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 上仲2022年版仲裁规则与2018年版仲裁规则的新旧对比(五)
一、其他临时措施
2022年版仲裁规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临时措施
(一)依据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决定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可以通过决定、指令、中间裁决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仲裁庭有权决定由申请临时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前述临时措施作出后,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修改、中止或者解除临时措施。
(二)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申请紧急临时措施救济的,可以根据本规则附件二紧急仲裁员程序规则中规定的程序,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救济。
2018年版仲裁规则
第六十八条 临时措施
(一)当事人可以根据临时措施执行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临时措施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依据。临时措施的内容可以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要求一方作出一定行为及/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仲裁委员会将根据临时措施执行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具备实际可行的条件下转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或提交仲裁庭作出决定,或提交依据本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仲裁员作出决定。
(三)临时措施交由仲裁庭/紧急仲裁员处理的,仲裁庭/紧急仲裁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临时措施,并通过决定、指令、中间裁决或者有关法律规定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作出。如果必要,仲裁庭/紧急仲裁员有权要求申请临时措施的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四)当事人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临时措施申请。当事人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临时措施申请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必要的协助;是否同意,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对仲裁庭/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相关决定、裁决或指令有异议的,有权自收到相关决定、指令或裁决之日起三日内向仲裁庭/紧急仲裁员提出修改、中止或撤销相关决定、指令或裁决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仲裁庭/紧急仲裁员决定。
简析:新规则相比于旧规则,将临时措施区分为:保全和其他临时措施,并且新规则在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关于其他临时措施,新规则在以下几点做出了改变:
1.提出临时措施申请所依据的法律:在旧规则中,申请临时措施的当事人是依据临时措施执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在新规则中,申请临时措施的准据法为仲裁适用的法律;
2.提出临时措施申请的方式:在旧规则中,当事人可以仲裁委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在新规则中,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依据紧急仲裁员规则申请;在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请。
3.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措施的主体:在旧规则中,根据临时措施执行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的规定,具备管辖权的法院、仲裁庭或者紧急仲裁员均可能有权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措施;而在新规则下,则由仲裁庭决定,或在仲裁庭组成前由紧急仲裁员决定。
二、仲裁员名册
2022年版仲裁规则
第二十九条 仲裁员名册
(一)仲裁委备制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之中选择仲裁员。
(二)当事人也可以在上述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当事人从上述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的,应当填写并提交《提名仲裁员名册外仲裁员申请表》。经主任同意后,该被提名仲裁员方可担任案件的仲裁员。
2018年版仲裁规则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名册
(一)仲裁委员会制定有仲裁员名册,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仲裁员名册。
(二)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从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
第十一章 关于名册外仲裁员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七条 适用条件
双方当事人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复成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且当事人约定可以在仲裁委员会名册外各自选定仲裁员的,适用本章规定。
简析:新规则在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上给予了更多的自由度。
依据旧规则,除非旧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员名册范围内选择仲裁员,其中“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指符合旧规则第十一章第七十七条的适用条件,即双方当事人均注册在自贸区,且双方有约定可以在名册外各自选定仲裁员;而在新规则中,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也可以在名册外选择仲裁员。若要选择名册外的仲裁员,当事人需要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并且得到上仲主任的同意。相比之下,新规则降低了当事人选择名册外仲裁员的要求。
三、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2022年版仲裁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按前述规定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如果一方有多个当事人,则该方多个当事人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该方多个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共同选定。
(三)首席仲裁员未能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当事人共同选定的,由已经产生的两名仲裁员在仲裁委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
(四)首席仲裁员未能根据本条上述规定产生的,由主任指定。
(五)涉港澳台、涉外和国际案件中,主任将综合考虑适用法律、仲裁地、仲裁语言、当事人的国籍等情况进行指定。
2018年版仲裁规则
第二十六条
(一)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从仲裁员名册中各自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当事人未能按前述规定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的,由主任指定。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从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从仲裁员名册中各自提名一至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或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提名一至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提名的首席仲裁员名单中有一名仲裁员相同的,该仲裁员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仲裁员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该重名人选中确定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未能依照前述规定共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简析:旧规则中关于三人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的规定: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各自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采取提名的方式,各自提名1-3名仲裁员,若双方提名的仲裁员有一名相同,则该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若提名相同的仲裁员超过一名,则由主任选定一名。其次,若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则选定仲裁员(包括首席仲裁员),那么将由主任指定。
相比之下,新规则就三人仲裁庭的组成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改动:
第一,新规则明确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及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期限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第二,新规则删去了当事人通过提名方式来选定首席仲裁员的规定。在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将由已产生的两名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若已产生的两名仲裁员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则再由主任选定首席仲裁员。
四、仲裁员的回避和更换
2022年版仲裁规则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的回避
(一)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者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交必要的证据。
(二)对于当事人自己选定的仲裁员,只有回避事由是在选定之后才得知的情形,该当事人才能申请该仲裁员回避。
(三)当事人以仲裁员书面披露的内容为由申请回避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披露之日起10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四)仲裁委应当及时将回避申请转由其他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和其他仲裁员对回避申请发表意见。
