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们没有出现的时候。妈妈是想要个公主的。特别是哥哥来了之后。就更想要个公主了。没想到来了两个报恩的小情人!从此妈妈只要看到可爱漂亮的小女孩都喜爱的不得了。就觉得如果我有一个女儿。也会这般可爱吧!不过这辈子也还是可以实现拥有两个女儿的愿望的。愿你们平安喜乐。无忧无虑长大!然后最重要不要长残。要一年比一年好看帅气!不然就想不到姑娘给我当女儿了[并不简单][并不简单]
突然感觉到自己是真的很累。
我发现在这个家,一个人,一直努力的去改变是改变不了什么的。
想要放弃,想要离开,想要过自己的生活,可每每想到女儿、看到女儿我的心就软了,我走不出那个门,我迈不过那一步。
但我不想就这样一直过下去,我难受,我委屈。
我很无助,我想让我的生命短一点,但又害怕女儿受苦…………
我发现在这个家,一个人,一直努力的去改变是改变不了什么的。
想要放弃,想要离开,想要过自己的生活,可每每想到女儿、看到女儿我的心就软了,我走不出那个门,我迈不过那一步。
但我不想就这样一直过下去,我难受,我委屈。
我很无助,我想让我的生命短一点,但又害怕女儿受苦…………
河南焦作,男子李某和兰女士结婚20多年了,两人有一个女儿,在2017年的时候,丈夫李某因为失业,性情大变,多次出现家暴行为,兰女士便与李某分居生活,可是在两人分居期间,李某竟然多次尾随兰女士,甚至是持刀威胁她,这让兰女士很崩溃,最终忍无可忍的兰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离婚,可是面对离婚要求,李某并不同意,并要求兰女士支付20万元,最终经过协商,兰女士支付了15万元后两人最终离婚。
明明是李某对兰女士实施了家暴,为何兰女士却支付了15万的赔偿?其实,对于兰女士来讲,无论支付多少赔偿,自己只愿早一些脱离这名男子,早日结束噩梦的生活。
那么在法律层面来讲,兰女士是否有义务向李某支付这笔钱,从而达到离婚的诉求?
其实,正常来看,李某对兰女士实施了家暴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也就是说,任何相关的单位在接到或者了解家暴的存在时,应当及时给予帮助和处理。
当然,由于家暴行为是一种侵犯他人身体权利的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李某面临的是被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的处罚。
而当兰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时,李某却对此反对离婚,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据此判决两人离婚的,但是,由于李某存在家暴行为,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据此是会判决两人离婚的,并且兰女士还可以要求李某进行赔偿。
但是,兰女士并未这样做,而是赔偿了15万给李某,要求尽快离婚,而法院做出的是调解书,即认可两人达成离婚的情形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不是判决两人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兰女士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对方实施了家暴行为,而且众所周知,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作为法院也是会对此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或者是没有证据实施了家暴行为,作为法院很难一次性就判决离婚。
一旦一次离不了婚,那么想要离婚的一方就要第二次起诉,这又过去了至少6个月的时间,因此,想要尽快离婚,无论是谁的过错,在自己能力范围内赔偿对方,未尝不是一种解脱,但是,这样的方式,并不提倡。(法律评析:大兵叔叔)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明明是李某对兰女士实施了家暴,为何兰女士却支付了15万的赔偿?其实,对于兰女士来讲,无论支付多少赔偿,自己只愿早一些脱离这名男子,早日结束噩梦的生活。
那么在法律层面来讲,兰女士是否有义务向李某支付这笔钱,从而达到离婚的诉求?
其实,正常来看,李某对兰女士实施了家暴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也就是说,任何相关的单位在接到或者了解家暴的存在时,应当及时给予帮助和处理。
当然,由于家暴行为是一种侵犯他人身体权利的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李某面临的是被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的处罚。
而当兰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时,李某却对此反对离婚,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据此判决两人离婚的,但是,由于李某存在家暴行为,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据此是会判决两人离婚的,并且兰女士还可以要求李某进行赔偿。
但是,兰女士并未这样做,而是赔偿了15万给李某,要求尽快离婚,而法院做出的是调解书,即认可两人达成离婚的情形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不是判决两人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兰女士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对方实施了家暴行为,而且众所周知,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作为法院也是会对此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或者是没有证据实施了家暴行为,作为法院很难一次性就判决离婚。
一旦一次离不了婚,那么想要离婚的一方就要第二次起诉,这又过去了至少6个月的时间,因此,想要尽快离婚,无论是谁的过错,在自己能力范围内赔偿对方,未尝不是一种解脱,但是,这样的方式,并不提倡。(法律评析:大兵叔叔)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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