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爆料# 【合肥市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典型案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以最严格的要求、最有力的举措做好疫情防控,全面开展以口罩为代表的疫情防护用品质量、价格监管,制定巡查方案、突出疫情商品、创新办案举措,立案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假冒伪劣等违法案件,有力地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省城市场秩序。
案例一: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捏造涨价信息案
1月26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网络舆情,反映位于金寨路421号的合肥广善缘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3M口罩售价高达30元每只。该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赴当事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网络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但不配合调查,还虚构购进成本,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经查明,当事人虚构所销售的3M口罩购进成本,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二、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一)虚构购进成本的”所规定的情形。该局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靳某等涉嫌销售“三无”口罩案
1月30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一公寓楼内有人通过网店和微信朋友圈销售无生产厂名和产地、无质量合格证及无生产日期的口罩,且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靳某等3人于1月26日、1月29日先后两次从肥东县安徽某纸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口罩约10万只,并通过淘宝店铺和微信进行销售,单只售价1.7元至2元不等。至案发时止,已售出 6万余只,报损约1万只。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尚未售出的21800只涉案口罩予以扣押,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通报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三: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1月30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该县撮镇镇义和家园的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肥东三店正在销售涉嫌假冒的口罩。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共购进标注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340袋,共计6800只,除现场查获的5只外,其余均已全部售出。经查证,此批口罩非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假冒产品。
1月31日,该局对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肥东的另外7家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中2家分店有销售涉案口罩记录。目前该局已对上述涉案的3家分店进行立案调查。另查明,涉案口罩由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配送至该公司肥东相关分店。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依法移送至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
案例四: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口罩案
该局根据肥东县市场监管局的移送线索,查获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口罩案。
执法人员在其公司仓库未发现库存涉案产品。在现场,通过调取该公司入库、出库记录,发现该公司从安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入1500袋生产厂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飘安”牌口罩。
经查明,2020年1月22日,当事人以16500元的购货款,从王某处购得“飘安”牌口罩1500袋。王某未向当事人提供相关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且未能提供口罩的检验报告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另经查明,因当事人相关商品入库需要供货商名称,但是王某无法及时提供,当事人出入库管理员遂将安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供货商录入系统。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口罩货值金额共计29850元。至案发止,当事人共召回涉案口罩394袋。对当事人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口罩的行为,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94袋口罩、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共计298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销伪造产地口罩案
1月28日,该局执法稽查处根据该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监测的线索,依法对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华顺九狮水岸小区内的合肥春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在“拼多多”“淘宝”等网络平台销售的口罩产品外包装标注信息与实际不符,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取证,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初步查明,当事人委托异地厂家代加工生产“萌宝”口罩,却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产地:安徽合肥”。该局拟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经营假冒“飘安”牌口罩案
根据网络舆情,2020年1月30日,该局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对安徽邻几便利店有限公司及其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的仓库内发现存放有标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次性使用口罩5324袋(20只/袋),其中标示生产日期在2020年1月30日之后的有399袋。现场库存的一次性口罩的货值金额共计121432.8元。执法人员对仓库内的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该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从合肥市寸晖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30000袋(20只/袋),共计60万只,购进价格14.3元/袋;2020年1月23日至1月29日,该公司将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以22.8元/袋的价格分别配送至该公司的210家门店,共计配送29079袋。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为假冒产品。
2020年1月27日,该公司在收到部分消费者投诉后,启动了产品召回,并发出了产品下架的通知,现门店的上述产品已全部下架。该局依据有关规定,已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七: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伪造厂名厂址消毒液案
2月1日,该局在组织开展辖区批发市场防护用品专项检查时查获此案。
执法人员在长江批发市场检查时,发现一商户正在销售的桶装消毒液外包装粗糙,且产品标识不规范,质量难以保证。执法人员对该产品进行了重点检查。现场发现,该产品标注生产商为上海某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经现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该公司登记注册信息。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7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涉案的31桶桶装消毒液,并拟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https://t.cn/A6PQUKvS

