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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2022年小学入学问答发布!】
[纸飞机]入学条件及信息采集流程的相关问题
1.2022年申请在海淀区就读小学须符合什么条件?
凡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在海淀区申请入学,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海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海淀区实际居住;
(2)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海淀区具有本人的合法房产,且实际居住在海淀区;
(3)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的无房家庭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长期在海淀区工作、居住,符合在海淀区连续单独承租住房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在北京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登记备案,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海淀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
(4)经审核通过的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包括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定的在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符合随军进京落户条件正在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或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适龄儿童;
(5)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需提供本人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在京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北京市居住证及全家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并通过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核。
2.何时怎样进行信息采集?
(1)符合小学入学条件第一条和第二条的适龄儿童,信息采集时间为5月5日—5月31日。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于以上时间段登录 “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yjrx.bjedu.cn),进行网上登记,完成信息采集。
(2)符合小学入学条件第三条的适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于5月7日—5月16日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yjrx.bjedu.cn),预约到居住地所属学区审核的时段。法定监护人按预约时段,持相关材料原件及1套复印件到学区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由学区为适龄儿童注册基本信息。法定监护人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yjrx.bjedu.cn),补齐详细信息。
(3)符合小学入学条件第四条的适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于5月7日—5月31日期间,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yjrx.bjedu.cn),注册基本信息,提交后,在系统中预约到学区审核的时段。法定监护人按预约时段持相关材料原件及1套复印件,到实际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所属学区进行审核。其中,华侨子女、台胞子女注册基本信息后,须到海淀区侨务部门或海淀区台办进行审核。
(4)符合小学入学条件第五条的适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于5月5日—5月16日期间,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yjrx.bjedu.cn), 进行网上登记,完成信息采集。
[纸飞机]资格审核的相关问题
3.适龄儿童申请在海淀区就读小学需要通过哪些审核?
(1)海淀区户籍,在海淀区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由北京市公安部门进行信息审核,信息验证通过后,打印《信息采集表》,具有海淀区入学资格。
(2)本市其他区户籍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海淀区具有本人的合法房产,且实际居住在海淀区,由住建部门审核法定监护人房产信息,审核通过后,打印《信息采集表》,具有海淀区入学资格。
(3)本市其他区户籍的无房家庭适龄儿童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以及居住地所属学区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信息采集表》,具有海淀区入学资格。
(4)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由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所属学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信息采集表》,具有海淀区入学资格。其中,华侨子女、台胞子女注册基本信息后须到海淀区侨务部门或海淀区台办进行审核。
(5)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根据《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细则》,由居住地所在街镇及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信息采集表》,具有海淀区入学资格。
[纸飞机] 入学方式的相关问题
4.新购房业主子女如何入学?
(1)政策依据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海淀区新登记并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用于申请入学的,将不再对应一所学校,实施多校划片。”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再次明确:“2019年1月1日后在海淀区新登记并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用于申请入学的,将继续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多校划片入学。”
(2)入学方式及流程
① 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于2019年1月1日前(不含当日)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用于申请入学的,应持其子女的《信息采集表》等材料,根据学校门前张贴的《2022年小学入学登记通知》,到相应学校进行登记。
② 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于2019年1月1日之后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用于申请入学的,应持其子女的《信息采集表》等材料,根据学区、学校门前张贴的《2022年小学入学登记通知》,到相应学区或学校进行登记。6月下旬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多校划片入学。派位结束后,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将接到上网查询派位结果的手机短信提示。
5.如何申请就读民办学校?
申请就读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于6月4日—6月7日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填报志愿,参加民办学校派位。
派位结束后,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将接到上网查询派位结果的手机短信提示。
6.新建学校如何招收新生?
依据海淀区政策,2020年后新建的中小学(含增设的初中部、小学部)实施多校划片,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招收新生。新设立的公办学校参照新建校执行。
7.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法定监护人在海淀区具有本人的合法房产,且实际居住在海淀区的适龄儿童,应如何在海淀区就读小学一年级?
房产须经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取海淀区入学资格。根据学校门前张贴的《2022年小学入学登记通知》,到相应学区或学校进行登记。
8.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应怎样办理入学手续?
6月11日—6月19日,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持《信息采集表》等材料,根据学校门前张贴的《2022年小学入学登记通知》,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所属学区或学校登记。
[纸飞机]其他相关问题
9.仅具有海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以户口为依据如何入学?
仅具有海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地址与其法定监护人在京合法房产地址不一致的,在区内协调解决。
2022年1月1日后,户籍从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迁入海淀区的适龄儿童,仅以户口为依据申请入小学时,不再对应登记入学划片学校,在区内协调解决。
10. 法定监护人具有海淀区合法房产,适龄儿童户籍2022年后迁入此地的,如何入学?
