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名女孩发现手机丢失,便用其他手机给自己的手机号打电话,很快电话接通了,对方是一位大妈,表示可以归还,但是需要600元好处费。不料。当双方见面后,女子只甩给大妈100块钱。
在最初的电话沟通中,女孩希望对方能把手机归还,她给100元的好处费。大妈的意思是归还没问题,但100块钱不够,后来女孩询问大妈要多少,大妈称要600块钱。女孩怕大妈不送过来,就在电话中答应了600元的好处费,可两人见面没说两句,就吵了起来。
双方的情绪都非常激动,沟通了几句,女孩从包里拿出100块钱甩给大妈,然后说:“这100块钱是赏给你的”。不过大妈不接受,表示对方打了好几个电话过来,说了600块钱她才归还的,如果不是自己捡到了,对方又要到哪里去找。
两人在路边的争吵声,很快就引起了执勤的民警注意,大妈面对警方,情绪依然非常激动,要求对方必须给她600块钱,不然这件事没完。见大妈情绪如此激动,警方呵斥大妈:“这是人家的东西,人家愿意给你是人家的事情,不给你也不能去抢”。后来,大妈独自蹲在路边哭泣了起来。
这件事情,引起了很多网友的争论。有网友认为,答应了就应该做到,这是诚信问题,如果不是大妈捡到了手机,别说是600块钱,可能出6000块钱都拿不回来。
也有网友认为:别人捡到自己的手机,给点好处费是应该的,但600块钱确实太多了,这是在敲诈,如果对方张口就要600块钱,肯定也不是什么善茬,如果电话里不答应,对方肯定不会送回来。
我们都知道拾金不昧是美德,但这也只能进行自我约束,不能用来约束别人,如果别人捡到了我们的手机,有没有权利索要报酬,报酬有没有限额呢?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的义务有:
1、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但《民法典》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因此,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可就应得报酬诉至法院。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
也就是说,拾得人可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误工费、通信费等,但索酬必须符合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回归到这件事上,如果女孩是用公开悬赏600元的方式找手机,大妈将手机归还后,女孩没有信守承诺这是不对的。但如果是大妈主动提出,那女孩即便没有遵守双方约定,也没办法。因为从最开始,大妈就有敲诈勒索的嫌疑。
现在一部手机对于大多数人来讲,真的不值多少钱,但手机里的信息和内容,对于失主来讲是无价的,而且手机会绑定很多的软件和信息,一旦丢失,补起来都非常麻烦。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捡到手机,还是联系对方归还或者交给警方比较好。
在最初的电话沟通中,女孩希望对方能把手机归还,她给100元的好处费。大妈的意思是归还没问题,但100块钱不够,后来女孩询问大妈要多少,大妈称要600块钱。女孩怕大妈不送过来,就在电话中答应了600元的好处费,可两人见面没说两句,就吵了起来。
双方的情绪都非常激动,沟通了几句,女孩从包里拿出100块钱甩给大妈,然后说:“这100块钱是赏给你的”。不过大妈不接受,表示对方打了好几个电话过来,说了600块钱她才归还的,如果不是自己捡到了,对方又要到哪里去找。
两人在路边的争吵声,很快就引起了执勤的民警注意,大妈面对警方,情绪依然非常激动,要求对方必须给她600块钱,不然这件事没完。见大妈情绪如此激动,警方呵斥大妈:“这是人家的东西,人家愿意给你是人家的事情,不给你也不能去抢”。后来,大妈独自蹲在路边哭泣了起来。
这件事情,引起了很多网友的争论。有网友认为,答应了就应该做到,这是诚信问题,如果不是大妈捡到了手机,别说是600块钱,可能出6000块钱都拿不回来。
也有网友认为:别人捡到自己的手机,给点好处费是应该的,但600块钱确实太多了,这是在敲诈,如果对方张口就要600块钱,肯定也不是什么善茬,如果电话里不答应,对方肯定不会送回来。
我们都知道拾金不昧是美德,但这也只能进行自我约束,不能用来约束别人,如果别人捡到了我们的手机,有没有权利索要报酬,报酬有没有限额呢?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的义务有:
1、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但《民法典》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因此,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可就应得报酬诉至法院。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
也就是说,拾得人可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误工费、通信费等,但索酬必须符合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回归到这件事上,如果女孩是用公开悬赏600元的方式找手机,大妈将手机归还后,女孩没有信守承诺这是不对的。但如果是大妈主动提出,那女孩即便没有遵守双方约定,也没办法。因为从最开始,大妈就有敲诈勒索的嫌疑。
现在一部手机对于大多数人来讲,真的不值多少钱,但手机里的信息和内容,对于失主来讲是无价的,而且手机会绑定很多的软件和信息,一旦丢失,补起来都非常麻烦。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捡到手机,还是联系对方归还或者交给警方比较好。
四川成都。一名女孩发现手机丢失,便用其他手机给自己的手机号打电话,很快电话接通了,对方是一位大妈,表示可以归还,但是需要600元好处费。不料。当双方见面后,女子只甩给大妈100块钱。
