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肥硕母狗娟的恶行及其狗嘴脸照片
王丽娟
职务: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2号
一、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办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确切知道原案件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王丽娟不仅不按规定不予立案,反而在其他法官拒绝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其作为未成年法庭的法官遵循外界要求后出于某种目的多次打电话要求案件当事人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去找她。由于该王丽娟未能给案件当事人发出传票。因此,案件当事人拒绝去法院找她,但该王丽娟频繁打电话骚扰案件当事人,干扰案件当事人的正常工作并欺骗案件当事人说:“立案后一个半月案子就结了。”但该王丽娟在立案后两年之久才审结案件。
二、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随心所欲遵循他人要求审判案件。该王丽娟将简单的案件分两次开庭,但经过两次开庭后仍一直不给出判决,故意延长审判时间。该王丽娟将两次开庭的时间分别安排在了2010年底和2011年元宵节当天,中间经过2011年春节。但即使这样该王丽娟也不按照程序规定的时间做出判决。
三、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频繁传唤案件当事人,强迫案件当事人承认没有的罪行。
该王丽娟在审理案件期间,频繁打电话让案件当事人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找她,且其让案件当事人去海淀法院找她的时间都安排在每年比较大的法定节假日前几天。案件当事人去海淀法院找到她后,该王丽娟就问案件当事人认不认罪并要求案件当事人承认没有做过的罪行,案件当事人不承认根本没有的罪行,该王丽娟就不对案件做出判决。后来,案件当事人在该王丽娟多达数十次的传唤后,精神出现异常,倒在路上,案件当事人的律师请求该王丽娟尽快给出案件判决,该王丽娟说“人没死就判不了”。
四、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设计谋害案件当事人。在王丽娟分两次开庭审理案件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几次请求该王丽娟给出判决结果,但该王丽娟拒绝做出判决。该王丽娟一边不想让案件当事人在北京工作和生活,一边又说案件审理期间案件当事人不能离开北京。后案件当事人亲属找到该王丽娟,请求允许带案件当事人回乡治疗,该王丽娟同意了。但是在案件当事人回乡治疗不到半个月的时间,该王丽娟和其书记员就数次给案件当事人亲属打电话,强令案件当事人亲属带案件当事人马上到北京去海淀法院找她接受询问。案件当事人亲属告知该王丽娟案件当事人在山东济南治疗,尚未治愈,恐去北京发生意外,向其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去北京并向其询问去北京为了询问何事以及案件何时判决。该王丽娟都不予答复。(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一案从2010年11月10日立案后至2011年4月19日案件当事人亲属去海淀法院询问案件审判结果,案件审理已经超过法定审结时间,当日王丽娟告知案件当事人亲属案件没有判决结果后,案件当事人亲属取得了该王丽娟的同意后才带案件当事人离开北京回乡治病。因此案件当事人并未脱保。但后来该王丽娟通知公安将案件当事人列为了网逃人员。2012年3月2日深夜,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派出所门口,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警察周建伟、李海川和中关村派出所警察张旭、冯小涛、警车司机等人打倒案件当事人后,踩住案件当事人的四肢,使用细尼龙绳打单结套在案件当事人的脖子上,将案件当事人当场绞杀至死。
五、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为了掩盖2012年3月2日深夜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警察周建伟、李海川和中关村派出所警察张旭、冯小涛、警车司机等人使用细尼龙绳谋杀案件当事人的罪行,滥用职权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建议函》文件诬告案件当事人脱保,并恶意发起对案件当事人的逮捕程序。
六、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故意超过法定审理案件时间规定审结案件。2012年3月3日,案件当事人被二次非法关押后,该王丽娟对同一案件仍拒不做出判决。直至2012年8月17日该王丽娟才做出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判决。在案件当事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该王丽娟对案件的审判时间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审理期限。
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徇私枉法,超出起诉书起诉内容,自行添加诬陷案件当事人的情节并以此情节对案件当事人做出有罪判决。王丽娟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判决书中自行增添了北京市海淀检察院京海检刑诉[2010]1708号起诉书中都没有的“在他人参予处理纠纷时持刀砍人”的情节,并以此枉法判案件当事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九个月的刑罚。案件当事人上诉后,该判决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4607号刑事裁定予以驳回。
