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前 开新局】淄博淄川:首批“引才宣传大使”助力淄川招才引智
淄川融媒消息 近日,淄川区举办的大学生返乡看发展活动,聘任10名优秀大学生为淄川区“引才宣传大使”,让他们发出淄川声音、展现淄川形象,广泛宣传淄川区人才政策,引导更多优秀青年来淄川干事创业,大力彰显淄川招才、引才、爱才、惜才的态度。这也标志着淄川在高校精准化引才方面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聘任“引才宣传大使”是政校企人才交流合作的重要环节,旨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利用优秀毕业生的人脉、朋友圈向更多的大学生宣传淄川的人才政策,提高城市知名度,为人力资源机构与高校搭建人才输送“金桥”,推动人才供需精准匹配、良性互动,带动更多高校学子投身淄川建设。聘任的10名淄川籍大学生,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吉林大学、山东理工大学等知名高校,具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他们熟悉淄川、热爱淄川,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他们的专业涵盖服装设计与工程、智能建造、新能源汽车、医学等专业,与淄川区支柱产业纺织、新材料、医药等企业人才需求契合度较高,在帮助企业广揽优秀人才,助力企业发展方面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人才聚则事业兴。近年来,淄川区不断完善引才政策,构建了“引才、育才、用才、扶才、励才”的人才供应和服务双链条,切实解决优秀人才来淄发展的后顾之忧。今后,淄川区将聚集人才品质提升,加大政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大使”合作力度,多方参与协同合作,在“引才宣传大使”的推动之下,让更多的在外优秀学子加入到淄川区人才建设的行列中来,与淄川共建共享,促进淄川就业增收品质提升及人才引进落地,助力淄川区重点企业高质量发展。
淄川融媒消息 近日,淄川区举办的大学生返乡看发展活动,聘任10名优秀大学生为淄川区“引才宣传大使”,让他们发出淄川声音、展现淄川形象,广泛宣传淄川区人才政策,引导更多优秀青年来淄川干事创业,大力彰显淄川招才、引才、爱才、惜才的态度。这也标志着淄川在高校精准化引才方面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聘任“引才宣传大使”是政校企人才交流合作的重要环节,旨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利用优秀毕业生的人脉、朋友圈向更多的大学生宣传淄川的人才政策,提高城市知名度,为人力资源机构与高校搭建人才输送“金桥”,推动人才供需精准匹配、良性互动,带动更多高校学子投身淄川建设。聘任的10名淄川籍大学生,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吉林大学、山东理工大学等知名高校,具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他们熟悉淄川、热爱淄川,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他们的专业涵盖服装设计与工程、智能建造、新能源汽车、医学等专业,与淄川区支柱产业纺织、新材料、医药等企业人才需求契合度较高,在帮助企业广揽优秀人才,助力企业发展方面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人才聚则事业兴。近年来,淄川区不断完善引才政策,构建了“引才、育才、用才、扶才、励才”的人才供应和服务双链条,切实解决优秀人才来淄发展的后顾之忧。今后,淄川区将聚集人才品质提升,加大政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大使”合作力度,多方参与协同合作,在“引才宣传大使”的推动之下,让更多的在外优秀学子加入到淄川区人才建设的行列中来,与淄川共建共享,促进淄川就业增收品质提升及人才引进落地,助力淄川区重点企业高质量发展。
【“十强产业”看淄博|做好“两篇文章”加快转型升级】以产业而立、因产业而兴,作为全国120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之一,淄博市围绕省“十强产业”行动计划,确立“紧盯前沿、打造生态、沿链聚合、集群发展”产业组织理念,大力实施产业赋能,着力做好“以创新绿色、动能转换优存量”和“以着眼未来、高端引领扩增量”两篇文章,加快推动淄博产业转型升级。
淄博着力构建金融平台,汇聚金融活水,释放新型金融业态集聚效应,促进老工业城市产业转型蝶变。图为淄博商务金融中心。
传统产业脱胎换骨
“别小看这点米粒大的聚合材料,它能拉丝2公里不断裂。”日前,在淄博市齐鲁化工区金山产业园天辰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柴永峰说。这种聚合材料叫尼龙66,不但可用于纺织,还广泛用于轻量化的汽车、动车、航天器等。尼龙66的主要原材料是己二腈,过去全部依赖进口。
7月31日,天辰齐翔举行己二腈投产仪式,不仅标志着国内高端尼龙行业将吃上国产“面粉”,同时也为产业集群延链聚合、集群发展奠定了基础。
天辰齐翔新材料项目是国内首个采用民族自有技术实现己二腈工业化生产的项目,总投资200亿元。“预计项目一期装置达产后,即可实现营业收入超100亿元,利润超20亿元,上缴税金11亿元。”柴永峰说。
作为“链主”企业,天辰齐翔以己二腈为媒,在淄博当地以商招商的7个高端尼龙新材料项目也已陆续展开,一个总产值千亿级的新材料产业集群正加速形成,将有力推动传统化工产业向新材料跨越式升级发展,补齐我国尼龙产业链的短板,让尼龙66产品更大范围融入产业应用和人们的日常生活。
化工产业是淄博的支柱产业,也是传统产业里的“大块头”。过去,传统产业占淄博工业的比重达70%,而重化工又占传统产业比重的70%。虽然产业基础扎实、工业体系完备、门类齐全、配套能力强,但要素成本的上升、资源环境压力的加大、产能过剩的持续,化工、建陶等传统产业面临着严峻的转型压力。
淄博按照对技术工艺、产品体系、产品质量、产业链条、经济效益五个方面进行“优化”的路径,对机械、建材、纺织、医药等产业进行全链条改造,整个产业结构迎来了脱胎换骨的变化,推动传统产业提“高度”、增“厚度”、拉“长度”。对标省“十强”产业,淄博将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四强”产业作为新旧动能转换的主攻方向。同时,还确立了“紧盯前沿、打造生态、沿链聚合、集群发展”产业组织理念,坚持做好“创新绿色、动能转换优存量”和“着眼未来、高端引领扩增量”两篇文章。
