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天,如何使受贿罪案当事人被判缓刑的经过!
新闻回放
经人检举揭发,时任山东省烟台龙口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校长的薛校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决定、承诺为请托人亲属安排工作、办理合同过程中,从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间非法收受张某22000元、周某10000元、范某5000元,共计37000元,为该三人谋取利益。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薛校长退还张某20000元,另将剩余的17000元赃款主动交出。2019年3月17日薛校长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侦查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送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4月20日公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薛校长犯有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京城名律武绍智为其辩护
由于该案件具有复杂的政治背景,薛校长被捕后,其近亲属起初根本不敢委托律师,怕遭到某些人的报复陷害。薛校长叮嘱家属一定要为其聘请律师,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相关请求。但是当地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却说:“即使你聘请了律师,也不会让律师见你的,律师也得听我们的。”由此可见,当地侦查机关已经预先人为地为律师会见设置了障碍。不过在薛校长的坚持下,他的亲属还是着手准备为其委托律师进行辩护。3月底某日,薛校长的家属在电视上看到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律师团团长、著名的刑事辩护专家——北京乾让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受中央电视台采访的关于“合同法律问题”专题的新闻报道后,亲属们一致决定委托武律师为薛校长的辩护人,并于2019年4月1日办理了委托手续。
(一)侦查阶段
年4月1日,武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于当晚11点飞往烟台龙口,稍作休息后便于4月2日一大早赶往烟台龙口某区检察院反贪局,直接找到反贪局的王局长,向其递交律所公函和委托书,了解薛校长所涉嫌的罪名,陈述自己对该案的简单看法。王局长是老一辈检察官,对武律师的观点表示认同,当即接收律所的公函,并办理了相关的会见手续。尽管工作繁忙,但是王局长还是派了两名检查官陪同武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薛校长。在见到薛校长后,武律师向其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为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并且就本案所涉及到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书。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没过多久就移送到了公诉处,4月15日,武律师再次奔赴烟台龙口会见薛校长,并在第一时间拜访公诉处的董处长。由于薛校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母亲病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没有社会危害性,综合这三点原因,武律师向向公诉机关和董处长阐明自己的意见,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武律师又提出申请,要求公诉机关收集、调取涉及犯罪嫌疑人身份问题的关键性证据:(一)2006年3月15日,山东省民政厅为龙矿集团技工学校颁发的苏民证字第000442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2008年8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苏国资分配函(2008)39号文件《关于确认矿业集团技工学校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结果的通知》中第一条再次确认“…矿业集团技工学校已改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该两份文件对日后的判决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之后,武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综合法律意见书。
(三)审判阶段
在法院开庭之前,武律师与其助手提前三日到达烟台龙口,两人抓紧时间反复阅卷研究案情,并第三次会见薛校长,阐明辩护思路,与薛校长交换辩护意见,在征得薛校长的同意后确定了辩护重点。经过一波三折,在4月28日下午,烟台龙口市某区人民法院终于开庭审理薛校长涉嫌受贿一案。庭审过程中,武律师和常律师阐述了如下辩护观点:1、薛校长的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主体要件,并不构成受贿罪。
2006年3月15日,山东省民政厅为该技工学校颁发了鲁民证字第000442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08年8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发苏国资分配函(2008)39号文件《关于确认某矿业集团技工学校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结果的通知》中第一条再次确认“…矿业集团技工学校已改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此可以认定,薛校长所任职的技工学校其性质是既非国家机关,也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是人民团体,而只是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从上述两个文件也可以看出,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技工学校,已经与上级单位完全脱离了隶属关系,也从根本上否认了薛校长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在本案中,薛校长虽然在技工学校任职,但根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更谈不上从事公职一说,那么薛校长显然不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完全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薛校长主观恶性小,客观方面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虽然薛校长5次收受他人合计37000元,但每笔钱薛校长都极力拒收。行贿人在各自的证言中也承认薛校长每次都极力拒绝接受,是他们为了事情能够办成,才硬塞给薛校长。薛校长在收受财物后,并没有把收受的37000元用于挥霍,而是分别用于为自己的母亲和自己看病,还有就是用于孩子的学费。武律师认为薛校长从收钱到花钱的一系列行为均充分说明其接受财物的主观意愿是被动的,主观恶意较小。
