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2022北京两会# 【北京人大探索“万名代表下基层”机制:关注群众“小事” 做好立法“大事”】走进基层一线,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近年来,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完善人大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创新实践“万名代表下基层”机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三边”(身边、周边、路边)执法检查;针对“接诉即办”立法征集意见建议……
“万名代表下基层”机制的探索,进一步保证了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开门立法修法——
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
“出台什么样的政策,大家会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垃圾不分类,是否要加强信用惩戒?”“是否禁止或限制一次性用品?”两年前的夏天,北京市和石景山区人大代表来到八角街道八角中里社区,就修订《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听取居民的意见建议。居民代表王亚军一口气提了不少自己的想法,人大代表一一记下。
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垃圾分类和物业管理直接影响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2019年,北京市推进《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工作,为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万名代表下基层,全民参与修条例”的探索。
2019年8月起,围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中的关键问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区、乡镇三级人大代表冒着酷暑,走进街道社区,通过实地探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倾听物业、餐饮、垃圾分类企业、社区工作者及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呼声。一个多月时间,1.2万余名代表深入基层一线,面对面直接听取24万余名群众以及4170个单位的意见建议。一条条意见建议被整理分类汇总,许多建议被吸收。
“这是北京市首次在法规草案形成阶段,将拟修订的内容通过三级人大代表在群众中征求意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王荣梅说,深入基层一线,与群众面对面,不仅提高了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覆盖面和知晓率,更厚植了立法工作的民意基础,广泛凝聚了立法共识。
最终,王亚军的部分建议被采纳。如今,承载着广泛民意的新条例已经实施,王亚军也成为社区里的垃圾分类“达人”,不仅向老街坊们分享垃圾分类小妙招,还不忘做垃圾分类的普法工作。
融入执法检查——
精准发现问题,推动法规落地落实
人大代表既是法规制定的参与者,也是法规实施的监督者和法规执行的示范者。从去年开始,“万名代表下基层”实践有了新延伸,从“全民参与修条例”过渡到了“深入基层‘查三边’”,人大监督工作又多了一柄利剑。
查问题、挑毛病、提建议,据介绍,2020年,针对新实施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简称“两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三级人大代表通过“三边”检查,对“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7月至10月下旬,1.3万名人大代表共对5627个小区、3329个村、11302处公共机构或场所进行了检查。
接到“三边”检查任务后,北京市人大代表张梅菊先在自家小区查看垃圾桶内垃圾实际分类效果,再向垃圾分类指导员了解情况。一番摸底后,她发现居民虽然有了垃圾分类的意识,但准确率有待提高。为此,她建议加强垃圾分类宣传,让更多人掌握垃圾分类知识与技巧。
“检查针对的重点是修订的重要条款,检查的目的是精准发现问题、快速推动解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主任郝志兰说,此次“三边”检查分三轮推进,每轮检查后,都会对检查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确保代表们反映的共性问题能够得到体现。
“三边”检查运用了大数据统计等信息化手段。每名人大代表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录入系统后,相关问题将被转交给有关部门督促整改。不少人大代表发现,新提交的问题很快就有了责任人,还及时给予了反馈。
深入基层“查三边”,就如同深入到城市的各个毛细血管中,能够比较客观全面地检查法规实施效果,有利于直接发现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让那些‘难啃的硬骨头’显露出来,使改进工作更有方向,使监督检查更有实效。”郝志兰说。
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民呼我应,固化为民服务成果
“一通电话”串联起不同部门的行政资源;“一条热线”撬动了基层治理……近年来,北京市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为主渠道,建立了对群众诉求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的为民服务机制——简称“接诉即办”,一大批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得以解决。
以人民为中心的“接诉即办”机制,群众拍手叫好。不过,在基层履职过程中,一些人大代表也了解到有群众担心“接诉即办”是否昙花一现,能否持续高质高效办理。北京市对“接诉即办”机制也有更深层次的考虑:基层政府与职能部门的权责边界亟待明晰,个体诉求与公众利益需要平衡,考核制度与评价机制要变压力为动力……回应群众期待,破解改革难题,亟待以法治力量推动改革继续向前。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为“接诉即办”立法列为今年重大急需立法项目。
“‘接诉即办’平台不是简单的二传手,要做‘分诊员’”“要让基层少做无用功,不要让‘接诉即办’变为‘接诉即转’”……聚焦如何“精准派单”,群众所提意见建议既形象又一针见血。在“万名代表下基层”过程中,以“接诉即办”为桥梁,群众不再局限于仅是问题的“投诉者”,更成为问题解决的“推动者”;不再是单向的“被管理”,更成为参与治理的“主人翁”。
“将意见吸纳得更充分一些,情况考虑得更周全一些,确保立法更好地给‘为民服务机制’保驾护航,更好地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北京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丛骆骆说。
从厘清诉求范围到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从明确各办理单位责任到细化回访考核标准,从如何更好地“全面接诉”到规定诉求人的权利义务……在“万名代表下基层”过程中收集总结出实践中行之有效、群众满意的经验,通过立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固化为民服务成果的同时,也在推动全员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化解矛盾,真正实现城市治理过程中的“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网)