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为法定监护人合法房产地址的,应以“房户一致”为依据申请入小学。
11.如何理解“房户一致”?
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海淀区具有本人的合法房产,且实际居住在海淀区,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落户在此地址,属于房户一致。
12.如何理解“六年一学位”、“九年一学位”政策?
2022年,海淀区将继续执行“六年一学位”政策,将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地址、就读学校信息与2017年以来该登记地址入学信息进行比对,自该登记地址对应住房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六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适龄儿童除外。)
2022年起,所有用于九年一贯制学校登记入学的住房,自该套住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九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适龄儿童除外。)
在延续以往政策基础上,海淀区明确提出在2022年5月1日后(含当日)取得的规划用途为办公、商业、公建、酒店等非住宅类型的不动产权证书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来源:海淀教育)#北京·海淀区[地点]#
[纸飞机]入学条件及信息采集流程的相关问题
1.2022年申请在海淀区就读小学须符合什么条件?
凡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在海淀区申请入学,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海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海淀区实际居住;
(2)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海淀区具有本人的合法房产,且实际居住在海淀区;
(3)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的无房家庭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长期在海淀区工作、居住,符合在海淀区连续单独承租住房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在北京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登记备案,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海淀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
(4)经审核通过的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包括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定的在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符合随军进京落户条件正在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或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适龄儿童;
(5)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需提供本人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在京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北京市居住证及全家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并通过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核。
2.何时怎样进行信息采集?
(1)符合小学入学条件第一条和第二条的适龄儿童,信息采集时间为5月5日—5月31日。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于以上时间段登录 “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yjrx.bjedu.cn),进行网上登记,完成信息采集。
(2)符合小学入学条件第三条的适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于5月7日—5月16日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yjrx.bjedu.cn),预约到居住地所属学区审核的时段。法定监护人按预约时段,持相关材料原件及1套复印件到学区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由学区为适龄儿童注册基本信息。法定监护人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yjrx.bjedu.cn),补齐详细信息。
(3)符合小学入学条件第四条的适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于5月7日—5月31日期间,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yjrx.bjedu.cn),注册基本信息,提交后,在系统中预约到学区审核的时段。法定监护人按预约时段持相关材料原件及1套复印件,到实际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所属学区进行审核。其中,华侨子女、台胞子女注册基本信息后,须到海淀区侨务部门或海淀区台办进行审核。
(4)符合小学入学条件第五条的适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于5月5日—5月16日期间,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yjrx.bjedu.cn), 进行网上登记,完成信息采集。
[纸飞机]资格审核的相关问题
3.适龄儿童申请在海淀区就读小学需要通过哪些审核?
(1)海淀区户籍,在海淀区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由北京市公安部门进行信息审核,信息验证通过后,打印《信息采集表》,具有海淀区入学资格。
(2)本市其他区户籍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海淀区具有本人的合法房产,且实际居住在海淀区,由住建部门审核法定监护人房产信息,审核通过后,打印《信息采集表》,具有海淀区入学资格。
(3)本市其他区户籍的无房家庭适龄儿童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以及居住地所属学区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信息采集表》,具有海淀区入学资格。
(4)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由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所属学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信息采集表》,具有海淀区入学资格。其中,华侨子女、台胞子女注册基本信息后须到海淀区侨务部门或海淀区台办进行审核。
(5)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根据《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细则》,由居住地所在街镇及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信息采集表》,具有海淀区入学资格。
[纸飞机] 入学方式的相关问题
4.新购房业主子女如何入学?
(1)政策依据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海淀区新登记并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用于申请入学的,将不再对应一所学校,实施多校划片。”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再次明确:“2019年1月1日后在海淀区新登记并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用于申请入学的,将继续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多校划片入学。”
(2)入学方式及流程
① 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于2019年1月1日前(不含当日)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用于申请入学的,应持其子女的《信息采集表》等材料,根据学校门前张贴的《2022年小学入学登记通知》,到相应学校进行登记。
② 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于2019年1月1日之后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用于申请入学的,应持其子女的《信息采集表》等材料,根据学区、学校门前张贴的《2022年小学入学登记通知》,到相应学区或学校进行登记。6月下旬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多校划片入学。派位结束后,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将接到上网查询派位结果的手机短信提示。
5.如何申请就读民办学校?
申请就读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于6月4日—6月7日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填报志愿,参加民办学校派位。
派位结束后,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将接到上网查询派位结果的手机短信提示。
6.新建学校如何招收新生?