武律师除了从犯罪主体方面否定薛校长不构成受贿罪外,还从客观方面进行辩护。本案中,薛校长在接受钱财以后,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武律师认为,不论是主观原因所使然、还是客观原因所不能,薛校长根本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构成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这种利益是既得利益、现实的利益,而且是他人已经获取了这样的利益才可能构成犯罪,薛校长并没有为他人谋利,不符合起诉书所指控的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理应不构成受贿罪。
3、薛校长犯罪情节轻微,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免予刑事处罚
首先,在案发前薛校长主动退还请托人20000元,还主动提供17000元作为返还款由公诉机关扣押;而且,薛校长并没有逃避侦查,而是在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
其次,客观上薛校长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到现实的利益。作为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长,薛校长的初衷只是想帮助朋友,而不是以职务便利去为自己获取非法的金钱利益。事实上,薛校长的行为没有扰乱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再次,薛校长并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多次受到省、市级劳动部门的表彰: 1992年9月10日,薛校长被烟台龙口市劳动局授予“烟台龙口市职业技术培训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2007年12月27日,被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山东省技工教育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武绍智及其助理律师常保权当庭出具了辩护词和法律意见书,经过他们全面细致的辩护工作,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薛勇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被告人薛勇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没收违法所得17000元,并于4月28日下午3:20,当庭宣布了判决结果。
从委托律师到释放只用27天
薛勇受贿案经有20余年办案经验被媒体称为“经济犯罪辩护第一人”的武绍智律师的成功辩护,薛校长被当庭释放。距离此案委托时的4月1日,仅27天时间。薛校长对武绍智律师深表感激,盛情邀请武律师逗留几天,但业务繁忙的武绍智还有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在焦急盼望,婉拒后便又踏上了另一个辩护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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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检举揭发,时任山东省烟台龙口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校长的薛校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决定、承诺为请托人亲属安排工作、办理合同过程中,从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间非法收受张某22000元、周某10000元、范某5000元,共计37000元,为该三人谋取利益。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薛校长退还张某20000元,另将剩余的17000元赃款主动交出。2019年3月17日薛校长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侦查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送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4月20日公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薛校长犯有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京城名律武绍智为其辩护
由于该案件具有复杂的政治背景,薛校长被捕后,其近亲属起初根本不敢委托律师,怕遭到某些人的报复陷害。薛校长叮嘱家属一定要为其聘请律师,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相关请求。但是当地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却说:“即使你聘请了律师,也不会让律师见你的,律师也得听我们的。”由此可见,当地侦查机关已经预先人为地为律师会见设置了障碍。不过在薛校长的坚持下,他的亲属还是着手准备为其委托律师进行辩护。3月底某日,薛校长的家属在电视上看到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律师团团长、著名的刑事辩护专家——北京乾让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受中央电视台采访的关于“合同法律问题”专题的新闻报道后,亲属们一致决定委托武律师为薛校长的辩护人,并于2019年4月1日办理了委托手续。
(一)侦查阶段
年4月1日,武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于当晚11点飞往烟台龙口,稍作休息后便于4月2日一大早赶往烟台龙口某区检察院反贪局,直接找到反贪局的王局长,向其递交律所公函和委托书,了解薛校长所涉嫌的罪名,陈述自己对该案的简单看法。王局长是老一辈检察官,对武律师的观点表示认同,当即接收律所的公函,并办理了相关的会见手续。尽管工作繁忙,但是王局长还是派了两名检查官陪同武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薛校长。在见到薛校长后,武律师向其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为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并且就本案所涉及到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书。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没过多久就移送到了公诉处,4月15日,武律师再次奔赴烟台龙口会见薛校长,并在第一时间拜访公诉处的董处长。