“万名代表下基层”机制的探索,进一步保证了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开门立法修法——
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
“出台什么样的政策,大家会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垃圾不分类,是否要加强信用惩戒?”“是否禁止或限制一次性用品?”两年前的夏天,北京市和石景山区人大代表来到八角街道八角中里社区,就修订《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听取居民的意见建议。居民代表王亚军一口气提了不少自己的想法,人大代表一一记下。
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垃圾分类和物业管理直接影响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2019年,北京市推进《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工作,为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万名代表下基层,全民参与修条例”的探索。
2019年8月起,围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中的关键问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区、乡镇三级人大代表冒着酷暑,走进街道社区,通过实地探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倾听物业、餐饮、垃圾分类企业、社区工作者及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呼声。一个多月时间,1.2万余名代表深入基层一线,面对面直接听取24万余名群众以及4170个单位的意见建议。一条条意见建议被整理分类汇总,许多建议被吸收。
“这是北京市首次在法规草案形成阶段,将拟修订的内容通过三级人大代表在群众中征求意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王荣梅说,深入基层一线,与群众面对面,不仅提高了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覆盖面和知晓率,更厚植了立法工作的民意基础,广泛凝聚了立法共识。
最终,王亚军的部分建议被采纳。如今,承载着广泛民意的新条例已经实施,王亚军也成为社区里的垃圾分类“达人”,不仅向老街坊们分享垃圾分类小妙招,还不忘做垃圾分类的普法工作。
融入执法检查——
精准发现问题,推动法规落地落实
人大代表既是法规制定的参与者,也是法规实施的监督者和法规执行的示范者。从去年开始,“万名代表下基层”实践有了新延伸,从“全民参与修条例”过渡到了“深入基层‘查三边’”,人大监督工作又多了一柄利剑。
查问题、挑毛病、提建议,据介绍,2020年,针对新实施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简称“两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三级人大代表通过“三边”检查,对“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7月至10月下旬,1.3万名人大代表共对5627个小区、3329个村、11302处公共机构或场所进行了检查。
接到“三边”检查任务后,北京市人大代表张梅菊先在自家小区查看垃圾桶内垃圾实际分类效果,再向垃圾分类指导员了解情况。一番摸底后,她发现居民虽然有了垃圾分类的意识,但准确率有待提高。为此,她建议加强垃圾分类宣传,让更多人掌握垃圾分类知识与技巧。
“检查针对的重点是修订的重要条款,检查的目的是精准发现问题、快速推动解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主任郝志兰说,此次“三边”检查分三轮推进,每轮检查后,都会对检查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确保代表们反映的共性问题能够得到体现。
“三边”检查运用了大数据统计等信息化手段。每名人大代表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录入系统后,相关问题将被转交给有关部门督促整改。不少人大代表发现,新提交的问题很快就有了责任人,还及时给予了反馈。
深入基层“查三边”,就如同深入到城市的各个毛细血管中,能够比较客观全面地检查法规实施效果,有利于直接发现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让那些‘难啃的硬骨头’显露出来,使改进工作更有方向,使监督检查更有实效。”郝志兰说。
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民呼我应,固化为民服务成果
“一通电话”串联起不同部门的行政资源;“一条热线”撬动了基层治理……近年来,北京市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为主渠道,建立了对群众诉求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的为民服务机制——简称“接诉即办”,一大批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得以解决。
以人民为中心的“接诉即办”机制,群众拍手叫好。不过,在基层履职过程中,一些人大代表也了解到有群众担心“接诉即办”是否昙花一现,能否持续高质高效办理。北京市对“接诉即办”机制也有更深层次的考虑:基层政府与职能部门的权责边界亟待明晰,个体诉求与公众利益需要平衡,考核制度与评价机制要变压力为动力……回应群众期待,破解改革难题,亟待以法治力量推动改革继续向前。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为“接诉即办”立法列为今年重大急需立法项目。
“‘接诉即办’平台不是简单的二传手,要做‘分诊员’”“要让基层少做无用功,不要让‘接诉即办’变为‘接诉即转’”……聚焦如何“精准派单”,群众所提意见建议既形象又一针见血。在“万名代表下基层”过程中,以“接诉即办”为桥梁,群众不再局限于仅是问题的“投诉者”,更成为问题解决的“推动者”;不再是单向的“被管理”,更成为参与治理的“主人翁”。
“将意见吸纳得更充分一些,情况考虑得更周全一些,确保立法更好地给‘为民服务机制’保驾护航,更好地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北京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丛骆骆说。
从厘清诉求范围到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从明确各办理单位责任到细化回访考核标准,从如何更好地“全面接诉”到规定诉求人的权利义务……在“万名代表下基层”过程中收集总结出实践中行之有效、群众满意的经验,通过立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固化为民服务成果的同时,也在推动全员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化解矛盾,真正实现城市治理过程中的“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网)
日前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教师法制定于1993年,时隔近30年,中国教育在这一阶段迅猛发展,教师队伍规模、质量、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专任教师总数由1097.89万人提高到1792.97万人。对标新时代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求,新一版教师法为广大教师和全社会期待已久,修订后会有哪些新变化也受到高度关注。