(五)一方当事人申请回避,其他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的,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获知后主动提出不再参与该案仲裁审理的,该仲裁员不再担任该案仲裁庭的仲裁员。前述情形并不表示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六)除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七)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委托的代理人与仲裁庭形成应予回避情形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因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但是,其他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响。仲裁庭也有权拒绝接受该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
(八)如果当事人采用第三方资助方式的,为协助仲裁员遵守其在本条下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自第三方资助协议成立生效时,立即将其签订的资助其提出仲裁请求或者进行答辩的协议,以及基于该协议对仲裁结果具有经济利益的任何第三方的情况通知仲裁委、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仲裁员更换
(二)回避的仲裁员或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仲裁员原系当事人指定的,当事人应当按原指定仲裁员的方式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指定,逾期未重新指定的,由主任指定;原系其他两名仲裁员指定的,由其他两名仲裁员在仲裁委规定的期限内另行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主任指定;原系主任指定的,由主任另行指定。
(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重新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已进行的全部或者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仲裁庭重新组成的,案件的裁决期限自主任作出更换仲裁员决定之日中止,自仲裁庭重新组成之日起继续计算。
2018年版仲裁规则
第三十条 仲裁员的回避
(一)仲裁员认为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应材料。
(三)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后才知悉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但不应迟于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首次开庭后不再开庭的或者书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在得知回避事由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四)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回避申请转送其他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及仲裁庭的其他仲裁员。其他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及仲裁庭的其他仲裁员均有权对回避申请发表意见。
(五)一方当事人申请回避,其他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的,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获知后主动提出不再参与该案仲裁审理的,该仲裁员不再担任该案仲裁庭的仲裁员。前述情形并不表示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六)除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集体的决定是终局的,并且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说明理由。
(七)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庭形成应予回避情形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因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其他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的更换
(三)当事人以仲裁员依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所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更换仲裁员的,应当自知晓披露事项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提出更换申请。未按照前述规定提出更换申请的,不得再以该仲裁员已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更换。是否更换仲裁员由主任决定。
(五)重新组成仲裁庭后,由新组成的仲裁庭决定已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仲裁庭重新组成的,案件的审理期限自重新组成仲裁庭之日起计算。
简析:新规则删去了旧规则中仲裁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申请的四种情形,以及删去了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要求。同时,相比旧规则,新规则增加了对当事人自己选定的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的限制,以及当事人存在第三方资助的情况下的通知义务。
此外,新规则还增加了重新指定仲裁员的时间要求。在当事人及其他两名仲裁员指定的仲裁员与首席仲裁员需要被更换的情况下,需要由当事人及其他两名仲裁员在5日内重新指定;否则,将由主任指定新的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
关于仲裁庭重新组成后的审理期限计算问题,旧规则中裁决期限自重新组庭之日起计算;新规则中,裁决期限在主任作出更换决定之日中止,自重新组庭之日起继续计算。
一、其他临时措施
2022年版仲裁规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临时措施
(一)依据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决定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可以通过决定、指令、中间裁决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仲裁庭有权决定由申请临时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前述临时措施作出后,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修改、中止或者解除临时措施。
(二)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申请紧急临时措施救济的,可以根据本规则附件二紧急仲裁员程序规则中规定的程序,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救济。
2018年版仲裁规则
第六十八条 临时措施
(一)当事人可以根据临时措施执行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临时措施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依据。临时措施的内容可以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要求一方作出一定行为及/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仲裁委员会将根据临时措施执行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具备实际可行的条件下转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或提交仲裁庭作出决定,或提交依据本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仲裁员作出决定。
(三)临时措施交由仲裁庭/紧急仲裁员处理的,仲裁庭/紧急仲裁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临时措施,并通过决定、指令、中间裁决或者有关法律规定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作出。如果必要,仲裁庭/紧急仲裁员有权要求申请临时措施的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四)当事人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临时措施申请。当事人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临时措施申请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必要的协助;是否同意,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对仲裁庭/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相关决定、裁决或指令有异议的,有权自收到相关决定、指令或裁决之日起三日内向仲裁庭/紧急仲裁员提出修改、中止或撤销相关决定、指令或裁决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仲裁庭/紧急仲裁员决定。
简析:新规则相比于旧规则,将临时措施区分为:保全和其他临时措施,并且新规则在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关于其他临时措施,新规则在以下几点做出了改变:
1.提出临时措施申请所依据的法律:在旧规则中,申请临时措施的当事人是依据临时措施执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在新规则中,申请临时措施的准据法为仲裁适用的法律;
2.提出临时措施申请的方式:在旧规则中,当事人可以仲裁委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在新规则中,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依据紧急仲裁员规则申请;在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请。
3.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措施的主体:在旧规则中,根据临时措施执行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的规定,具备管辖权的法院、仲裁庭或者紧急仲裁员均可能有权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措施;而在新规则下,则由仲裁庭决定,或在仲裁庭组成前由紧急仲裁员决定。
二、仲裁员名册
2022年版仲裁规则
第二十九条 仲裁员名册
(一)仲裁委备制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之中选择仲裁员。
(二)当事人也可以在上述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当事人从上述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的,应当填写并提交《提名仲裁员名册外仲裁员申请表》。经主任同意后,该被提名仲裁员方可担任案件的仲裁员。
2018年版仲裁规则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名册
(一)仲裁委员会制定有仲裁员名册,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仲裁员名册。
(二)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从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
第十一章 关于名册外仲裁员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七条 适用条件
双方当事人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复成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且当事人约定可以在仲裁委员会名册外各自选定仲裁员的,适用本章规定。