依据海淀区政策,2020年后新建的中小学(含增设的初中部、小学部)实施多校划片,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招收新生。新设立的公办学校参照新建校执行。
7.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法定监护人在海淀区具有本人的合法房产,且实际居住在海淀区的适龄儿童,应如何在海淀区就读小学一年级?
房产须经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取海淀区入学资格。根据学校门前张贴的《2022年小学入学登记通知》,到相应学区或学校进行登记。
8.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应怎样办理入学手续?
6月11日—6月19日,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持《信息采集表》等材料,根据学校门前张贴的《2022年小学入学登记通知》,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所属学区或学校登记。
[纸飞机]其他相关问题
9.仅具有海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以户口为依据如何入学?
仅具有海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地址与其法定监护人在京合法房产地址不一致的,在区内协调解决。
2022年1月1日后,户籍从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迁入海淀区的适龄儿童,仅以户口为依据申请入小学时,不再对应登记入学划片学校,在区内协调解决。
10. 法定监护人具有海淀区合法房产,适龄儿童户籍2022年后迁入此地的,如何入学?
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为法定监护人合法房产地址的,应以“房户一致”为依据申请入小学。
11.如何理解“房户一致”?
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海淀区具有本人的合法房产,且实际居住在海淀区,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落户在此地址,属于房户一致。
12.如何理解“六年一学位”、“九年一学位”政策?
2022年,海淀区将继续执行“六年一学位”政策,将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地址、就读学校信息与2017年以来该登记地址入学信息进行比对,自该登记地址对应住房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六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适龄儿童除外。)
2022年起,所有用于九年一贯制学校登记入学的住房,自该套住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九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适龄儿童除外。)
在延续以往政策基础上,海淀区明确提出在2022年5月1日后(含当日)取得的规划用途为办公、商业、公建、酒店等非住宅类型的不动产权证书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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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管理的8个要点(太实用了)
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时期,在这一时期,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员工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工作风格等进行进一步考察;
另一方面也是劳动者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对用人单位的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是否认同的选择,双方实际上需要通过“试用期”的磨合和双向选择,确定是否需要建立长期、正式的劳动关系。
但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管理概念模糊,更有甚者认为所谓的“试用期”就是随意解除期,只要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合适,就可以随意解除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样的认识可以说是非常可怕的。
一、 试用期管理要点
1 试用期的约定
(1)试用期(N)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M),分三个区间,每一区间都有上限要求。分别是:3个月<M≤12个月,N≤1个月;12个月<M<36个月,N≤2个月;36个月≤M(以及无固定期限),N≤6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因调换岗位后重新约定试用期,若重新约定,约定无效,如果已经履行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金的风险。
(3)以下三种情形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a.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b.非全日制用工;
c.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4)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建议与劳动者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期协议”。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协议”,因为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转正后的待遇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工资,而且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做好了“录用条件”的量化制定并且告知给了劳动者,经过考核也不能再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强行解除将面临违法解除的巨大风险。
2 试用期的工资
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标准看似十分明确,其实给用人单位留下了非常大的操作空间。因该条中“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仅是一个“或”的选择关系,只要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谓的本单位的最低档工资其实完全是用人单位说了算,所以这条操作不当,更容易遭人诟病。
3 违反约定试用期的行政处罚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较易发生超期约定试用期的情形,用人单位面临的不仅是行政处罚,更为严重的是超期约定的试用期一旦履行,用人单位除了已经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工资外,还需按照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一般指的就是转正后的工资)按已经履行的超出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单从每月数额来看,这可能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的每月工资数额还要高。
举个例子:小王与公司签订了二年的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6000元。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5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60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8000元(60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25000元(5000元×5个月)。
4 试用期按照法律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这里是否区分“试用期员工”和“转正员工”,统一的办理时限都是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经常不给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的风险将随着“社保入税”的大政策调整日趋增大,用人单位最好不要总抱着“侥幸心理”和“法不责众”的朴素思想“大胆用人”,未来合规经营才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关键。
二、试用期最易发生纠纷的情形
1 试用期内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以下8种情形: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h.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就要区别对待两种情形:一是经济性裁员,二是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这两种情形即便发生,也不能适用于试用期员工的解除。
这里就必须更正两种错误认识:一是即便发生经济性裁员,首先裁减的绝不是服务期限最短,看似对单位贡献最少的试用期员工,因为法律并不允许以这种理由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即便客观经济情况真的发生重大变化,也不能以此为由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都将面临的是违法解除的风险。
上述8种情形,除了最后两项外,用人单位以前6种情形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都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范操作
实践中经常见到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殊不知如果操作不当,用人单位将面临巨大风险。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规范操作要点:
(1)招聘时用人单位应制定具体、合理、实用性强、可考核的录取条件。同时,制定完善可行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程序标准化、考核过程纸质化、考核标准明确化;
(2)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入职时明确约定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证明;
(4)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
(5)用人单位需要通知劳动者;
(6)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应做好证据固定。