明确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是近年来的热点话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容易与体罚、变相体罚等混淆,加上家长的高度敏感和过激行为,导致现实中不少老师不敢、不愿对一些需要矫治的学生行为进行惩戒。此次修订将“教育惩戒”纳入教师基本权利当中。
“草案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基本权利,也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的相关内容上升到法律条文层面,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利于破解教师不会管、不能管、不敢管的问题,最终目标是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景安磊说。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易凌云说:“这既是对教师职务行为的认可和保护,也是对教师专业职责的限定与约束。教育是一门需要精心设计的艺术,惩戒和批评、表扬和鼓励都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教育方式与手段,教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强调‘师道尊严’‘尊师敬教’,就必须承认并赋予教师合法使用教育方式手段的权利,并免除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而带来的舆情指控、家长报复等极端情况。”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常务副主任、教育学院院长蔡春说:“草案将教育惩戒纳入原法规定的教师指导评价权中,作为指导评价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未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进行规定。教育惩戒是教育活动的自身要求和必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重要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院长刘复兴说:“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基本权利,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教师不敢管的现象,同时也明确了教师的管理义务,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教师不想管的现象。”
明确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定位
草案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虽然教师待遇一直参照公务员施行,但是通常社会印象中,教师是事业编制,和国家公职人员还是有所不同。
“这是一个重要进步。”刘复兴说,“此前教师法中对教师职业所承担公共教育职能与党和国家所赋予教师的教化职能反映不够。此次修订是对公办中小学教师职业所承担公共教育职能与党和国家所赋予教师的教化职能以及维护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的职责的强化,是在师德师风、思想政治素质等基础上对公办中小学教师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实际上,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18年《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对此都有明确。凸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易凌云说,“草案进一步明确,有助于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的提高。”
蔡春说:“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共教育服务职责的具体履行者,涉及社会公众、公共经费、社会资源,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公职人员这一法律身份是与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性相契合的,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和社会对教师职业的要求。明确法律身份,一方面能够更好保障;另一方面意味着他们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交流轮岗的义务,不可有偿补课的义务,不可收取学生和家长礼金、财物的义务等,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这一点为‘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预见教师的地位待遇将会不断提高,教师会成为真正令人羡慕的职业。”景安磊说。
提高学历准入门槛
草案规定,教师最低学历准入门槛提高到幼儿园为专科、中小学为本科。此前,最低学历要求分别为:幼儿园要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小学为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初中为专科,高中为本科。前两者其实都属于高中阶段教育。
“学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教师职前教育阶段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储备水平,学历要求提高实际上就是对教师专业素养要求的提高,这是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世界先进水平的优质教育的基础。”易凌云说,“这既是未来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近年来教师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开始从三级师范教育体系逐渐向两级教师教育体系改革,实际上就是将师资培养层次上移。现在高等教育走向普及化,2018年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制度建立,改革后的教师资格考试扩大了教师来源渠道,报考人数逐年递增,报名条件之一就是‘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景安磊说:“2020年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54.4%,2022年大学毕业生预计将达1076万人,可以持续为幼儿园和中小学输送更多优秀教师资源储备。”
从1993年到2020年,幼儿园教师专科以上学历占比从2.8%增长至85.75%,小学教师本科以上学历占比从0.18%增长至66%。“可以说,本次修订是对高等教育普及化背景下教师学历水平整体提升这一教育现实的积极回应,反映了法律的与时俱进,也将有助于引领我国教师的学历水平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蔡春说。
提高待遇和保障
草案既规定了从业禁止,比如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禁止从业。也在教师待遇和保障方面做出许多新的规定,其中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进一步落实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这一规定得到高校教师高度肯定。
