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频频涨价为哪般?原来竟然是因为这个妖“镍”?】比亚迪和特斯拉,这两家分别代表国内和国外最优秀的新能源车企,在同一天涨价了。

3月15日,根据特斯拉中国官网显示,国产Model Y长续航版和高性能版车型售价从35.79万元和39.79万元分别上涨至37.59万元和41.79万元,上涨幅度分别为1.8万元和2万元。其中,后轮驱动板的Model
Y售价维持不变。

时隔不到一周,这已经是特斯拉中国对旗下产品进行的第二次价格上调,上一次Model Y的高性能版车型涨价幅度为1万元。也就是说,仅仅不足半个月的时间,特斯拉Model Y的部分车型最高上涨幅度已经达到了3万元,这是Model Y自国产以来涨幅最高的一次。

无独有偶,比亚迪官方也在3月15日晚上宣布,由于受到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的影响,比亚迪将对王朝网和海洋网相关新能源车型的官方指导价进行调整,上调幅度为3000元~6000元不等。

根据我们的调查,比亚迪本轮涨价涉及10款车型,共39款配置。其中,涨幅3000元的车型主要为DM-i车型,涨幅6000元的则主要是纯电动车型。值得一提的是,定位高端的比亚迪汉系列,则不会涉及此次调价。

之后的这段时间,涨价的消息纷至沓来,3月20日,威马汽车也宣布将对在售车型价格进行调整,综合补贴后售价上调幅度为7,000-26,000元不等。此次价格调整将于3月28日零时起生效,在此之前已完成定金支付的用户不受此次价格调整影响。

关注新能源车的朋友一定知道,自从2022年1月起,新能源车企涨价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尽管年初有部分车企是以补贴退坡为理由进行涨价,但现在看来,这不过是涨价的次要原因。真正的核心,还是动力电池原材料的“锅”。

据了解,目前锂、铝、钴等上游原材料的价格涨幅凶猛,尤其是三元锂电池中的镍材料,价格涨幅更是惊人。

3月8日,有全球金属交易风向标之称的伦敦金属交易所镍期货价格出现大幅上扬,出现历史高点,这也导致伦敦金属交易所临时决定镍期货临时停牌。在停牌前,镍期货的价格为每吨8万美元,相比上一个交易日初始价上涨了近200%。

与此同时,这些金属原材料的价格波动也影响到了国内。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尽管原材料的价格上涨从长远角度看不会影响国内汽车行业的产销,但短期内确实会给动力电池企业以及汽车主机厂带来一些生产成本的压力。

那么,镍材料的价格上涨根本原因是什么?这阵涨价风波还会持续多久呢?我们首先还是得把目光放在谁都不愿意提及的俄乌局势上。

●俄乌冲突升级,能源及原材料价格猛涨

如果放眼全球,俄罗斯和乌克兰其实是都镍材料的生产大国。但在俄乌冲突爆发后,两国不少的工厂都纷纷停工停产,导致镍材料的产能大幅降低,供需关系的平衡被打破,这就间接使得镍材料的价格猛涨。

而且随着战争规模的持续升级,欧洲各国开始对俄罗斯实施经济上的制裁与封锁,贸易方面的制裁让镍材料的出口受阻,市场供需关系的天秤进一步向一边倾斜。

事实上,俄罗斯并不是镍矿最多的储存国,全球的镍材料主要分布在印尼、澳大利亚、巴西等国家,它们的存储量总计可以达到60%以上。然而在镍的加工上,俄罗斯却是位居世界首位。

一直以来,俄罗斯都是镍材料的生产和出口大国,从往年生产以及出口数据来看,俄罗斯的镍产量占到了约全球总产量的10%,出口量则维持在每年13万吨左右。但随着欧洲各国与美国对俄罗斯进行的制裁,“蝴蝶效应”带来的影响也愈发明显。电动车市场的成本上涨,最终也分摊到了全球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上。

再进一步说,抛开镍材料的价格上涨不谈,国际油价的飞涨也和俄乌冲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今,92号汽油的已经突破了8块钱,燃油车的出行几乎达到了每公里1块钱。如果再加上市区拥堵,那消费者的用车成本是显著提升的。

原本在这种情况下,这是新能源车市场反超燃油车市场的一个契机。但由于镍材料的价格也开始猛增,所以汽车市场整体都出现了成本增高的现象。市场的格局并未发生变化,提升的只是每一个消费者的用车和购车成本。