简析:新规则在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上给予了更多的自由度。
依据旧规则,除非旧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员名册范围内选择仲裁员,其中“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指符合旧规则第十一章第七十七条的适用条件,即双方当事人均注册在自贸区,且双方有约定可以在名册外各自选定仲裁员;而在新规则中,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也可以在名册外选择仲裁员。若要选择名册外的仲裁员,当事人需要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并且得到上仲主任的同意。相比之下,新规则降低了当事人选择名册外仲裁员的要求。
三、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2022年版仲裁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按前述规定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如果一方有多个当事人,则该方多个当事人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该方多个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共同选定。
(三)首席仲裁员未能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当事人共同选定的,由已经产生的两名仲裁员在仲裁委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
(四)首席仲裁员未能根据本条上述规定产生的,由主任指定。
(五)涉港澳台、涉外和国际案件中,主任将综合考虑适用法律、仲裁地、仲裁语言、当事人的国籍等情况进行指定。
2018年版仲裁规则
第二十六条
(一)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从仲裁员名册中各自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当事人未能按前述规定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的,由主任指定。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从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从仲裁员名册中各自提名一至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或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提名一至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提名的首席仲裁员名单中有一名仲裁员相同的,该仲裁员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仲裁员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该重名人选中确定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未能依照前述规定共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简析:旧规则中关于三人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的规定: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各自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采取提名的方式,各自提名1-3名仲裁员,若双方提名的仲裁员有一名相同,则该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若提名相同的仲裁员超过一名,则由主任选定一名。其次,若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则选定仲裁员(包括首席仲裁员),那么将由主任指定。
相比之下,新规则就三人仲裁庭的组成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改动:
第一,新规则明确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及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期限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第二,新规则删去了当事人通过提名方式来选定首席仲裁员的规定。在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将由已产生的两名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若已产生的两名仲裁员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则再由主任选定首席仲裁员。
四、仲裁员的回避和更换
2022年版仲裁规则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的回避
(一)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者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交必要的证据。
(二)对于当事人自己选定的仲裁员,只有回避事由是在选定之后才得知的情形,该当事人才能申请该仲裁员回避。
(三)当事人以仲裁员书面披露的内容为由申请回避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披露之日起10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四)仲裁委应当及时将回避申请转由其他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和其他仲裁员对回避申请发表意见。
(五)一方当事人申请回避,其他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的,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获知后主动提出不再参与该案仲裁审理的,该仲裁员不再担任该案仲裁庭的仲裁员。前述情形并不表示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六)除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七)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委托的代理人与仲裁庭形成应予回避情形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因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但是,其他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响。仲裁庭也有权拒绝接受该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
(八)如果当事人采用第三方资助方式的,为协助仲裁员遵守其在本条下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自第三方资助协议成立生效时,立即将其签订的资助其提出仲裁请求或者进行答辩的协议,以及基于该协议对仲裁结果具有经济利益的任何第三方的情况通知仲裁委、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仲裁员更换
(二)回避的仲裁员或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仲裁员原系当事人指定的,当事人应当按原指定仲裁员的方式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指定,逾期未重新指定的,由主任指定;原系其他两名仲裁员指定的,由其他两名仲裁员在仲裁委规定的期限内另行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主任指定;原系主任指定的,由主任另行指定。
(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重新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已进行的全部或者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仲裁庭重新组成的,案件的裁决期限自主任作出更换仲裁员决定之日中止,自仲裁庭重新组成之日起继续计算。
2018年版仲裁规则
第三十条 仲裁员的回避
(一)仲裁员认为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应材料。
(三)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后才知悉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但不应迟于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首次开庭后不再开庭的或者书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在得知回避事由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四)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回避申请转送其他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及仲裁庭的其他仲裁员。其他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及仲裁庭的其他仲裁员均有权对回避申请发表意见。
(五)一方当事人申请回避,其他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的,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获知后主动提出不再参与该案仲裁审理的,该仲裁员不再担任该案仲裁庭的仲裁员。前述情形并不表示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六)除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集体的决定是终局的,并且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说明理由。
(七)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庭形成应予回避情形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因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其他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的更换
(三)当事人以仲裁员依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所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更换仲裁员的,应当自知晓披露事项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提出更换申请。未按照前述规定提出更换申请的,不得再以该仲裁员已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更换。是否更换仲裁员由主任决定。
(五)重新组成仲裁庭后,由新组成的仲裁庭决定已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仲裁庭重新组成的,案件的审理期限自重新组成仲裁庭之日起计算。
简析:新规则删去了旧规则中仲裁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申请的四种情形,以及删去了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要求。同时,相比旧规则,新规则增加了对当事人自己选定的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的限制,以及当事人存在第三方资助的情况下的通知义务。
此外,新规则还增加了重新指定仲裁员的时间要求。在当事人及其他两名仲裁员指定的仲裁员与首席仲裁员需要被更换的情况下,需要由当事人及其他两名仲裁员在5日内重新指定;否则,将由主任指定新的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
关于仲裁庭重新组成后的审理期限计算问题,旧规则中裁决期限自重新组庭之日起计算;新规则中,裁决期限在主任作出更换决定之日中止,自重新组庭之日起继续计算。
【北京昌平:“办不成事”窗口,让群众办成事】遇到问题不知如何解决?