刘复兴说:“这十分有利于鼓励高校教师开展原始创新,十分有利于双一流建设,十分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
蔡春说:“这一规定与我国近年来实施的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等改革是一脉相承的,体现了对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遵循和高校教师工作特点的充分考虑。”
二是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同时对政府保障职责不到位追究责任做出规定。
“草案回应了教师教书育人以外的额外负担较重这一近年来较为突出的问题,意在对社会事务进校园进行重点规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让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蔡春说。
刘复兴认为:“这也是一个重要进步,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政府的责任与追责做了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法律的实施。”
景安磊说:“明确政府保障教师履职的主体责任,有利于营造教师安心从教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有利于引导教师将更多精力向教育教学集中,重塑教书育人的执着、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记者 李玉兰)
明确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是近年来的热点话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容易与体罚、变相体罚等混淆,加上家长的高度敏感和过激行为,导致现实中不少老师不敢、不愿对一些需要矫治的学生行为进行惩戒。此次修订将“教育惩戒”纳入教师基本权利当中。
“草案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基本权利,也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的相关内容上升到法律条文层面,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利于破解教师不会管、不能管、不敢管的问题,最终目标是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景安磊说。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易凌云说:“这既是对教师职务行为的认可和保护,也是对教师专业职责的限定与约束。教育是一门需要精心设计的艺术,惩戒和批评、表扬和鼓励都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教育方式与手段,教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强调‘师道尊严’‘尊师敬教’,就必须承认并赋予教师合法使用教育方式手段的权利,并免除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而带来的舆情指控、家长报复等极端情况。”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常务副主任、教育学院院长蔡春说:“草案将教育惩戒纳入原法规定的教师指导评价权中,作为指导评价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未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进行规定。教育惩戒是教育活动的自身要求和必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重要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院长刘复兴说:“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基本权利,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教师不敢管的现象,同时也明确了教师的管理义务,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教师不想管的现象。”
明确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定位
草案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虽然教师待遇一直参照公务员施行,但是通常社会印象中,教师是事业编制,和国家公职人员还是有所不同。
“这是一个重要进步。”刘复兴说,“此前教师法中对教师职业所承担公共教育职能与党和国家所赋予教师的教化职能反映不够。此次修订是对公办中小学教师职业所承担公共教育职能与党和国家所赋予教师的教化职能以及维护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的职责的强化,是在师德师风、思想政治素质等基础上对公办中小学教师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实际上,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18年《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对此都有明确。凸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易凌云说,“草案进一步明确,有助于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的提高。”
蔡春说:“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共教育服务职责的具体履行者,涉及社会公众、公共经费、社会资源,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公职人员这一法律身份是与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性相契合的,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和社会对教师职业的要求。明确法律身份,一方面能够更好保障;另一方面意味着他们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交流轮岗的义务,不可有偿补课的义务,不可收取学生和家长礼金、财物的义务等,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这一点为‘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预见教师的地位待遇将会不断提高,教师会成为真正令人羡慕的职业。”景安磊说。
提高学历准入门槛
草案规定,教师最低学历准入门槛提高到幼儿园为专科、中小学为本科。此前,最低学历要求分别为:幼儿园要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小学为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初中为专科,高中为本科。前两者其实都属于高中阶段教育。