#合肥身边事# 【合肥市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典型案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以最严格的要求、最有力的举措做好疫情防控,全面开展以口罩为代表的疫情防护用品质量、价格监管,制定巡查方案、突出疫情商品、创新办案举措,立案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假冒伪劣等违法案件,有力地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省城市场秩序。

案例一: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捏造涨价信息案

1月26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网络舆情,反映位于金寨路421号的合肥广善缘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3M口罩售价高达30元每只。该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赴当事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网络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但不配合调查,还虚构购进成本,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经查明,当事人虚构所销售的3M口罩购进成本,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二、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一)虚构购进成本的”所规定的情形。该局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靳某等涉嫌销售“三无”口罩案

1月30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一公寓楼内有人通过网店和微信朋友圈销售无生产厂名和产地、无质量合格证及无生产日期的口罩,且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靳某等3人于1月26日、1月29日先后两次从肥东县安徽某纸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口罩约10万只,并通过淘宝店铺和微信进行销售,单只售价1.7元至2元不等。至案发时止,已售出 6万余只,报损约1万只。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尚未售出的21800只涉案口罩予以扣押,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通报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三: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1月30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该县撮镇镇义和家园的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肥东三店正在销售涉嫌假冒的口罩。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共购进标注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340袋,共计6800只,除现场查获的5只外,其余均已全部售出。经查证,此批口罩非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假冒产品。

1月31日,该局对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肥东的另外7家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中2家分店有销售涉案口罩记录。目前该局已对上述涉案的3家分店进行立案调查。另查明,涉案口罩由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配送至该公司肥东相关分店。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依法移送至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

案例四: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口罩案

该局根据肥东县市场监管局的移送线索,查获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口罩案。

执法人员在其公司仓库未发现库存涉案产品。在现场,通过调取该公司入库、出库记录,发现该公司从安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入1500袋生产厂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飘安”牌口罩。

经查明,2020年1月22日,当事人以16500元的购货款,从王某处购得“飘安”牌口罩1500袋。王某未向当事人提供相关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且未能提供口罩的检验报告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另经查明,因当事人相关商品入库需要供货商名称,但是王某无法及时提供,当事人出入库管理员遂将安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供货商录入系统。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口罩货值金额共计29850元。至案发止,当事人共召回涉案口罩394袋。对当事人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口罩的行为,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94袋口罩、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共计298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销伪造产地口罩案

1月28日,该局执法稽查处根据该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监测的线索,依法对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华顺九狮水岸小区内的合肥春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在“拼多多”“淘宝”等网络平台销售的口罩产品外包装标注信息与实际不符,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取证,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初步查明,当事人委托异地厂家代加工生产“萌宝”口罩,却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产地:安徽合肥”。该局拟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经营假冒“飘安”牌口罩案

根据网络舆情,2020年1月30日,该局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对安徽邻几便利店有限公司及其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的仓库内发现存放有标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次性使用口罩5324袋(20只/袋),其中标示生产日期在2020年1月30日之后的有399袋。现场库存的一次性口罩的货值金额共计121432.8元。执法人员对仓库内的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该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从合肥市寸晖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30000袋(20只/袋),共计60万只,购进价格14.3元/袋;2020年1月23日至1月29日,该公司将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以22.8元/袋的价格分别配送至该公司的210家门店,共计配送29079袋。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为假冒产品。

2020年1月27日,该公司在收到部分消费者投诉后,启动了产品召回,并发出了产品下架的通知,现门店的上述产品已全部下架。该局依据有关规定,已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七: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伪造厂名厂址消毒液案

2月1日,该局在组织开展辖区批发市场防护用品专项检查时查获此案。

执法人员在长江批发市场检查时,发现一商户正在销售的桶装消毒液外包装粗糙,且产品标识不规范,质量难以保证。执法人员对该产品进行了重点检查。现场发现,该产品标注生产商为上海某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经现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该公司登记注册信息。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7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涉案的31桶桶装消毒液,并拟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https://t.cn/A6PQUKvS