不知找谁解决?
今天
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反映“办不成事”窗口
让它来解决你的问题~
专解“急难愁盼”
专挑“疑难杂症”
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的 反映“办不成事”窗口格外醒目,这一特殊的窗口专门收集办事人遇到的各类“疑难杂症”。
今天,就跟随记者一起探寻反映“办不成事”窗口是如何办成事的——
翻开反映“办不成事”窗口接待记录本,通过上面的联系信息,记者对在这个窗口反映过问题的部分群众进行了回访。
听他们“奇奇怪怪”的故事,分享办成事的喜悦,同时也感觉到反映“办不成事”窗口在百姓心中的分量。
01
前不久,戴先生来到反映“办不成事”窗口。他称自己在线上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业务时因操作有误,导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备案项目不一致,需要重新修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但碍于线上操作规程不清晰,无法办理成功。
虽然已过工作时间,但反映“办不成事”窗口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为戴先生提供“一对一”帮办代办服务,协助他在自助服务机上办理经营范围变更业务。
“没想到下班时间也能办理业务,我下午5点才来,想着先到‘办不成事’窗口咨询下,隔天再过来办理,工作人员马上为我提供了延时服务,耐心指导我办理变更事项。” 戴先生说道。
第二天,反映“办不成事”窗口就向群众交出了“答卷”,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备案卡以快递的方式寄出,戴先生在第三天一大早就收到了,他高兴地说:“办营业执照像网上购物似地送上门,太方便了。在办事时难免会遇到未能成功审批等情况,有这样一个窗口,畅通诉求反馈渠道,体验好了许多。”
一件“办不成的事”反映到这个窗口,就有人帮忙想办法。
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业务窗口负责人史宇恒告诉记者:“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群众办事需求比较复杂,单一窗口可能解决不了,就特别设立了这个窗口,帮助群众解决复杂问题。”
提供“一对一”服务
注重帮助解决“窗口外”的问题
让事尽力“办成”
是这个窗口设立的初衷
记者采访发现,群众通过反映“办不成事”窗口最终办成的事,无一例外,均是在正常窗口难办理的“疑难杂症”。这个“小窗口”既是有理可讲的“突破口”,也是柔性关怀的“暖心口”。
02
此前,一对老夫妻来到大厅,想为其经营的餐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由于正值办事高峰期,群众可通过大厅配备的电脑进行网上平台线上申报减少排队等候的时间。这可让这对不会用电脑的老夫妇一时犯了难。看见老人焦急徘徊的身影,反映“办不成事”窗口工作人员主动上前询问。了解到老人的孩子都不在身边、自己又不知如何使用大厅内智能设备的情况之后,工作人员主动为老人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工作人员将老人带到自助电脑前进行辅助操作办理,对于系统中显示的各项条例,工作人员逐条进行讲解,针对一些重要的“知识点”和办理中缺少的材料,工作人员手写到纸上,字也写得很大,方便老人清晰查看。随后,老人利用中午的时间,准备好所需的材料,在下午两点半,就办理完成了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业务,现场就拿到了许可证。老人激动地说:“谢谢你们帮了我这么大的忙,真是比我自己的孩子还贴心!”
“当时大妈给我们点赞,她说反映‘办不成事’窗口这个名字特别正气。”自己的服务得到了认可,让窗口工作人员对这句话印象非常深刻。
记者在大厅蹲点发现,与正常窗口相比,来到这个特殊窗口反映问题的群众并不是很多。
区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反映“办不成事”窗口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大厅进驻部门多、平台广、政策清、业务熟等优势,将原有单兵模式转化为集团统筹工作方式,制定了全区联络机制网络图,灵活运用便民惠民政策,让办事企业、群众在遇到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时,真正“有地找”“有人管”“不求人”。
一个办事“小窗口”,何以解决政务服务“大问题”?