另外,镍材料的价格脱离控制,还与青山控股被嘉能可集团逼仓有关。

作为我国最大的镍生产企业和世界500强公司,青山控股一直被誉为是“中国镍王”。它最早的主业是不锈钢,这也是镍的早期用途之一。在2017年左右,青山控股开始涉足新能源车产业链,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电芯、电池包)、电机电控系统以及其他零部件等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据了解,目前青山控股持有20万吨镍的空单,由于俄罗斯镍业被踢出了交易所无法交割,青山集团很可能无法交货。按照没涨价之前的2万~2.5万美元的镍价推算,20万吨的空单很可能会让青山控股浮亏70亿~80亿美元之间。

而且在俄罗斯镍业被踢出欧洲的交易所之后,欧洲有不少公司都把目光放在了中国的镍市场,比如同为世界500强的嘉能可在伦镍上逼仓镍矿巨头青山控股,要其在印尼镍矿的60%股权。尽管目前谁胜谁负还很难说,但在多方势力的角逐下,最难受的还是下游的汽车产业链。

●镍对于电池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目前汽车动力电池的技术方向分为了磷酸铁锂和三元锂这两种。其中三元锂电池的正极材料一般是使用镍钴锰酸锂或者镍钴铝酸锂,这也就是三元锂电池名称的由来。三元,指的就是三种金属元素。

从技术的发展阶段来看,三元锂电池的镍钴锰比例从最初的111,一路进化到了433、532、622、811。根据技术的方向我们也能发现,镍元素在汽车动力电池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截至到现在,它已经成为了正极材料中最重要的金属元素。

为什么动力电池企业会持续降低钴和锰的比例呢?根本原因是,钴和锰属于贵金属,它们的成本在此前相较于镍都会更高,因此降低钴和锰的比例,可以有效的控制成本。

事实上,在过去的几年里,动力电池行业的产业链经常出现钴和锰等材料“卡脖子”的情况,它们的产能和价格就像摆在面前的两座大山,始终无法逾越。久而久之,消费者对于这种现象也就屡见不鲜了。

但在这之前,镍元素始终是不温不火,它几乎很少会出现“缺货”的现象,一直都有相对稳定的供应。这主要是因为,全球镍资源的储量在之前其实相当丰富,据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2020年数据显示,全球镍资源储量约8900万吨,其中约60%是红土镍矿,约40%是硫化镍矿。而且镍在地球中的含量约为3%,仅次于铁、氧、硅、镁位居第五位。

这也从侧面证明了,俄乌的冲突升级和青山控股的断货是镍材料涨价的核心原因。如果单从资源储量来看,镍材料几乎不太可能面临“缺货”的问题。

●磷酸铁锂会弯道超车吗?

由于电池的特性不同,磷酸铁锂电池的原材料中不需要镍和钴,所以它也顺利躲过了这一劫。目前,采用磷酸铁锂电池的特斯拉Model Y、比亚迪汉等车型均没有涨价的现象。那么,磷酸铁锂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对三元锂的弯道超车吗?

目前看来,这个难度还是不小的。

首先,在全球动力电池市场,只有中国企业在开发磷酸铁锂电池技术,比如宁德时代、比亚迪等等。而除了中国企业之外的日韩企业,它们都是以三元锂电池技术为主要发展方向。

而且数据显示,2021年初,磷酸铁锂的价格仅为5万元/吨,但到了2021年底,已经上涨到了27万元/吨。而根据上海钢联发布的数据显示,电池级碳酸锂的最新报价已超过42万元/吨。所以不难看出,即便选择磷酸铁锂电池作为三元锂电池的替代品,依然要面对成本大幅上升的问题。

另外,从电池本身的特性上来看,尽管磷酸铁锂技术被中国车企所追捧,拥有成本低、抗自燃、可塑性强的优点,但在核心的能量密度、高倍率充电、抗低温、比功率等方面,比三元锂电池还是要差一些。

从现阶段搭载三元锂电池的纯电动车定位上,我们也能够发现,绝大部分高端电动车都不会选择磷酸铁锂电池,这就是一个明显的信号——三元锂电池有着磷酸铁锂电池无法替代的优势。

