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脑手术患者死亡,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基本事实:李某1到女儿李某2家探亲期间,2019年9月3日李某1因右侧身体瘫痪,不能站立5分钟李某2拨打120将其送往A医院急诊科,经医院头颅CT检查后于2019年9月3日13:32收入院,初步诊断:急性脑梗死,高血压病。医方于14:05给予阿替普酶溶栓治疗,2019年9月3日16:50患者突发头痛恶心呕吐,复查头颅CT显示双侧颞叶及右侧顶颞叶出血,右侧颞顶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大脑镰下疝,于2019年9月3日19:3022:16行右侧开颅脑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患者脑血肿量仍较多,2019年9月4日16:13-20:10行右侧开颅脑内血肿清除术。
2019年9月10日行气管切开术治疗,术后患者昏迷状态,临床予以营养神经、抗感染、化痰、抑酸护胃、对症、支持等治疗但是李某1一直处于昏迷状态。2019年8月24日13:32分李某1时临床死亡。医方死亡诊断为脑疝,双侧颞叶及右侧顶颞叶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部硬膜下出血,急性脑梗死,高血压病,吸入性肺炎,盆腔血肿,应激性溃疡,尿路感染,电解质代谢紊乱—低钾血症、低钠血症、低氯血症、低蛋白血症,呼吸道出血,呼吸衰竭,脓毒症,脓毒性休克,肠梗阻。死亡原因:多脏器功能衰竭。
鉴定意见:A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1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参与度建议为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患者李某1因突发右侧身体瘫痪到被告A医院治疗,经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A医院对于李某1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1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该鉴定结论分析详实,本院予以采信鉴定结论。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许诺
基本事实:李某1到女儿李某2家探亲期间,2019年9月3日李某1因右侧身体瘫痪,不能站立5分钟李某2拨打120将其送往A医院急诊科,经医院头颅CT检查后于2019年9月3日13:32收入院,初步诊断:急性脑梗死,高血压病。医方于14:05给予阿替普酶溶栓治疗,2019年9月3日16:50患者突发头痛恶心呕吐,复查头颅CT显示双侧颞叶及右侧顶颞叶出血,右侧颞顶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大脑镰下疝,于2019年9月3日19:3022:16行右侧开颅脑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患者脑血肿量仍较多,2019年9月4日16:13-20:10行右侧开颅脑内血肿清除术。
2019年9月10日行气管切开术治疗,术后患者昏迷状态,临床予以营养神经、抗感染、化痰、抑酸护胃、对症、支持等治疗但是李某1一直处于昏迷状态。2019年8月24日13:32分李某1时临床死亡。医方死亡诊断为脑疝,双侧颞叶及右侧顶颞叶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部硬膜下出血,急性脑梗死,高血压病,吸入性肺炎,盆腔血肿,应激性溃疡,尿路感染,电解质代谢紊乱—低钾血症、低钠血症、低氯血症、低蛋白血症,呼吸道出血,呼吸衰竭,脓毒症,脓毒性休克,肠梗阻。死亡原因:多脏器功能衰竭。
鉴定意见:A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1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参与度建议为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患者李某1因突发右侧身体瘫痪到被告A医院治疗,经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A医院对于李某1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1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该鉴定结论分析详实,本院予以采信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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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许诺
吸脂隆胸术后导致腹部多处创伤瘢痕
基本案情:2016年1月4日,原告在被告门诊部接受腹部吸脂及自身脂肪隆胸手术。术后,原告出现高烧不退、胸部红肿等并发症,初步治疗未能缓解。
后原告在医院就诊,但仍未退烧,后与被告再次沟通,被告同意再次手术,将部分脂肪取出。经过长达半个月的住院治疗,症状才得以消退,但遗留原告腹部多处创伤及瘢痕,身体两侧脂肪分布不均,严重影响美观,且造成胸部双侧乳晕粗大钙化灶。