由于薛校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母亲病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没有社会危害性,综合这三点原因,武律师向向公诉机关和董处长阐明自己的意见,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武律师又提出申请,要求公诉机关收集、调取涉及犯罪嫌疑人身份问题的关键性证据:(一)2006年3月15日,山东省民政厅为龙矿集团技工学校颁发的苏民证字第000442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2008年8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苏国资分配函(2008)39号文件《关于确认矿业集团技工学校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结果的通知》中第一条再次确认“…矿业集团技工学校已改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该两份文件对日后的判决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之后,武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综合法律意见书。
(三)审判阶段
在法院开庭之前,武律师与其助手提前三日到达烟台龙口,两人抓紧时间反复阅卷研究案情,并第三次会见薛校长,阐明辩护思路,与薛校长交换辩护意见,在征得薛校长的同意后确定了辩护重点。经过一波三折,在4月28日下午,烟台龙口市某区人民法院终于开庭审理薛校长涉嫌受贿一案。庭审过程中,武律师和常律师阐述了如下辩护观点:1、薛校长的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主体要件,并不构成受贿罪。
2006年3月15日,山东省民政厅为该技工学校颁发了鲁民证字第000442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08年8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发苏国资分配函(2008)39号文件《关于确认某矿业集团技工学校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结果的通知》中第一条再次确认“…矿业集团技工学校已改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此可以认定,薛校长所任职的技工学校其性质是既非国家机关,也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是人民团体,而只是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从上述两个文件也可以看出,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技工学校,已经与上级单位完全脱离了隶属关系,也从根本上否认了薛校长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在本案中,薛校长虽然在技工学校任职,但根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更谈不上从事公职一说,那么薛校长显然不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完全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薛校长主观恶性小,客观方面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虽然薛校长5次收受他人合计37000元,但每笔钱薛校长都极力拒收。行贿人在各自的证言中也承认薛校长每次都极力拒绝接受,是他们为了事情能够办成,才硬塞给薛校长。薛校长在收受财物后,并没有把收受的37000元用于挥霍,而是分别用于为自己的母亲和自己看病,还有就是用于孩子的学费。武律师认为薛校长从收钱到花钱的一系列行为均充分说明其接受财物的主观意愿是被动的,主观恶意较小。
武律师除了从犯罪主体方面否定薛校长不构成受贿罪外,还从客观方面进行辩护。本案中,薛校长在接受钱财以后,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武律师认为,不论是主观原因所使然、还是客观原因所不能,薛校长根本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构成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这种利益是既得利益、现实的利益,而且是他人已经获取了这样的利益才可能构成犯罪,薛校长并没有为他人谋利,不符合起诉书所指控的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理应不构成受贿罪。
3、薛校长犯罪情节轻微,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免予刑事处罚
首先,在案发前薛校长主动退还请托人20000元,还主动提供17000元作为返还款由公诉机关扣押;而且,薛校长并没有逃避侦查,而是在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
其次,客观上薛校长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到现实的利益。作为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长,薛校长的初衷只是想帮助朋友,而不是以职务便利去为自己获取非法的金钱利益。事实上,薛校长的行为没有扰乱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再次,薛校长并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多次受到省、市级劳动部门的表彰: 1992年9月10日,薛校长被烟台龙口市劳动局授予“烟台龙口市职业技术培训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2007年12月27日,被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山东省技工教育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武绍智及其助理律师常保权当庭出具了辩护词和法律意见书,经过他们全面细致的辩护工作,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薛勇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被告人薛勇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没收违法所得17000元,并于4月28日下午3:20,当庭宣布了判决结果。
从委托律师到释放只用27天
薛勇受贿案经有20余年办案经验被媒体称为“经济犯罪辩护第一人”的武绍智律师的成功辩护,薛校长被当庭释放。距离此案委托时的4月1日,仅27天时间。薛校长对武绍智律师深表感激,盛情邀请武律师逗留几天,但业务繁忙的武绍智还有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在焦急盼望,婉拒后便又踏上了另一个辩护之旅。
佛语中有一个词叫「积思顿释」,意思是突然地自然的明白或理解的过程。
很多问题不必追问,也没人帮得上忙。你只能独自思考,去想,去经历,总有一天你会发现,「嗐,就是这么个道理 」。
今天发生了太多事情,无一不会成为日后的积思顿释。这两年世界不太好,可是我状态却在一年比一年好。其实再多的困难,你只需要还是做自己,还是积极的去生活,一时暴躁的情绪也好、一时过不去的坎也把,都将成为过眼云烟。
人生没什么意义,最重要的还是自己去生活,去寻找快乐。
生活还要继续啦!
