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萨官方宣布了阿隆索的签约,而根据西班牙职业足球联盟(LaLiga)官网消息,巴萨已经为阿隆索完成了注册,转会性质为“自由转会”。
此前巴萨没有在转会窗关窗前注册球员,仅注册了贝莱林。在阿隆索正式完成和切尔西的解约后,球员也得以以自由球员身份正式加盟巴萨。这也是巴萨今夏最后一名新援。
此前巴萨没有在转会窗关窗前注册球员,仅注册了贝莱林。在阿隆索正式完成和切尔西的解约后,球员也得以以自由球员身份正式加盟巴萨。这也是巴萨今夏最后一名新援。
百日行动进行时|一张身份证的故事
2022年9月2日18时左右,交警大队八中队王毅、赵锦刚正在交通路与少康大道交叉口执勤,一名女学生走到赵锦刚身边说:“交警叔叔,我捡了个身份证,交给你们,他(失主)来找就给他吧!”经了解,该学生是家印附中八五班的朱佳音,在路边捡到了一张身份证,就交给执勤交警了。
拿到身份证后,王毅通过多方打听,最终与失主取得联系,失主赶来拿到了失而复得的身份证,高兴的连声道谢。9月3日上午十点,失主专门到交警大队为民警给上了感谢信。
民警从接到遗失物品到联系上失主仅仅半个小时,这正是失主在感谢信中所提到的细微之处见真情,也充分体现了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群众无小事的执法理念。
2022年9月2日18时左右,交警大队八中队王毅、赵锦刚正在交通路与少康大道交叉口执勤,一名女学生走到赵锦刚身边说:“交警叔叔,我捡了个身份证,交给你们,他(失主)来找就给他吧!”经了解,该学生是家印附中八五班的朱佳音,在路边捡到了一张身份证,就交给执勤交警了。
拿到身份证后,王毅通过多方打听,最终与失主取得联系,失主赶来拿到了失而复得的身份证,高兴的连声道谢。9月3日上午十点,失主专门到交警大队为民警给上了感谢信。
民警从接到遗失物品到联系上失主仅仅半个小时,这正是失主在感谢信中所提到的细微之处见真情,也充分体现了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群众无小事的执法理念。
“200万存入银行却消失了?”一名女子将200万存到了某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办的银行卡内,结果一年后到银行一查,银行卡内只剩下100多元,于是想要银行赔偿,但是银行称她是自己被诈骗了,银行没有责任,一分钱都不赔,于是女子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女子姓陈,浙江金华人,手里有一些积蓄,一天在朋友王先生那儿得知,某银行有一种高息存款活动,除了银行的正常利息外,存款当天就能一次性收到年息18%的利息。
通过王先生,陈女士认识了杨某,杨某带她到了涉案银行办了个存折,办存折存入了100块钱,之后又通过其他银行银行卡转入200万元。
第二天,杨某让陈女士把存折给银行工作人员,说是让银行出具一下账户查询信息单,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引下,陈女士输入了存折密码,银行开具了一张查询信息单。
查完后,杨某让她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写明,一年内存款不挪作他用、不查询、不开通短信提醒、不开通网银等条件的六不承诺书,签完之后就可以拿钱了。陈女士想也没想就签了。
确实,当天陈女士就拿到了36万元杨某口中的存款利息,但是她还不知道自己存折里的200万已经转走了,陈女士输入存折密码办理查询信心单的同时还办理了转账业务。
杨某早已经跟该银行的行长柴某商量好,他拉人存款,柴某负责把钱转走,正常办理大额转账是要给银行一张转账汇款单,实际上杨某早就写好了转账单,交给柴某,柴某签上陈女士的名字,再交给柜台工作人员。
而且正常存折办理完转账业务后,存折上会显示这笔信息,但是在柴某的示意下,工作人员没有将这笔转账信息登录到存折以及查询信息单内,所以陈女士并不知道钱已经被转走了。
由于签的有协议,而且这一年里也没有什么急用钱的地方,陈女士也没有到银行查询这笔钱。直到一年后,毕竟存折还是没有银行卡方便,利息已经拿到了,就想着把钱转到银行卡里,到了银行一查,卡里只剩下119.78。
陈女士报了警,得知杨某等人已经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已经判决。
损失一百多万,可不是一笔小数目,陈女士觉得自己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银行觉得是陈女士轻信犯罪分子,是陈女士自己的过错,应当自己承担,不愿赔偿,于是陈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陈女士的诉求: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200万元;赔偿存款利息197000元;诉讼费由银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是:她在银行申请开设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开户时现金存入100元,之后又通过另外一家银行银行卡向新账号汇入200万元,次年向银行查询,发现账户内仅存本金100元,利息19.73元,在此期间自己并未就该账号向被告申请过任何支取、转账业务。
陈女士向法院举证:涉案存折、汇款记录。完成了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义务。
而涉案银行辩称:
1、陈女士的存款是被杨某骗取,根据杨某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陈女士应该向杨某追赃,而不是要求银行支付。
陈女士自己轻信杨某“高息揽储”,与杨某签订“六不承诺书”,按杨某的指引将案涉存款转给了犯罪分子,根据刑事判决书内容,杨某应退赔犯罪所得2411万元,发还包括陈女士在内的受害人。
2、本案本质上为杨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骗取存款人的存款,所以陈女士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应为无效合同。
3、陈女士将案涉200万元转给杨某后,当天即获取杨某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的利息36万元。
4、陈女士为获取高额利息而在银行办理存折,其对存款会被非法转移使用的情况应当明知,陈女士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其钱款被骗取,应自行承担损失。
银行要求法院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真相后,认为:本案系因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诱骗存款人将款项存入银行,然后通过银行人员严重违规操作,致使存款被转走而引发。