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5个反映“办不成事”窗口,组建了反映“办不成事”工作小组,并建立了工作台账、工单派发、提级响应等工作制度,按照“受理-分类-转办-办结-反馈”的 “5步工作法”闭环工作机制。现场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将由“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向相关单位派发“工单”。收到“工单”后,保证简单问题即受即办,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内解决,复杂问题10个工作日内解决
从“办不成事”到“办成事”,离不开有效的监督体系。区政务服务中心除开设反映“办不成事”窗口外,还增设了12345热线、意见箱等问题反映渠道,充分发挥政务服务部门协调沟通的优势,不但受理企业群众在政务服务大厅的相关咨询、投诉,跟进协调督促问题解决,还对企业群众进行回访,确保企业群众提出的诉求件件有回音,事事能落实。
据统计, 自2022年1月至今,反映“办不成事”窗口累计解决260件疑难问题,实现企业群众办事问题快速、圆满解决。
编辑手记
编辑发现,在“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的深入推进下,围绕“作风建设年”主题活动,昌平政务服务的服务理念与模式正在转型升级,像“办不成事”反映窗口这样“更进一步”的服务举措越来越多。
线下窗口推动线上办理更普及惠民。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传统窗口柜台被改造成开放式办理台,群众可与工作人员“肩并肩”办事,不仅可以看到工作人员全流程操作,减少疑虑,还方便工作人员指导群众通过手机网上办事,工作人员教办一次,市民学会了,下次就不用再跑大厅了。
办事窗口也离群众越来越近。我区目前设置有1个综合性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社保、医保、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婚姻登记8类专业分中心,以及22个镇街政务服务中心。今年将实现全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全覆盖,政务服务窗口搬到企业门口,企业不出园区就能办事,还设置了24小时自助服务区以及“两区建设”、“跨区通办”和“承诺制改革代办”窗口等,全力打造“一刻钟政务服务圈”。
数字跑腿让“服务找人”。利用“平平”帮办,形成用户政务服务精准画像,准确把握和预判企业群众办事需求。持续推动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的应用,使“数字化”提高审批服务便利度。
从优化营商环境,到“最多跑一次”,昌平不断探索服务型政府建设,其中很重要的“秘诀”,就是不断迭代升级。群众的需求在哪里,我们的改变就在哪里。
从“你交材料我办事”,到“教办”“帮办”“主动办”,昌平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已经向主动问需于民、普及数字化办理流程、帮助解决疑难问题等方向转变。
但是,目前仍存在数字化办事端口不统一、疑难问题难解决等问题,反映“办不成事”窗口不仅要帮助群众解决个例个案,更要成为收集民情民意、反馈改革痛点的窗口,让“办不成事”的情况更少出现。
反映“办不成事”窗口
专为群众“办成事”
优化营商环境
构建良好的服务环境!
来源:北京昌平
不知找谁解决?
今天
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反映“办不成事”窗口
让它来解决你的问题~
专解“急难愁盼”
专挑“疑难杂症”
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的 反映“办不成事”窗口格外醒目,这一特殊的窗口专门收集办事人遇到的各类“疑难杂症”。
今天,就跟随记者一起探寻反映“办不成事”窗口是如何办成事的——
翻开反映“办不成事”窗口接待记录本,通过上面的联系信息,记者对在这个窗口反映过问题的部分群众进行了回访。
听他们“奇奇怪怪”的故事,分享办成事的喜悦,同时也感觉到反映“办不成事”窗口在百姓心中的分量。
01
前不久,戴先生来到反映“办不成事”窗口。他称自己在线上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业务时因操作有误,导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备案项目不一致,需要重新修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但碍于线上操作规程不清晰,无法办理成功。
虽然已过工作时间,但反映“办不成事”窗口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为戴先生提供“一对一”帮办代办服务,协助他在自助服务机上办理经营范围变更业务。
“没想到下班时间也能办理业务,我下午5点才来,想着先到‘办不成事’窗口咨询下,隔天再过来办理,工作人员马上为我提供了延时服务,耐心指导我办理变更事项。” 戴先生说道。
第二天,反映“办不成事”窗口就向群众交出了“答卷”,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备案卡以快递的方式寄出,戴先生在第三天一大早就收到了,他高兴地说:“办营业执照像网上购物似地送上门,太方便了。在办事时难免会遇到未能成功审批等情况,有这样一个窗口,畅通诉求反馈渠道,体验好了许多。”
一件“办不成的事”反映到这个窗口,就有人帮忙想办法。
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业务窗口负责人史宇恒告诉记者:“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群众办事需求比较复杂,单一窗口可能解决不了,就特别设立了这个窗口,帮助群众解决复杂问题。”
提供“一对一”服务
注重帮助解决“窗口外”的问题
让事尽力“办成”
是这个窗口设立的初衷
记者采访发现,群众通过反映“办不成事”窗口最终办成的事,无一例外,均是在正常窗口难办理的“疑难杂症”。这个“小窗口”既是有理可讲的“突破口”,也是柔性关怀的“暖心口”。
02
此前,一对老夫妻来到大厅,想为其经营的餐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由于正值办事高峰期,群众可通过大厅配备的电脑进行网上平台线上申报减少排队等候的时间。这可让这对不会用电脑的老夫妇一时犯了难。看见老人焦急徘徊的身影,反映“办不成事”窗口工作人员主动上前询问。了解到老人的孩子都不在身边、自己又不知如何使用大厅内智能设备的情况之后,工作人员主动为老人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工作人员将老人带到自助电脑前进行辅助操作办理,对于系统中显示的各项条例,工作人员逐条进行讲解,针对一些重要的“知识点”和办理中缺少的材料,工作人员手写到纸上,字也写得很大,方便老人清晰查看。随后,老人利用中午的时间,准备好所需的材料,在下午两点半,就办理完成了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业务,现场就拿到了许可证。老人激动地说:“谢谢你们帮了我这么大的忙,真是比我自己的孩子还贴心!”
“当时大妈给我们点赞,她说反映‘办不成事’窗口这个名字特别正气。”自己的服务得到了认可,让窗口工作人员对这句话印象非常深刻。
记者在大厅蹲点发现,与正常窗口相比,来到这个特殊窗口反映问题的群众并不是很多。
区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反映“办不成事”窗口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大厅进驻部门多、平台广、政策清、业务熟等优势,将原有单兵模式转化为集团统筹工作方式,制定了全区联络机制网络图,灵活运用便民惠民政策,让办事企业、群众在遇到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时,真正“有地找”“有人管”“不求人”。
一个办事“小窗口”,何以解决政务服务“大问题”?