很多问题不必追问,也没人帮得上忙。你只能独自思考,去想,去经历,总有一天你会发现,「嗐,就是这么个道理 」。
今天发生了太多事情,无一不会成为日后的积思顿释。这两年世界不太好,可是我状态却在一年比一年好。其实再多的困难,你只需要还是做自己,还是积极的去生活,一时暴躁的情绪也好、一时过不去的坎也把,都将成为过眼云烟。
人生没什么意义,最重要的还是自己去生活,去寻找快乐。
生活还要继续啦!
【假消防又冒头,近期已经有人“中招”,小心这些行骗套路】消防员赴汤蹈火,救死扶伤,赢得群众信赖,可有人利用老百姓信任消防员的心理,冒充消防员行骗。近期,又有人冒充消防员通过采购物资、消防检查的形式行骗。市消防部门提醒,“消防部门推销物品、采购物资”均为诈骗。
假扮消防部门推销消防器材,骗走商户3800元
潘女士在茅箭区经营一家烟酒专卖店。近期,她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市消防救援支队重庆路特勤消防救援站消防员,要到店里进行消防培训。她查询发现,来电显示的电话号码确实是救援站的座机电话,此时,潘女士深信不疑。
两日后,“消防员”们来到了潘女士店内。“他们身穿蓝色制服,还拎着一些灭火器材。”潘女士说,随后,“消防员”开始培训,培训结束后,他们对店内的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查。
“他说店内的一些灭火器压力不足,需要更换。随后拿出一个单子让我填写。”潘女士看到,单子上有各种消防器材和价格,考虑到消防安全,她购买了3800元的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当时我让他给一个对公账号,我把钱转过去,但是对方以借口搪塞过去。”最终,潘女士向那名自称消防员的男子支付了3800元现金。收到钱后,该男子表示,消防器材将在7至15天内送货上门。
20天后,潘女士始终没有见到这批消防器材,随后,她拨打了来电显示的电话号码询问。“我问我购买的消防器材什么时候送来,但电话那边称,消防部门不会售卖、推销任何消防器材,这个时候我才意识到被‘任意显号’骗了。”潘女士说道。
消防部门介绍,一些诈骗分子使用“任意显号”手段,将来电显示更改为某单位部门的电话号码,以此来博取被害人的信任。
冒充消防部门采购物资,商家警惕性较高未上当
除了潘女士外,市民何先生近日也遭遇了类似骗局。何先生在城区经营水产批发零售生意,8月19日,他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电话的归属地显示为湖北咸宁,电话接通后是一个女性的声音。“电话里的那个人自称是中国武装警察消防队后勤部的工作人员,负责全省消防部门的物资采购。目前,需要采购一大批海鲜,问我这里有没有。”
在他和对方沟通没多久,对方的手机信号突然变差,说话开始断断续续。这个时候,那名自称是中国武装警察消防队后勤部的工作人员提出,让何先生加她的微信联系。
加上对方的微信后,何先生看到对方的微信头像是一名卡通版的女性消防员,微信名字叫做“姜先艳”。在微信上,对方首先给何先生发来一个地址,名称为“十堰市茅箭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后,又发送过来一份物资采购清单。清单的采购物资包括扇贝、螃蟹、鱼虾等,共200余斤,落款单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警消防救援队”。
看到这份清单,何先生很心动,但他表示他家店的货物数量没有那么多,进货需要等待一段时间。经过沟通,姜先艳表示,让何先生先将现有的物资送到重庆路茅箭区消防救援大队,当何先生希望对方支付定金时,对方表示无法支付。他没有答应对方的送货要求,而是立即联系了消防部门。经过消防部门核实,那名自称是中国武装警察消防队后勤部的工作人员是冒充的,采购单上的公章名称错误,单位地址也不正确。
