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上感应篇
如果说诸经典是人们证圣成真的门径,《太上感应篇》就是我们成道成仙的基石,它以“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积善之家天必降福,积恶之家天必降祸”总结因果报应关系,全篇宣扬“天人感应”和因果报应的思想。其中既有儒家忠孝友悌的思想品德,又有道家尊道贵德的信仰条约,同时也包括了佛教慈悲为怀的内涵,所以说它融儒释道三家于一炉。
《太上感应篇》中有这样一句经文:“人为善,福虽未至,祸已远离,人为恶,祸未至,福已远离”。行善之人,如春园之草,不见其长,但日有所增;做恶之人,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但日有所亏。福祸无门总在心,作恶之可怕,不在于被人发现,而在于自己知道;行善之可嘉,不在于别人夸赞,而在于自己安心。太上曰:“善恶相去几何? ”
我个人认为,其实人没有绝对的善与恶。人性中或善或恶的各种元素在不同的环境、不同的空间中,都会有所释放。人的一生中不在于你一路走来遇到的全是善人,而在于你遇到有些并非善人的人(当然不一定就是恶人),这时你能不能在和他交往的过程中,通过你人性中的温暖、善良,通过你对他的体谅、包容,通过你美好品德的感召,使他美好的一面更多地表现出来。这就是《太上感应篇》中所说的“正己化人”,用正直的力量去影响周围、影响社会,道祖太上说的其实就是这样一个目的。
在《太上感应篇》中有这样几句经文:“宜悯人之凶,乐人之善。济人之急,救人之危。见人之得,如己之得。见人之失,如己之失。”。其实这是一个做人的标准。
“宜悯人之凶,乐人之善。”这句话是说对于常常作恶而招来灾祸的凶恶之人,我们应该要怜悯他、劝导他、感化他,使他断恶向善,转祸为福;善良的人,常常行善而招来福报,我们应该为他欢喜赞叹,鼓励他、成就他,使他更积极地行善。“济人之急,救人之危”是说遇到他人急切的需要,我们应该要慷慨解囊,及时帮助,以应急需;遇到他人发生灾难的时候,我们应该已凭着自己的力量,去救护和解除他人的危难。或是当别人遇到了心灵上的困顿或是绝望的时候,如果我们能够善用一言,予以解救,这也是一种功德,哪怕有的时候只是一句善意的谎言。
推人一把和扶人一把,都是这双手啊!陷害别人和赞叹别人也都是这张口啊!所以,宁可用扶人的手,千万别用害人的口啊!如果能够照着去做,那就不必问前程,前程自然一定是好的。所以说,整个的外在世界就是人生最好的老师,只有当你自己沉浸其中,并真正去感知了所谓的大道在心中,感受到昆虫草木皆有灵,那么我们就洞悉了万物之理、自然之道。但又有几人真正地体会过道祖太上所说的“祸福无门,惟人自召。善恶之报,如影随形”呢?
我们看到了太多追名逐利的事情,以至有的人已经失去了这种悲天悯人的情怀,我们忘了本应行之终身的“善”字和 “德”字,于是我们失去了很多亲近“善”和“德”的机会。
其实,我们中国古代的智者最能理解“善”和“德”的真谛。无论身为君主还是百姓,言行都不敢离“善”离“德”。《宋世家》记载,一天宋景公梦见自己的心被荧惑(古代天文学上指火星)包了起来,于是他就叫来星象学家子韦询问。子韦说:“此兆预示可能有大祸将降在你的头上。不过,可以将大祸移到你的宰相身上。”宋景公说:“宰相是我的左右臂,怎么能为了我而让他受祸呢?”子韦又说:“可以转移到百姓身上。”宋景公说:“君王应该爱民,我决不忍心让他们替我受祸。”子韦无奈地说:“那就只能移到年成上了。”宋景公叹了口气:“年成不好,民众挨饿,吾为谁君?既然我天数已尽,那就让它结束吧。”最后子韦感慨道:“天虽然高,但对下面的事一清二楚。你讲的三句话道出了你善的本性和崇高的君德,天必给你好的果报。”果然,宋景公不但没有受祸,而且又活了21年。
宋朝的大政治家司马光说得再透彻不过了:“积金以遗子孙,子孙未必能守。积书以遗子孙,子孙未必能读,不如积阴德于冥冥之中,以为子孙长久之计。”现实中,有许多权贵、富翁,虽然荣华富贵却为富不仁,常言说:“造作善善恶恶,报应如影随形。莫道作恶不报,直到恶贯满盈;莫道修善无应,直待善果圆成。”积德虽无人见,善恶自有天知。是啊,如果我们都能以真实的心去行善,人意合了天心,那天又岂会违了人的意愿?天必护佑善人,而且天下也没有做不成功的善事!