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5个反映“办不成事”窗口,组建了反映“办不成事”工作小组,并建立了工作台账、工单派发、提级响应等工作制度,按照“受理-分类-转办-办结-反馈”的 “5步工作法”闭环工作机制。现场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将由“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向相关单位派发“工单”。收到“工单”后,保证简单问题即受即办,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内解决,复杂问题10个工作日内解决
从“办不成事”到“办成事”,离不开有效的监督体系。区政务服务中心除开设反映“办不成事”窗口外,还增设了12345热线、意见箱等问题反映渠道,充分发挥政务服务部门协调沟通的优势,不但受理企业群众在政务服务大厅的相关咨询、投诉,跟进协调督促问题解决,还对企业群众进行回访,确保企业群众提出的诉求件件有回音,事事能落实。
据统计, 自2022年1月至今,反映“办不成事”窗口累计解决260件疑难问题,实现企业群众办事问题快速、圆满解决。
编辑手记
编辑发现,在“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的深入推进下,围绕“作风建设年”主题活动,昌平政务服务的服务理念与模式正在转型升级,像“办不成事”反映窗口这样“更进一步”的服务举措越来越多。
线下窗口推动线上办理更普及惠民。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传统窗口柜台被改造成开放式办理台,群众可与工作人员“肩并肩”办事,不仅可以看到工作人员全流程操作,减少疑虑,还方便工作人员指导群众通过手机网上办事,工作人员教办一次,市民学会了,下次就不用再跑大厅了。
办事窗口也离群众越来越近。我区目前设置有1个综合性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社保、医保、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婚姻登记8类专业分中心,以及22个镇街政务服务中心。今年将实现全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全覆盖,政务服务窗口搬到企业门口,企业不出园区就能办事,还设置了24小时自助服务区以及“两区建设”、“跨区通办”和“承诺制改革代办”窗口等,全力打造“一刻钟政务服务圈”。
数字跑腿让“服务找人”。利用“平平”帮办,形成用户政务服务精准画像,准确把握和预判企业群众办事需求。持续推动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的应用,使“数字化”提高审批服务便利度。
从优化营商环境,到“最多跑一次”,昌平不断探索服务型政府建设,其中很重要的“秘诀”,就是不断迭代升级。群众的需求在哪里,我们的改变就在哪里。
从“你交材料我办事”,到“教办”“帮办”“主动办”,昌平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已经向主动问需于民、普及数字化办理流程、帮助解决疑难问题等方向转变。
但是,目前仍存在数字化办事端口不统一、疑难问题难解决等问题,反映“办不成事”窗口不仅要帮助群众解决个例个案,更要成为收集民情民意、反馈改革痛点的窗口,让“办不成事”的情况更少出现。
反映“办不成事”窗口
专为群众“办成事”
优化营商环境
构建良好的服务环境!
来源:北京昌平
【国家医保局就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等征求意见】关于《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九部委联合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结合前期调查和征求行业意见的情况,形成了《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7日。
电子邮箱:jgzcs@nhsa.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邮编100830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8日
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口腔种植领域收费不规范、费用负担重等问题长期存在,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成为困扰群众的民生痛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口腔种植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九部委联合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要求,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方式
(一)有序推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技耗分离”。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即种植体植入费与种植体耗材系统价格分开计价;牙冠置入费与牙冠产品价格分开计价;植骨手术费与骨粉价格分开计价。对于目前耗材合并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收费的情况,实行“技耗分离”时,应按照扣减相关耗材线上采购均价的方式,同步下调项目价格。
(二)引导种植牙牙冠形成合理价格。种植牙牙冠实行挂网采购,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自主选择,并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在省内对临床主流的全瓷牙冠组织竞价挂网,通过竞争形成合理市场价格,其他材质参照全瓷冠的价格挂网。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其他省份实施价格联动,限价挂网,促进牙冠价格阳光透明。对于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作种植牙牙冠的,由医疗机构以物料成本、加工服务等为基础,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自主确定价格并挂网,与竞价挂网牙冠的比价关系保持在合理区间。
(三)规范整合口腔种植价格项目。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整合口腔种植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一期植入手术(种植体植入)和二期手术(放置愈合基台)等合并为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服务,包括印模制取、颌位关系记录与转移、基台和牙冠安装、调试修改等,合并为种植体的牙冠置入;种植牙配套实施的植骨手术、软组织修复、植入体的修理和拆除等服务,设置独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于全牙弓修复种植、上颌窦植骨等复杂种植手术,可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上体现差异。医疗机构为确保缺牙修复精准度,利用医学影像等各类检查手段和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构建虚拟3D模型、制作病灶模型或手术导板的,按照服务产出分别设立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的口腔种植等缺牙修复类医疗服务立项指南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另行发布。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于2022年**月底前发文规范整合本地区价格项目。
二、强化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调控
(四)围绕种植牙全流程做好价格调控工作。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单颗常规种植为重点,明确全流程价格的调控目标,指导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加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等整治工作。单颗常规种植的“检查设计+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专用耗材”全流程价格****元以上的地区,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将全流程价格导入至每颗不超过****元的新区间,同时将全流程价格中种植体植入手术及牙冠置入价格占比控制在60%左右,检查设计价格占比控制在10%左右,突出体现整个种植牙服务中的技术劳务价值。
(五)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指导。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植骨手术费等口腔种植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在规范价格项目的同时,重新制定公布政府指导价。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在2022年**月底前完成口腔种植医疗服务的价格调整工作。实行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组织各医疗机构在按照立项指南发布实施新价格项目的**个月内重新公布价格,促使定价水平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定期发布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平均水平。
(六)坚持有升有降,理顺相关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群众反映强烈、费用负担重的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植骨手术费以降为主。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显著高于本地区民营医疗机构平均价格的,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专题论证、重点降价;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院际差异大的,要督促价格次序靠前、显著高于平均水平的医疗机构主动回调。穿颧手术、复杂植骨等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的项目,允许与常规种植牙手术价格拉开适当差距。固定义齿、可摘义齿等缺牙修复方式的医疗服务价格与口腔种植保持合理比价关系,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为患者提供适宜的缺牙修复服务。拔牙、牙周洁治、补牙等以技术劳务为主的项目,历史价格偏低的可适当提高价格。