近三年,淄博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1.04万家,化工园区由28个减少到6个,化工企业从1135家减少到524家。2021年,淄博化工行业总投资737亿元的52个项目列入省高端化工项目库,位居全省前列,竣工达产后,预计可增收1424亿元。今年上半年,淄博全市规模以上“四强”产业增加值增长14.4%,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49.9%。
金融杠杆撬动企业技改
7月18日8:30,装车、发货,看着满载35吨瓷砖的货车驶出厂区,山东力豪陶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刘永格才长舒一口气。刘永格说,面对疫情防控新形势,虽倍感压力,但去年技改工作的顺利完成,为企业发展争取了更多可能。
力豪陶瓷是淄博首批“技改专项贷”受益企业。“去年,我们拿到了1000万的‘技改专项贷’,缓解了最紧迫的资金压力。”刘永格说,“从5月6日申请到7日放款,前后就一天,不仅有零费率担保,政府贴息后,万元资金使用成本也不过才117元。”
现代金融是省“十强”产业之一,早些年淄博相对单一的金融业态无法满足老工业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需求。如何布局金融赛道,打好金融牌,为传统产业赋能?淄博市对症下药、靶向施策,2021年在全省率先创新推出“技改专项贷”政策,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零费率全额担保、财政资金分档贴息等手段,打造“事前贷、事中贴、事后补、全程保”全流程技改政策体系,用较低融资成本撬动企业技改意愿,引金融活水驱动老工业城市产业蝶变。
以3.1亿元财政贴息,带动31.37亿元金融资本,撬动316.6亿元的社会资本,惠及266个技改项目——淄博市推出“技改专项贷”短短一年,杠杆撬动比例超过1比10,惠及248个技改项目。今年,淄博市将力争“技改专项贷”全年完成50亿元贷款;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推出的“春风齐鑫贷”全年完成投放30亿元。
在淄博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连忠看来,“事前贷、事中贴、事后补、全程保”全流程技改政策体系的建立,不仅给企业带来了资金,也提升了淄博的产业品质,推动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提高了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和现代化水平,加速形成产业链集群优势。
此外,随着盈科资本、洪泰资本等基金头部机构的进驻和淄博科创基金港等平台的构建,淄博的基金行业实现爆发式发展,新兴金融业态的集聚效应开始释放,企业的融资渠道更趋多元化、全周期,资本市场的“淄博板块”愈发活跃,互利共赢的发展氛围日益浓厚。
截至目前,淄博市政府参股类基金76只、总规模1485亿元,已投项目248个、累计投资规模达185.21亿元,还通过依项目设基金方式,引入优品车、蓝星智云、晶优光伏等一大批项目。
产业链招商按图索骥
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是做减法,如果去掉了落后产能,产业结构、产品质量原地打转,还停留在中低端,就失去了做减法的本意。淄博坚持“优进”与“劣退”同步进行,不仅做减法,还同步培育新动能。
在桓台县的山东东岳未来氢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随着机器转动,一张张薄如蝉翼、被称为“氢能芯片”的质子交换膜不断产出。
由东岳自主研发生产的质子交换膜是氢燃料电池冷藏车的核心部件之一。7月8日,淄博市首批50辆氢燃料电池冷藏车交付运营,标志着自主可控的氢燃料电池产业链在淄博已经形成。淄博市工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晓东告诉记者:“这次交付的氢燃料电池冷藏车完全实现了从燃料电池膜、电堆、发动机到整车的本地化生产,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进一步提升,也填补了冷藏车难以实现新能源化替代的空白。”
“相比国际其他竞争对手,东岳的优势在于,形成了从原料、中间体、单体、聚合物到成膜技术等氟化工全产业链条,既能从上游保证质子膜原料的供给,也能从下游产品设计出发,将上游原料作为变量,满足市场需求。”东岳集团董事长张建宏说,东岳已与全国50余家下游优势企业签订了合作意向书。
招商引资是推动发展的“源头活水”,淄博充分利用氢能资源丰富的优势,发展氢能和燃料电池产业,以东岳氢燃料电池膜为核心,链接招引氢能源产业的上下游企业,全力打造氢能产业高地。
率先实现国产氢燃料电池发动机批量化生产应用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与东岳合作,在桓台县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山东华清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布局燃料电池动力系统产业化基地项目,成为淄博市氢能领域的生力军。
目前,淄博市“制氢、氢气装备、核心部件、整车”四大产业集群遍地开花、显露雏形:齐鲁石化氢气压缩充装项目建成投用,随着产能的逐步释放,项目每年可外供氢气1000万立方米;安泽气体与中科院金属研究所在固态金属储氢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共建山东省氢能基础产业研究院;仁丰特材氢燃料电池电堆核心材料-碳纸打破国外垄断,取得关键突破;亿华通、爱德曼、同清湖等头部企业先后落地淄博。
淄博市投资促进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涛说,淄博编印了重点产业链招商图谱,按图索骥优选目标企业,强化“链主”企业和“配套”企业的纵向合作,因势利导推进产业招商、叩门招商、以商招商,招商引资工作在2021年综合绩效评价位居全省各市第一方阵。
驶向新经济“蓝海”
发展新经济是加快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淄博市培育新经济成长“沃土”,首批锚定新能源汽车、无人驾驶、数字经济、预制食品等11条产业新赛道和200个左右的示范应用场景矩阵,多个千亿级产业集群蓄势待成,力争到2025年全市新经济规模超过2000亿元。
7月19日,临淄经济开发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内,舜泰汽车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正在对新一代无人驾驶系统进行数据测试。“经过测试,新一代无人驾驶系统,在整体效能响应上,比以前提高了70%。”舜泰汽车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陶文明说。
