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星暹新闻# 【曼谷警察署建议民众避开以下示威路线】
11月17日,曼谷警察署建议驾车者和行人避免使用某些路线,这些路线可能由于抗议人士举办活动造成封闭或拥挤。
可能受到影响的路段包括:
-议会楼前的 Samsen路段;
-从Bang Kra Beu至Kiak Kai交叉路口的Samsen路段;
-从Kiak Kai到Bang Pho交叉路口的Pracharat Sai 1路段;
-从Kiak Kai到Saphan Daeng交叉路口的Thahan路段。
警方建议使用上述路段的民众选择Amnuay Songkram 路段。警方表示,交通警察将驻扎在该地区,以确保交通流量并减轻对公众的影响。欲获悉更多关于出行的信息和帮助,请致电热线1197。(编译:橙子 信息来源:nationThailand)
11月17日,曼谷警察署建议驾车者和行人避免使用某些路线,这些路线可能由于抗议人士举办活动造成封闭或拥挤。
可能受到影响的路段包括:
-议会楼前的 Samsen路段;
-从Bang Kra Beu至Kiak Kai交叉路口的Samsen路段;
-从Kiak Kai到Bang Pho交叉路口的Pracharat Sai 1路段;
-从Kiak Kai到Saphan Daeng交叉路口的Thahan路段。
警方建议使用上述路段的民众选择Amnuay Songkram 路段。警方表示,交通警察将驻扎在该地区,以确保交通流量并减轻对公众的影响。欲获悉更多关于出行的信息和帮助,请致电热线1197。(编译:橙子 信息来源:nationThailand)
【民法学术类小文章】意思表示的一般原理(三):需经受领的意思表示的到达(《民法典》§137;BGB§130ⅠS1)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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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经受领的意思表示的到达(《民法典》§137;BGB§130ⅠS1)
(一)含义
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不必讨论到达问题。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之到达(Zugang),是指意思表示进入受领人支配领域,在通常情形下足令其知悉内容。[ 除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后段)外,我实证法未提供判断意思表示到达的标准。]
(二)判断
1.到达在场人的判断
(1)口头表示的到达
通常发出即到达,即,对在场人发出的口头意思表示,发出、到达与对方知悉三个阶段合而为一。德国采相对了解主义或称弱了解主义(原采绝对了解主义)。[ 依绝对了解主义,正确听悉之风险由表意人承担;相对了解主义因此认为,表意人只要能够合理相信,所发出的口头表示在特定情形下足令对方听悉,意思表示即到达,除非受领人即时表明并未实际听悉,或者受领人明显存在听悉障碍(如重听、心不在焉等)表意人却置之不顾。]
(2)书面表示的到达
一般情况下,意思表示递交于受领人即到达
2.到达不在场人的判断
(1)到达的判断标准
关于对不在场人表示的到达,德国通说以空间支配领域与知悉的合理期待为判断标准。(可支配范围+可了解状态)
①空间维度的支配领域与时间维度的知悉之合理期待
信件被投入私人信箱、被塞入住宅门缝、被任职机构签收等情形,均进入受领人空间领域,受领人亦有了知悉可能;同时还必须得到满足的要件是,受领人的知悉能够被合理期待,据此,午夜将信件投入私人邮箱、非营业时间将信件送至营业场所等情形,虽已进入受领人支配领域,却因为无法合理期待受领人在此期间获悉内容,而尚未到达。
德国通说将空间维度的支配领域与时间维度的知悉之合理期待综合考察,可谓细致严密。然而此等复合标准并非没有问题:
第一,复合标准以书面载体作为思考原型,而对口头转送(如表示传达人或受领传达人)的情形有所忽略,后者不存在空间支配范围问题。
第二,到达受领人的空间支配范围,可作为到达的证据,却不是到达本身,亦未必是构成到达不可或缺的前提。前者如,到达往往晚于到达空间支配范围时间,信件在午夜投入受领人私人信箱者,次日才能到达,而若在非营业时间投递,到达时间则是下一次营业时间开始;后者如,邮局采邮件通知待取的处理方法时,信件虽未进入受领人空间支配领域,却仍可构成到达。