“学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教师职前教育阶段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储备水平,学历要求提高实际上就是对教师专业素养要求的提高,这是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世界先进水平的优质教育的基础。”易凌云说,“这既是未来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近年来教师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开始从三级师范教育体系逐渐向两级教师教育体系改革,实际上就是将师资培养层次上移。现在高等教育走向普及化,2018年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制度建立,改革后的教师资格考试扩大了教师来源渠道,报考人数逐年递增,报名条件之一就是‘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景安磊说:“2020年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54.4%,2022年大学毕业生预计将达1076万人,可以持续为幼儿园和中小学输送更多优秀教师资源储备。”
从1993年到2020年,幼儿园教师专科以上学历占比从2.8%增长至85.75%,小学教师本科以上学历占比从0.18%增长至66%。“可以说,本次修订是对高等教育普及化背景下教师学历水平整体提升这一教育现实的积极回应,反映了法律的与时俱进,也将有助于引领我国教师的学历水平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蔡春说。
提高待遇和保障
草案既规定了从业禁止,比如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禁止从业。也在教师待遇和保障方面做出许多新的规定,其中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进一步落实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这一规定得到高校教师高度肯定。
刘复兴说:“这十分有利于鼓励高校教师开展原始创新,十分有利于双一流建设,十分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
蔡春说:“这一规定与我国近年来实施的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等改革是一脉相承的,体现了对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遵循和高校教师工作特点的充分考虑。”
二是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同时对政府保障职责不到位追究责任做出规定。
“草案回应了教师教书育人以外的额外负担较重这一近年来较为突出的问题,意在对社会事务进校园进行重点规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让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蔡春说。
刘复兴认为:“这也是一个重要进步,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政府的责任与追责做了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法律的实施。”
景安磊说:“明确政府保障教师履职的主体责任,有利于营造教师安心从教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有利于引导教师将更多精力向教育教学集中,重塑教书育人的执着、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记者 李玉兰)
公开征意见!教师准入门槛将提高
日前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教师法制定于1993年,时隔近30年,中国教育在这一阶段迅猛发展,教师队伍规模、质量、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专任教师总数由1097.89万人提高到1792.97万人。对标新时代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求,新一版教师法为广大教师和全社会期待已久,修订后会有哪些新变化也受到高度关注。
明确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是近年来的热点话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容易与体罚、变相体罚等混淆,加上家长的高度敏感和过激行为,导致现实中不少老师不敢、不愿对一些需要矫治的学生行为进行惩戒。此次修订将“教育惩戒”纳入教师基本权利当中。
“草案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基本权利,也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的相关内容上升到法律条文层面,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利于破解教师不会管、不能管、不敢管的问题,最终目标是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景安磊说。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易凌云说:“这既是对教师职务行为的认可和保护,也是对教师专业职责的限定与约束。教育是一门需要精心设计的艺术,惩戒和批评、表扬和鼓励都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教育方式与手段,教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强调‘师道尊严’‘尊师敬教’,就必须承认并赋予教师合法使用教育方式手段的权利,并免除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而带来的舆情指控、家长报复等极端情况。”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常务副主任、教育学院院长蔡春说:“草案将教育惩戒纳入原法规定的教师指导评价权中,作为指导评价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未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进行规定。教育惩戒是教育活动的自身要求和必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重要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院长刘复兴说:“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基本权利,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教师不敢管的现象,同时也明确了教师的管理义务,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教师不想管的现象。”
明确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定位
草案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虽然教师待遇一直参照公务员施行,但是通常社会印象中,教师是事业编制,和国家公职人员还是有所不同。
“这是一个重要进步。”刘复兴说,“此前教师法中对教师职业所承担公共教育职能与党和国家所赋予教师的教化职能反映不够。此次修订是对公办中小学教师职业所承担公共教育职能与党和国家所赋予教师的教化职能以及维护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的职责的强化,是在师德师风、思想政治素质等基础上对公办中小学教师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实际上,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18年《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对此都有明确。凸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易凌云说,“草案进一步明确,有助于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的提高。”
