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争议中近因原则的认定与适用近因原则属于保险法上司法审判与合同行为实施过程中法理适用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虽然在我国《保险法》上并未得到像《保险法》第五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明确的承认与规制,但一直被广泛地运用于司法实践之中。
同时保险行业里,客观上时刻遵循着基本的几大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给付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但本文着重讲只讲“近因原则”。
在实操和指向上,一般从分析、判断、认定危险事故(保险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直接关系的基础上,共同甄别何为近因,从而确认该近因是否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以便决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作为基本准则,主要关注造成事故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直接性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那个原因。
近因确定的意义在于,损失发生时可能伴随多种因素(该多因素包含近因),但并非所有的案件因素均与事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为了排除一些似是而非的“致损原因”,以确定事故是否满足理赔要件。在多因一果之状态下,往往会有很多因素要么不是承保要素、要么属于免责要素。给保险事故的认定和理赔频添障碍。导致“致损原因”是否属于“承保风险”的认定扑朔迷离。
近因要素的寻找与认定,在司法实践操作上通行、公认的主要有四大情形与途径。
第一种、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事故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个原因属于被保责任,保险人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如果这个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或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便不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一般很少会因此引发争议或者触发免责条款。
第二种、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经过甄别均属于近因,如果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2、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般认为,保险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因为损害毕竟是保险事故造成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保险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按照比例确认保险责任。
3、多因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均无近因关系,此种情形自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若致损的多个近因中有的为保险事故,有的则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如果多个近因相互之间彼此独立,任何一个原因都会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保险人应当对属于保险事故的那些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5、若致损的多个近因中有的为保险事故,有的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如果多个近因相互之间彼此依存,没有其他原因的发生,任何一个原因都不可能单独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则属于除外责任的近因取得优先适用地位,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应当适用《保险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按照比例确认保险责任。
第三种、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
在多个行为或事件连续发生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一般认定最近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有效原因为近因。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或者说后因是前因的合理延续、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确定近因后,根据近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确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1、若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前因与后因)中,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的,则保险人应当承担完全的保险责任。