第三,在空间支配范围外再加上知悉的合理期待,形成双重标准,二者不一致时,须以后者为断,前一标准往往只是用来判断是否具有知悉的合理期待。因而,判断意思表示到达时点时,空间维度的支配领域与时间维度的知悉之合理期待固然无妨并举,但具最终决定意义的,其实只是后者。
②到达时间的提前
知悉的合理期待为抽象标准,如信件于下班时间送至,可合理期待的知悉时间即为次日上班之时。然而,若受领人下班后仍滞留办公室并阅读该信件,抽象的合理期待问题便不复存在,到达时间亦因而提前至受领人实际阅读信件之时。
(2)中介人对到达的影响 ★★
此时,到达之判断,取决于该中介人是受领代理人、受领传达人还是表示传达人。
案例引入:甲承租乙之房屋,约定得于6月30日前终止租约。甲于6月29日打电话给乙,欲终止契约。适乙不在家。试问于下列情形,是否发生终止租约之效力:A.甲告知接听电话之乙妻丙其终止租约的意思,而丙迟至7月1日始告知乙。B.接听电话者,系乙的司机丁,甲告以终止租约的意思,丁迟至7月1日始告知乙。
①代理人(BGB§164Ⅲ)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代为意思表示(BGB§164Ⅰ)或代受意思表示(BGB§164Ⅲ),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意思表示到达受领代理人,即到达本人。
②使者
中间人亦得为使者(传达),其有传达意思表示的权限者,为表示使者;其有受领意思表示权限者,为受领使者。
在表示使者,须其传达意思表示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表意人须承担其未为适时传达的风险;受领传达人属于受领人的支配领域,意思表示交于传达人或向传达人说出、在通常情形能够期待其转达于受领人时,即视为到达受领人。(受领传达人错误、迟延传达甚至未传达之风险,由受领人承担。)
受领意思表示的权限,得由相对人明示或默示授权。此外,应依交易通念、诚信原则加以认定。相对人的配偶或管家,公司行号的秘书、公寓大厦的管理员通常可认系受领使者。
案例解说:(a)甲告知乙之妻丙。丙系乙之妻,依一般交易观念,应认为丙有受领权限,于丙了解甲于6月29日所为终止租约的意思表示时,甲的意思表示即达到相对人乙,而发生效力,丙虽迟至7月1日始告知乙,终止租约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b)甲告知乙的司机丁。司机,依一般交易观念,不具受领权限,应认系甲的表示使者,故须丁将甲终止租约意思传达给乙时,始为达到。丁迟至7月1日始将甲意思表示的内容告知乙,已逾越终止契约的期限,甲终止契约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
兹再举一例加以说明。甲为解除租赁契约,到承租人乙家中交付解约文件,适逢乙不在家,甲请乙的邻居丙将该解约文件交付予乙。在此情形,应认为丙系甲的表示使者,而非乙的受领使者,甲应承担丙未适时交付解约文件予乙的风险。
(三)理解问题对到达的影响
理解问题对于意思表示之到达不构成影响,而属于意思表示解释的范畴。
若意思表示以受领人未能掌握的外语表达,情况将有所不同。如果受领人依通常情形能够获得翻译,即具有“知悉的期待”。然而,该期待是否合理,不仅与受领人是否有能力获得翻译相关,还取决于受领人是否有义务承担语言风险。
口头表示又有不同。常态下的在场对话,话语听悉与内容理解之分别对待,建立在双方共用一套话语的前提上。
(四)到达障碍
到达障碍可能因为意思表示撤回,受领拒绝,亦可能因为受领设施阙如或存在瑕疵。[ 单纯的外出度假或入院治疗原则上不构成到达障碍,因为此时只是影响受领人实际知悉内容,而不影响知悉可能性(Kenntnisnahmemöglichkeit),这种不能按照通常情形知悉的非常态为受领人所制造,亦应由其承担风险。]
1.撤回(§141;BGB§130ⅠS2)
“撤回的通知先到达相对人或同时到达相对人的,第1句所规定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
2.受领拒绝
若是受领人无权拒绝,将构成到达阻碍,意思表示之到达风险归于受领人。意思表示将被拟制为在具备通常的知悉之合理期待时到达。
3.受领设施阙如或瑕疵
