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大讲堂# 本周播出由薛源教授主讲的《从仲裁法的修改看调解发展的机遇与挑战》。薛源教授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研究,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本次授课的内容包括:仲裁事项范围、仲裁地、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临时措施、仲裁司法审查、临时仲裁等。
电脑端收看请点击链接:https://t.cn/A6a0VU2u
移动端请扫码收看
电脑端收看请点击链接:https://t.cn/A6a0VU2u
移动端请扫码收看
独角智库:“黑白合同”的法律风险
“黑白合同”也叫"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个事项订立内容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对外,可以见得“阳光”为白合同,一份对内采取保密措施,见不得阳光为黑合同。黑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白合同是逃避税费或损害他人为目的虚假合同。
一、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
建设领域一般发包方处于优势地位,承包方处于劣势地位。发包方有时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承包方为了维持与发包方的关系,能顺利拿到工程款,往往被迫和发包人签订另外一份或多份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法律和司法解释好像为白合同和黑合同发生矛盾时怎么处理统一了标准,但司法解释并没有直接否认“黑合同”的效力,所以不能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没有排除和限制《合同法》赋予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
中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变更,这是当事人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据此应按照变更后的履行。
司法解释规定,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备案合同实质内容发生变更,应以备案合同为准。那么什么是实质内容?除了工程价款外,工期、停工、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垫资期限等算不算实质内容?如何处理?出现这些情况,作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
在工程施工中,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再签订一些《补充协议》是常常出现的情况。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权利,只要这种变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变更后的《补充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并非备案合同之外的《补充协议》无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黑白”合同。
1、为逃避税收,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或通过房屋中介作低合同价款,低价合同即“白合同”拿到房地产交易所登记以少交税费,高价合同即“黑合同”是交易的真实价格。以逃避税费为目的的黑白合同存在较大风险,其一、一旦被人举报或被税务部门发现,不但要追缴税款,还可能面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若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其二、可能出现买房人“翻脸”,不认可黑合同而只任何价格较低的白合同,导致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其三、若买房人将来再次转让转让房产,则可能存在差价大的情况,差价较大也意味增值部分大,增值部分大计税基础也大。
2、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办理网签而达到抵押之目的虚假交易(让与担保)。比如:借款合同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把房产办理抵押登记,而因为一些原因,借款人的房屋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此时,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屋网签备案到出借人名下,以达到抵押之目的。这种情况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白合同,但不是双方真实意思,借款合同是黑合同,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纠纷后面临的风险是以买卖合同的行为设定抵押可能无效。
三、股份交易中的“黑白”合同。
1、为逃避股权增值而产生的税费,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或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再签订一份黑合同,未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 的“黑合同”是交易的真实价格。同样,如上所述,以逃避税费为目的的黑白合同存在补交税款和罚款风险,也存在刑事风险。
股份交易实践中,只要是平价交易,工商行政机关一般不干预,但若要低与原来价格转让,因为可能减少注册资本而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不予以办理登记。另外,对于未经备案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一般会用“当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当发生纠纷后,这种”以本合同为准“的约定是否有效?本律师认为,未经备案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纠纷后应以未经备案的合同为准,对于逃避税费为目的的条款,法院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函。
2、为剥夺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各种原因,股权转让方不愿意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因此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一份较高价格的白合同拿给其他股东看,迫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另一份价格较低的黑合同是转让方和受让方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情况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黑合同一般会被认定无效。
法律务实中还存在其他很多虚假交易“黑白”合同,这里就不再逐一列举。
诚信交易、诚实经营不但是一种品德,一种规则,一种踏实,也是一种智慧,总想着占便宜的人终究要吃大亏。
作者简介:韩龙涛,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大代表、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民盟盟员。
擅长领域:合同风险防范,杜绝陷阱,遏制官司。
社会职务:重庆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重庆临空政策法律服务国际中心成员、重庆大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行业导师、重庆市经济管理学会常务理事、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外部监事、西南政法大学企业风险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黑白合同”也叫"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个事项订立内容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对外,可以见得“阳光”为白合同,一份对内采取保密措施,见不得阳光为黑合同。黑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白合同是逃避税费或损害他人为目的虚假合同。
一、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
建设领域一般发包方处于优势地位,承包方处于劣势地位。发包方有时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承包方为了维持与发包方的关系,能顺利拿到工程款,往往被迫和发包人签订另外一份或多份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法律和司法解释好像为白合同和黑合同发生矛盾时怎么处理统一了标准,但司法解释并没有直接否认“黑合同”的效力,所以不能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没有排除和限制《合同法》赋予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