2、若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前因与后因)中,均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前因与后因)中,前因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或属于责任免除情形,而后因属于保险事故范围或不属于责任免除情形,如果后因是前因的结果,则前因构成近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若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前因与后因)中,前因属于保险事故范围或不属于责任免除情形,而后因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或属于责任免除情形,如果后因是前因的结果,则前因构成近因,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种、多个原因间断发生情形下的认定
在多个原因间断发生情形下,尽管发生了多个行为或事件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但这些原因之间彼此没有关联,前因和后因之间没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即前、后因之间的联系发生中断。此时,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一个独立原因造成的,这个独立原因,或为前因,而后因的发生对其没有实质影响;或为后因,是新近产生的,则这个独立原因即为近因,保险人借此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若该独立原因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则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若该独立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或为责任免除情形,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另外,近因的寻找及认定通常有“原因说”和“结果说”两个分支。
就比如,驾驶车辆行驶于道路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一样。每天成千上万车主积极主动、争先恐后、甚至焦躁不安、左右穿插加塞驾驶车辆行使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有故意穿插、加塞、争先不让的行为,大家认为虽然驾驶车辆积极主动、争先恐后、甚至焦躁不安、左右穿插加塞驾驶车辆行使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积极主动追求的,但是事故的发生并非故意而为,通常均认定为意外事故给予理赔。对于这样司空见惯的事故确认为意外,是因为大众和司法机关(交警、法院)在事故“近因”寻找中采取的是“结果”说,即从导致事故发生的结果上去找“近因”,虽然驾车加塞、抢行是车主积极追求的,但是发生交通事故却不是车主或者说驾驶人追求的结果。
又比如说乙醇中毒身故亦是如此。看我们是从“原因”上找事故的“近因”,还是按照交通事故的方法从“结果”上找“近因”。从“原因”上找,因为饮酒是原因,饮酒是自愿的,因此不属于意外。从“结果”上找,中毒是“近因”,中毒肯定不是饮酒者追求的、想要的结果,因此中毒的“近因”属于意外定性的“非自愿的”标准,自然乙醇中毒身故必然属于意外身故。就比如游泳溺水身故、野生菌食用中毒身故等,是否属于意外那就要看评价者是从“原因”上找事故近因还是从“结果”上找事故近因。
同时对于近因的找寻与认定,同时优先查明近因是否在免责条款之中,且保险人是否已经就除外责任条款(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纠纷中应充分运用近因原则,准确判断引发事故的近因,进而确定各方责任的承担。此过程中,若双方对事故产生的近因存在争议,该争议难以确定且直接决定事故是否系承保范围,则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结合公平原则,按照适当比例判定理赔金额。
撰写: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 金融保险部 刘志周、朱钇帆
同时保险行业里,客观上时刻遵循着基本的几大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给付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但本文着重讲只讲“近因原则”。
在实操和指向上,一般从分析、判断、认定危险事故(保险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直接关系的基础上,共同甄别何为近因,从而确认该近因是否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以便决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作为基本准则,主要关注造成事故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直接性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那个原因。
近因确定的意义在于,损失发生时可能伴随多种因素(该多因素包含近因),但并非所有的案件因素均与事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为了排除一些似是而非的“致损原因”,以确定事故是否满足理赔要件。在多因一果之状态下,往往会有很多因素要么不是承保要素、要么属于免责要素。给保险事故的认定和理赔频添障碍。导致“致损原因”是否属于“承保风险”的认定扑朔迷离。
近因要素的寻找与认定,在司法实践操作上通行、公认的主要有四大情形与途径。
第一种、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事故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个原因属于被保责任,保险人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如果这个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或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便不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一般很少会因此引发争议或者触发免责条款。