受领设施属于受领人的支配领域,理应自担风险。
表意人拥有了更多的选择空间:
(1)表意人可继续选择恰当的方式送达,于其将意思表示送入受领人支配领域并产生知悉的合理期待时,被拟制为适时到达;
(2)可停止继续送达,不必如到达拟制般无可选择地受到之前发出的意思表示的拘束。
(五)到达的法律意义
1.受领能力的判断时点
受领人的行为能力状况以到达时点为判断标准。
2.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生效之判断时点
二、需受领意思表示的生效时点(§137;BGB§130ⅠS1)
意思表示何时发生效力,系利益衡量与风险分配的结果。
(一)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137Ⅰ)
(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点:到达主义(§137Ⅱ)
有四种立法例:表示主义、发信主义、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我国《民法典》采到达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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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经受领的意思表示的到达(《民法典》§137;BGB§130ⅠS1)
(一)含义
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不必讨论到达问题。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之到达(Zugang),是指意思表示进入受领人支配领域,在通常情形下足令其知悉内容。[ 除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后段)外,我实证法未提供判断意思表示到达的标准。]
(二)判断
1.到达在场人的判断
(1)口头表示的到达
通常发出即到达,即,对在场人发出的口头意思表示,发出、到达与对方知悉三个阶段合而为一。德国采相对了解主义或称弱了解主义(原采绝对了解主义)。[ 依绝对了解主义,正确听悉之风险由表意人承担;相对了解主义因此认为,表意人只要能够合理相信,所发出的口头表示在特定情形下足令对方听悉,意思表示即到达,除非受领人即时表明并未实际听悉,或者受领人明显存在听悉障碍(如重听、心不在焉等)表意人却置之不顾。]
(2)书面表示的到达
一般情况下,意思表示递交于受领人即到达
2.到达不在场人的判断
(1)到达的判断标准
关于对不在场人表示的到达,德国通说以空间支配领域与知悉的合理期待为判断标准。(可支配范围+可了解状态)
①空间维度的支配领域与时间维度的知悉之合理期待
信件被投入私人信箱、被塞入住宅门缝、被任职机构签收等情形,均进入受领人空间领域,受领人亦有了知悉可能;同时还必须得到满足的要件是,受领人的知悉能够被合理期待,据此,午夜将信件投入私人邮箱、非营业时间将信件送至营业场所等情形,虽已进入受领人支配领域,却因为无法合理期待受领人在此期间获悉内容,而尚未到达。
德国通说将空间维度的支配领域与时间维度的知悉之合理期待综合考察,可谓细致严密。然而此等复合标准并非没有问题:
第一,复合标准以书面载体作为思考原型,而对口头转送(如表示传达人或受领传达人)的情形有所忽略,后者不存在空间支配范围问题。
第二,到达受领人的空间支配范围,可作为到达的证据,却不是到达本身,亦未必是构成到达不可或缺的前提。前者如,到达往往晚于到达空间支配范围时间,信件在午夜投入受领人私人信箱者,次日才能到达,而若在非营业时间投递,到达时间则是下一次营业时间开始;后者如,邮局采邮件通知待取的处理方法时,信件虽未进入受领人空间支配领域,却仍可构成到达。
第三,在空间支配范围外再加上知悉的合理期待,形成双重标准,二者不一致时,须以后者为断,前一标准往往只是用来判断是否具有知悉的合理期待。因而,判断意思表示到达时点时,空间维度的支配领域与时间维度的知悉之合理期待固然无妨并举,但具最终决定意义的,其实只是后者。
②到达时间的提前
知悉的合理期待为抽象标准,如信件于下班时间送至,可合理期待的知悉时间即为次日上班之时。然而,若受领人下班后仍滞留办公室并阅读该信件,抽象的合理期待问题便不复存在,到达时间亦因而提前至受领人实际阅读信件之时。