无人驾驶系统对车辆的反应速度要求极高,面对障碍物时,需在几十毫秒内对障碍作出反应并处理。如何让无人车的“大脑”实现更高精度控制,成为需要突破的难题。舜泰汽车从软件升级和优化算法入手,配合无人车硬件提升,实现了毫秒级的响应及厘米级的高精度控制。
沿链聚合、集群发展的思路为老工业城市抢占新赛道提供了路径。众联能创是一家新能源商用车电驱系统集成细分市场的头部企业,客户大多为国内头部的商用车企,原来总部位于上海。众联能创看重了临淄区沿链聚合的发展思路,决定在临淄投资建设电驱动生产基地,2021年直接将总部迁至淄博。
近年来,临淄区以舜泰汽车为龙头,培育无人车整机产品生产企业睿羿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吸引了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生产企业众联能创、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超威合泰等,目前各企业均已投产运营,全部达产后年产值可达60亿元。
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哪吒企业等新物种,是新经济发展的生力军。近日,2022年度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名单发布,淄博市48家企业榜上有名,其中2022年新入选企业47家,列全省第四位;特别是淄博还诞生了首家独角兽企业——山东东岳未来氢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目前,淄博市共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5家、省专精特新企业206家,独角兽类、瞪羚类、哪吒类企业197家。
新经济和新物种正在唤醒淄博的新动力。今年,总投资5500亿元的460个市级重大项目中,“四新”经济项目达322个,占比达七成。上半年,淄博“四新”经济投资增长24.5%,占全部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7.6%。(大众日报)
淄博着力构建金融平台,汇聚金融活水,释放新型金融业态集聚效应,促进老工业城市产业转型蝶变。图为淄博商务金融中心。
传统产业脱胎换骨
“别小看这点米粒大的聚合材料,它能拉丝2公里不断裂。”日前,在淄博市齐鲁化工区金山产业园天辰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柴永峰说。这种聚合材料叫尼龙66,不但可用于纺织,还广泛用于轻量化的汽车、动车、航天器等。尼龙66的主要原材料是己二腈,过去全部依赖进口。
7月31日,天辰齐翔举行己二腈投产仪式,不仅标志着国内高端尼龙行业将吃上国产“面粉”,同时也为产业集群延链聚合、集群发展奠定了基础。
天辰齐翔新材料项目是国内首个采用民族自有技术实现己二腈工业化生产的项目,总投资200亿元。“预计项目一期装置达产后,即可实现营业收入超100亿元,利润超20亿元,上缴税金11亿元。”柴永峰说。
作为“链主”企业,天辰齐翔以己二腈为媒,在淄博当地以商招商的7个高端尼龙新材料项目也已陆续展开,一个总产值千亿级的新材料产业集群正加速形成,将有力推动传统化工产业向新材料跨越式升级发展,补齐我国尼龙产业链的短板,让尼龙66产品更大范围融入产业应用和人们的日常生活。
化工产业是淄博的支柱产业,也是传统产业里的“大块头”。过去,传统产业占淄博工业的比重达70%,而重化工又占传统产业比重的70%。虽然产业基础扎实、工业体系完备、门类齐全、配套能力强,但要素成本的上升、资源环境压力的加大、产能过剩的持续,化工、建陶等传统产业面临着严峻的转型压力。
淄博按照对技术工艺、产品体系、产品质量、产业链条、经济效益五个方面进行“优化”的路径,对机械、建材、纺织、医药等产业进行全链条改造,整个产业结构迎来了脱胎换骨的变化,推动传统产业提“高度”、增“厚度”、拉“长度”。对标省“十强”产业,淄博将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四强”产业作为新旧动能转换的主攻方向。同时,还确立了“紧盯前沿、打造生态、沿链聚合、集群发展”产业组织理念,坚持做好“创新绿色、动能转换优存量”和“着眼未来、高端引领扩增量”两篇文章。
近三年,淄博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1.04万家,化工园区由28个减少到6个,化工企业从1135家减少到524家。2021年,淄博化工行业总投资737亿元的52个项目列入省高端化工项目库,位居全省前列,竣工达产后,预计可增收1424亿元。今年上半年,淄博全市规模以上“四强”产业增加值增长14.4%,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49.9%。
金融杠杆撬动企业技改
7月18日8:30,装车、发货,看着满载35吨瓷砖的货车驶出厂区,山东力豪陶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刘永格才长舒一口气。刘永格说,面对疫情防控新形势,虽倍感压力,但去年技改工作的顺利完成,为企业发展争取了更多可能。
力豪陶瓷是淄博首批“技改专项贷”受益企业。“去年,我们拿到了1000万的‘技改专项贷’,缓解了最紧迫的资金压力。”刘永格说,“从5月6日申请到7日放款,前后就一天,不仅有零费率担保,政府贴息后,万元资金使用成本也不过才117元。”
现代金融是省“十强”产业之一,早些年淄博相对单一的金融业态无法满足老工业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需求。如何布局金融赛道,打好金融牌,为传统产业赋能?淄博市对症下药、靶向施策,2021年在全省率先创新推出“技改专项贷”政策,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零费率全额担保、财政资金分档贴息等手段,打造“事前贷、事中贴、事后补、全程保”全流程技改政策体系,用较低融资成本撬动企业技改意愿,引金融活水驱动老工业城市产业蝶变。
以3.1亿元财政贴息,带动31.37亿元金融资本,撬动316.6亿元的社会资本,惠及266个技改项目——淄博市推出“技改专项贷”短短一年,杠杆撬动比例超过1比10,惠及248个技改项目。今年,淄博市将力争“技改专项贷”全年完成50亿元贷款;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推出的“春风齐鑫贷”全年完成投放30亿元。