自古至今,不变的是道祖太上对我们后辈门人的期许,他希望那些朴素的道理一直陪伴着我们,让我们从中受益。所以我们在修道的过程中,要时刻坚守着祖师的古训:“正己化人,众善奉行。”
曾经有人和我说:“我知道做一名道士其实很容易,只要专心奉道即可。”那今天我要告诉大家:“做一名道士实际上很难,因为我们要弘法利生。 ”既然今生我们有幸做了一名道士,那就让我们在修道的海洋中,时刻以 “三宝”为舟,以 “五戒”为桨,以经文为路,以祖师为训,以师父为指航标;舍此凡身,永为法钟;不达道岸,誓不罢休!
如果说诸经典是人们证圣成真的门径,《太上感应篇》就是我们成道成仙的基石,它以“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积善之家天必降福,积恶之家天必降祸”总结因果报应关系,全篇宣扬“天人感应”和因果报应的思想。其中既有儒家忠孝友悌的思想品德,又有道家尊道贵德的信仰条约,同时也包括了佛教慈悲为怀的内涵,所以说它融儒释道三家于一炉。
《太上感应篇》中有这样一句经文:“人为善,福虽未至,祸已远离,人为恶,祸未至,福已远离”。行善之人,如春园之草,不见其长,但日有所增;做恶之人,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但日有所亏。福祸无门总在心,作恶之可怕,不在于被人发现,而在于自己知道;行善之可嘉,不在于别人夸赞,而在于自己安心。太上曰:“善恶相去几何? ”
我个人认为,其实人没有绝对的善与恶。人性中或善或恶的各种元素在不同的环境、不同的空间中,都会有所释放。人的一生中不在于你一路走来遇到的全是善人,而在于你遇到有些并非善人的人(当然不一定就是恶人),这时你能不能在和他交往的过程中,通过你人性中的温暖、善良,通过你对他的体谅、包容,通过你美好品德的感召,使他美好的一面更多地表现出来。这就是《太上感应篇》中所说的“正己化人”,用正直的力量去影响周围、影响社会,道祖太上说的其实就是这样一个目的。
在《太上感应篇》中有这样几句经文:“宜悯人之凶,乐人之善。济人之急,救人之危。见人之得,如己之得。见人之失,如己之失。”。其实这是一个做人的标准。
“宜悯人之凶,乐人之善。”这句话是说对于常常作恶而招来灾祸的凶恶之人,我们应该要怜悯他、劝导他、感化他,使他断恶向善,转祸为福;善良的人,常常行善而招来福报,我们应该为他欢喜赞叹,鼓励他、成就他,使他更积极地行善。“济人之急,救人之危”是说遇到他人急切的需要,我们应该要慷慨解囊,及时帮助,以应急需;遇到他人发生灾难的时候,我们应该已凭着自己的力量,去救护和解除他人的危难。或是当别人遇到了心灵上的困顿或是绝望的时候,如果我们能够善用一言,予以解救,这也是一种功德,哪怕有的时候只是一句善意的谎言。
推人一把和扶人一把,都是这双手啊!陷害别人和赞叹别人也都是这张口啊!所以,宁可用扶人的手,千万别用害人的口啊!如果能够照着去做,那就不必问前程,前程自然一定是好的。所以说,整个的外在世界就是人生最好的老师,只有当你自己沉浸其中,并真正去感知了所谓的大道在心中,感受到昆虫草木皆有灵,那么我们就洞悉了万物之理、自然之道。但又有几人真正地体会过道祖太上所说的“祸福无门,惟人自召。善恶之报,如影随形”呢?