(2)中介人对到达的影响 ★★
此时,到达之判断,取决于该中介人是受领代理人、受领传达人还是表示传达人。
案例引入:甲承租乙之房屋,约定得于6月30日前终止租约。甲于6月29日打电话给乙,欲终止契约。适乙不在家。试问于下列情形,是否发生终止租约之效力:A.甲告知接听电话之乙妻丙其终止租约的意思,而丙迟至7月1日始告知乙。B.接听电话者,系乙的司机丁,甲告以终止租约的意思,丁迟至7月1日始告知乙。
①代理人(BGB§164Ⅲ)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代为意思表示(BGB§164Ⅰ)或代受意思表示(BGB§164Ⅲ),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意思表示到达受领代理人,即到达本人。
②使者
中间人亦得为使者(传达),其有传达意思表示的权限者,为表示使者;其有受领意思表示权限者,为受领使者。
在表示使者,须其传达意思表示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表意人须承担其未为适时传达的风险;受领传达人属于受领人的支配领域,意思表示交于传达人或向传达人说出、在通常情形能够期待其转达于受领人时,即视为到达受领人。(受领传达人错误、迟延传达甚至未传达之风险,由受领人承担。)
受领意思表示的权限,得由相对人明示或默示授权。此外,应依交易通念、诚信原则加以认定。相对人的配偶或管家,公司行号的秘书、公寓大厦的管理员通常可认系受领使者。
案例解说:(a)甲告知乙之妻丙。丙系乙之妻,依一般交易观念,应认为丙有受领权限,于丙了解甲于6月29日所为终止租约的意思表示时,甲的意思表示即达到相对人乙,而发生效力,丙虽迟至7月1日始告知乙,终止租约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b)甲告知乙的司机丁。司机,依一般交易观念,不具受领权限,应认系甲的表示使者,故须丁将甲终止租约意思传达给乙时,始为达到。丁迟至7月1日始将甲意思表示的内容告知乙,已逾越终止契约的期限,甲终止契约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
兹再举一例加以说明。甲为解除租赁契约,到承租人乙家中交付解约文件,适逢乙不在家,甲请乙的邻居丙将该解约文件交付予乙。在此情形,应认为丙系甲的表示使者,而非乙的受领使者,甲应承担丙未适时交付解约文件予乙的风险。
(三)理解问题对到达的影响
理解问题对于意思表示之到达不构成影响,而属于意思表示解释的范畴。
若意思表示以受领人未能掌握的外语表达,情况将有所不同。如果受领人依通常情形能够获得翻译,即具有“知悉的期待”。然而,该期待是否合理,不仅与受领人是否有能力获得翻译相关,还取决于受领人是否有义务承担语言风险。
口头表示又有不同。常态下的在场对话,话语听悉与内容理解之分别对待,建立在双方共用一套话语的前提上。
(四)到达障碍
到达障碍可能因为意思表示撤回,受领拒绝,亦可能因为受领设施阙如或存在瑕疵。[ 单纯的外出度假或入院治疗原则上不构成到达障碍,因为此时只是影响受领人实际知悉内容,而不影响知悉可能性(Kenntnisnahmemöglichkeit),这种不能按照通常情形知悉的非常态为受领人所制造,亦应由其承担风险。]
1.撤回(§141;BGB§130ⅠS2)
“撤回的通知先到达相对人或同时到达相对人的,第1句所规定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
2.受领拒绝
若是受领人无权拒绝,将构成到达阻碍,意思表示之到达风险归于受领人。意思表示将被拟制为在具备通常的知悉之合理期待时到达。
3.受领设施阙如或瑕疵
受领设施属于受领人的支配领域,理应自担风险。
表意人拥有了更多的选择空间:
(1)表意人可继续选择恰当的方式送达,于其将意思表示送入受领人支配领域并产生知悉的合理期待时,被拟制为适时到达;
(2)可停止继续送达,不必如到达拟制般无可选择地受到之前发出的意思表示的拘束。
(五)到达的法律意义
1.受领能力的判断时点
受领人的行为能力状况以到达时点为判断标准。
2.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生效之判断时点
二、需受领意思表示的生效时点(§137;BGB§130ⅠS1)