第二种、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经过甄别均属于近因,如果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2、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般认为,保险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因为损害毕竟是保险事故造成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保险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按照比例确认保险责任。
3、多因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均无近因关系,此种情形自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若致损的多个近因中有的为保险事故,有的则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如果多个近因相互之间彼此独立,任何一个原因都会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保险人应当对属于保险事故的那些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5、若致损的多个近因中有的为保险事故,有的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如果多个近因相互之间彼此依存,没有其他原因的发生,任何一个原因都不可能单独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则属于除外责任的近因取得优先适用地位,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应当适用《保险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按照比例确认保险责任。
第三种、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
在多个行为或事件连续发生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一般认定最近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有效原因为近因。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或者说后因是前因的合理延续、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确定近因后,根据近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确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1、若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前因与后因)中,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的,则保险人应当承担完全的保险责任。
2、若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前因与后因)中,均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前因与后因)中,前因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或属于责任免除情形,而后因属于保险事故范围或不属于责任免除情形,如果后因是前因的结果,则前因构成近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若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前因与后因)中,前因属于保险事故范围或不属于责任免除情形,而后因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或属于责任免除情形,如果后因是前因的结果,则前因构成近因,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种、多个原因间断发生情形下的认定
在多个原因间断发生情形下,尽管发生了多个行为或事件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但这些原因之间彼此没有关联,前因和后因之间没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即前、后因之间的联系发生中断。此时,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一个独立原因造成的,这个独立原因,或为前因,而后因的发生对其没有实质影响;或为后因,是新近产生的,则这个独立原因即为近因,保险人借此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若该独立原因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则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若该独立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或为责任免除情形,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另外,近因的寻找及认定通常有“原因说”和“结果说”两个分支。
就比如,驾驶车辆行驶于道路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一样。每天成千上万车主积极主动、争先恐后、甚至焦躁不安、左右穿插加塞驾驶车辆行使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有故意穿插、加塞、争先不让的行为,大家认为虽然驾驶车辆积极主动、争先恐后、甚至焦躁不安、左右穿插加塞驾驶车辆行使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积极主动追求的,但是事故的发生并非故意而为,通常均认定为意外事故给予理赔。对于这样司空见惯的事故确认为意外,是因为大众和司法机关(交警、法院)在事故“近因”寻找中采取的是“结果”说,即从导致事故发生的结果上去找“近因”,虽然驾车加塞、抢行是车主积极追求的,但是发生交通事故却不是车主或者说驾驶人追求的结果。
又比如说乙醇中毒身故亦是如此。看我们是从“原因”上找事故的“近因”,还是按照交通事故的方法从“结果”上找“近因”。从“原因”上找,因为饮酒是原因,饮酒是自愿的,因此不属于意外。从“结果”上找,中毒是“近因”,中毒肯定不是饮酒者追求的、想要的结果,因此中毒的“近因”属于意外定性的“非自愿的”标准,自然乙醇中毒身故必然属于意外身故。就比如游泳溺水身故、野生菌食用中毒身故等,是否属于意外那就要看评价者是从“原因”上找事故近因还是从“结果”上找事故近因。