八、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徇私枉法,故意颠倒事实,将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在开庭时对事实和证据提出的异议故意在判决书中写成案件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辩方证据没有异议,该王丽娟对他人诬告案件当事人的伪证不仅故意不予排除反而加以引证,对案件被告人提交的证据故意不予采纳和引证,故意扣押对案件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予归还。该王丽娟将案件当事人在开庭时作为被告人证据提交的北京市教委驳回中科院研究生院对学生退学处理决定的文件予以扣留,至今不予返还。
该王丽娟通过违法立案,任意拖案,随意颠倒黑白、歪曲事实、亲自添加捏造情节等犯罪手段审判案件,恶意诬告陷害谋害等方式荼毒案件当事人达三年之久。请求对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诬陷谋害案件当事人、颠倒事实、非法采信、隐匿和扣留案件证据、故意违背法定程序审案判案等违纪违法犯罪的王丽娟做出严肃处理。
王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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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办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确切知道原案件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王丽娟不仅不按规定不予立案,反而在其他法官拒绝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其作为未成年法庭的法官遵循外界要求后出于某种目的多次打电话要求案件当事人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去找她。由于该王丽娟未能给案件当事人发出传票。因此,案件当事人拒绝去法院找她,但该王丽娟频繁打电话骚扰案件当事人,干扰案件当事人的正常工作并欺骗案件当事人说:“立案后一个半月案子就结了。”但该王丽娟在立案后两年之久才审结案件。
二、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随心所欲遵循他人要求审判案件。该王丽娟将简单的案件分两次开庭,但经过两次开庭后仍一直不给出判决,故意延长审判时间。该王丽娟将两次开庭的时间分别安排在了2010年底和2011年元宵节当天,中间经过2011年春节。但即使这样该王丽娟也不按照程序规定的时间做出判决。
三、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频繁传唤案件当事人,强迫案件当事人承认没有的罪行。
该王丽娟在审理案件期间,频繁打电话让案件当事人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找她,且其让案件当事人去海淀法院找她的时间都安排在每年比较大的法定节假日前几天。案件当事人去海淀法院找到她后,该王丽娟就问案件当事人认不认罪并要求案件当事人承认没有做过的罪行,案件当事人不承认根本没有的罪行,该王丽娟就不对案件做出判决。后来,案件当事人在该王丽娟多达数十次的传唤后,精神出现异常,倒在路上,案件当事人的律师请求该王丽娟尽快给出案件判决,该王丽娟说“人没死就判不了”。
四、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设计谋害案件当事人。在王丽娟分两次开庭审理案件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几次请求该王丽娟给出判决结果,但该王丽娟拒绝做出判决。该王丽娟一边不想让案件当事人在北京工作和生活,一边又说案件审理期间案件当事人不能离开北京。后案件当事人亲属找到该王丽娟,请求允许带案件当事人回乡治疗,该王丽娟同意了。但是在案件当事人回乡治疗不到半个月的时间,该王丽娟和其书记员就数次给案件当事人亲属打电话,强令案件当事人亲属带案件当事人马上到北京去海淀法院找她接受询问。案件当事人亲属告知该王丽娟案件当事人在山东济南治疗,尚未治愈,恐去北京发生意外,向其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去北京并向其询问去北京为了询问何事以及案件何时判决。该王丽娟都不予答复。(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一案从2010年11月10日立案后至2011年4月19日案件当事人亲属去海淀法院询问案件审判结果,案件审理已经超过法定审结时间,当日王丽娟告知案件当事人亲属案件没有判决结果后,案件当事人亲属取得了该王丽娟的同意后才带案件当事人离开北京回乡治病。因此案件当事人并未脱保。但后来该王丽娟通知公安将案件当事人列为了网逃人员。2012年3月2日深夜,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派出所门口,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警察周建伟、李海川和中关村派出所警察张旭、冯小涛、警车司机等人打倒案件当事人后,踩住案件当事人的四肢,使用细尼龙绳打单结套在案件当事人的脖子上,将案件当事人当场绞杀至死。