蔡春说:“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共教育服务职责的具体履行者,涉及社会公众、公共经费、社会资源,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公职人员这一法律身份是与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性相契合的,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和社会对教师职业的要求。明确法律身份,一方面能够更好保障;另一方面意味着他们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交流轮岗的义务,不可有偿补课的义务,不可收取学生和家长礼金、财物的义务等,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这一点为‘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预见教师的地位待遇将会不断提高,教师会成为真正令人羡慕的职业。”景安磊说。
提高学历准入门槛
草案规定,教师最低学历准入门槛提高到幼儿园为专科、中小学为本科。此前,最低学历要求分别为:幼儿园要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小学为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初中为专科,高中为本科。前两者其实都属于高中阶段教育。
“学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教师职前教育阶段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储备水平,学历要求提高实际上就是对教师专业素养要求的提高,这是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世界先进水平的优质教育的基础。”易凌云说,“这既是未来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近年来教师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开始从三级师范教育体系逐渐向两级教师教育体系改革,实际上就是将师资培养层次上移。现在高等教育走向普及化,2018年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制度建立,改革后的教师资格考试扩大了教师来源渠道,报考人数逐年递增,报名条件之一就是‘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景安磊说:“2020年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54.4%,2022年大学毕业生预计将达1076万人,可以持续为幼儿园和中小学输送更多优秀教师资源储备。”
从1993年到2020年,幼儿园教师专科以上学历占比从2.8%增长至85.75%,小学教师本科以上学历占比从0.18%增长至66%。“可以说,本次修订是对高等教育普及化背景下教师学历水平整体提升这一教育现实的积极回应,反映了法律的与时俱进,也将有助于引领我国教师的学历水平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蔡春说。
提高待遇和保障
草案既规定了从业禁止,比如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禁止从业。也在教师待遇和保障方面做出许多新的规定,其中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进一步落实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这一规定得到高校教师高度肯定。
刘复兴说:“这十分有利于鼓励高校教师开展原始创新,十分有利于双一流建设,十分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
蔡春说:“这一规定与我国近年来实施的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等改革是一脉相承的,体现了对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遵循和高校教师工作特点的充分考虑。”
二是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同时对政府保障职责不到位追究责任做出规定。
“草案回应了教师教书育人以外的额外负担较重这一近年来较为突出的问题,意在对社会事务进校园进行重点规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让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蔡春说。
刘复兴认为:“这也是一个重要进步,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政府的责任与追责做了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法律的实施。”
景安磊说:“明确政府保障教师履职的主体责任,有利于营造教师安心从教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有利于引导教师将更多精力向教育教学集中,重塑教书育人的执着、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
来源:光明日报
日前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教师法制定于1993年,时隔近30年,中国教育在这一阶段迅猛发展,教师队伍规模、质量、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专任教师总数由1097.89万人提高到1792.97万人。对标新时代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求,新一版教师法为广大教师和全社会期待已久,修订后会有哪些新变化也受到高度关注。
明确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是近年来的热点话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容易与体罚、变相体罚等混淆,加上家长的高度敏感和过激行为,导致现实中不少老师不敢、不愿对一些需要矫治的学生行为进行惩戒。此次修订将“教育惩戒”纳入教师基本权利当中。
“草案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基本权利,也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的相关内容上升到法律条文层面,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利于破解教师不会管、不能管、不敢管的问题,最终目标是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景安磊说。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易凌云说:“这既是对教师职务行为的认可和保护,也是对教师专业职责的限定与约束。教育是一门需要精心设计的艺术,惩戒和批评、表扬和鼓励都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教育方式与手段,教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强调‘师道尊严’‘尊师敬教’,就必须承认并赋予教师合法使用教育方式手段的权利,并免除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而带来的舆情指控、家长报复等极端情况。”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常务副主任、教育学院院长蔡春说:“草案将教育惩戒纳入原法规定的教师指导评价权中,作为指导评价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未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进行规定。教育惩戒是教育活动的自身要求和必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重要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院长刘复兴说:“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基本权利,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教师不敢管的现象,同时也明确了教师的管理义务,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教师不想管的现象。”