(七)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监管和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并主动在明显区域公示价格水平,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虚假的补贴或低价宣传等价格手段,诱骗欺诈患者。对于区域内种植牙集采报量率高、中选产品使用率高、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各地医疗保障局在官方网站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引。
三、精心组织开展种植牙耗材集中采购
(八)组建种植牙耗材省际采购联盟。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牵头组建种植牙耗材省际采购联盟,各省份均应参加。种植牙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基本原则,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充分考虑种植牙耗材生产、供应和临床使用等方面的特点,引导企业公平竞争。具体采购方案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会同各联盟省份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以成套的种植体系统为单元,包含种植体、修复基台,以及覆盖螺丝、愈合基台、转移杆、替代体等配件。
(九)广泛发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原则上各统筹地区参加本次集采的医疗机构数(含民营)占开展种植牙服务医疗机构的比例应达40%以上,或本区域报送需求总量占上年度实际使用总量的比例达50%以上。各地对辖区内具备种植牙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广泛动员,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种植牙耗材集中采购,全力动员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向医疗机构讲清政策要求、群众期盼和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分析集采后行业格局和患者就医行为的变化趋势,强调相关配套和监管措施等,引导医疗机构在与国家倡导和人民群众期盼同频共振中获得发展机遇。公立医疗机构医生在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并作为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该公立医疗机构应督促其规范参与集采。医疗机构需书面回复参加或不参加本次集采,不参加的要说明原因。
(十)如实准确填报种植体采购需求量。各省分别组织省内参加本次集采的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填报种植牙耗材的采购需求。填报内容包括本单位种植牙耗材的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采购需求量。填报需求量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同时前瞻性考虑种植牙需求增长的因素,确保报量准确合理,促进更好实现以量换价,便于中选企业保障供应。对开展种植牙服务但拒不报量或报量率不足上年度实际使用量80%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差异化价格政策,其中,种植体植入和牙冠置入手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区,上述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80%;实行自主定价管理的地区,上述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不得超过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平均水平的80%。
四、实施口腔种植收费综合治理
(十一)探索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地市为单位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并每季度在当地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开通报。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通报;情节恶劣的,由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曝光。对于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应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十二)持续开展口腔种植价格专项调查检查。专项治理启动阶段(2022年8月),按照“横到边、竖到底、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口腔种植收费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登记,为规范项目和价格、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奠定坚实基础。调查登记期间发现的违规收费线索,及时查处纠正。专项治理实施阶段(2022年**月),医疗保障部门重点做好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和种植体等耗材的实际采购情况,以及种植牙耗材、种植牙手术价格、患者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落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以省为单位形成报告报国家医疗保障局。自2023年**月起,开展口腔种植价格治理“回头看”工作,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区域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拒绝参加种植牙集采或隐瞒报量的医疗机构为检查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线索,以及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合理不规范的检查诊疗行为,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通报。
各地要高度重视口腔种植等缺牙修复类医疗服务价格和耗材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推进落实各项措施,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要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加强种植牙医疗服务与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协同配合,切实降低种植牙医疗服务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费用负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九部委联合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结合前期调查和征求行业意见的情况,形成了《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7日。
电子邮箱:jgzcs@nhsa.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邮编100830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8日
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口腔种植领域收费不规范、费用负担重等问题长期存在,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成为困扰群众的民生痛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口腔种植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九部委联合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要求,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方式
(一)有序推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技耗分离”。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即种植体植入费与种植体耗材系统价格分开计价;牙冠置入费与牙冠产品价格分开计价;植骨手术费与骨粉价格分开计价。对于目前耗材合并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收费的情况,实行“技耗分离”时,应按照扣减相关耗材线上采购均价的方式,同步下调项目价格。
(二)引导种植牙牙冠形成合理价格。种植牙牙冠实行挂网采购,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自主选择,并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在省内对临床主流的全瓷牙冠组织竞价挂网,通过竞争形成合理市场价格,其他材质参照全瓷冠的价格挂网。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其他省份实施价格联动,限价挂网,促进牙冠价格阳光透明。对于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作种植牙牙冠的,由医疗机构以物料成本、加工服务等为基础,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自主确定价格并挂网,与竞价挂网牙冠的比价关系保持在合理区间。
(三)规范整合口腔种植价格项目。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整合口腔种植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一期植入手术(种植体植入)和二期手术(放置愈合基台)等合并为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服务,包括印模制取、颌位关系记录与转移、基台和牙冠安装、调试修改等,合并为种植体的牙冠置入;种植牙配套实施的植骨手术、软组织修复、植入体的修理和拆除等服务,设置独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于全牙弓修复种植、上颌窦植骨等复杂种植手术,可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上体现差异。医疗机构为确保缺牙修复精准度,利用医学影像等各类检查手段和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构建虚拟3D模型、制作病灶模型或手术导板的,按照服务产出分别设立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的口腔种植等缺牙修复类医疗服务立项指南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另行发布。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于2022年**月底前发文规范整合本地区价格项目。