我们看到了太多追名逐利的事情,以至有的人已经失去了这种悲天悯人的情怀,我们忘了本应行之终身的“善”字和 “德”字,于是我们失去了很多亲近“善”和“德”的机会。
其实,我们中国古代的智者最能理解“善”和“德”的真谛。无论身为君主还是百姓,言行都不敢离“善”离“德”。《宋世家》记载,一天宋景公梦见自己的心被荧惑(古代天文学上指火星)包了起来,于是他就叫来星象学家子韦询问。子韦说:“此兆预示可能有大祸将降在你的头上。不过,可以将大祸移到你的宰相身上。”宋景公说:“宰相是我的左右臂,怎么能为了我而让他受祸呢?”子韦又说:“可以转移到百姓身上。”宋景公说:“君王应该爱民,我决不忍心让他们替我受祸。”子韦无奈地说:“那就只能移到年成上了。”宋景公叹了口气:“年成不好,民众挨饿,吾为谁君?既然我天数已尽,那就让它结束吧。”最后子韦感慨道:“天虽然高,但对下面的事一清二楚。你讲的三句话道出了你善的本性和崇高的君德,天必给你好的果报。”果然,宋景公不但没有受祸,而且又活了21年。
宋朝的大政治家司马光说得再透彻不过了:“积金以遗子孙,子孙未必能守。积书以遗子孙,子孙未必能读,不如积阴德于冥冥之中,以为子孙长久之计。”现实中,有许多权贵、富翁,虽然荣华富贵却为富不仁,常言说:“造作善善恶恶,报应如影随形。莫道作恶不报,直到恶贯满盈;莫道修善无应,直待善果圆成。”积德虽无人见,善恶自有天知。是啊,如果我们都能以真实的心去行善,人意合了天心,那天又岂会违了人的意愿?天必护佑善人,而且天下也没有做不成功的善事!
自古至今,不变的是道祖太上对我们后辈门人的期许,他希望那些朴素的道理一直陪伴着我们,让我们从中受益。所以我们在修道的过程中,要时刻坚守着祖师的古训:“正己化人,众善奉行。”
曾经有人和我说:“我知道做一名道士其实很容易,只要专心奉道即可。”那今天我要告诉大家:“做一名道士实际上很难,因为我们要弘法利生。 ”既然今生我们有幸做了一名道士,那就让我们在修道的海洋中,时刻以 “三宝”为舟,以 “五戒”为桨,以经文为路,以祖师为训,以师父为指航标;舍此凡身,永为法钟;不达道岸,誓不罢休!
检察官联手信用社主任 做起了转贷款生意获利近千万
据起点新媒体报道:
前信用社主任唐某普,与前检察官联手高利转贷“吃差价”,几年时间挣了近千万,最终双双获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本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高利转贷获利近千万
本案的两名被告人,身份还有点特殊。
本案的被告人唐某普,1968年6月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是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办员工,曾担任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桥子信用社主任、富佳信用社主任。
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李某,1969年12月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是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员额检察官。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唐某普和李某合谋获取转贷利差共计920.03万元。
其中,在2012年8月,两人在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佳信用社,采取借名、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获取银行贷款2390万元,并将该笔贷款以每月3%的利息转贷给第三方,经司法鉴定,两人从中获取转贷利差880.44万元。
此外,在2012年4月至6月间,唐某普和李某还采取借名、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在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获取贷款1600万元,二人将该贷款中的300万元以每月5%的利息转贷给他人,经司法鉴定,两人从中获取转贷利差39.59万元。
“合谋”做生意
被告人唐某普的供述,揭开了其高利转贷的内幕。
唐某普在2006年至2010年在石桥子信用社担任信用社主任,2010年4月至2015年在富佳信用社担任主任。
2011年,唐某普与被告人李某、丁某三人想在“客站附近合伙买门市房干洗浴”,买门市房需1300多万元,钱不够就想在唐某普所在的富某信用社贷款。当年9月21日,李某找来四个人,以他们的个人名义在该信用社每人贷款250万元,唐某普安排了信贷员办理了前述贷款。
此后,因为没钱装修门市,2012年4月他们以该门市房作抵押在市区联社营业部,并以本溪汇成物质公司贷款1200万元、以楚某名义贷款400万元。获得的部分资金转借给他人并收取利息。
转贷的另有部分资金,是从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违规贷出。唐某普表示,当时为了凑钱,想从本溪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贷款1040万,是李某与时任本溪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行长孙某协调才贷来的,“不太符合银行规定”。
在2010年4月至2014年5月担任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行长的孙某表示,他和李某是高中同学,2012年7月底8月初,他帮忙协调了1040万元贷款的办理,提供的抵押物也没有经过评估和登记。
均犯高利转贷罪
2017年底,港领公司股东孙某向本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本溪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实名举报唐某普、李某涉嫌高利转贷犯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实际上,早在2016年10月,唐某普就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取保候审,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以犯违法放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唐某普有期徒刑9年。唐某普上诉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7月6日,本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唐某普、李某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其二人之行为均构成高利转贷罪,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唐某普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40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25万元。
老金:银行系统内鬼多,到处都是放贷托;一笔贷款五八点,还可放贷大收获;为么到处高利贷,都是银行钱做窝;基准利息来司法,才能斩断此恶魔!!!
