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崛起大家谈】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推动镇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
冠县店子镇党委书记 吴建雷
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指出:“深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不是全面的现代化。”冠县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种植灵芝,至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店子镇作为灵芝主产区,目前有灵芝大棚1万余座,面积1万余亩,年产灵芝子实体、孢子粉1.2万余吨,灵芝盆景40万余盆,年产值约25.6亿元。店子镇在特色产业发展上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要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要推动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质量品质的提升、品牌打造和销售模式的创新。

一是始终坚持品质为本,做强产品基本盘。“农业要发展,离不开科技支撑。”近年来,冠县灵芝产业迎来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国家级“药食同源”试点项目顺利获批,“冠县灵芝”被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公害农产品”。店子镇通过龙头企业与灵芝种植合作社结成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精深加工,提升产品附加值。随着冠县灵芝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示范区项目的落地和冠芝药业“健字号”精深加工企业的投产,冠县将逐步打造灵芝产业研发平台,助推灵芝标准化精深加工企业提档升级。


二是始终坚持文化为魂,塑造品牌新动能。“强化标准引领,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品牌强省,进一步打响‘好品山东’品牌。”如今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产品类别丰富且同质化严重,逐渐形成买方市场,客户选择产品的自主性大大增加,为此,产品文化建设和品牌效应就综合体现着产业竞争力,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资源。冠县将灵芝产业品牌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挖掘灵芝内涵、加强包装策划,成功注册“冠州灵芝”品牌商标,积极同“聊胜一筹”开展深度合作,宣传推介冠县灵芝,向客户讲好灵芝故事。店子镇还是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山东省灵芝特色小镇,这些都将助力全面打响“冠县灵芝冠九州”品牌。

三是始终坚持创新为要,开拓市场新模式。“顺应消费升级趋势,积极开拓城乡消费市场……布局一批电商供应链基地”。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市场营销的结构和环境,信息社会重组了全球信息和经济资源。冠县作为全国最大的灵芝种植和贸易基地,产品主销国内各大中药材批发市场和制药厂,同时远销韩国、新加坡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传统的销售模式已不能满足冠县灵芝的发展需要。为此,县镇两级积极布局、靠前谋划,建成冠县店子镇电商创新创业创客中心一处、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一处,免费为灵芝创客提供平台,目前通过直播间日销售灵芝盆景达3000余盆,销售额约10万余元。店子镇还在加强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设上下功夫,通过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助推产业升级,引导灵芝种殖户发展电商的同时开发休闲农业、文化旅游、医养健康等项目,实现三大产业良性互动,利用3—5年时间,打造百亿产业集群。 “其时已至,其势已成”,中国·冠县灵芝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大会的召开,为冠县灵芝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目标,店子镇全体党员干部将始终牢记“走在前,开新局”的要求,同芝农一道,扎扎实实把灵芝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谋划好、落实好,以品质铸品牌、以品牌树标杆、以标杆赢市场,在新征程上取得更大作为。
来源/大众日报
冠县店子镇党委书记 吴建雷
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指出:“深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不是全面的现代化。”冠县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种植灵芝,至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店子镇作为灵芝主产区,目前有灵芝大棚1万余座,面积1万余亩,年产灵芝子实体、孢子粉1.2万余吨,灵芝盆景40万余盆,年产值约25.6亿元。店子镇在特色产业发展上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要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要推动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质量品质的提升、品牌打造和销售模式的创新。

一是始终坚持品质为本,做强产品基本盘。“农业要发展,离不开科技支撑。”近年来,冠县灵芝产业迎来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国家级“药食同源”试点项目顺利获批,“冠县灵芝”被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公害农产品”。店子镇通过龙头企业与灵芝种植合作社结成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精深加工,提升产品附加值。随着冠县灵芝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示范区项目的落地和冠芝药业“健字号”精深加工企业的投产,冠县将逐步打造灵芝产业研发平台,助推灵芝标准化精深加工企业提档升级。


二是始终坚持文化为魂,塑造品牌新动能。“强化标准引领,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品牌强省,进一步打响‘好品山东’品牌。”如今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产品类别丰富且同质化严重,逐渐形成买方市场,客户选择产品的自主性大大增加,为此,产品文化建设和品牌效应就综合体现着产业竞争力,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资源。冠县将灵芝产业品牌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挖掘灵芝内涵、加强包装策划,成功注册“冠州灵芝”品牌商标,积极同“聊胜一筹”开展深度合作,宣传推介冠县灵芝,向客户讲好灵芝故事。店子镇还是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山东省灵芝特色小镇,这些都将助力全面打响“冠县灵芝冠九州”品牌。