况且,镍的价格飞涨大概率只是暂时性的事件。等到印尼的镍产量提升之后,价格应该也会逐渐回落。磷酸铁锂电池想要在短时间内研发出革命性的新技术,几乎没有太大可能。

因此,无论是磷酸铁锂还是三元锂,这两种形式的电池还将会面临很长时间的竞争。在一方因某种原因导致价格上涨时,另一方也不太可能立刻就实现弯道超车。

●市场方面,消费者对于车价上涨大体能接受

好消息是,尽管动力电池原材料的价格从年初开始就逐渐上涨,但新能源车市场的销售情况还算比较乐观。从2022年1月和2月的销量来看,新能源车销量同比增幅已经达到了150%左右的水平。如果不是因为涨价的因素,新能源车的市场发展很可能好过预期。

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也认为,涨价等因素对于新能源车销量不会带来明显影响,目前消费者对于价格的上涨幅度大体还能接受。而且新能源车原材料涨价属于周期性现象,不具有持续性,目前车价上调是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的体现。

总的来说,今年新能源车市场的销量状况良好,未来虽然还会有宣布涨价的车企,但随着原材料产业端供应环境恢复,这股涨价风波最终也还是会过去。

●写在最后

之前我们总抱怨特斯拉频繁降价,那这次涨价估计应该能抚慰不少老车主脆弱的心灵。巧合的是,就在特斯拉宣布涨价之前的头一天,我曾犹豫过到底要不要下单一台Model Y,结果犹豫就会败北,第二天Model Y就涨了1万,几天之后又涨了2万...

如果您不是急迫的需要一辆新能源车,那么我个人建议可以再持币观望一下。应该庆幸的是,此次涨价是由原材料短缺所致,而不是政策原因或市场因素。这至少表明了,新能源车的价格理论上还会再恢复到之前的状态。等到市场的环境稳定下来,在做决策也不迟。

#民法典# 【最高法公布了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5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0日

法释〔202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
(二)不予赔偿决定;
(三)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
(四)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

第四条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诉讼当事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按照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确定,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不一致的除外。

第七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提供该公民死亡证明、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

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八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赔偿请求人坚持对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第九条 原行政行为造成赔偿请求人损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赔偿请求人坚持对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因据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证据

第十一条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起诉与受理

第十三条 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原告在第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各方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的,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对行政复议决定中的行政赔偿部分有异议,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有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或者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的,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对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有关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五、审理和判决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实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对于超出其应当承担部分,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各个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违法行政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违法行政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已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赔偿不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行政机关又未尽保护、监管、救助等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机关未尽法定义务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拖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未能及时止损或者损害扩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拖延履行法定义务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六个月;
(二)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
(三)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四)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十年以上;
(二)受害人死亡;
(三)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
(四)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
(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第二十九条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第三十条 被告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在违法行政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对行政机关赔偿的方式、项目、标准等予以明确,赔偿内容确定的,应当作出具有赔偿金额等给付内容的判决;行政赔偿决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变更。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一)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
(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
(三)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
(四)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实施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

【新能源车频频涨价为哪般?原来竟然是因为这个妖“镍”?】比亚迪和特斯拉,这两家分别代表国内和国外最优秀的新能源车企,在同一天涨价了。

3月15日,根据特斯拉中国官网显示,国产Model Y长续航版和高性能版车型售价从35.79万元和39.79万元分别上涨至37.59万元和41.79万元,上涨幅度分别为1.8万元和2万元。其中,后轮驱动板的Model
Y售价维持不变。

时隔不到一周,这已经是特斯拉中国对旗下产品进行的第二次价格上调,上一次Model Y的高性能版车型涨价幅度为1万元。也就是说,仅仅不足半个月的时间,特斯拉Model Y的部分车型最高上涨幅度已经达到了3万元,这是Model Y自国产以来涨幅最高的一次。

无独有偶,比亚迪官方也在3月15日晚上宣布,由于受到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的影响,比亚迪将对王朝网和海洋网相关新能源车型的官方指导价进行调整,上调幅度为3000元~6000元不等。

根据我们的调查,比亚迪本轮涨价涉及10款车型,共39款配置。其中,涨幅3000元的车型主要为DM-i车型,涨幅6000元的则主要是纯电动车型。值得一提的是,定位高端的比亚迪汉系列,则不会涉及此次调价。

之后的这段时间,涨价的消息纷至沓来,3月20日,威马汽车也宣布将对在售车型价格进行调整,综合补贴后售价上调幅度为7,000-26,000元不等。此次价格调整将于3月28日零时起生效,在此之前已完成定金支付的用户不受此次价格调整影响。