五、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为了掩盖2012年3月2日深夜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警察周建伟、李海川和中关村派出所警察张旭、冯小涛、警车司机等人使用细尼龙绳谋杀案件当事人的罪行,滥用职权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建议函》文件诬告案件当事人脱保,并恶意发起对案件当事人的逮捕程序。
六、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故意超过法定审理案件时间规定审结案件。2012年3月3日,案件当事人被二次非法关押后,该王丽娟对同一案件仍拒不做出判决。直至2012年8月17日该王丽娟才做出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判决。在案件当事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该王丽娟对案件的审判时间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审理期限。
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徇私枉法,超出起诉书起诉内容,自行添加诬陷案件当事人的情节并以此情节对案件当事人做出有罪判决。王丽娟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判决书中自行增添了北京市海淀检察院京海检刑诉[2010]1708号起诉书中都没有的“在他人参予处理纠纷时持刀砍人”的情节,并以此枉法判案件当事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九个月的刑罚。案件当事人上诉后,该判决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4607号刑事裁定予以驳回。
八、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徇私枉法,故意颠倒事实,将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在开庭时对事实和证据提出的异议故意在判决书中写成案件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辩方证据没有异议,该王丽娟对他人诬告案件当事人的伪证不仅故意不予排除反而加以引证,对案件被告人提交的证据故意不予采纳和引证,故意扣押对案件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予归还。该王丽娟将案件当事人在开庭时作为被告人证据提交的北京市教委驳回中科院研究生院对学生退学处理决定的文件予以扣留,至今不予返还。
该王丽娟通过违法立案,任意拖案,随意颠倒黑白、歪曲事实、亲自添加捏造情节等犯罪手段审判案件,恶意诬告陷害谋害等方式荼毒案件当事人达三年之久。请求对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诬陷谋害案件当事人、颠倒事实、非法采信、隐匿和扣留案件证据、故意违背法定程序审案判案等违纪违法犯罪的王丽娟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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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办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确切知道原案件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王丽娟不仅不按规定不予立案,反而在其他法官拒绝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其作为未成年法庭的法官遵循外界要求后出于某种目的多次打电话要求案件当事人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去找她。由于该王丽娟未能给案件当事人发出传票。因此,案件当事人拒绝去法院找她,但该王丽娟频繁打电话骚扰案件当事人,干扰案件当事人的正常工作并欺骗案件当事人说:“立案后一个半月案子就结了。”但该王丽娟在立案后两年之久才审结案件。
二、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随心所欲遵循他人要求审判案件。该王丽娟将简单的案件分两次开庭,但经过两次开庭后仍一直不给出判决,故意延长审判时间。该王丽娟将两次开庭的时间分别安排在了2010年底和2011年元宵节当天,中间经过2011年春节。但即使这样该王丽娟也不按照程序规定的时间做出判决。
三、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频繁传唤案件当事人,强迫案件当事人承认没有的罪行。
该王丽娟在审理案件期间,频繁打电话让案件当事人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找她,且其让案件当事人去海淀法院找她的时间都安排在每年比较大的法定节假日前几天。案件当事人去海淀法院找到她后,该王丽娟就问案件当事人认不认罪并要求案件当事人承认没有做过的罪行,案件当事人不承认根本没有的罪行,该王丽娟就不对案件做出判决。后来,案件当事人在该王丽娟多达数十次的传唤后,精神出现异常,倒在路上,案件当事人的律师请求该王丽娟尽快给出案件判决,该王丽娟说“人没死就判不了”。