三是始终坚持创新为要,开拓市场新模式。“顺应消费升级趋势,积极开拓城乡消费市场……布局一批电商供应链基地”。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市场营销的结构和环境,信息社会重组了全球信息和经济资源。冠县作为全国最大的灵芝种植和贸易基地,产品主销国内各大中药材批发市场和制药厂,同时远销韩国、新加坡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传统的销售模式已不能满足冠县灵芝的发展需要。为此,县镇两级积极布局、靠前谋划,建成冠县店子镇电商创新创业创客中心一处、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一处,免费为灵芝创客提供平台,目前通过直播间日销售灵芝盆景达3000余盆,销售额约10万余元。店子镇还在加强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设上下功夫,通过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助推产业升级,引导灵芝种殖户发展电商的同时开发休闲农业、文化旅游、医养健康等项目,实现三大产业良性互动,利用3—5年时间,打造百亿产业集群。 “其时已至,其势已成”,中国·冠县灵芝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大会的召开,为冠县灵芝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目标,店子镇全体党员干部将始终牢记“走在前,开新局”的要求,同芝农一道,扎扎实实把灵芝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谋划好、落实好,以品质铸品牌、以品牌树标杆、以标杆赢市场,在新征程上取得更大作为。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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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商标、图形商标,商标分类,商标侵权及怎样维权索赔。
1、立体商标概念。
2、维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志或其它元素组成的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包装或其它三维标志。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提交可以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案或者照片,可以是三维视图、多视图或者三维效果图,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注明为三维商标。
申请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可以是简单的三维形状,也可以是三维形状上的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必要时,申请人可以在商标说明书中用文字描述三维商标图案,也可以在申请书中放弃商标专用权。
3、三维商标保护原则。
三维商标的保护一直存在争议,直到Trips协议签署。特别是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将增加严格的限制。除普通平面商标申请的一般形式要素外,我国《商标法》对立体商标进行了审查。还包括立体商标申请的特殊形式要素。特别要注意的是,普通形状立体商标的注册具有其他显著要素。这并不意味着普通形状本身已经注册。
如法院成功起诉索赔,最终权利保护的关键在于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有强烈的意义。即使商标已经批准注册,也不代表普通形状的三维标志本身已经注册。因此,企业在申请三维商标保护时,更容易批准注册,保护其权利的机会也更高。
所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注册商标更换并投放市场。理论上,这种行为也叫假冒;反向假冒。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货物是合法取得并解释供应商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商标侵权要求卖方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
4.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应当指出,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志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销售;两种行为。
5.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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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体商标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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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提交可以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案或者照片,可以是三维视图、多视图或者三维效果图,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注明为三维商标。
申请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可以是简单的三维形状,也可以是三维形状上的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必要时,申请人可以在商标说明书中用文字描述三维商标图案,也可以在申请书中放弃商标专用权。
3、三维商标保护原则。
三维商标的保护一直存在争议,直到Trips协议签署。特别是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将增加严格的限制。除普通平面商标申请的一般形式要素外,我国《商标法》对立体商标进行了审查。还包括立体商标申请的特殊形式要素。特别要注意的是,普通形状立体商标的注册具有其他显著要素。这并不意味着普通形状本身已经注册。
如法院成功起诉索赔,最终权利保护的关键在于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有强烈的意义。即使商标已经批准注册,也不代表普通形状的三维标志本身已经注册。因此,企业在申请三维商标保护时,更容易批准注册,保护其权利的机会也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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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注册商标更换并投放市场。理论上,这种行为也叫假冒;反向假冒。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货物是合法取得并解释供应商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商标侵权要求卖方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
4.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应当指出,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志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销售;两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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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意见的公告】8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根据《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9月2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
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
(草案二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经济等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前款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第三条【保护原则】古银杏树保护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辖区内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主体责任,将古银杏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古银杏树保护规划,并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古银杏树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古银杏树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工作(以下统称“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银杏树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古银杏树保护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古银杏树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资源普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在普查间隔期内,应当加强补充调查和动态监测,对新发现的古银杏树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接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八条【保护标识】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设置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不得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
保护标识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等内容。
捐资、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在古银杏树保护标识中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
第九条【分级保护】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十条【养护责任制】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生长区域实行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村民房前屋后的,该村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责任告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
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防范和制止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银杏树保护级别给予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适当养护补助。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注意事项】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生长环境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抢救等费用。
第十三条【抢险保护】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复壮措施。
第十四条【注销制度】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五条【禁止损害古银杏树】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依法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当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再依照前款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七条【鼓励开发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银杏树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合理开发古银杏树资源,推动古银杏树产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延伸产业链。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开展古银杏树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古银杏树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开展古银杏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银杏树历史文化,开发文化产品、旅游产品;
(三)投资建设古银杏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
(四)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银杏树产品品牌,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致使古银杏树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在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死亡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其所得的全部养护补助,可以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银杏树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每棵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损害古银杏树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三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二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银杏树死亡的,处古银杏树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银杏树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后续资源参照执行】对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古银杏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9月2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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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
(草案二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经济等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前款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第三条【保护原则】古银杏树保护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辖区内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主体责任,将古银杏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古银杏树保护规划,并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古银杏树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古银杏树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工作(以下统称“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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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分级保护】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十条【养护责任制】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生长区域实行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村民房前屋后的,该村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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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生长环境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抢救等费用。
第十三条【抢险保护】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复壮措施。
第十四条【注销制度】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五条【禁止损害古银杏树】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依法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当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再依照前款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七条【鼓励开发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银杏树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合理开发古银杏树资源,推动古银杏树产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延伸产业链。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开展古银杏树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古银杏树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开展古银杏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银杏树历史文化,开发文化产品、旅游产品;
(三)投资建设古银杏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
(四)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银杏树产品品牌,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致使古银杏树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在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死亡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其所得的全部养护补助,可以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银杏树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每棵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损害古银杏树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三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二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银杏树死亡的,处古银杏树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银杏树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后续资源参照执行】对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古银杏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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