同时对于近因的找寻与认定,同时优先查明近因是否在免责条款之中,且保险人是否已经就除外责任条款(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纠纷中应充分运用近因原则,准确判断引发事故的近因,进而确定各方责任的承担。此过程中,若双方对事故产生的近因存在争议,该争议难以确定且直接决定事故是否系承保范围,则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结合公平原则,按照适当比例判定理赔金额。
撰写: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 金融保险部 刘志周、朱钇帆
#书# 《真实的人的经济学》
第十一章 第三条道路:论市场进程中的政府干预
1.除了在私有产权基础上产生的价格,没有别的办法能合理算出一家企业对社会福利的贡献。只有基于行为人自由选择的价值产生的市场价格才能传达真实的信息。
2.人们在市场上自愿选择,推动着自由市场自动运转。像租金管制、农业补贴等任何一项干涉市场进程的措施都将在一定程度上阻挠人们偏好的实现。面对干预,人们会采取行动重申他们的要求,但是,市场效率被降低了。原因之一是政府干预需要经费开支。另一方面,市场力量在以不可预料的方式坚持自己的立场。
3.干预主义涉嫌伪造市场信号,过去的商品价格是人们可自由选择买卖而得出的对商品的最好评价。也是人们估计未来价格的参考。通过法律固定的价格在某种意义上讲根本就不是价格,它缺乏价格的基本特征。法定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就好比蜡像和活人之间的关系一样。
4.我们只有在向一个目标努力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我们自己的付出,才会发现这些费用是实实在在的。一位烟民得了重伤风,会发誓不再吸烟,但只有等到他身体好起来并被递给一支烟时,他才会真正发现那个誓言是真是假。如果没有实际参与发现成本的过程,“费用”仅仅是一个猜测的结果。
第十一章 第三条道路:论市场进程中的政府干预
1.除了在私有产权基础上产生的价格,没有别的办法能合理算出一家企业对社会福利的贡献。只有基于行为人自由选择的价值产生的市场价格才能传达真实的信息。
2.人们在市场上自愿选择,推动着自由市场自动运转。像租金管制、农业补贴等任何一项干涉市场进程的措施都将在一定程度上阻挠人们偏好的实现。面对干预,人们会采取行动重申他们的要求,但是,市场效率被降低了。原因之一是政府干预需要经费开支。另一方面,市场力量在以不可预料的方式坚持自己的立场。
3.干预主义涉嫌伪造市场信号,过去的商品价格是人们可自由选择买卖而得出的对商品的最好评价。也是人们估计未来价格的参考。通过法律固定的价格在某种意义上讲根本就不是价格,它缺乏价格的基本特征。法定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就好比蜡像和活人之间的关系一样。
4.我们只有在向一个目标努力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我们自己的付出,才会发现这些费用是实实在在的。一位烟民得了重伤风,会发誓不再吸烟,但只有等到他身体好起来并被递给一支烟时,他才会真正发现那个誓言是真是假。如果没有实际参与发现成本的过程,“费用”仅仅是一个猜测的结果。
“缺芯少魂”堪称是我国信息产业的最大短板,早在二十年前,时任科技部长的徐冠华就提出了在相关领域自主研发的观点,在他看来,如果不走自研的道路,未来一定会受制于人。
为了实现我国半导体产业的崛起,倪光南院士放弃了国外的优厚待遇,自掏腰包购买研发设备,应邀加入联想,成为了首任技术总工。在倪光南的带领下,联想式汉卡横空出世,得益于此,收获了第一桶金的联想,迅速在电脑设备领域站稳了脚跟。
本以为这会是中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的开端,没想到的是,倪光南自研芯片系统的想法遭到了柳传志等人的拒绝,并无情的将其踢出了联想。这不仅导致联想成了大而无用甚至连国籍都难以分辨的组装厂,也让我国半导体产业错过了快速发展的黄金二十年。
事实证明,徐冠华的担忧是对的。老美为了遏制我国高科技的发展,近年来多次修改规则,针对我国芯片领域的短板大打出手,不仅禁止高通等美企出口芯片等关键半导体元器件,而且还限制台积电对华为等中企的自由出货。
由于国内市场过去太过依赖进口,以至于我们没有高端芯片制造的设备与技术。自从2020年5月份台积电宣布终止代工服务之后,华为就被迫陷入了无芯可用的局面,手机业务几乎被腰斩,一度因此而面临生存危机。
但令人振奋的是,华为没有向西方霸凌主义屈膝。芯片被割了腕,加大投入海思自救续命;系统被断了腿,创建鸿蒙拄着拐杖继续前行,为打通去美化供应链,任正非制定“南泥湾计划”,带领华为自力更生,缺什么就造什么。
在前不久华为召开了年度业绩公开会之后,外媒发出感叹,表示华为的天要亮了,中国半导体或将在不久之后冲破西方的技术封锁。
没想到的是,在国产半导体爬坡破冰的关键阶段,英国芯片巨头ARM近日突然宣布了一项重磅决定,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这项决定带来的后果或许要比台积电的断供更加严重。
据悉,ARM董事会一致做出决定,罢免安谋中国的现任CEO吴雄昂,由刘仁辰和陈恂以联合CEO的方式替代,且目前已完成了工商登记。这意味着,如今安谋中国的控制权已彻底落入到了ARM的手中。
安谋中国在创立之初只是属于ARM的中国分公司,但在吴雄昂的带领下,安谋中国的业绩达到了ARM总营收的27%,这让安谋中国获得了在中国市场的永久独家经营权,不受ARM的约束,且中国资方拥有51%的股份,很大程度上是有权自行决定内部事务的。
而对于ARM这家企业,或许很多人都不陌生,其总部位于英国,是全球最先进的移动架构授权厂商,华为、高通、苹果、三星等设计的芯片,都离不开ARM架构的支持,它垄断了全球95%以上的芯片架构市场,掌握着芯片产业的“命门”。
在去年美芯片巨头英伟达曾传出要以400亿美元收购ARM之际,倪光南院士发出警告,表示必须要阻止。原因清晰,一旦ARM被美企收购,那么结合英特尔在PC架构领域的地位,全球架构市场将沦为老美的一言堂,未来包括华为在内的中国芯片企业,估计都很难再舒服的得到相应的架构授权。
不过,由于安谋中国的极力反对,并拒绝提供相关的财报数据,不仅ARM的收购案以是失败告终,就连ARM在斯达克的上市计划也因此而受阻。这或许就是ARM争夺安谋中国控制权的主要原因。
至于吴雄昂为什么不愿意提交财报数据,是因为安谋中国主要经营的是与国内芯片企业相关的各项业务,国内芯片厂商需要用到哪一种架构、需要多少专利授权等芯片机密,在此前都掌握在我们自己人手中,这才得以保障国内芯片企业近些年没有遭受到架构方面的断供。
可没想到的是,ARM拉上了厚朴投资,以80%的持股比例从吴雄昂手中夺走了安谋中国的控制权。