四、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设计谋害案件当事人。在王丽娟分两次开庭审理案件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几次请求该王丽娟给出判决结果,但该王丽娟拒绝做出判决。该王丽娟一边不想让案件当事人在北京工作和生活,一边又说案件审理期间案件当事人不能离开北京。后案件当事人亲属找到该王丽娟,请求允许带案件当事人回乡治疗,该王丽娟同意了。但是在案件当事人回乡治疗不到半个月的时间,该王丽娟和其书记员就数次给案件当事人亲属打电话,强令案件当事人亲属带案件当事人马上到北京去海淀法院找她接受询问。案件当事人亲属告知该王丽娟案件当事人在山东济南治疗,尚未治愈,恐去北京发生意外,向其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去北京并向其询问去北京为了询问何事以及案件何时判决。该王丽娟都不予答复。(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一案从2010年11月10日立案后至2011年4月19日案件当事人亲属去海淀法院询问案件审判结果,案件审理已经超过法定审结时间,当日王丽娟告知案件当事人亲属案件没有判决结果后,案件当事人亲属取得了该王丽娟的同意后才带案件当事人离开北京回乡治病。因此案件当事人并未脱保。但后来该王丽娟通知公安将案件当事人列为了网逃人员。2012年3月2日深夜,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派出所门口,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警察周建伟、李海川和中关村派出所警察张旭、冯小涛、警车司机等人打倒案件当事人后,踩住案件当事人的四肢,使用细尼龙绳打单结套在案件当事人的脖子上,将案件当事人当场绞杀至死。
五、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为了掩盖2012年3月2日深夜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警察周建伟、李海川和中关村派出所警察张旭、冯小涛、警车司机等人使用细尼龙绳谋杀案件当事人的罪行,滥用职权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建议函》文件诬告案件当事人脱保,并恶意发起对案件当事人的逮捕程序。
六、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故意超过法定审理案件时间规定审结案件。2012年3月3日,案件当事人被二次非法关押后,该王丽娟对同一案件仍拒不做出判决。直至2012年8月17日该王丽娟才做出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判决。在案件当事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该王丽娟对案件的审判时间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审理期限。
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徇私枉法,超出起诉书起诉内容,自行添加诬陷案件当事人的情节并以此情节对案件当事人做出有罪判决。王丽娟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判决书中自行增添了北京市海淀检察院京海检刑诉[2010]1708号起诉书中都没有的“在他人参予处理纠纷时持刀砍人”的情节,并以此枉法判案件当事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九个月的刑罚。案件当事人上诉后,该判决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4607号刑事裁定予以驳回。
八、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徇私枉法,故意颠倒事实,将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在开庭时对事实和证据提出的异议故意在判决书中写成案件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辩方证据没有异议,该王丽娟对他人诬告案件当事人的伪证不仅故意不予排除反而加以引证,对案件被告人提交的证据故意不予采纳和引证,故意扣押对案件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予归还。该王丽娟将案件当事人在开庭时作为被告人证据提交的北京市教委驳回中科院研究生院对学生退学处理决定的文件予以扣留,至今不予返还。
该王丽娟通过违法立案,任意拖案,随意颠倒黑白、歪曲事实、亲自添加捏造情节等犯罪手段审判案件,恶意诬告陷害谋害等方式荼毒案件当事人达三年之久。请求对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诬陷谋害案件当事人、颠倒事实、非法采信、隐匿和扣留案件证据、故意违背法定程序审案判案等违纪违法犯罪的王丽娟做出严肃处理。
被举报人:王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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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办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确切知道原案件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王丽娟不仅不按规定不予立案,反而在其他法官拒绝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其作为未成年法庭的法官遵循外界要求后出于某种目的多次打电话要求案件当事人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去找她。由于该王丽娟未能给案件当事人发出传票。因此,案件当事人拒绝去法院找她,但该王丽娟频繁打电话骚扰案件当事人,干扰案件当事人的正常工作并欺骗案件当事人说:“立案后一个半月案子就结了。”但该王丽娟在立案后两年之久才审结案件。
二、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随心所欲遵循他人要求审判案件。该王丽娟将简单的案件分两次开庭,但经过两次开庭后仍一直不给出判决,故意延长审判时间。该王丽娟将两次开庭的时间分别安排在了2010年底和2011年元宵节当天,中间经过2011年春节。但即使这样该王丽娟也不按照程序规定的时间做出判决。