老金:在国家政治制度的保障下,国家发展方向要从国家定位抓起,学德国模式重制造实体,均贫富可持续;遏弃美国模式,遏制资本炒作暴利(于国无利,赢国外资本除外),遏制华尔街式的金融赛头,造成实体空心化,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终不可持续!要从司法的源头抓起,斩断高利贷的魔爪,让法定基准利率成为真正的司法依据的基准利率,从司法执行基准利率不加4倍开始,一进入司法程序,放贷就无利可图,腐败就可能出事,出事就必定重大损失!让他们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放贷,就不敢为所欲为了!!!
这样以最强烈的手段抑制高利暴富的贪念,不劳而获邪念,仗势欺人的恶念,金融腐败的黑念,从而保护弱者,扶持勤劳、智慧、正直的社会风气。只有这样,暴力乖戾的社会才能步入祥和康宁的正轨!!!基准利率立法司法,是根治金融腐败,扶持实体经济,培养正常社会的唯一良方!!!!!
据起点新媒体报道:
前信用社主任唐某普,与前检察官联手高利转贷“吃差价”,几年时间挣了近千万,最终双双获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本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高利转贷获利近千万
本案的两名被告人,身份还有点特殊。
本案的被告人唐某普,1968年6月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是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办员工,曾担任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桥子信用社主任、富佳信用社主任。
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李某,1969年12月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是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员额检察官。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唐某普和李某合谋获取转贷利差共计920.03万元。
其中,在2012年8月,两人在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佳信用社,采取借名、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获取银行贷款2390万元,并将该笔贷款以每月3%的利息转贷给第三方,经司法鉴定,两人从中获取转贷利差880.44万元。
此外,在2012年4月至6月间,唐某普和李某还采取借名、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在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获取贷款1600万元,二人将该贷款中的300万元以每月5%的利息转贷给他人,经司法鉴定,两人从中获取转贷利差39.59万元。
“合谋”做生意
被告人唐某普的供述,揭开了其高利转贷的内幕。
唐某普在2006年至2010年在石桥子信用社担任信用社主任,2010年4月至2015年在富佳信用社担任主任。
2011年,唐某普与被告人李某、丁某三人想在“客站附近合伙买门市房干洗浴”,买门市房需1300多万元,钱不够就想在唐某普所在的富某信用社贷款。当年9月21日,李某找来四个人,以他们的个人名义在该信用社每人贷款250万元,唐某普安排了信贷员办理了前述贷款。
此后,因为没钱装修门市,2012年4月他们以该门市房作抵押在市区联社营业部,并以本溪汇成物质公司贷款1200万元、以楚某名义贷款400万元。获得的部分资金转借给他人并收取利息。
转贷的另有部分资金,是从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违规贷出。唐某普表示,当时为了凑钱,想从本溪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贷款1040万,是李某与时任本溪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行长孙某协调才贷来的,“不太符合银行规定”。
在2010年4月至2014年5月担任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行长的孙某表示,他和李某是高中同学,2012年7月底8月初,他帮忙协调了1040万元贷款的办理,提供的抵押物也没有经过评估和登记。
均犯高利转贷罪
2017年底,港领公司股东孙某向本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本溪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实名举报唐某普、李某涉嫌高利转贷犯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实际上,早在2016年10月,唐某普就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取保候审,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以犯违法放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唐某普有期徒刑9年。唐某普上诉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7月6日,本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唐某普、李某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其二人之行为均构成高利转贷罪,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唐某普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40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25万元。
老金:银行系统内鬼多,到处都是放贷托;一笔贷款五八点,还可放贷大收获;为么到处高利贷,都是银行钱做窝;基准利息来司法,才能斩断此恶魔!!!