在淄博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连忠看来,“事前贷、事中贴、事后补、全程保”全流程技改政策体系的建立,不仅给企业带来了资金,也提升了淄博的产业品质,推动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提高了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和现代化水平,加速形成产业链集群优势。
此外,随着盈科资本、洪泰资本等基金头部机构的进驻和淄博科创基金港等平台的构建,淄博的基金行业实现爆发式发展,新兴金融业态的集聚效应开始释放,企业的融资渠道更趋多元化、全周期,资本市场的“淄博板块”愈发活跃,互利共赢的发展氛围日益浓厚。
截至目前,淄博市政府参股类基金76只、总规模1485亿元,已投项目248个、累计投资规模达185.21亿元,还通过依项目设基金方式,引入优品车、蓝星智云、晶优光伏等一大批项目。
产业链招商按图索骥
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是做减法,如果去掉了落后产能,产业结构、产品质量原地打转,还停留在中低端,就失去了做减法的本意。淄博坚持“优进”与“劣退”同步进行,不仅做减法,还同步培育新动能。
在桓台县的山东东岳未来氢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随着机器转动,一张张薄如蝉翼、被称为“氢能芯片”的质子交换膜不断产出。
由东岳自主研发生产的质子交换膜是氢燃料电池冷藏车的核心部件之一。7月8日,淄博市首批50辆氢燃料电池冷藏车交付运营,标志着自主可控的氢燃料电池产业链在淄博已经形成。淄博市工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晓东告诉记者:“这次交付的氢燃料电池冷藏车完全实现了从燃料电池膜、电堆、发动机到整车的本地化生产,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进一步提升,也填补了冷藏车难以实现新能源化替代的空白。”
“相比国际其他竞争对手,东岳的优势在于,形成了从原料、中间体、单体、聚合物到成膜技术等氟化工全产业链条,既能从上游保证质子膜原料的供给,也能从下游产品设计出发,将上游原料作为变量,满足市场需求。”东岳集团董事长张建宏说,东岳已与全国50余家下游优势企业签订了合作意向书。
招商引资是推动发展的“源头活水”,淄博充分利用氢能资源丰富的优势,发展氢能和燃料电池产业,以东岳氢燃料电池膜为核心,链接招引氢能源产业的上下游企业,全力打造氢能产业高地。
率先实现国产氢燃料电池发动机批量化生产应用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与东岳合作,在桓台县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山东华清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布局燃料电池动力系统产业化基地项目,成为淄博市氢能领域的生力军。
目前,淄博市“制氢、氢气装备、核心部件、整车”四大产业集群遍地开花、显露雏形:齐鲁石化氢气压缩充装项目建成投用,随着产能的逐步释放,项目每年可外供氢气1000万立方米;安泽气体与中科院金属研究所在固态金属储氢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共建山东省氢能基础产业研究院;仁丰特材氢燃料电池电堆核心材料-碳纸打破国外垄断,取得关键突破;亿华通、爱德曼、同清湖等头部企业先后落地淄博。
淄博市投资促进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涛说,淄博编印了重点产业链招商图谱,按图索骥优选目标企业,强化“链主”企业和“配套”企业的纵向合作,因势利导推进产业招商、叩门招商、以商招商,招商引资工作在2021年综合绩效评价位居全省各市第一方阵。
驶向新经济“蓝海”
发展新经济是加快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淄博市培育新经济成长“沃土”,首批锚定新能源汽车、无人驾驶、数字经济、预制食品等11条产业新赛道和200个左右的示范应用场景矩阵,多个千亿级产业集群蓄势待成,力争到2025年全市新经济规模超过2000亿元。
7月19日,临淄经济开发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内,舜泰汽车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正在对新一代无人驾驶系统进行数据测试。“经过测试,新一代无人驾驶系统,在整体效能响应上,比以前提高了70%。”舜泰汽车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陶文明说。
无人驾驶系统对车辆的反应速度要求极高,面对障碍物时,需在几十毫秒内对障碍作出反应并处理。如何让无人车的“大脑”实现更高精度控制,成为需要突破的难题。舜泰汽车从软件升级和优化算法入手,配合无人车硬件提升,实现了毫秒级的响应及厘米级的高精度控制。
沿链聚合、集群发展的思路为老工业城市抢占新赛道提供了路径。众联能创是一家新能源商用车电驱系统集成细分市场的头部企业,客户大多为国内头部的商用车企,原来总部位于上海。众联能创看重了临淄区沿链聚合的发展思路,决定在临淄投资建设电驱动生产基地,2021年直接将总部迁至淄博。
近年来,临淄区以舜泰汽车为龙头,培育无人车整机产品生产企业睿羿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吸引了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生产企业众联能创、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超威合泰等,目前各企业均已投产运营,全部达产后年产值可达60亿元。
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哪吒企业等新物种,是新经济发展的生力军。近日,2022年度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名单发布,淄博市48家企业榜上有名,其中2022年新入选企业47家,列全省第四位;特别是淄博还诞生了首家独角兽企业——山东东岳未来氢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目前,淄博市共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5家、省专精特新企业206家,独角兽类、瞪羚类、哪吒类企业197家。
新经济和新物种正在唤醒淄博的新动力。今年,总投资5500亿元的460个市级重大项目中,“四新”经济项目达322个,占比达七成。上半年,淄博“四新”经济投资增长24.5%,占全部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7.6%。(大众日报)
【林义杰:#张庭# 案查封冻结引争议,法院该做什么?】