三、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频繁传唤案件当事人,强迫案件当事人承认没有的罪行。
该王丽娟在审理案件期间,频繁打电话让案件当事人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找她,且其让案件当事人去海淀法院找她的时间都安排在每年比较大的法定节假日前几天。案件当事人去海淀法院找到她后,该王丽娟就问案件当事人认不认罪并要求案件当事人承认没有做过的罪行,案件当事人不承认根本没有的罪行,该王丽娟就不对案件做出判决。后来,案件当事人在该王丽娟多达数十次的传唤后,精神出现异常,倒在路上,案件当事人的律师请求该王丽娟尽快给出案件判决,该王丽娟说“人没死就判不了”。
四、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设计谋害案件当事人。在王丽娟分两次开庭审理案件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几次请求该王丽娟给出判决结果,但该王丽娟拒绝做出判决。该王丽娟一边不想让案件当事人在北京工作和生活,一边又说案件审理期间案件当事人不能离开北京。后案件当事人亲属找到该王丽娟,请求允许带案件当事人回乡治疗,该王丽娟同意了。但是在案件当事人回乡治疗不到半个月的时间,该王丽娟和其书记员就数次给案件当事人亲属打电话,强令案件当事人亲属带案件当事人马上到北京去海淀法院找她接受询问。案件当事人亲属告知该王丽娟案件当事人在山东济南治疗,尚未治愈,恐去北京发生意外,向其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去北京并向其询问去北京为了询问何事以及案件何时判决。该王丽娟都不予答复。(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一案从2010年11月10日立案后至2011年4月19日案件当事人亲属去海淀法院询问案件审判结果,案件审理已经超过法定审结时间,当日王丽娟告知案件当事人亲属案件没有判决结果后,案件当事人亲属取得了该王丽娟的同意后才带案件当事人离开北京回乡治病。因此案件当事人并未脱保。但后来该王丽娟通知公安将案件当事人列为了网逃人员。2012年3月2日深夜,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派出所门口,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警察周建伟、李海川和中关村派出所警察张旭、冯小涛、警车司机等人打倒案件当事人后,踩住案件当事人的四肢,使用细尼龙绳打单结套在案件当事人的脖子上,将案件当事人当场绞杀至死。
五、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为了掩盖2012年3月2日深夜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警察周建伟、李海川和中关村派出所警察张旭、冯小涛、警车司机等人使用细尼龙绳谋杀案件当事人的罪行,滥用职权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建议函》文件诬告案件当事人脱保,并恶意发起对案件当事人的逮捕程序。
六、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故意超过法定审理案件时间规定审结案件。2012年3月3日,案件当事人被二次非法关押后,该王丽娟对同一案件仍拒不做出判决。直至2012年8月17日该王丽娟才做出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判决。在案件当事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该王丽娟对案件的审判时间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审理期限。
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徇私枉法,超出起诉书起诉内容,自行添加诬陷案件当事人的情节并以此情节对案件当事人做出有罪判决。王丽娟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判决书中自行增添了北京市海淀检察院京海检刑诉[2010]1708号起诉书中都没有的“在他人参予处理纠纷时持刀砍人”的情节,并以此枉法判案件当事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九个月的刑罚。案件当事人上诉后,该判决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4607号刑事裁定予以驳回。
八、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徇私枉法,故意颠倒事实,将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在开庭时对事实和证据提出的异议故意在判决书中写成案件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辩方证据没有异议,该王丽娟对他人诬告案件当事人的伪证不仅故意不予排除反而加以引证,对案件被告人提交的证据故意不予采纳和引证,故意扣押对案件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予归还。该王丽娟将案件当事人在开庭时作为被告人证据提交的北京市教委驳回中科院研究生院对学生退学处理决定的文件予以扣留,至今不予返还。
该王丽娟通过违法立案,任意拖案,随意颠倒黑白、歪曲事实、亲自添加捏造情节等犯罪手段审判案件,恶意诬告陷害谋害等方式荼毒案件当事人达三年之久。请求对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诬陷谋害案件当事人、颠倒事实、非法采信、隐匿和扣留案件证据、故意违背法定程序审案判案等违纪违法犯罪的王丽娟做出严肃处理。
油茶果该如何采收?人工效率真的低?那么机械采收已经实现了吗?