老金:在国家政治制度的保障下,国家发展方向要从国家定位抓起,学德国模式重制造实体,均贫富可持续;遏弃美国模式,遏制资本炒作暴利(于国无利,赢国外资本除外),遏制华尔街式的金融赛头,造成实体空心化,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终不可持续!要从司法的源头抓起,斩断高利贷的魔爪,让法定基准利率成为真正的司法依据的基准利率,从司法执行基准利率不加4倍开始,一进入司法程序,放贷就无利可图,腐败就可能出事,出事就必定重大损失!让他们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放贷,就不敢为所欲为了!!!
这样以最强烈的手段抑制高利暴富的贪念,不劳而获邪念,仗势欺人的恶念,金融腐败的黑念,从而保护弱者,扶持勤劳、智慧、正直的社会风气。只有这样,暴力乖戾的社会才能步入祥和康宁的正轨!!!基准利率立法司法,是根治金融腐败,扶持实体经济,培养正常社会的唯一良方!!!!!
检察官联手信用社主任 做起了转贷款生意获利近千万
据起点新媒体报道:
前信用社主任唐某普,与前检察官联手高利转贷“吃差价”,几年时间挣了近千万,最终双双获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本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高利转贷获利近千万
本案的两名被告人,身份还有点特殊。
本案的被告人唐某普,1968年6月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是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办员工,曾担任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桥子信用社主任、富佳信用社主任。
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李某,1969年12月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是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员额检察官。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唐某普和李某合谋获取转贷利差共计920.03万元。
其中,在2012年8月,两人在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佳信用社,采取借名、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获取银行贷款2390万元,并将该笔贷款以每月3%的利息转贷给第三方,经司法鉴定,两人从中获取转贷利差880.44万元。
此外,在2012年4月至6月间,唐某普和李某还采取借名、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在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获取贷款1600万元,二人将该贷款中的300万元以每月5%的利息转贷给他人,经司法鉴定,两人从中获取转贷利差39.59万元。
“合谋”做生意
被告人唐某普的供述,揭开了其高利转贷的内幕。
唐某普在2006年至2010年在石桥子信用社担任信用社主任,2010年4月至2015年在富佳信用社担任主任。
2011年,唐某普与被告人李某、丁某三人想在“客站附近合伙买门市房干洗浴”,买门市房需1300多万元,钱不够就想在唐某普所在的富某信用社贷款。当年9月21日,李某找来四个人,以他们的个人名义在该信用社每人贷款250万元,唐某普安排了信贷员办理了前述贷款。
此后,因为没钱装修门市,2012年4月他们以该门市房作抵押在市区联社营业部,并以本溪汇成物质公司贷款1200万元、以楚某名义贷款400万元。获得的部分资金转借给他人并收取利息。
转贷的另有部分资金,是从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违规贷出。唐某普表示,当时为了凑钱,想从本溪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贷款1040万,是李某与时任本溪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行长孙某协调才贷来的,“不太符合银行规定”。
在2010年4月至2014年5月担任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行长的孙某表示,他和李某是高中同学,2012年7月底8月初,他帮忙协调了1040万元贷款的办理,提供的抵押物也没有经过评估和登记。
均犯高利转贷罪
2017年底,港领公司股东孙某向本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本溪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实名举报唐某普、李某涉嫌高利转贷犯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实际上,早在2016年10月,唐某普就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取保候审,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以犯违法放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唐某普有期徒刑9年。唐某普上诉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7月6日,本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唐某普、李某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其二人之行为均构成高利转贷罪,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唐某普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40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25万元。
老金:银行系统内鬼多,到处都是放贷托;一笔贷款五八点,还可放贷大收获;为么到处高利贷,都是银行钱做窝;基准利息来司法,才能斩断此恶魔!!!
老金:在国家政治制度的保障下,国家发展方向要从国家定位抓起,学德国模式重制造实体,均贫富可持续;遏弃美国模式,遏制资本炒作暴利(于国无利,赢国外资本除外),遏制华尔街式的金融赛头,造成实体空心化,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终不可持续!要从司法的源头抓起,斩断高利贷的魔爪,让法定基准利率成为真正的司法依据的基准利率,从司法执行基准利率不加4倍开始,一进入司法程序,放贷就无利可图,腐败就可能出事,出事就必定重大损失!让他们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放贷,就不敢为所欲为了!!!