意思表示何时发生效力,系利益衡量与风险分配的结果。
(一)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137Ⅰ)
(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点:到达主义(§137Ⅱ)
有四种立法例:表示主义、发信主义、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我国《民法典》采到达主义。
"悬鱼太守" 与隐己所好
齐世明/文 漫画:《有房千间还差一室 》作者:蔡欣
话说东汉南阳太守羊续(142—189年)以为官清廉而流芳,在拒腐方面他有独家“秘籍”:把下属送来的鲜鱼,高挂在大堂屋檐下风吹日晒。从此,风干之鱼便成为活生生的教材,瞪着苍白的死鱼眼,警示欲投其所好者别再进贡,直至更放肆的行贿。
羊续获"悬鱼太守"之美名,源自慎微的情怀。多人觉得收一条佐酒之鱼无伤大雅,羊续这样做未免矫枉过正。然而,“祸患常积于忽微,智勇多困于所溺”,今儿收一条鱼,明天收两杯酒,恐怕“贪婪症”就会在你身上种下“病灶”,私欲的口子一旦打开,洪水猛兽一般,谁可拦截?羊续深知其中厉害,所以曲突徙新、防微杜渐,唯恐自己在物欲横流中迷失自我。
慎微、慎独,这是古人、特别是贤德们特别在意与讲求的。
“慎”字由一个“心”和一个“真”组成,“心”和“真”合起来的意思是“抛开头脑中的其他要求,一心一意认真地对待”。《国语•周语》有云:慎,德之守也。这是做人的本分,有百利而无一害。“慎独”,中国历代君子将其奉为修身、养性之圭臬。细忖之,“慎微”“慎独”皆为求清正。每一个汉字的组成结构部分,往往都包含着丰厚的意蕴。“正”字即由“一”与“止”构成,故其本义乃“守一以止”。东汉许慎《说文》讲:“正,是也。从止,一以止。徐锴曰:‘守一以止也。’”
俗话说:“出家如初,成佛有余。”可见“止一”不易,“守一”更难!何以更难,难以持久。关键在细节。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贪小而为之。细节里出清廉,细节里也出贪墨。
《资治通鉴》有云:“尽小者大,慎微者著”。于“微”,明代思想家王阳明有独到见解:“克己必须要扫除廓清,一毫不存方是,有一毫在,则众恶相引而来。”其意,要求人们讲修养时不仅要讲大节,也要注意小节,决不给自己留一丝一毫的死角。一念疏忽是错起头,一念决裂是错到底。这是弘一法师留下的箴言。
看来,历朝历代古人都很是讲究慎微、慎独的,如果有座右铭的话,一定是慎己所好。
不过,拿到当代,慎己所好就会立于不败之地了么?还远远不够。怎么讲?臭名昭著的走私案主角赖昌星有一“心得”:“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被他“拿下”的200多个官员,也并非个个“闻腥即食”,给钱就“腐”,多是因为这样那样的爱好被赖盯上先予之,再取之的。如海关副关长一开始并不买账,但获悉“关座”酷爱书画,赖遂花重金邀请九位知名书画家联袂创作一幅《牡丹图》呈上,还请他为自产品牌香烟题写烟名。终于一步步把他“拉下台阶”。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古今一“律”。高官也好,循吏也罢,显露甚至炫耀自己的兴趣爱好,就很容易被人看在眼里,如若被别有用心者投其所好,这一“糖衣炮弹”不是一打一个准么?是故,自己的嗜好示人,如示大坝“缺口”,暴露自己弱项,被下“套”,戴上“枷锁”,直至陷入泥潭成千古恨,可能是“分分钟”的事情。
于此,古人亦悬一“明镜”,做出了样子。身为“九五至尊”的清朝皇帝在吃饭时,规矩也是蛮多的,其中就有“吃菜不许过三匙”的家法,皇帝如果吃哪道菜超过三口,执法太监就会高喊一声“撤”,这道菜就立即撤下去。且,此后一阵子,皇帝都不会见到这道菜,即便再想吃也不行。何故定下如此家法?原来皇帝爱吃什么不爱吃什么,绝不能让任何人知道,哪怕是家人。这样做一是怕有人下毒,更主要的是怕让太监或者大臣们知道,会因此邀宠,用口腹之欲来讨皇帝喜欢,做出些“犯规”“逾矩”的事来。
“吃菜不许过三匙”这个典故,对于今朝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很是值得细细品味。品味细不细,在于是否能够真正理解其深意并身体力行。