油茶籽采收方式
油茶果的采摘时间直接关系其产量和品质,确保适时采收能够保证油茶籽的产量和品质,提高出油率。未完全成熟的油茶果,在烘干和晒干处理过程不易开裂,容易出现“死果”现象,需要人工锤击才能破壳取仁。此外,也应避免过迟采摘,否则,易引起油茶果掉落或开裂,不但油茶籽容易发生霉变变质,且油茶籽散落,收捡困难,易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油茶籽在成熟过程中其含油量的增长过程表现为连续多个“平台-急升期”的递增过程。平台期为油茶籽中营养物质和油脂合成前体物质的贮备过程,当达到一定量时进入油脂转化期,油脂含量快速增加。8月下旬至10月下旬果实成熟前为油脂转化积累期,此时果实体积增长极少,但果皮刚毛大量脱落,果实充分成熟,油脂的积累直线上升并达到高峰。除了油脂含量的极速变化,茶籽的出仁率、含水率及油脂的脂肪酸组成也在发生着重要变化。过早采收或过晚捡拾落地籽都有造成油脂酸值和过氧化值升高的风险;过早采收还会导致油中油酸含量、角鲨烯、甾醇及维生素E等含量偏低。
油茶果采摘还存在难度大的特点,主要是因为生长在不同坡度的山上以及花果同期等。油茶主要分布区域山地丘陵,道路不便,坡面高差大,交通运输极为不便,多数地区还存在肩挑圆箩筐的原始方式上山采摘收集油茶果,劳动强度大。花果同期是油茶果的另一特征,民间俗称“抱子怀胎”即:采摘油茶果之时,又正是新油茶花含苞待放之期,因此在采摘油茶果时,尽量不折断枝丫,并注意保持花蕾,以免影响油茶的来年产量。
目前油茶果“抢收”现象普遍,甚至还陷入利用长时间晾晒对采收的油茶果进行后熟处理以提高油茶籽含油率及茶油品质的误区。由于原料质量与产品品质、安全和效益指标直接相关,因此有必要对油茶果采收时间和后处理方式进行说明。目前茶籽收摘主要有自然落果收籽、人工摘果收籽和机械摘果收籽三种方式。
1.自然落果收籽
自然落果收籽是让果实完全成熟后,种子与果壳自然分离,其籽从树上脱落掉下后再捡收。收籽适用于坡度较陡、采摘运输不方便的种植区。此类地区的油茶成熟期不一致,采收时间长,而且遇到雨天种子易霉烂变质,摘果会影响茶籽质量,因此不值得大力推广。
2.人摘果收籽
人工摘果是油茶果实成熟后直接从树上采摘鲜果,然后集中处理出籽,是目前普遍采用的采收方式。油茶果采收后,需要对其进行初步的处理。油茶果采后应及时脱掉果壳取出茶籽,并尽快晒干,遇到阴雨天气时脱壳后低温烘干,避免采用传统的堆沤处理,以防止油脂品质的劣变。
传统摘果采收后要及时处理出籽。油茶果采摘后先拌上少量石灰,在土坪上堆沤3~5天,完成油脂后熟过程,再摊晒脱籽,晾干做种或进一步暴晒干燥后用于榨油,主要包含以下过程:
(1)堆沤
油茶果采收回来后,一般要堆沤6~7天,目的是让油茶籽的后熟过程完成 增加
油分。堆沤过程中要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翻堆,务必使堆沤充分、彻底
均匀。并根据天气情况进行覆盖或回收,不得受到雨水的淋浇。
(2)晾晒脱壳
晾晒油茶籽最好在竹席上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干的土地上进行晾晒 不得使
油茶籽受潮。影响晾晒效果。晒3~4天后,油茶籽就自然开裂,多数油茶籽食剥离,没有自动剥离的,就要手工剥离,然后过筛、扬净,继续晒干。阴雨天应将茶籽置于通风干燥的地方,厚约20cm,每天翻动1~2次,防止发热、霉烂或发芽。
3机械智能摘果采收
油茶果采摘已成为油茶产业发展最为薄弱的一环,逐渐成为阻碍油茶快速发展的瓶颈。由于人工采收存在劳动力需求大、成本高、作业效率低下等缺陷,传统的人工采收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产业化的需求。随着油茶种植面积不断增长,油茶果的机械化采收和自动化采收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研制和推广油茶果采摘装备与技术对油茶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油茶果实的机械化采摘是世界性难题,必须充分考虑山区地形、油茶树损伤程度、果实采收率等因素,并且还要考虑机械的制造成本和采收效率。因此目前油茶果果采摘机械的研究多集中于可升降的采摘平台和末端执行机构,另外易于推广和轻便的辅助式采摘机也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
油茶籽采收方式