存款被骗的关键是银行工作人员无视银行转汇操作规程,严重违规操作所致,银行工作人员柴某等人无意中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存在明显的过错。
当陈女士持有设定密码的存折前往银行柜台查询存款余额并要求拉出交易明细时,按银行操作规程银行柜台人员在验明储蓄存款人身份后,应当从存款人手中接过转款凭条,而本案确实柴某接过杨某递交的转账单后,替陈女士签名交给柜台工作人员。
柜台人员在未告知陈女士系转出存款而让原告输入密码,致使银行资金被杨某顺利转出,之后银行人员在出具给陈女士的存折上及查询信息单内不将转款信息登录,致使原告无法发现存款被转出。
陈女士贪图高额利息,还签订“六不承诺书”,对存款骗取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酌定,银行承担90%责任,陈女士承担10%,陈女士收取的36万元系杨某犯罪所得,应予退赔,可作为返还陈女士的存款本金。
判决:银行十日内赔偿陈女士存款损失1476000元;驳回陈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88元(已减半),陈女士负担3146元,银行负担9042元。
女子姓陈,浙江金华人,手里有一些积蓄,一天在朋友王先生那儿得知,某银行有一种高息存款活动,除了银行的正常利息外,存款当天就能一次性收到年息18%的利息。
通过王先生,陈女士认识了杨某,杨某带她到了涉案银行办了个存折,办存折存入了100块钱,之后又通过其他银行银行卡转入200万元。
第二天,杨某让陈女士把存折给银行工作人员,说是让银行出具一下账户查询信息单,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引下,陈女士输入了存折密码,银行开具了一张查询信息单。
查完后,杨某让她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写明,一年内存款不挪作他用、不查询、不开通短信提醒、不开通网银等条件的六不承诺书,签完之后就可以拿钱了。陈女士想也没想就签了。
确实,当天陈女士就拿到了36万元杨某口中的存款利息,但是她还不知道自己存折里的200万已经转走了,陈女士输入存折密码办理查询信心单的同时还办理了转账业务。
杨某早已经跟该银行的行长柴某商量好,他拉人存款,柴某负责把钱转走,正常办理大额转账是要给银行一张转账汇款单,实际上杨某早就写好了转账单,交给柴某,柴某签上陈女士的名字,再交给柜台工作人员。
而且正常存折办理完转账业务后,存折上会显示这笔信息,但是在柴某的示意下,工作人员没有将这笔转账信息登录到存折以及查询信息单内,所以陈女士并不知道钱已经被转走了。
由于签的有协议,而且这一年里也没有什么急用钱的地方,陈女士也没有到银行查询这笔钱。直到一年后,毕竟存折还是没有银行卡方便,利息已经拿到了,就想着把钱转到银行卡里,到了银行一查,卡里只剩下119.78。
陈女士报了警,得知杨某等人已经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已经判决。
损失一百多万,可不是一笔小数目,陈女士觉得自己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银行觉得是陈女士轻信犯罪分子,是陈女士自己的过错,应当自己承担,不愿赔偿,于是陈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陈女士的诉求: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200万元;赔偿存款利息197000元;诉讼费由银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是:她在银行申请开设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开户时现金存入100元,之后又通过另外一家银行银行卡向新账号汇入200万元,次年向银行查询,发现账户内仅存本金100元,利息19.73元,在此期间自己并未就该账号向被告申请过任何支取、转账业务。
陈女士向法院举证:涉案存折、汇款记录。完成了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义务。
而涉案银行辩称:
1、陈女士的存款是被杨某骗取,根据杨某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陈女士应该向杨某追赃,而不是要求银行支付。
陈女士自己轻信杨某“高息揽储”,与杨某签订“六不承诺书”,按杨某的指引将案涉存款转给了犯罪分子,根据刑事判决书内容,杨某应退赔犯罪所得2411万元,发还包括陈女士在内的受害人。
2、本案本质上为杨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骗取存款人的存款,所以陈女士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应为无效合同。
3、陈女士将案涉200万元转给杨某后,当天即获取杨某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的利息36万元。
4、陈女士为获取高额利息而在银行办理存折,其对存款会被非法转移使用的情况应当明知,陈女士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其钱款被骗取,应自行承担损失。
银行要求法院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真相后,认为:本案系因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诱骗存款人将款项存入银行,然后通过银行人员严重违规操作,致使存款被转走而引发。
存款被骗的关键是银行工作人员无视银行转汇操作规程,严重违规操作所致,银行工作人员柴某等人无意中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存在明显的过错。
当陈女士持有设定密码的存折前往银行柜台查询存款余额并要求拉出交易明细时,按银行操作规程银行柜台人员在验明储蓄存款人身份后,应当从存款人手中接过转款凭条,而本案确实柴某接过杨某递交的转账单后,替陈女士签名交给柜台工作人员。
柜台人员在未告知陈女士系转出存款而让原告输入密码,致使银行资金被杨某顺利转出,之后银行人员在出具给陈女士的存折上及查询信息单内不将转款信息登录,致使原告无法发现存款被转出。
陈女士贪图高额利息,还签订“六不承诺书”,对存款骗取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酌定,银行承担90%责任,陈女士承担10%,陈女士收取的36万元系杨某犯罪所得,应予退赔,可作为返还陈女士的存款本金。
判决:银行十日内赔偿陈女士存款损失1476000元;驳回陈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88元(已减半),陈女士负担3146元,银行负担9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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