近期备受关注的艺人张庭旗下公司涉传销一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根据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局)的申请,以民事裁定方式查封、冻结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达尔威公司)及案外公司、个人超过20亿的财产。笔者无意讨论案情本身以及张庭的律师公开质疑的趋利执法等问题,仅以本案为例,探讨行政强制中法院的角色定位。
查封、冻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裕华区市监局无权向法院申请实施这类行政强制措施,裕华区法院亦无权受理,更不应以民事裁定方式查封冻结达尔威公司巨额财产。
笔者注意到,曾有多位学者撰文探讨我国的双轨制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认为其加剧了法院的司法审查压力,使法院难以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审查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此外,囿于行政机关对执行效率的需求,加之国家机关体系中法院相较于行政机关的弱势地位,实践中,部分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审查往往流于形式,法院难免沦为执行工具,司法权威受损。达尔威案便是一个实例。
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下,法院既通过非诉执行审查的方式对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事前审查,又在行政诉讼中对强制执行行为进行事后审查,同时作为执行主体负责执行行政机关的执行决定,因此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相较而言具有复杂性、典型性,对其充分剖析,更能体现法院加强监督与审查行政强制的诸多议题。加之行政机关无权向法院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于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本身属于行政诉讼的问题。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司法如何监督行政强制执行,对于如达尔威案中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做法,则作为典型一并讨论。
法院在行政强制中的角色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界分在于是否存在相应的行政基础决定。在达尔威案中,裕华区市监局未作出行政决定即申请法院查封、冻结企业财产,自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2条、第29条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查封、冻结均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无权实施。然而在该案中,裕华区市监局错误申请法院查封企业财产,法院亦错误受理这一申请,并且错误作出了查封、冻结的民事裁定。这不禁令人疑惑: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或强制措施)申请,法院究竟是监督者还是执行工具?
毫无疑问,在行政强制的场域,法院的角色定位应当在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首先,从法院的职能来看,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职能之一在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法院在行政强制中作为监督审查者的定位与其自身的职能有天然契合度。
其次,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出发,《行政强制法》第2条所规定的对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保障”,前提在于该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行,最高立法机关曾在起草该法的说明中明确,制定《行政强制法》是为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权益,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又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该重意义而言,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强制行为进行的监督,是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强制行为职责的基础。《行政强制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内容亦可佐证,对于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强制行为,法院应当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审查,并可据此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最后,从行政强制行为本身的性质出发。关于向法院申请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性质,理论和实务界主要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以及司法行政行为三种主张。笔者认为,不论是从行政强制概念本身的行政倾向性,还是从行政强制保障的目的和行政机关所确定义务的内容来看,均应当将其定性为行政行为,法院的参与并不能改变其行政行为的本质。当下正在进行的“裁执分离”的改革试点更对这一问题予以了明确,在“裁执分离”模式下,法院仅在事前审查阶段,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审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仍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以此凸显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进行监督审查的角色定位。