二、强化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调控
(四)围绕种植牙全流程做好价格调控工作。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单颗常规种植为重点,明确全流程价格的调控目标,指导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加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等整治工作。单颗常规种植的“检查设计+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专用耗材”全流程价格****元以上的地区,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将全流程价格导入至每颗不超过****元的新区间,同时将全流程价格中种植体植入手术及牙冠置入价格占比控制在60%左右,检查设计价格占比控制在10%左右,突出体现整个种植牙服务中的技术劳务价值。
(五)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指导。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植骨手术费等口腔种植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在规范价格项目的同时,重新制定公布政府指导价。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在2022年**月底前完成口腔种植医疗服务的价格调整工作。实行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组织各医疗机构在按照立项指南发布实施新价格项目的**个月内重新公布价格,促使定价水平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定期发布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平均水平。
(六)坚持有升有降,理顺相关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群众反映强烈、费用负担重的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植骨手术费以降为主。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显著高于本地区民营医疗机构平均价格的,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专题论证、重点降价;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院际差异大的,要督促价格次序靠前、显著高于平均水平的医疗机构主动回调。穿颧手术、复杂植骨等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的项目,允许与常规种植牙手术价格拉开适当差距。固定义齿、可摘义齿等缺牙修复方式的医疗服务价格与口腔种植保持合理比价关系,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为患者提供适宜的缺牙修复服务。拔牙、牙周洁治、补牙等以技术劳务为主的项目,历史价格偏低的可适当提高价格。
(七)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监管和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并主动在明显区域公示价格水平,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虚假的补贴或低价宣传等价格手段,诱骗欺诈患者。对于区域内种植牙集采报量率高、中选产品使用率高、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各地医疗保障局在官方网站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引。
三、精心组织开展种植牙耗材集中采购
(八)组建种植牙耗材省际采购联盟。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牵头组建种植牙耗材省际采购联盟,各省份均应参加。种植牙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基本原则,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充分考虑种植牙耗材生产、供应和临床使用等方面的特点,引导企业公平竞争。具体采购方案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会同各联盟省份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以成套的种植体系统为单元,包含种植体、修复基台,以及覆盖螺丝、愈合基台、转移杆、替代体等配件。
(九)广泛发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原则上各统筹地区参加本次集采的医疗机构数(含民营)占开展种植牙服务医疗机构的比例应达40%以上,或本区域报送需求总量占上年度实际使用总量的比例达50%以上。各地对辖区内具备种植牙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广泛动员,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种植牙耗材集中采购,全力动员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向医疗机构讲清政策要求、群众期盼和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分析集采后行业格局和患者就医行为的变化趋势,强调相关配套和监管措施等,引导医疗机构在与国家倡导和人民群众期盼同频共振中获得发展机遇。公立医疗机构医生在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并作为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该公立医疗机构应督促其规范参与集采。医疗机构需书面回复参加或不参加本次集采,不参加的要说明原因。
(十)如实准确填报种植体采购需求量。各省分别组织省内参加本次集采的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填报种植牙耗材的采购需求。填报内容包括本单位种植牙耗材的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采购需求量。填报需求量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同时前瞻性考虑种植牙需求增长的因素,确保报量准确合理,促进更好实现以量换价,便于中选企业保障供应。对开展种植牙服务但拒不报量或报量率不足上年度实际使用量80%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差异化价格政策,其中,种植体植入和牙冠置入手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区,上述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80%;实行自主定价管理的地区,上述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不得超过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平均水平的80%。
四、实施口腔种植收费综合治理
(十一)探索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地市为单位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并每季度在当地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开通报。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通报;情节恶劣的,由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曝光。对于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应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十二)持续开展口腔种植价格专项调查检查。专项治理启动阶段(2022年8月),按照“横到边、竖到底、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口腔种植收费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登记,为规范项目和价格、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奠定坚实基础。调查登记期间发现的违规收费线索,及时查处纠正。专项治理实施阶段(2022年**月),医疗保障部门重点做好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和种植体等耗材的实际采购情况,以及种植牙耗材、种植牙手术价格、患者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落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以省为单位形成报告报国家医疗保障局。自2023年**月起,开展口腔种植价格治理“回头看”工作,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区域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拒绝参加种植牙集采或隐瞒报量的医疗机构为检查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线索,以及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合理不规范的检查诊疗行为,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通报。
各地要高度重视口腔种植等缺牙修复类医疗服务价格和耗材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推进落实各项措施,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要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加强种植牙医疗服务与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协同配合,切实降低种植牙医疗服务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费用负担。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