关注新能源车的朋友一定知道,自从2022年1月起,新能源车企涨价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尽管年初有部分车企是以补贴退坡为理由进行涨价,但现在看来,这不过是涨价的次要原因。真正的核心,还是动力电池原材料的“锅”。

据了解,目前锂、铝、钴等上游原材料的价格涨幅凶猛,尤其是三元锂电池中的镍材料,价格涨幅更是惊人。

3月8日,有全球金属交易风向标之称的伦敦金属交易所镍期货价格出现大幅上扬,出现历史高点,这也导致伦敦金属交易所临时决定镍期货临时停牌。在停牌前,镍期货的价格为每吨8万美元,相比上一个交易日初始价上涨了近200%。

与此同时,这些金属原材料的价格波动也影响到了国内。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尽管原材料的价格上涨从长远角度看不会影响国内汽车行业的产销,但短期内确实会给动力电池企业以及汽车主机厂带来一些生产成本的压力。

那么,镍材料的价格上涨根本原因是什么?这阵涨价风波还会持续多久呢?我们首先还是得把目光放在谁都不愿意提及的俄乌局势上。

●俄乌冲突升级,能源及原材料价格猛涨

如果放眼全球,俄罗斯和乌克兰其实是都镍材料的生产大国。但在俄乌冲突爆发后,两国不少的工厂都纷纷停工停产,导致镍材料的产能大幅降低,供需关系的平衡被打破,这就间接使得镍材料的价格猛涨。

而且随着战争规模的持续升级,欧洲各国开始对俄罗斯实施经济上的制裁与封锁,贸易方面的制裁让镍材料的出口受阻,市场供需关系的天秤进一步向一边倾斜。

事实上,俄罗斯并不是镍矿最多的储存国,全球的镍材料主要分布在印尼、澳大利亚、巴西等国家,它们的存储量总计可以达到60%以上。然而在镍的加工上,俄罗斯却是位居世界首位。

一直以来,俄罗斯都是镍材料的生产和出口大国,从往年生产以及出口数据来看,俄罗斯的镍产量占到了约全球总产量的10%,出口量则维持在每年13万吨左右。但随着欧洲各国与美国对俄罗斯进行的制裁,“蝴蝶效应”带来的影响也愈发明显。电动车市场的成本上涨,最终也分摊到了全球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上。

再进一步说,抛开镍材料的价格上涨不谈,国际油价的飞涨也和俄乌冲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今,92号汽油的已经突破了8块钱,燃油车的出行几乎达到了每公里1块钱。如果再加上市区拥堵,那消费者的用车成本是显著提升的。

原本在这种情况下,这是新能源车市场反超燃油车市场的一个契机。但由于镍材料的价格也开始猛增,所以汽车市场整体都出现了成本增高的现象。市场的格局并未发生变化,提升的只是每一个消费者的用车和购车成本。

另外,镍材料的价格脱离控制,还与青山控股被嘉能可集团逼仓有关。

作为我国最大的镍生产企业和世界500强公司,青山控股一直被誉为是“中国镍王”。它最早的主业是不锈钢,这也是镍的早期用途之一。在2017年左右,青山控股开始涉足新能源车产业链,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电芯、电池包)、电机电控系统以及其他零部件等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据了解,目前青山控股持有20万吨镍的空单,由于俄罗斯镍业被踢出了交易所无法交割,青山集团很可能无法交货。按照没涨价之前的2万~2.5万美元的镍价推算,20万吨的空单很可能会让青山控股浮亏70亿~80亿美元之间。

而且在俄罗斯镍业被踢出欧洲的交易所之后,欧洲有不少公司都把目光放在了中国的镍市场,比如同为世界500强的嘉能可在伦镍上逼仓镍矿巨头青山控股,要其在印尼镍矿的60%股权。尽管目前谁胜谁负还很难说,但在多方势力的角逐下,最难受的还是下游的汽车产业链。

●镍对于电池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目前汽车动力电池的技术方向分为了磷酸铁锂和三元锂这两种。其中三元锂电池的正极材料一般是使用镍钴锰酸锂或者镍钴铝酸锂,这也就是三元锂电池名称的由来。三元,指的就是三种金属元素。

从技术的发展阶段来看,三元锂电池的镍钴锰比例从最初的111,一路进化到了433、532、622、811。根据技术的方向我们也能发现,镍元素在汽车动力电池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截至到现在,它已经成为了正极材料中最重要的金属元素。