据消防部门表示,一些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通常为冒充消防工作人员,以采购物品为由诱骗商家,当商家称货配不齐时,不法分子便会让商家去指定“供货商”购买,以骗取钱财。所幸何先生防范意识较高,对方还未进行下一步计划,便被何先生识破。目前,何先生已经报警。
冒充消防部门行骗手段花样百出
近年来,不法分子假借消防名义行骗案例屡见不鲜,诈骗方式更是花样百出。
2021年10月,陈先生下班后被一名自称是消防员的人拦下,称单位有领导过生日,想给领导买礼物,但是没有钱,就把单位仓库的一些皮鞋拿出来卖,50元一双。当听到皮鞋的来源和价格后,陈先生花200元买了4双。看他买得多,卖皮鞋的男子还额外赠送了他一双,并承诺第二天再过来免费送给他军用皮带和军大衣。
当晚下班回家后,陈先生将购买的鞋子拿出来查看,细看后感觉非常劣质。陈先生告诉记者,次日下班后,他迟迟没见到那个声称要给他送皮带和军大衣的男子。这时,他才意识到上当了。
今年4月1日,竹溪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接到自称是社区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要求他到社区参加消防培训,培训者自称是消防员,培训过程中高价推销消防器材,并说若不购买将会受到处罚。
消费者购买后消防器材后发现,购买的消防器材的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且要求退货无果。接到投诉后,竹溪县市场监管局经过多方努力,找到了假冒社区工作人员和消防员的张某等3人,并连夜将追回的4.2万元现金分别退还给了39家商户。
“消防部门推销物品”均为诈骗
我市消防部门介绍,消防员出警、培训均不会收取费用,也不会在培训后推销消防器材、书籍资料等物品。在监督执法或培训时,消防员会穿戴工作服,并随身携带相关证件。市民如果遇到自称受消防部门委托高价推销消防器材的行为,首先可以看对方的制服和看工作证。
其次,市民接到消防安全培训的电话、短信或遇到“执法检查”等情况,如无法辨别,可以主动联系119,向辖区消防部门核实,真假一问便知。
消防部门提醒,如遇到假冒消防部门名义骗取钱财的情况,可联系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反映情况,或拨打110报警,以免上当受骗。
假扮消防部门推销消防器材,骗走商户3800元
潘女士在茅箭区经营一家烟酒专卖店。近期,她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市消防救援支队重庆路特勤消防救援站消防员,要到店里进行消防培训。她查询发现,来电显示的电话号码确实是救援站的座机电话,此时,潘女士深信不疑。
两日后,“消防员”们来到了潘女士店内。“他们身穿蓝色制服,还拎着一些灭火器材。”潘女士说,随后,“消防员”开始培训,培训结束后,他们对店内的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查。
“他说店内的一些灭火器压力不足,需要更换。随后拿出一个单子让我填写。”潘女士看到,单子上有各种消防器材和价格,考虑到消防安全,她购买了3800元的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当时我让他给一个对公账号,我把钱转过去,但是对方以借口搪塞过去。”最终,潘女士向那名自称消防员的男子支付了3800元现金。收到钱后,该男子表示,消防器材将在7至15天内送货上门。
20天后,潘女士始终没有见到这批消防器材,随后,她拨打了来电显示的电话号码询问。“我问我购买的消防器材什么时候送来,但电话那边称,消防部门不会售卖、推销任何消防器材,这个时候我才意识到被‘任意显号’骗了。”潘女士说道。
消防部门介绍,一些诈骗分子使用“任意显号”手段,将来电显示更改为某单位部门的电话号码,以此来博取被害人的信任。
冒充消防部门采购物资,商家警惕性较高未上当