法院对行政强制的合法性审查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7条的规定,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作出执行裁定的前提之一,在于该行政决定具有“法定执行效力”。我们可以就此得出两个结论:作为临时性措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因不存在行政决定,自然不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前提;作为已有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对其审查可以分为第55条所规定的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所提供材料的形式审查,以及对于行政决定执行效力的实质审查。
有学者提出,对执行效力的审查,包括对于行政决定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其中合法性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申请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主体是否适格。《行政强制法》第4条明确行政强制法定的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即为强制主体法定,即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既包括对行政主体管辖权的审查,如该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基于此对同一案件,后立案的行政机关即对该案丧失管辖权,不符合主体适格的要求;还包括对行政主体权限的审查,如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6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而不能申请法院实施,就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构成超越权限的违法。达尔威公司的律师公开提出,该案于2021年5月25日,由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市监局先行立案,而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监局是在十天后的2021年6月5日重复立案。假使律师所言属实,则裕华区市监局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构成主体不适格。
第二,对行政强制的事实审查,即对于相应行政强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启动要件的审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满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条件。达尔威一案中,裕华区市监局在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实施查封、冻结措施,显然不满足相应的启动要件。
第三,是对于行政强制的法律适用审查,主要审查行政强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达尔威一案中,裕华区市监局所援引的《禁止传销条例》条例第14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此处的冻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按照《行政强制法》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显然,2005年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的旧规定,与2011年实施的新法、上位法的《行政强制法》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理,行政机关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申请法院实施冻结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法律适用错误。
第四,是对于行政强制的程序审查,包括对行政强制所适用的步骤、形式、顺序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基本程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法院对行政强制的适当性审查
《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一般认为该条确立了行政强制的适当性原则,为法院对行政强制申请的正当性审查提供了依据。
基于我国司法审查的现状以及对于行政裁量权的尊重,笔者认为,更适宜的做法是结合《行政强制法》的其他规定,将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明显不当的行为界定为违法,以此实现司法审查体系与《行政强制法》第58条所确立的“明显违法”审查标准的衔接。
综上所述,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是否适当的问题,审查重点应在于行政机关对于裁量权的行使是否违反比例原则的要求。至于申请法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做法,则应当在合法性审查中予以否定,并且,即便以适当性标准对于达尔威案等少数案例进行审查,也可以发现其中存在明显不当之处。
第一,审查正当性。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正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应在《行政强制法》所确立的目的之上进行。《行政强制法》第7条亦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这要求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或极少数向法院申请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进行审查,避免行政机关基于打击报复、滥用职权、趋利执法等违背法律授权目的的动机提出申请。