法院认为:脂肪液化是手术伤口愈合不良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在脂肪较多区域采用,因毛细血管凝固导致血运被破坏,术后脂肪发生无菌性坏死,形成较多渗液。病历中术前告知书中未明确提及脂肪液化的并发症,属于告知不充分,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本院亦注意到原告在术后次日出院,至1月9日急诊期间,该期间并无服用抗生素的记录,鉴定中认为原告的依从性差是导致感染加重的原因,本院予以采纳。就手术感染的争议,医患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同时,本院亦认为爱美系人之天性,原告并非求医问药的患者,而是以寻求医疗美容服务慕名而至的体验者,故医疗美容的目的是尽可能改善、提高美容者的容貌、体型,而非针对病情的救治,故医方不能过分强调已完成术前告知并发症告知义务,而应当充分告知某项手术方案可能导致的体型改变的不利后果,由美容者进行判断评估。从原告提交的照片可见,本次手术后,其出现乳房下垂的情况,另外,腰、腹部的外观形状差的情况,短期内难以恢复,被告亦不能提供原告在抽脂手术前的该部位照片进行对比,故本院认为,比起因“隆胸”手术感染的问题,腰腹部因为抽脂后发生的外观变差,更加影响美观,院方应当结合原告年龄、体质进行评估,选择更稳妥的折衷方案。结合以上分析,本院认为医方对本次医疗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80%,原告对于术后感染存在一定责任,责任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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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健康##医疗纠纷##医美##隆胸#
基本案情:2016年1月4日,原告在被告门诊部接受腹部吸脂及自身脂肪隆胸手术。术后,原告出现高烧不退、胸部红肿等并发症,初步治疗未能缓解。
后原告在医院就诊,但仍未退烧,后与被告再次沟通,被告同意再次手术,将部分脂肪取出。经过长达半个月的住院治疗,症状才得以消退,但遗留原告腹部多处创伤及瘢痕,身体两侧脂肪分布不均,严重影响美观,且造成胸部双侧乳晕粗大钙化灶。
法院认为:脂肪液化是手术伤口愈合不良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在脂肪较多区域采用,因毛细血管凝固导致血运被破坏,术后脂肪发生无菌性坏死,形成较多渗液。病历中术前告知书中未明确提及脂肪液化的并发症,属于告知不充分,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本院亦注意到原告在术后次日出院,至1月9日急诊期间,该期间并无服用抗生素的记录,鉴定中认为原告的依从性差是导致感染加重的原因,本院予以采纳。就手术感染的争议,医患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同时,本院亦认为爱美系人之天性,原告并非求医问药的患者,而是以寻求医疗美容服务慕名而至的体验者,故医疗美容的目的是尽可能改善、提高美容者的容貌、体型,而非针对病情的救治,故医方不能过分强调已完成术前告知并发症告知义务,而应当充分告知某项手术方案可能导致的体型改变的不利后果,由美容者进行判断评估。从原告提交的照片可见,本次手术后,其出现乳房下垂的情况,另外,腰、腹部的外观形状差的情况,短期内难以恢复,被告亦不能提供原告在抽脂手术前的该部位照片进行对比,故本院认为,比起因“隆胸”手术感染的问题,腰腹部因为抽脂后发生的外观变差,更加影响美观,院方应当结合原告年龄、体质进行评估,选择更稳妥的折衷方案。结合以上分析,本院认为医方对本次医疗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80%,原告对于术后感染存在一定责任,责任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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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健康##医疗纠纷##医美##隆胸#
其实这段时间天粉的很多做法我也并不是百分百认同,但是还是坚定的站在天粉这边的原因除了他们懂技术,能科普,更适合体育圈专注赛场的氛围之外,更重要的是他们一直坚定的站在金博洋这边。
就像前几天打榜的事,愿意第一时间站出来替他说话的,只有他们。一些人可以为了证明外训的正确去造谣金博洋的技术,可以为了证明外训的合理性对他指指点点,说他不成熟感情用事,可是这一切我都不用担心会在天粉身上发生。
就像图片里这句“我尽量配合他传达给大众的东西”太过真诚,让我很难不为此动容。这么长时间这么多人想让他这样或那样,有谁真正去想过他是怎么想的,又有谁愿意把他的想法放在自己的想法前面。如果各位读到了图上的文字且具备基本的阅读理解能力,难道还读不出这份爱意和真心吗?
他这一路走得太难太苦,所以我不愿意也不忍心,将我的期望强加在他的身上,成为他的负担,加倍他的痛苦。我唯一希望的是他能不受裹挟做他自己的决定,按照自己的心意向前走。能顺遂,快乐,就足够了。
我相信他。
就像前几天打榜的事,愿意第一时间站出来替他说话的,只有他们。一些人可以为了证明外训的正确去造谣金博洋的技术,可以为了证明外训的合理性对他指指点点,说他不成熟感情用事,可是这一切我都不用担心会在天粉身上发生。
就像图片里这句“我尽量配合他传达给大众的东西”太过真诚,让我很难不为此动容。这么长时间这么多人想让他这样或那样,有谁真正去想过他是怎么想的,又有谁愿意把他的想法放在自己的想法前面。如果各位读到了图上的文字且具备基本的阅读理解能力,难道还读不出这份爱意和真心吗?
他这一路走得太难太苦,所以我不愿意也不忍心,将我的期望强加在他的身上,成为他的负担,加倍他的痛苦。我唯一希望的是他能不受裹挟做他自己的决定,按照自己的心意向前走。能顺遂,快乐,就足够了。
我相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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