#安徽爆料# 【合肥市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典型案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以最严格的要求、最有力的举措做好疫情防控,全面开展以口罩为代表的疫情防护用品质量、价格监管,制定巡查方案、突出疫情商品、创新办案举措,立案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假冒伪劣等违法案件,有力地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省城市场秩序。
案例一: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捏造涨价信息案
1月26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网络舆情,反映位于金寨路421号的合肥广善缘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3M口罩售价高达30元每只。该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赴当事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网络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但不配合调查,还虚构购进成本,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经查明,当事人虚构所销售的3M口罩购进成本,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二、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一)虚构购进成本的”所规定的情形。该局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靳某等涉嫌销售“三无”口罩案
1月30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一公寓楼内有人通过网店和微信朋友圈销售无生产厂名和产地、无质量合格证及无生产日期的口罩,且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靳某等3人于1月26日、1月29日先后两次从肥东县安徽某纸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口罩约10万只,并通过淘宝店铺和微信进行销售,单只售价1.7元至2元不等。至案发时止,已售出 6万余只,报损约1万只。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尚未售出的21800只涉案口罩予以扣押,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通报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三: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1月30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该县撮镇镇义和家园的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肥东三店正在销售涉嫌假冒的口罩。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共购进标注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340袋,共计6800只,除现场查获的5只外,其余均已全部售出。经查证,此批口罩非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假冒产品。
1月31日,该局对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肥东的另外7家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中2家分店有销售涉案口罩记录。目前该局已对上述涉案的3家分店进行立案调查。另查明,涉案口罩由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配送至该公司肥东相关分店。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依法移送至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
案例四: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口罩案
该局根据肥东县市场监管局的移送线索,查获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口罩案。
执法人员在其公司仓库未发现库存涉案产品。在现场,通过调取该公司入库、出库记录,发现该公司从安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入1500袋生产厂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飘安”牌口罩。
经查明,2020年1月22日,当事人以16500元的购货款,从王某处购得“飘安”牌口罩1500袋。王某未向当事人提供相关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且未能提供口罩的检验报告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另经查明,因当事人相关商品入库需要供货商名称,但是王某无法及时提供,当事人出入库管理员遂将安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供货商录入系统。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口罩货值金额共计29850元。至案发止,当事人共召回涉案口罩394袋。对当事人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口罩的行为,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94袋口罩、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共计298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销伪造产地口罩案
1月28日,该局执法稽查处根据该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监测的线索,依法对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华顺九狮水岸小区内的合肥春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在“拼多多”“淘宝”等网络平台销售的口罩产品外包装标注信息与实际不符,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取证,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初步查明,当事人委托异地厂家代加工生产“萌宝”口罩,却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产地:安徽合肥”。该局拟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经营假冒“飘安”牌口罩案
根据网络舆情,2020年1月30日,该局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对安徽邻几便利店有限公司及其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的仓库内发现存放有标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次性使用口罩5324袋(20只/袋),其中标示生产日期在2020年1月30日之后的有399袋。现场库存的一次性口罩的货值金额共计121432.8元。执法人员对仓库内的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该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从合肥市寸晖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30000袋(20只/袋),共计60万只,购进价格14.3元/袋;2020年1月23日至1月29日,该公司将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以22.8元/袋的价格分别配送至该公司的210家门店,共计配送29079袋。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为假冒产品。
2020年1月27日,该公司在收到部分消费者投诉后,启动了产品召回,并发出了产品下架的通知,现门店的上述产品已全部下架。该局依据有关规定,已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七: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伪造厂名厂址消毒液案
2月1日,该局在组织开展辖区批发市场防护用品专项检查时查获此案。
执法人员在长江批发市场检查时,发现一商户正在销售的桶装消毒液外包装粗糙,且产品标识不规范,质量难以保证。执法人员对该产品进行了重点检查。现场发现,该产品标注生产商为上海某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经现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该公司登记注册信息。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7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涉案的31桶桶装消毒液,并拟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https://t.cn/A6PQUK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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