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民法典》关于房产买卖有新规定,以后买房要注意避开这些“坑”
《民法典》已正式施行3个多月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它在不动产方面修改或新增了相关规定
但面对专业的法律条文
很多小伙伴都一知半解
今天,来给大家梳理一下
《民法典》关于房产买卖出新规
买房要注意避开这些“坑”!
《民法典(物权编)》有哪些市民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内容?
一、加强物权平等保护
(一)根据《民法典》二百零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二)根据《民法典》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三、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四、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同意
(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一、事实上,很多维修资金处于“沉睡”状态,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使用维修资金?
除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以外的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都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二、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主体包括哪些?
提出申请的主体可以是:业主个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向属地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申请。
三、应遵循哪些程序?
第一步由申请主体提出使用建议(方案),使用建议(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第二步要依法通过使用建议(方案);
第三步向属地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四步属地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第五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维修单位。
不少商品房都是没有现房,提前进行预售,那么 市民购买预售商品房时,要注意些什么?
市民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售楼部公示栏或政府官网查询拟购买的房屋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是在政府官网查询拟购买的房屋所处状态是否可以销售(如是【期房待售】状态,方可购买)。
三是不轻信广告宣传和口头承诺,不要轻易相信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以优惠、折扣等宣传口号为名来收起“电商费”“团购费”等任何费用,未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都不受法律保护。
大家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注意些什么,才能避免受骗上当?
一是要审慎签订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
二是请您在签订认购书和合同前确认您对即将签署的合同有足够的了解。
三是确认您已清楚并理解您所签署的合同内容后,方可签署。
四是购房者应注意保存楼盘宣传资料、购房合同、付款票据等相关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大家在购房时,怎样才能防止商品房“一房多卖”现象?
一是当地住建局建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您与预售人
《民法典》已正式施行3个多月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它在不动产方面修改或新增了相关规定
但面对专业的法律条文
很多小伙伴都一知半解
今天,来给大家梳理一下
《民法典》关于房产买卖出新规
买房要注意避开这些“坑”!
《民法典(物权编)》有哪些市民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内容?
一、加强物权平等保护
(一)根据《民法典》二百零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二)根据《民法典》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三、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四、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同意
(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一、事实上,很多维修资金处于“沉睡”状态,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使用维修资金?
除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以外的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都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二、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主体包括哪些?
提出申请的主体可以是:业主个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向属地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申请。
三、应遵循哪些程序?
第一步由申请主体提出使用建议(方案),使用建议(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第二步要依法通过使用建议(方案);
第三步向属地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四步属地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第五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维修单位。
不少商品房都是没有现房,提前进行预售,那么 市民购买预售商品房时,要注意些什么?
市民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售楼部公示栏或政府官网查询拟购买的房屋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是在政府官网查询拟购买的房屋所处状态是否可以销售(如是【期房待售】状态,方可购买)。
三是不轻信广告宣传和口头承诺,不要轻易相信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以优惠、折扣等宣传口号为名来收起“电商费”“团购费”等任何费用,未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都不受法律保护。
大家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注意些什么,才能避免受骗上当?
一是要审慎签订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
二是请您在签订认购书和合同前确认您对即将签署的合同有足够的了解。
三是确认您已清楚并理解您所签署的合同内容后,方可签署。
四是购房者应注意保存楼盘宣传资料、购房合同、付款票据等相关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大家在购房时,怎样才能防止商品房“一房多卖”现象?
一是当地住建局建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您与预售人
【“代持”购房、“帮助”无资格购房?成都出警示了!】
5月6日,成都市住建局、四川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的商品房交易行为作出警示。
近期,有媒体报道个别不法中介能够“帮助”无资格的购房人取得购房资格、假借他人名义“代持”购房、挪用经营贷或消费贷资金购房等现象,给购房群众带来风险和隐患,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为此,成都市住建局、四川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三部门联合就商品房交易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购买商品住房时,请不要轻易相信“帮助搞定购房资格、进行合同更名转让”等不实信息,政策规定严禁期房买卖,您购买的商品房在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前禁止转让或以更名方式变相转让。
二、调控政策期间若无资格购买商品住房,请不要借用他人资格和名字“代持”您出资购买的商品住房,这种方式购买的商品住房在办理不动产证时将登记为他人所有,现有政策规定不动产登记满3年后方可转让,相关热点楼盘不动产登记满5年后才能转让。期间若发生物权争议,可能会受到他人信用变化、债权债务及婚姻家庭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您的相关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三、需贷款购买商品住宅的,不要轻信个别不法中介以“低利率、放款快、免担保”为噱头诱导购房者通过经营贷、消费贷等形式套取银行资金购房。若违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为自己或他人提供购房款,银行将视为违约行为提前收回贷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将对违规问题依法严格问责并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规挪用经营性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将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四、房屋属于个人及家庭重大资产,购买时一定要深入了解房地产和金融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调控政策,善于识别交易中的各种套路和虚假信息,防止上当受骗,资金受损。对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或金融秩序的,应向属地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举报投诉;若遭遇消费欺诈或“黑中介”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线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月6日,成都市住建局、四川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的商品房交易行为作出警示。
近期,有媒体报道个别不法中介能够“帮助”无资格的购房人取得购房资格、假借他人名义“代持”购房、挪用经营贷或消费贷资金购房等现象,给购房群众带来风险和隐患,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为此,成都市住建局、四川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三部门联合就商品房交易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购买商品住房时,请不要轻易相信“帮助搞定购房资格、进行合同更名转让”等不实信息,政策规定严禁期房买卖,您购买的商品房在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前禁止转让或以更名方式变相转让。
二、调控政策期间若无资格购买商品住房,请不要借用他人资格和名字“代持”您出资购买的商品住房,这种方式购买的商品住房在办理不动产证时将登记为他人所有,现有政策规定不动产登记满3年后方可转让,相关热点楼盘不动产登记满5年后才能转让。期间若发生物权争议,可能会受到他人信用变化、债权债务及婚姻家庭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您的相关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三、需贷款购买商品住宅的,不要轻信个别不法中介以“低利率、放款快、免担保”为噱头诱导购房者通过经营贷、消费贷等形式套取银行资金购房。若违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为自己或他人提供购房款,银行将视为违约行为提前收回贷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将对违规问题依法严格问责并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规挪用经营性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将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四、房屋属于个人及家庭重大资产,购买时一定要深入了解房地产和金融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调控政策,善于识别交易中的各种套路和虚假信息,防止上当受骗,资金受损。对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或金融秩序的,应向属地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举报投诉;若遭遇消费欺诈或“黑中介”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线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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