第二,审查必要性。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法,《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39条亦规定:“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因此,法院在对行政强制进行事前审查的过程中,应当结合是否可以采取替代性手段、是否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等因素,考量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是否适当。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在审查行政强制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还应当对于该强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以及维护的公共利益进行衡量。比如,行政强制的标的是否涉及第三人财产,或对公司经营资金和办公场所采取措施是否会导致公司经营困难,进而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员工正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上述问题均需要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进行具体衡量、把握,从而真正发挥法院的监督审查作用,避免行政机关不当行为对人民群众权益造成损害。
当然,鉴于强制执行行为自身的行政行为性质和我国当下“双轨制”强制执行权配置所导致的执行效率不足、司法权威受损、执行主体存在争议等问题,有学者主张应改变目前的“双轨制”执行模式。在改革方向上,有的学者认为应当扩大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范围,推动“裁执分离”的普遍化,有的学者认为应当设立统一的强制执行机构,法院仅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进行事后监督,等等。
无论制度的改革转向何方,仍然应当强调的是,在现行体制下,法院在行政强制中所扮演的应当是行政机关的监督者,其对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职能是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唯有如此,法院才能避免沦为行政机关“橡皮图章”的尴尬境地,也能避免使违法或明显不当的申请得以通过,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近期备受关注的艺人张庭旗下公司涉传销一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根据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局)的申请,以民事裁定方式查封、冻结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达尔威公司)及案外公司、个人超过20亿的财产。笔者无意讨论案情本身以及张庭的律师公开质疑的趋利执法等问题,仅以本案为例,探讨行政强制中法院的角色定位。
查封、冻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裕华区市监局无权向法院申请实施这类行政强制措施,裕华区法院亦无权受理,更不应以民事裁定方式查封冻结达尔威公司巨额财产。
笔者注意到,曾有多位学者撰文探讨我国的双轨制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认为其加剧了法院的司法审查压力,使法院难以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审查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此外,囿于行政机关对执行效率的需求,加之国家机关体系中法院相较于行政机关的弱势地位,实践中,部分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审查往往流于形式,法院难免沦为执行工具,司法权威受损。达尔威案便是一个实例。
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下,法院既通过非诉执行审查的方式对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事前审查,又在行政诉讼中对强制执行行为进行事后审查,同时作为执行主体负责执行行政机关的执行决定,因此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相较而言具有复杂性、典型性,对其充分剖析,更能体现法院加强监督与审查行政强制的诸多议题。加之行政机关无权向法院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于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本身属于行政诉讼的问题。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司法如何监督行政强制执行,对于如达尔威案中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做法,则作为典型一并讨论。
法院在行政强制中的角色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界分在于是否存在相应的行政基础决定。在达尔威案中,裕华区市监局未作出行政决定即申请法院查封、冻结企业财产,自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2条、第29条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查封、冻结均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无权实施。然而在该案中,裕华区市监局错误申请法院查封企业财产,法院亦错误受理这一申请,并且错误作出了查封、冻结的民事裁定。这不禁令人疑惑: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或强制措施)申请,法院究竟是监督者还是执行工具?