明确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定位
草案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虽然教师待遇一直参照公务员施行,但是通常社会印象中,教师是事业编制,和国家公职人员还是有所不同。
“这是一个重要进步。”刘复兴说,“此前教师法中对教师职业所承担公共教育职能与党和国家所赋予教师的教化职能反映不够。此次修订是对公办中小学教师职业所承担公共教育职能与党和国家所赋予教师的教化职能以及维护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的职责的强化,是在师德师风、思想政治素质等基础上对公办中小学教师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实际上,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18年《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对此都有明确。凸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易凌云说,“草案进一步明确,有助于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的提高。”
蔡春说:“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共教育服务职责的具体履行者,涉及社会公众、公共经费、社会资源,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公职人员这一法律身份是与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性相契合的,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和社会对教师职业的要求。明确法律身份,一方面能够更好保障;另一方面意味着他们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交流轮岗的义务,不可有偿补课的义务,不可收取学生和家长礼金、财物的义务等,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这一点为‘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预见教师的地位待遇将会不断提高,教师会成为真正令人羡慕的职业。”景安磊说。
提高学历准入门槛
草案规定,教师最低学历准入门槛提高到幼儿园为专科、中小学为本科。此前,最低学历要求分别为:幼儿园要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小学为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初中为专科,高中为本科。前两者其实都属于高中阶段教育。
“学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教师职前教育阶段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储备水平,学历要求提高实际上就是对教师专业素养要求的提高,这是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世界先进水平的优质教育的基础。”易凌云说,“这既是未来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近年来教师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开始从三级师范教育体系逐渐向两级教师教育体系改革,实际上就是将师资培养层次上移。现在高等教育走向普及化,2018年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制度建立,改革后的教师资格考试扩大了教师来源渠道,报考人数逐年递增,报名条件之一就是‘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景安磊说:“2020年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54.4%,2022年大学毕业生预计将达1076万人,可以持续为幼儿园和中小学输送更多优秀教师资源储备。”
从1993年到2020年,幼儿园教师专科以上学历占比从2.8%增长至85.75%,小学教师本科以上学历占比从0.18%增长至66%。“可以说,本次修订是对高等教育普及化背景下教师学历水平整体提升这一教育现实的积极回应,反映了法律的与时俱进,也将有助于引领我国教师的学历水平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蔡春说。
提高待遇和保障
草案既规定了从业禁止,比如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禁止从业。也在教师待遇和保障方面做出许多新的规定,其中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进一步落实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这一规定得到高校教师高度肯定。
刘复兴说:“这十分有利于鼓励高校教师开展原始创新,十分有利于双一流建设,十分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
蔡春说:“这一规定与我国近年来实施的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等改革是一脉相承的,体现了对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遵循和高校教师工作特点的充分考虑。”
二是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同时对政府保障职责不到位追究责任做出规定。
“草案回应了教师教书育人以外的额外负担较重这一近年来较为突出的问题,意在对社会事务进校园进行重点规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让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蔡春说。
刘复兴认为:“这也是一个重要进步,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政府的责任与追责做了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法律的实施。”
景安磊说:“明确政府保障教师履职的主体责任,有利于营造教师安心从教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有利于引导教师将更多精力向教育教学集中,重塑教书育人的执着、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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