油茶果的采摘时间直接关系其产量和品质,确保适时采收能够保证油茶籽的产量和品质,提高出油率。未完全成熟的油茶果,在烘干和晒干处理过程不易开裂,容易出现“死果”现象,需要人工锤击才能破壳取仁。此外,也应避免过迟采摘,否则,易引起油茶果掉落或开裂,不但油茶籽容易发生霉变变质,且油茶籽散落,收捡困难,易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油茶籽在成熟过程中其含油量的增长过程表现为连续多个“平台-急升期”的递增过程。平台期为油茶籽中营养物质和油脂合成前体物质的贮备过程,当达到一定量时进入油脂转化期,油脂含量快速增加。8月下旬至10月下旬果实成熟前为油脂转化积累期,此时果实体积增长极少,但果皮刚毛大量脱落,果实充分成熟,油脂的积累直线上升并达到高峰。除了油脂含量的极速变化,茶籽的出仁率、含水率及油脂的脂肪酸组成也在发生着重要变化。过早采收或过晚捡拾落地籽都有造成油脂酸值和过氧化值升高的风险;过早采收还会导致油中油酸含量、角鲨烯、甾醇及维生素E等含量偏低。
油茶果采摘还存在难度大的特点,主要是因为生长在不同坡度的山上以及花果同期等。油茶主要分布区域山地丘陵,道路不便,坡面高差大,交通运输极为不便,多数地区还存在肩挑圆箩筐的原始方式上山采摘收集油茶果,劳动强度大。花果同期是油茶果的另一特征,民间俗称“抱子怀胎”即:采摘油茶果之时,又正是新油茶花含苞待放之期,因此在采摘油茶果时,尽量不折断枝丫,并注意保持花蕾,以免影响油茶的来年产量。
目前油茶果“抢收”现象普遍,甚至还陷入利用长时间晾晒对采收的油茶果进行后熟处理以提高油茶籽含油率及茶油品质的误区。由于原料质量与产品品质、安全和效益指标直接相关,因此有必要对油茶果采收时间和后处理方式进行说明。目前茶籽收摘主要有自然落果收籽、人工摘果收籽和机械摘果收籽三种方式。
1.自然落果收籽
自然落果收籽是让果实完全成熟后,种子与果壳自然分离,其籽从树上脱落掉下后再捡收。收籽适用于坡度较陡、采摘运输不方便的种植区。此类地区的油茶成熟期不一致,采收时间长,而且遇到雨天种子易霉烂变质,摘果会影响茶籽质量,因此不值得大力推广。
2.人摘果收籽
人工摘果是油茶果实成熟后直接从树上采摘鲜果,然后集中处理出籽,是目前普遍采用的采收方式。油茶果采收后,需要对其进行初步的处理。油茶果采后应及时脱掉果壳取出茶籽,并尽快晒干,遇到阴雨天气时脱壳后低温烘干,避免采用传统的堆沤处理,以防止油脂品质的劣变。
传统摘果采收后要及时处理出籽。油茶果采摘后先拌上少量石灰,在土坪上堆沤3~5天,完成油脂后熟过程,再摊晒脱籽,晾干做种或进一步暴晒干燥后用于榨油,主要包含以下过程:
(1)堆沤
油茶果采收回来后,一般要堆沤6~7天,目的是让油茶籽的后熟过程完成 增加
油分。堆沤过程中要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翻堆,务必使堆沤充分、彻底
均匀。并根据天气情况进行覆盖或回收,不得受到雨水的淋浇。
(2)晾晒脱壳
晾晒油茶籽最好在竹席上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干的土地上进行晾晒 不得使
油茶籽受潮。影响晾晒效果。晒3~4天后,油茶籽就自然开裂,多数油茶籽食剥离,没有自动剥离的,就要手工剥离,然后过筛、扬净,继续晒干。阴雨天应将茶籽置于通风干燥的地方,厚约20cm,每天翻动1~2次,防止发热、霉烂或发芽。
3机械智能摘果采收
油茶果采摘已成为油茶产业发展最为薄弱的一环,逐渐成为阻碍油茶快速发展的瓶颈。由于人工采收存在劳动力需求大、成本高、作业效率低下等缺陷,传统的人工采收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产业化的需求。随着油茶种植面积不断增长,油茶果的机械化采收和自动化采收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研制和推广油茶果采摘装备与技术对油茶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油茶果实的机械化采摘是世界性难题,必须充分考虑山区地形、油茶树损伤程度、果实采收率等因素,并且还要考虑机械的制造成本和采收效率。因此目前油茶果果采摘机械的研究多集中于可升降的采摘平台和末端执行机构,另外易于推广和轻便的辅助式采摘机也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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