毫无疑问,在行政强制的场域,法院的角色定位应当在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首先,从法院的职能来看,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职能之一在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法院在行政强制中作为监督审查者的定位与其自身的职能有天然契合度。
其次,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出发,《行政强制法》第2条所规定的对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保障”,前提在于该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行,最高立法机关曾在起草该法的说明中明确,制定《行政强制法》是为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权益,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又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该重意义而言,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强制行为进行的监督,是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强制行为职责的基础。《行政强制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内容亦可佐证,对于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强制行为,法院应当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审查,并可据此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最后,从行政强制行为本身的性质出发。关于向法院申请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性质,理论和实务界主要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以及司法行政行为三种主张。笔者认为,不论是从行政强制概念本身的行政倾向性,还是从行政强制保障的目的和行政机关所确定义务的内容来看,均应当将其定性为行政行为,法院的参与并不能改变其行政行为的本质。当下正在进行的“裁执分离”的改革试点更对这一问题予以了明确,在“裁执分离”模式下,法院仅在事前审查阶段,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审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仍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以此凸显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进行监督审查的角色定位。
法院对行政强制的合法性审查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7条的规定,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作出执行裁定的前提之一,在于该行政决定具有“法定执行效力”。我们可以就此得出两个结论:作为临时性措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因不存在行政决定,自然不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前提;作为已有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对其审查可以分为第55条所规定的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所提供材料的形式审查,以及对于行政决定执行效力的实质审查。
有学者提出,对执行效力的审查,包括对于行政决定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其中合法性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申请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主体是否适格。《行政强制法》第4条明确行政强制法定的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即为强制主体法定,即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既包括对行政主体管辖权的审查,如该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基于此对同一案件,后立案的行政机关即对该案丧失管辖权,不符合主体适格的要求;还包括对行政主体权限的审查,如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6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而不能申请法院实施,就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构成超越权限的违法。达尔威公司的律师公开提出,该案于2021年5月25日,由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市监局先行立案,而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监局是在十天后的2021年6月5日重复立案。假使律师所言属实,则裕华区市监局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构成主体不适格。
第二,对行政强制的事实审查,即对于相应行政强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启动要件的审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满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条件。达尔威一案中,裕华区市监局在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实施查封、冻结措施,显然不满足相应的启动要件。
第三,是对于行政强制的法律适用审查,主要审查行政强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达尔威一案中,裕华区市监局所援引的《禁止传销条例》条例第14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此处的冻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按照《行政强制法》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显然,2005年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的旧规定,与2011年实施的新法、上位法的《行政强制法》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理,行政机关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申请法院实施冻结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法律适用错误。
第四,是对于行政强制的程序审查,包括对行政强制所适用的步骤、形式、顺序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基本程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法院对行政强制的适当性审查
《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一般认为该条确立了行政强制的适当性原则,为法院对行政强制申请的正当性审查提供了依据。
基于我国司法审查的现状以及对于行政裁量权的尊重,笔者认为,更适宜的做法是结合《行政强制法》的其他规定,将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明显不当的行为界定为违法,以此实现司法审查体系与《行政强制法》第58条所确立的“明显违法”审查标准的衔接。
综上所述,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是否适当的问题,审查重点应在于行政机关对于裁量权的行使是否违反比例原则的要求。至于申请法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做法,则应当在合法性审查中予以否定,并且,即便以适当性标准对于达尔威案等少数案例进行审查,也可以发现其中存在明显不当之处。
第一,审查正当性。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正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应在《行政强制法》所确立的目的之上进行。《行政强制法》第7条亦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这要求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或极少数向法院申请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进行审查,避免行政机关基于打击报复、滥用职权、趋利执法等违背法律授权目的的动机提出申请。
第二,审查必要性。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法,《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39条亦规定:“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因此,法院在对行政强制进行事前审查的过程中,应当结合是否可以采取替代性手段、是否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等因素,考量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是否适当。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在审查行政强制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还应当对于该强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以及维护的公共利益进行衡量。比如,行政强制的标的是否涉及第三人财产,或对公司经营资金和办公场所采取措施是否会导致公司经营困难,进而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员工正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上述问题均需要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进行具体衡量、把握,从而真正发挥法院的监督审查作用,避免行政机关不当行为对人民群众权益造成损害。
当然,鉴于强制执行行为自身的行政行为性质和我国当下“双轨制”强制执行权配置所导致的执行效率不足、司法权威受损、执行主体存在争议等问题,有学者主张应改变目前的“双轨制”执行模式。在改革方向上,有的学者认为应当扩大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范围,推动“裁执分离”的普遍化,有的学者认为应当设立统一的强制执行机构,法院仅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进行事后监督,等等。
无论制度的改革转向何方,仍然应当强调的是,在现行体制下,法院在行政强制中所扮演的应当是行政机关的监督者,其对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职能是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唯有如此,法院才能避免沦为行政机关“橡皮图章”的尴尬境地,也能避免使违法或明显不当的申请得以通过,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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