材料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按申请材料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查找相关项目情形,在线填报表格。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下同)。
受理时间: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3月26日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2日17:00。
担保费资助业务咨询:82977347、82002102;
改制上市培育资助业务咨询:82977355;
技术支持:0755-25331219、0755-25331220。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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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昨日),记者从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官网获悉,为促进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综合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推动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深圳市将决定组织实施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图一)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官网公布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19日发布的《关于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资助等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指南》明确了该扶持计划将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融资担保,包括:改制上市培育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两类资助项目,并对两类资助项目的申请流程、补贴金额,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做了具体要求。
《指南》指出,对符合条件的两类资助项目,应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并予以事后奖励。其中,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的奖励方式包括: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集成电路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是为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包括: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等。
该扶持计划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3月26日17:00。
以下附《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融资担保等,主要包括以下2类资助项目: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
4.《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
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
6.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
7、《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13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方式:
1.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事后奖励。专项审计是否符合资助条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3)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集成电路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2.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事后资助。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六)项目单位不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专项申报条件: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
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或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递减后补足差额。
3.项目单位进入2020年“新三板”创新层名单的,或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
已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奖励;获得过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
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包括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
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上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的实际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可在完成重组或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资助。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可以选重组公司或迁入的上市公司作为申报单位,不重复资助。
说明:第2、3、4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相应的资助。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下,且贷款用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注:凡贷款用途为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五、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查找相关项目情形,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项目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20年纳税证明(复印件,直接到税务部门网站打印或出具);
4.2020年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2020年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含子公司、分公司,复印件)。
(二)选项材料——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或控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提供);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复印件,申请改制上市辅导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项材料);
3.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手续的公函(复印件,申请境外上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项材料);
4.股转系统同意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复印件,申请新三板挂牌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5.新三板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复印件,申请新三板挂牌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6.上年度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并标注序号(复印件,申请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7.完成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证明材料(包括迁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文件和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复印件,申请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三)选项材料——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1.企业借款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借据(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2.企业担保合同(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例如与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是担保协议书、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是委托保证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银行回单(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以上材料均需按资金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PDF格式、WORD格式或EXCEL格式),提交纸质材料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按申请材料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查找相关项目情形,在线填报表格。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下同)。
受理时间: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3月26日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2日17:00。
担保费资助业务咨询:82977347、82002102;
改制上市培育资助业务咨询:82977355;
技术支持:0755-25331219、0755-25331220。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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