为什么动力电池企业会持续降低钴和锰的比例呢?根本原因是,钴和锰属于贵金属,它们的成本在此前相较于镍都会更高,因此降低钴和锰的比例,可以有效的控制成本。

事实上,在过去的几年里,动力电池行业的产业链经常出现钴和锰等材料“卡脖子”的情况,它们的产能和价格就像摆在面前的两座大山,始终无法逾越。久而久之,消费者对于这种现象也就屡见不鲜了。

但在这之前,镍元素始终是不温不火,它几乎很少会出现“缺货”的现象,一直都有相对稳定的供应。这主要是因为,全球镍资源的储量在之前其实相当丰富,据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2020年数据显示,全球镍资源储量约8900万吨,其中约60%是红土镍矿,约40%是硫化镍矿。而且镍在地球中的含量约为3%,仅次于铁、氧、硅、镁位居第五位。

这也从侧面证明了,俄乌的冲突升级和青山控股的断货是镍材料涨价的核心原因。如果单从资源储量来看,镍材料几乎不太可能面临“缺货”的问题。

●磷酸铁锂会弯道超车吗?

由于电池的特性不同,磷酸铁锂电池的原材料中不需要镍和钴,所以它也顺利躲过了这一劫。目前,采用磷酸铁锂电池的特斯拉Model Y、比亚迪汉等车型均没有涨价的现象。那么,磷酸铁锂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对三元锂的弯道超车吗?

目前看来,这个难度还是不小的。

首先,在全球动力电池市场,只有中国企业在开发磷酸铁锂电池技术,比如宁德时代、比亚迪等等。而除了中国企业之外的日韩企业,它们都是以三元锂电池技术为主要发展方向。

而且数据显示,2021年初,磷酸铁锂的价格仅为5万元/吨,但到了2021年底,已经上涨到了27万元/吨。而根据上海钢联发布的数据显示,电池级碳酸锂的最新报价已超过42万元/吨。所以不难看出,即便选择磷酸铁锂电池作为三元锂电池的替代品,依然要面对成本大幅上升的问题。

另外,从电池本身的特性上来看,尽管磷酸铁锂技术被中国车企所追捧,拥有成本低、抗自燃、可塑性强的优点,但在核心的能量密度、高倍率充电、抗低温、比功率等方面,比三元锂电池还是要差一些。

从现阶段搭载三元锂电池的纯电动车定位上,我们也能够发现,绝大部分高端电动车都不会选择磷酸铁锂电池,这就是一个明显的信号——三元锂电池有着磷酸铁锂电池无法替代的优势。

况且,镍的价格飞涨大概率只是暂时性的事件。等到印尼的镍产量提升之后,价格应该也会逐渐回落。磷酸铁锂电池想要在短时间内研发出革命性的新技术,几乎没有太大可能。

因此,无论是磷酸铁锂还是三元锂,这两种形式的电池还将会面临很长时间的竞争。在一方因某种原因导致价格上涨时,另一方也不太可能立刻就实现弯道超车。

●市场方面,消费者对于车价上涨大体能接受

好消息是,尽管动力电池原材料的价格从年初开始就逐渐上涨,但新能源车市场的销售情况还算比较乐观。从2022年1月和2月的销量来看,新能源车销量同比增幅已经达到了150%左右的水平。如果不是因为涨价的因素,新能源车的市场发展很可能好过预期。

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也认为,涨价等因素对于新能源车销量不会带来明显影响,目前消费者对于价格的上涨幅度大体还能接受。而且新能源车原材料涨价属于周期性现象,不具有持续性,目前车价上调是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的体现。

总的来说,今年新能源车市场的销量状况良好,未来虽然还会有宣布涨价的车企,但随着原材料产业端供应环境恢复,这股涨价风波最终也还是会过去。

●写在最后

之前我们总抱怨特斯拉频繁降价,那这次涨价估计应该能抚慰不少老车主脆弱的心灵。巧合的是,就在特斯拉宣布涨价之前的头一天,我曾犹豫过到底要不要下单一台Model Y,结果犹豫就会败北,第二天Model Y就涨了1万,几天之后又涨了2万...

如果您不是急迫的需要一辆新能源车,那么我个人建议可以再持币观望一下。应该庆幸的是,此次涨价是由原材料短缺所致,而不是政策原因或市场因素。这至少表明了,新能源车的价格理论上还会再恢复到之前的状态。等到市场的环境稳定下来,在做决策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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