(由于篇幅限制,这里对规范操作不再展开,近期将推出下一篇文章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范操作,实物要点展开论述。)
3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双倍工资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范操作
伴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十余年间,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已较十年前的比例大大提高。但对劳动争议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不容忽视的是,试用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依然是劳动争议的重灾区。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再次强调,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的重要性,因为如果在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依然会面临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
4 试用期遇到“三期女工”的解除要点
所谓的“三期女工”就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试用期如果遇到“三期女工”的解除问题,用人单位依然可依上述“a-f”这6种情形解除,因该条并未将“三期女工”排斥在外。
但用人单位是不得依上述“g和h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时期,在这一时期,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员工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工作风格等进行进一步考察;
另一方面也是劳动者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对用人单位的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是否认同的选择,双方实际上需要通过“试用期”的磨合和双向选择,确定是否需要建立长期、正式的劳动关系。
但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管理概念模糊,更有甚者认为所谓的“试用期”就是随意解除期,只要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合适,就可以随意解除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样的认识可以说是非常可怕的。
一、 试用期管理要点
1 试用期的约定
(1)试用期(N)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M),分三个区间,每一区间都有上限要求。分别是:3个月<M≤12个月,N≤1个月;12个月<M<36个月,N≤2个月;36个月≤M(以及无固定期限),N≤6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因调换岗位后重新约定试用期,若重新约定,约定无效,如果已经履行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金的风险。
(3)以下三种情形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a.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b.非全日制用工;
c.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4)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建议与劳动者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期协议”。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协议”,因为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转正后的待遇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工资,而且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做好了“录用条件”的量化制定并且告知给了劳动者,经过考核也不能再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强行解除将面临违法解除的巨大风险。
2 试用期的工资
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标准看似十分明确,其实给用人单位留下了非常大的操作空间。因该条中“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仅是一个“或”的选择关系,只要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谓的本单位的最低档工资其实完全是用人单位说了算,所以这条操作不当,更容易遭人诟病。
3 违反约定试用期的行政处罚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较易发生超期约定试用期的情形,用人单位面临的不仅是行政处罚,更为严重的是超期约定的试用期一旦履行,用人单位除了已经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工资外,还需按照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一般指的就是转正后的工资)按已经履行的超出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单从每月数额来看,这可能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的每月工资数额还要高。
举个例子:小王与公司签订了二年的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6000元。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5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60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8000元(60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25000元(5000元×5个月)。
4 试用期按照法律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这里是否区分“试用期员工”和“转正员工”,统一的办理时限都是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经常不给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的风险将随着“社保入税”的大政策调整日趋增大,用人单位最好不要总抱着“侥幸心理”和“法不责众”的朴素思想“大胆用人”,未来合规经营才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关键。
二、试用期最易发生纠纷的情形
1 试用期内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以下8种情形: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h.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就要区别对待两种情形:一是经济性裁员,二是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这两种情形即便发生,也不能适用于试用期员工的解除。
这里就必须更正两种错误认识:一是即便发生经济性裁员,首先裁减的绝不是服务期限最短,看似对单位贡献最少的试用期员工,因为法律并不允许以这种理由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即便客观经济情况真的发生重大变化,也不能以此为由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都将面临的是违法解除的风险。
上述8种情形,除了最后两项外,用人单位以前6种情形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都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范操作
实践中经常见到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殊不知如果操作不当,用人单位将面临巨大风险。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规范操作要点:
(1)招聘时用人单位应制定具体、合理、实用性强、可考核的录取条件。同时,制定完善可行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程序标准化、考核过程纸质化、考核标准明确化;
(2)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入职时明确约定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证明;
(4)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
(5)用人单位需要通知劳动者;
(6)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应做好证据固定。
(由于篇幅限制,这里对规范操作不再展开,近期将推出下一篇文章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范操作,实物要点展开论述。)
3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双倍工资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范操作
伴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十余年间,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已较十年前的比例大大提高。但对劳动争议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不容忽视的是,试用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依然是劳动争议的重灾区。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再次强调,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的重要性,因为如果在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依然会面临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
4 试用期遇到“三期女工”的解除要点
所谓的“三期女工”就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试用期如果遇到“三期女工”的解除问题,用人单位依然可依上述“a-f”这6种情形解除,因该条并未将“三期女工”排斥在外。
但用人单位是不得依上述“g和h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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