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二旗的“草莓一哥”#】
十几岁时,小贾哥离开家乡河南,跟着亲戚去沿海打工,在面包厂、服装厂工作过。
11年前到了北京,开过滴滴、摆过地摊,甚至收过破烂。
早早领略了生活的艰辛,他没想过前路,也不知道会走向何方,只觉得钱永远不够花。
那时的他没想到,11年后,他竟然在北京扎下了根,还成了西二旗的“草莓一哥”。
连他还没上学的小儿子也会叫出他的名号,“网易东门小贾哥”。
小贾哥在西二旗进进出出,卖了几千车的草莓,也结识了上千名大厂员工——他们都在小贾哥的草莓群里。
正是这些草莓群,帮着小贾哥在北京安了家、买了车、立了业;
他比很多大厂人更熟悉这座城市,更了解西二旗这片土地的变迁。(每日人物)#北京#
十几岁时,小贾哥离开家乡河南,跟着亲戚去沿海打工,在面包厂、服装厂工作过。
11年前到了北京,开过滴滴、摆过地摊,甚至收过破烂。
早早领略了生活的艰辛,他没想过前路,也不知道会走向何方,只觉得钱永远不够花。
那时的他没想到,11年后,他竟然在北京扎下了根,还成了西二旗的“草莓一哥”。
连他还没上学的小儿子也会叫出他的名号,“网易东门小贾哥”。
小贾哥在西二旗进进出出,卖了几千车的草莓,也结识了上千名大厂员工——他们都在小贾哥的草莓群里。
正是这些草莓群,帮着小贾哥在北京安了家、买了车、立了业;
他比很多大厂人更熟悉这座城市,更了解西二旗这片土地的变迁。(每日人物)#北京#
选择大于努力,这句话太对了!
多年前,在服装厂上班,从早上6点加班到晚上11点,一个月也就一千多的工资,每天累的要命!
你能说这不是努力吗,年底被评为劳模,还发了一床被子,工厂领导见你就夸你优秀,年纪轻轻能吃苦!
可这有什么用,如果坚持干到老,估计也买不起一套房子吧!
所以说很多时候,你干的很努力,却不一定有价值!
选择才是最重要的…… https://t.cn/RVJk9aF
多年前,在服装厂上班,从早上6点加班到晚上11点,一个月也就一千多的工资,每天累的要命!
你能说这不是努力吗,年底被评为劳模,还发了一床被子,工厂领导见你就夸你优秀,年纪轻轻能吃苦!
可这有什么用,如果坚持干到老,估计也买不起一套房子吧!
所以说很多时候,你干的很努力,却不一定有价值!
选择才是最重要的…… https://t.cn/RVJk9aF
广东广州,57岁的张先生在当地一家服装厂上班,上午上班时感到身体有些不适,但是也没有在意就坚持到了中午下班,吃完午饭后,便回到工厂找了一块布料处躺下休息,可是这一睡就再也没有醒过来。
下午上班后,工友发现张先生还在睡觉,于是便去找他,可是发觉情况不太对,于是赶紧拨打了120,医生赶到现场后确认张先生已经去世了。
事发后,张先生的女儿了解到,涉事公司并没有与父亲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也没有购买过意外保险,因此向涉事公司提出了百万的索赔要求,对此工厂表示最多支付28万元,因双方差距过大,目前尚未达成一致,而目前当地劳动部门也已经介入,以此确认张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就突然没有了,甚至没来得及留下一句话,作为家属悲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想要索赔上百万,也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也就是说,只有是时间、场合和原因都工作有关,才会被认定为工伤。当然,《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张先生突发疾病死亡,那么到底是在午休时还是在上班时去世的,就直接决定着其是否是工亡。
张先生中午下班吃完饭后,回到工厂堆货处躺下休息,在下午上班时,因张先生未到,后被人发现情况不太对,于是就报了警。
首先,关于工作时间的问题,事发当天,张先生并未离开公司,自己休息的位置仅仅离着工作几步之遥,因此其所属位置,仍然是公司管理范畴之内,在120到达之后对张先生进行了抢救,抢救无果后宣告死亡,那么死亡的时间,是在午休还是上班时,其实是存疑的。
在此情形下,就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事实认定。
其次,关于工作岗位的问题,张先生工作内容是裁剪工人,因双方未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结合张先生平时就在该处,因此可以理解是在工作岗位死亡。
同样,由于张先生死亡是在工作地点,其也是为了满足生理需要的正常的休息时间,是为了更好地完成下午的工作,属于工作期间的短暂休息,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因此这样分析下来,马先生的死亡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而由于目前张先生已经57岁了,按照退休年龄来讲,也没有超过退休年龄,由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目前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尚未下达,事实情况也许与媒体披露的有出入,也存在认定不上工伤的可能性,不过最终是否能够认得上,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就这样消失了,对于一个家庭来讲,打击不可谓不大。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下午上班后,工友发现张先生还在睡觉,于是便去找他,可是发觉情况不太对,于是赶紧拨打了120,医生赶到现场后确认张先生已经去世了。
事发后,张先生的女儿了解到,涉事公司并没有与父亲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也没有购买过意外保险,因此向涉事公司提出了百万的索赔要求,对此工厂表示最多支付28万元,因双方差距过大,目前尚未达成一致,而目前当地劳动部门也已经介入,以此确认张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就突然没有了,甚至没来得及留下一句话,作为家属悲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想要索赔上百万,也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也就是说,只有是时间、场合和原因都工作有关,才会被认定为工伤。当然,《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张先生突发疾病死亡,那么到底是在午休时还是在上班时去世的,就直接决定着其是否是工亡。
张先生中午下班吃完饭后,回到工厂堆货处躺下休息,在下午上班时,因张先生未到,后被人发现情况不太对,于是就报了警。
首先,关于工作时间的问题,事发当天,张先生并未离开公司,自己休息的位置仅仅离着工作几步之遥,因此其所属位置,仍然是公司管理范畴之内,在120到达之后对张先生进行了抢救,抢救无果后宣告死亡,那么死亡的时间,是在午休还是上班时,其实是存疑的。
在此情形下,就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事实认定。
其次,关于工作岗位的问题,张先生工作内容是裁剪工人,因双方未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结合张先生平时就在该处,因此可以理解是在工作岗位死亡。
同样,由于张先生死亡是在工作地点,其也是为了满足生理需要的正常的休息时间,是为了更好地完成下午的工作,属于工作期间的短暂休息,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因此这样分析下来,马先生的死亡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而由于目前张先生已经57岁了,按照退休年龄来讲,也没有超过退休年龄,由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目前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尚未下达,事实情况也许与媒体披露的有出入,也存在认定不上工伤的可能性,不过最终是否能够认得上,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就这样消失了,对于一个家庭来讲,打击不可谓不大。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