在最初的电话沟通中,女孩希望对方能把手机归还,她给100元的好处费。大妈的意思是归还没问题,但100块钱不够,后来女孩询问大妈要多少,大妈称要600块钱。女孩怕大妈不送过来,就在电话中答应了600元的好处费,可两人见面没说两句,就吵了起来。
双方的情绪都非常激动,沟通了几句,女孩从包里拿出100块钱甩给大妈,然后说:“这100块钱是赏给你的”。不过大妈不接受,表示对方打了好几个电话过来,说了600块钱她才归还的,如果不是自己捡到了,对方又要到哪里去找。
两人在路边的争吵声,很快就引起了执勤的民警注意,大妈面对警方,情绪依然非常激动,要求对方必须给她600块钱,不然这件事没完。见大妈情绪如此激动,警方呵斥大妈:“这是人家的东西,人家愿意给你是人家的事情,不给你也不能去抢”。后来,大妈独自蹲在路边哭泣了起来。
这件事情,引起了很多网友的争论。有网友认为,答应了就应该做到,这是诚信问题,如果不是大妈捡到了手机,别说是600块钱,可能出6000块钱都拿不回来。
也有网友认为:别人捡到自己的手机,给点好处费是应该的,但600块钱确实太多了,这是在敲诈,如果对方张口就要600块钱,肯定也不是什么善茬,如果电话里不答应,对方肯定不会送回来。
我们都知道拾金不昧是美德,但这也只能进行自我约束,不能用来约束别人,如果别人捡到了我们的手机,有没有权利索要报酬,报酬有没有限额呢?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的义务有:
1、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但《民法典》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因此,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可就应得报酬诉至法院。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
也就是说,拾得人可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误工费、通信费等,但索酬必须符合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回归到这件事上,如果女孩是用公开悬赏600元的方式找手机,大妈将手机归还后,女孩没有信守承诺这是不对的。但如果是大妈主动提出,那女孩即便没有遵守双方约定,也没办法。因为从最开始,大妈就有敲诈勒索的嫌疑。
现在一部手机对于大多数人来讲,真的不值多少钱,但手机里的信息和内容,对于失主来讲是无价的,而且手机会绑定很多的软件和信息,一旦丢失,补起来都非常麻烦。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捡到手机,还是联系对方归还或者交给警方比较好。
在最初的电话沟通中,女孩希望对方能把手机归还,她给100元的好处费。大妈的意思是归还没问题,但100块钱不够,后来女孩询问大妈要多少,大妈称要600块钱。女孩怕大妈不送过来,就在电话中答应了600元的好处费,可两人见面没说两句,就吵了起来。
双方的情绪都非常激动,沟通了几句,女孩从包里拿出100块钱甩给大妈,然后说:“这100块钱是赏给你的”。不过大妈不接受,表示对方打了好几个电话过来,说了600块钱她才归还的,如果不是自己捡到了,对方又要到哪里去找。
两人在路边的争吵声,很快就引起了执勤的民警注意,大妈面对警方,情绪依然非常激动,要求对方必须给她600块钱,不然这件事没完。见大妈情绪如此激动,警方呵斥大妈:“这是人家的东西,人家愿意给你是人家的事情,不给你也不能去抢”。后来,大妈独自蹲在路边哭泣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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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的义务有:
1、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但《民法典》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因此,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可就应得报酬诉至法院。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
也就是说,拾得人可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误工费、通信费等,但索酬必须符合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回归到这件事上,如果女孩是用公开悬赏600元的方式找手机,大妈将手机归还后,女孩没有信守承诺这是不对的。但如果是大妈主动提出,那女孩即便没有遵守双方约定,也没办法。因为从最开始,大妈就有敲诈勒索的嫌疑。
现在一部手机对于大多数人来讲,真的不值多少钱,但手机里的信息和内容,对于失主来讲是无价的,而且手机会绑定很多的软件和信息,一旦丢失,补起来都非常麻烦。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捡到手机,还是联系对方归还或者交给警方比较好。
#张泽禹[超话]##张泽禹 三代第一主唱# #张泽禹 天生闪耀#
今年的小破楼杂乱无章,今年的盛夏也不如往年的美好,但是我的泽禹仍然闪闪发光,努力地走向更大的舞台,但诋毁的人也在不断增加。不过,无论如何他都是我生命中的一道光,照亮我生活的黑暗,让我看见生活的希望望,我想能把我困在这小破楼的,也就只有张泽禹了
今年的小破楼杂乱无章,今年的盛夏也不如往年的美好,但是我的泽禹仍然闪闪发光,努力地走向更大的舞台,但诋毁的人也在不断增加。不过,无论如何他都是我生命中的一道光,照亮我生活的黑暗,让我看见生活的希望望,我想能把我困在这小破楼的,也就只有张泽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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