如果接下来ARM被孙正义继续推动着上市,那么美资本就完全有机会插足,从而通过资本手段得到这些与国内芯片厂商密切相关的底层数据,其带来的后果可想而知,优秀的国内芯片厂商在崛起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遭受到老美的精准打压。
虽然暂时还不确定安谋中国未来的命运如何,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中国院士倪光南说得很对。
早在ARM传出收购风波之时,倪光南院士就公开表示:不管最终结果如何,我们都必须要加快建立属于自己的架构体系,国内厂商应适当把业务重心向RISC-V架构倾斜,核心技术是买不来、换不来、求不来的,若想不再被“卡脖子”,我们就必须未雨绸缪的做到“手中有粮”。
如今ARM掌握了安谋中国的控制权,这相当于是已经在架构领域给国产芯片未来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而若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自主研发这一条路可走。庆幸的是,在我们自主可控且开源的RISC-V架构生态建设方面,华为、阿里、中科院等等,均已展开了布局。
或许RISC-V架构体系暂时还不如ARM成熟,但我们已经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正所谓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依靠着庞大且成熟的国内芯片消费市场,我们完有理由相信,RISC-V必然会迅速成长为全球第三款主流架构体系,东方雄狮已经苏醒,只要中国人想做,就没有做不成的事。
为了实现我国半导体产业的崛起,倪光南院士放弃了国外的优厚待遇,自掏腰包购买研发设备,应邀加入联想,成为了首任技术总工。在倪光南的带领下,联想式汉卡横空出世,得益于此,收获了第一桶金的联想,迅速在电脑设备领域站稳了脚跟。
本以为这会是中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的开端,没想到的是,倪光南自研芯片系统的想法遭到了柳传志等人的拒绝,并无情的将其踢出了联想。这不仅导致联想成了大而无用甚至连国籍都难以分辨的组装厂,也让我国半导体产业错过了快速发展的黄金二十年。
事实证明,徐冠华的担忧是对的。老美为了遏制我国高科技的发展,近年来多次修改规则,针对我国芯片领域的短板大打出手,不仅禁止高通等美企出口芯片等关键半导体元器件,而且还限制台积电对华为等中企的自由出货。
由于国内市场过去太过依赖进口,以至于我们没有高端芯片制造的设备与技术。自从2020年5月份台积电宣布终止代工服务之后,华为就被迫陷入了无芯可用的局面,手机业务几乎被腰斩,一度因此而面临生存危机。
但令人振奋的是,华为没有向西方霸凌主义屈膝。芯片被割了腕,加大投入海思自救续命;系统被断了腿,创建鸿蒙拄着拐杖继续前行,为打通去美化供应链,任正非制定“南泥湾计划”,带领华为自力更生,缺什么就造什么。
在前不久华为召开了年度业绩公开会之后,外媒发出感叹,表示华为的天要亮了,中国半导体或将在不久之后冲破西方的技术封锁。
没想到的是,在国产半导体爬坡破冰的关键阶段,英国芯片巨头ARM近日突然宣布了一项重磅决定,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这项决定带来的后果或许要比台积电的断供更加严重。
据悉,ARM董事会一致做出决定,罢免安谋中国的现任CEO吴雄昂,由刘仁辰和陈恂以联合CEO的方式替代,且目前已完成了工商登记。这意味着,如今安谋中国的控制权已彻底落入到了ARM的手中。
安谋中国在创立之初只是属于ARM的中国分公司,但在吴雄昂的带领下,安谋中国的业绩达到了ARM总营收的27%,这让安谋中国获得了在中国市场的永久独家经营权,不受ARM的约束,且中国资方拥有51%的股份,很大程度上是有权自行决定内部事务的。
而对于ARM这家企业,或许很多人都不陌生,其总部位于英国,是全球最先进的移动架构授权厂商,华为、高通、苹果、三星等设计的芯片,都离不开ARM架构的支持,它垄断了全球95%以上的芯片架构市场,掌握着芯片产业的“命门”。
在去年美芯片巨头英伟达曾传出要以400亿美元收购ARM之际,倪光南院士发出警告,表示必须要阻止。原因清晰,一旦ARM被美企收购,那么结合英特尔在PC架构领域的地位,全球架构市场将沦为老美的一言堂,未来包括华为在内的中国芯片企业,估计都很难再舒服的得到相应的架构授权。
不过,由于安谋中国的极力反对,并拒绝提供相关的财报数据,不仅ARM的收购案以是失败告终,就连ARM在斯达克的上市计划也因此而受阻。这或许就是ARM争夺安谋中国控制权的主要原因。
至于吴雄昂为什么不愿意提交财报数据,是因为安谋中国主要经营的是与国内芯片企业相关的各项业务,国内芯片厂商需要用到哪一种架构、需要多少专利授权等芯片机密,在此前都掌握在我们自己人手中,这才得以保障国内芯片企业近些年没有遭受到架构方面的断供。
可没想到的是,ARM拉上了厚朴投资,以80%的持股比例从吴雄昂手中夺走了安谋中国的控制权。
如果接下来ARM被孙正义继续推动着上市,那么美资本就完全有机会插足,从而通过资本手段得到这些与国内芯片厂商密切相关的底层数据,其带来的后果可想而知,优秀的国内芯片厂商在崛起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遭受到老美的精准打压。
虽然暂时还不确定安谋中国未来的命运如何,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中国院士倪光南说得很对。
早在ARM传出收购风波之时,倪光南院士就公开表示:不管最终结果如何,我们都必须要加快建立属于自己的架构体系,国内厂商应适当把业务重心向RISC-V架构倾斜,核心技术是买不来、换不来、求不来的,若想不再被“卡脖子”,我们就必须未雨绸缪的做到“手中有粮”。
如今ARM掌握了安谋中国的控制权,这相当于是已经在架构领域给国产芯片未来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而若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自主研发这一条路可走。庆幸的是,在我们自主可控且开源的RISC-V架构生态建设方面,华为、阿里、中科院等等,均已展开了布局。
或许RISC-V架构体系暂时还不如ARM成熟,但我们已经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正所谓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依靠着庞大且成熟的国内芯片消费市场,我们完有理由相信,RISC-V必然会迅速成长为全球第三款主流架构体系,东方雄狮已经苏醒,只要中国人想做,就没有做不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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