除了潘女士外,市民何先生近日也遭遇了类似骗局。何先生在城区经营水产批发零售生意,8月19日,他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电话的归属地显示为湖北咸宁,电话接通后是一个女性的声音。“电话里的那个人自称是中国武装警察消防队后勤部的工作人员,负责全省消防部门的物资采购。目前,需要采购一大批海鲜,问我这里有没有。”
在他和对方沟通没多久,对方的手机信号突然变差,说话开始断断续续。这个时候,那名自称是中国武装警察消防队后勤部的工作人员提出,让何先生加她的微信联系。
加上对方的微信后,何先生看到对方的微信头像是一名卡通版的女性消防员,微信名字叫做“姜先艳”。在微信上,对方首先给何先生发来一个地址,名称为“十堰市茅箭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后,又发送过来一份物资采购清单。清单的采购物资包括扇贝、螃蟹、鱼虾等,共200余斤,落款单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警消防救援队”。
看到这份清单,何先生很心动,但他表示他家店的货物数量没有那么多,进货需要等待一段时间。经过沟通,姜先艳表示,让何先生先将现有的物资送到重庆路茅箭区消防救援大队,当何先生希望对方支付定金时,对方表示无法支付。他没有答应对方的送货要求,而是立即联系了消防部门。经过消防部门核实,那名自称是中国武装警察消防队后勤部的工作人员是冒充的,采购单上的公章名称错误,单位地址也不正确。
据消防部门表示,一些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通常为冒充消防工作人员,以采购物品为由诱骗商家,当商家称货配不齐时,不法分子便会让商家去指定“供货商”购买,以骗取钱财。所幸何先生防范意识较高,对方还未进行下一步计划,便被何先生识破。目前,何先生已经报警。
冒充消防部门行骗手段花样百出
近年来,不法分子假借消防名义行骗案例屡见不鲜,诈骗方式更是花样百出。
2021年10月,陈先生下班后被一名自称是消防员的人拦下,称单位有领导过生日,想给领导买礼物,但是没有钱,就把单位仓库的一些皮鞋拿出来卖,50元一双。当听到皮鞋的来源和价格后,陈先生花200元买了4双。看他买得多,卖皮鞋的男子还额外赠送了他一双,并承诺第二天再过来免费送给他军用皮带和军大衣。
当晚下班回家后,陈先生将购买的鞋子拿出来查看,细看后感觉非常劣质。陈先生告诉记者,次日下班后,他迟迟没见到那个声称要给他送皮带和军大衣的男子。这时,他才意识到上当了。
今年4月1日,竹溪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接到自称是社区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要求他到社区参加消防培训,培训者自称是消防员,培训过程中高价推销消防器材,并说若不购买将会受到处罚。
消费者购买后消防器材后发现,购买的消防器材的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且要求退货无果。接到投诉后,竹溪县市场监管局经过多方努力,找到了假冒社区工作人员和消防员的张某等3人,并连夜将追回的4.2万元现金分别退还给了39家商户。
“消防部门推销物品”均为诈骗
我市消防部门介绍,消防员出警、培训均不会收取费用,也不会在培训后推销消防器材、书籍资料等物品。在监督执法或培训时,消防员会穿戴工作服,并随身携带相关证件。市民如果遇到自称受消防部门委托高价推销消防器材的行为,首先可以看对方的制服和看工作证。
其次,市民接到消防安全培训的电话、短信或遇到“执法检查”等情况,如无法辨别,可以主动联系119,向辖区消防部门核实,真假一问便知。
消防部门提醒,如遇到假冒消防部门名义骗取钱财的情况,可联系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反映情况,或拨打110报警,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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