当然,隐其所好,是有廉洁清正之自觉者的追求,至于更多的人,包括一些易生病与“易生菌”者,其所好瞒也瞒不住,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晃晃亮在那里的。那就不必客气,监管者拿着扫帚往虱子那儿一扫,自然就干净了。
齐世明/文 漫画:《有房千间还差一室 》作者:蔡欣
话说东汉南阳太守羊续(142—189年)以为官清廉而流芳,在拒腐方面他有独家“秘籍”:把下属送来的鲜鱼,高挂在大堂屋檐下风吹日晒。从此,风干之鱼便成为活生生的教材,瞪着苍白的死鱼眼,警示欲投其所好者别再进贡,直至更放肆的行贿。
羊续获"悬鱼太守"之美名,源自慎微的情怀。多人觉得收一条佐酒之鱼无伤大雅,羊续这样做未免矫枉过正。然而,“祸患常积于忽微,智勇多困于所溺”,今儿收一条鱼,明天收两杯酒,恐怕“贪婪症”就会在你身上种下“病灶”,私欲的口子一旦打开,洪水猛兽一般,谁可拦截?羊续深知其中厉害,所以曲突徙新、防微杜渐,唯恐自己在物欲横流中迷失自我。
慎微、慎独,这是古人、特别是贤德们特别在意与讲求的。
“慎”字由一个“心”和一个“真”组成,“心”和“真”合起来的意思是“抛开头脑中的其他要求,一心一意认真地对待”。《国语•周语》有云:慎,德之守也。这是做人的本分,有百利而无一害。“慎独”,中国历代君子将其奉为修身、养性之圭臬。细忖之,“慎微”“慎独”皆为求清正。每一个汉字的组成结构部分,往往都包含着丰厚的意蕴。“正”字即由“一”与“止”构成,故其本义乃“守一以止”。东汉许慎《说文》讲:“正,是也。从止,一以止。徐锴曰:‘守一以止也。’”
俗话说:“出家如初,成佛有余。”可见“止一”不易,“守一”更难!何以更难,难以持久。关键在细节。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贪小而为之。细节里出清廉,细节里也出贪墨。
《资治通鉴》有云:“尽小者大,慎微者著”。于“微”,明代思想家王阳明有独到见解:“克己必须要扫除廓清,一毫不存方是,有一毫在,则众恶相引而来。”其意,要求人们讲修养时不仅要讲大节,也要注意小节,决不给自己留一丝一毫的死角。一念疏忽是错起头,一念决裂是错到底。这是弘一法师留下的箴言。
看来,历朝历代古人都很是讲究慎微、慎独的,如果有座右铭的话,一定是慎己所好。
不过,拿到当代,慎己所好就会立于不败之地了么?还远远不够。怎么讲?臭名昭著的走私案主角赖昌星有一“心得”:“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被他“拿下”的200多个官员,也并非个个“闻腥即食”,给钱就“腐”,多是因为这样那样的爱好被赖盯上先予之,再取之的。如海关副关长一开始并不买账,但获悉“关座”酷爱书画,赖遂花重金邀请九位知名书画家联袂创作一幅《牡丹图》呈上,还请他为自产品牌香烟题写烟名。终于一步步把他“拉下台阶”。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古今一“律”。高官也好,循吏也罢,显露甚至炫耀自己的兴趣爱好,就很容易被人看在眼里,如若被别有用心者投其所好,这一“糖衣炮弹”不是一打一个准么?是故,自己的嗜好示人,如示大坝“缺口”,暴露自己弱项,被下“套”,戴上“枷锁”,直至陷入泥潭成千古恨,可能是“分分钟”的事情。
于此,古人亦悬一“明镜”,做出了样子。身为“九五至尊”的清朝皇帝在吃饭时,规矩也是蛮多的,其中就有“吃菜不许过三匙”的家法,皇帝如果吃哪道菜超过三口,执法太监就会高喊一声“撤”,这道菜就立即撤下去。且,此后一阵子,皇帝都不会见到这道菜,即便再想吃也不行。何故定下如此家法?原来皇帝爱吃什么不爱吃什么,绝不能让任何人知道,哪怕是家人。这样做一是怕有人下毒,更主要的是怕让太监或者大臣们知道,会因此邀宠,用口腹之欲来讨皇帝喜欢,做出些“犯规”“逾矩”的事来。
“吃菜不许过三匙”这个典故,对于今朝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很是值得细细品味。品味细不细,在于是否能够真正理解其深意并身体力行。
当然,隐其所好,是有廉洁清正之自觉者的追求,至于更多的人,包括一些易生病与“易生菌”者,其所好瞒也瞒不住,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晃晃亮在那里的。那就不必客气,监管者拿着扫帚往虱子那儿一扫,自然就干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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