这样以最强烈的手段抑制高利暴富的贪念,不劳而获邪念,仗势欺人的恶念,金融腐败的黑念,从而保护弱者,扶持勤劳、智慧、正直的社会风气。只有这样,暴力乖戾的社会才能步入祥和康宁的正轨!!!基准利率立法司法,是根治金融腐败,扶持实体经济,培养正常社会的唯一良方!!!!!
据起点新媒体报道:
前信用社主任唐某普,与前检察官联手高利转贷“吃差价”,几年时间挣了近千万,最终双双获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本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高利转贷获利近千万
本案的两名被告人,身份还有点特殊。
本案的被告人唐某普,1968年6月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是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办员工,曾担任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桥子信用社主任、富佳信用社主任。
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李某,1969年12月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是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员额检察官。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唐某普和李某合谋获取转贷利差共计920.03万元。
其中,在2012年8月,两人在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佳信用社,采取借名、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获取银行贷款2390万元,并将该笔贷款以每月3%的利息转贷给第三方,经司法鉴定,两人从中获取转贷利差880.44万元。
此外,在2012年4月至6月间,唐某普和李某还采取借名、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在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获取贷款1600万元,二人将该贷款中的300万元以每月5%的利息转贷给他人,经司法鉴定,两人从中获取转贷利差39.59万元。
“合谋”做生意
被告人唐某普的供述,揭开了其高利转贷的内幕。
唐某普在2006年至2010年在石桥子信用社担任信用社主任,2010年4月至2015年在富佳信用社担任主任。
2011年,唐某普与被告人李某、丁某三人想在“客站附近合伙买门市房干洗浴”,买门市房需1300多万元,钱不够就想在唐某普所在的富某信用社贷款。当年9月21日,李某找来四个人,以他们的个人名义在该信用社每人贷款250万元,唐某普安排了信贷员办理了前述贷款。
此后,因为没钱装修门市,2012年4月他们以该门市房作抵押在市区联社营业部,并以本溪汇成物质公司贷款1200万元、以楚某名义贷款400万元。获得的部分资金转借给他人并收取利息。
转贷的另有部分资金,是从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违规贷出。唐某普表示,当时为了凑钱,想从本溪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贷款1040万,是李某与时任本溪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行长孙某协调才贷来的,“不太符合银行规定”。
在2010年4月至2014年5月担任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行长的孙某表示,他和李某是高中同学,2012年7月底8月初,他帮忙协调了1040万元贷款的办理,提供的抵押物也没有经过评估和登记。
均犯高利转贷罪
2017年底,港领公司股东孙某向本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本溪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实名举报唐某普、李某涉嫌高利转贷犯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实际上,早在2016年10月,唐某普就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取保候审,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以犯违法放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唐某普有期徒刑9年。唐某普上诉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7月6日,本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唐某普、李某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其二人之行为均构成高利转贷罪,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唐某普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40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25万元。
老金:银行系统内鬼多,到处都是放贷托;一笔贷款五八点,还可放贷大收获;为么到处高利贷,都是银行钱做窝;基准利息来司法,才能斩断此恶魔!!!
老金:在国家政治制度的保障下,国家发展方向要从国家定位抓起,学德国模式重制造实体,均贫富可持续;遏弃美国模式,遏制资本炒作暴利(于国无利,赢国外资本除外),遏制华尔街式的金融赛头,造成实体空心化,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终不可持续!要从司法的源头抓起,斩断高利贷的魔爪,让法定基准利率成为真正的司法依据的基准利率,从司法执行基准利率不加4倍开始,一进入司法程序,放贷就无利可图,腐败就可能出事,出事就必定重大损失!让他们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放贷,就不敢为所欲为了!!!
这样以最强烈的手段抑制高利暴富的贪念,不劳而获邪念,仗势欺人的恶念,金融腐败的黑念,从而保护弱者,扶持勤劳、智慧、正直的社会风气。只有这样,暴力乖戾的社会才能步入祥和康宁的正轨!!!基准利率立法司法,是根治金融腐败,扶持实体经济,培养正常社会的唯一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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