中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变更,这是当事人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据此应按照变更后的履行。
司法解释规定,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备案合同实质内容发生变更,应以备案合同为准。那么什么是实质内容?除了工程价款外,工期、停工、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垫资期限等算不算实质内容?如何处理?出现这些情况,作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
在工程施工中,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再签订一些《补充协议》是常常出现的情况。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权利,只要这种变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变更后的《补充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并非备案合同之外的《补充协议》无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黑白”合同。
1、为逃避税收,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或通过房屋中介作低合同价款,低价合同即“白合同”拿到房地产交易所登记以少交税费,高价合同即“黑合同”是交易的真实价格。以逃避税费为目的的黑白合同存在较大风险,其一、一旦被人举报或被税务部门发现,不但要追缴税款,还可能面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若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其二、可能出现买房人“翻脸”,不认可黑合同而只任何价格较低的白合同,导致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其三、若买房人将来再次转让转让房产,则可能存在差价大的情况,差价较大也意味增值部分大,增值部分大计税基础也大。
2、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办理网签而达到抵押之目的虚假交易(让与担保)。比如:借款合同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把房产办理抵押登记,而因为一些原因,借款人的房屋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此时,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屋网签备案到出借人名下,以达到抵押之目的。这种情况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白合同,但不是双方真实意思,借款合同是黑合同,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纠纷后面临的风险是以买卖合同的行为设定抵押可能无效。
三、股份交易中的“黑白”合同。
1、为逃避股权增值而产生的税费,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或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再签订一份黑合同,未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 的“黑合同”是交易的真实价格。同样,如上所述,以逃避税费为目的的黑白合同存在补交税款和罚款风险,也存在刑事风险。
股份交易实践中,只要是平价交易,工商行政机关一般不干预,但若要低与原来价格转让,因为可能减少注册资本而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不予以办理登记。另外,对于未经备案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一般会用“当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当发生纠纷后,这种”以本合同为准“的约定是否有效?本律师认为,未经备案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纠纷后应以未经备案的合同为准,对于逃避税费为目的的条款,法院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函。
2、为剥夺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各种原因,股权转让方不愿意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因此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一份较高价格的白合同拿给其他股东看,迫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另一份价格较低的黑合同是转让方和受让方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情况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黑合同一般会被认定无效。
法律务实中还存在其他很多虚假交易“黑白”合同,这里就不再逐一列举。
诚信交易、诚实经营不但是一种品德,一种规则,一种踏实,也是一种智慧,总想着占便宜的人终究要吃大亏。
作者简介:韩龙涛,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大代表、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民盟盟员。
擅长领域:合同风险防范,杜绝陷阱,遏制官司。
社会职务:重庆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重庆临空政策法律服务国际中心成员、重庆大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行业导师、重庆市经济管理学会常务理事、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外部监事、西南政法大学企业风险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大连国际仲裁院“大国仲之星”——仲裁员王恩群
#仲裁##仲裁员##律师##律所#
王恩群,现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职称。自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作为案件代理人承办了大量涉外诉讼和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外国公司在华投资及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法律业务、国际贸易相关法律业务、信用证及保函类法律业务、涉外商事诉讼及仲裁、涉外判决及裁决的执行等。现兼任大连国际仲裁院(大连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大连市律师协会监事长,政协大连市第十三、十四届委员会委员,大连市破产协会副会长,上海大连商会副会长。
王恩群律师曾被评为辽宁省十佳律师、大连市十佳律师,多次被评为省市优秀律师,并连续两年被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评为公司商事领域业界贤达。主编并出版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清算及破产法律实务》一书。
擅长商事合同纠纷、国际投资、国际贸易领域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仲裁经验。担任大连国际仲裁院(大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期间,承办了大量疑难复杂的商事纠纷案件,受到业界人士的广泛认可。
#仲裁##仲裁员##律师##律所#
王恩群,现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职称。自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作为案件代理人承办了大量涉外诉讼和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外国公司在华投资及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法律业务、国际贸易相关法律业务、信用证及保函类法律业务、涉外商事诉讼及仲裁、涉外判决及裁决的执行等。现兼任大连国际仲裁院(大连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大连市律师协会监事长,政协大连市第十三、十四届委员会委员,大连市破产协会副会长,上海大连商会副会长。
王恩群律师曾被评为辽宁省十佳律师、大连市十佳律师,多次被评为省市优秀律师,并连续两年被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评为公司商事领域业界贤达。主编并出版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清算及破产法律实务》一书。
擅长商事合同纠纷、国际投资、国际贸易领域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仲裁经验。担任大连国际仲裁院(大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期间,承办了大量疑难复杂的商事纠纷案件,受到业界人士的广泛认可。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