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志成城 共克时艰

任城警方提醒:

当心你的涉疫行为违法,

别因此留下案底,影响自己和家人!

一一疫情防控20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在严峻的疫情形势下,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如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而且会影响自己和家人!

1.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有什么后果?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出门不戴口罩,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会有什么后果?

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8.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会有什么后果?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0.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会有什么后果?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2.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3.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若乱扔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是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5.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6.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刑事责任。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19.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造假者如果身体健康而只是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但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人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可能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在疫情期间,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的处罚采取什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审核:聂上峰

段仰峰

编辑:赵

董冠豪

【陕西公布4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话筒]】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现从近期办理的涉疫刑事案件中筛选4件案例予以发布,其中包括拒绝执行防疫要求、暴力抗拒疫情检测、隐瞒行程旅居史等刑事犯罪案件。

案例一:宝鸡康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确诊病例时空伴随者,违反防疫要求出入公共场所造成防疫风险扩大。

2022年3月7日,康某某与张某某等人曾在宝鸡市渭滨区石鼓太阳市“成都香辣蟹火锅店”吃饭,后该店被确定为高风险区。3月9日,康某某知悉该店有确诊病例,亦明知本人系确诊病例时空伴随者,但其于3月10日才前往社区报备。且仍未按照防疫要求居家隔离,在宝鸡市高新区某村参加宴请,同时出入超市、蔬菜店、购物广场、理发店。3月11日9时许,张某某核酸初筛阳性。当日上午,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康某某系重点人员,需居家隔离等待强制转运。当日下午,康某某的女儿出现发热症状,但其未按照防疫要求进行上报,而是私自到宝鸡市儿童医院就诊,且未向就诊单位和医生告知密接史,也未通过发热门诊就医。当晚,康某某也出现发热症状,亦未进行相关申报。3月13日,康某某违反居家隔离政策,自行下楼进行核酸检测。后康某某及其丈夫张某、女儿张某菲均被确诊。因康某某在疫情发生后,未主动、及时上报密接情况,未遵守防疫政策,造成639人隔离,其中302人集中隔离。

2022年3月15日,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分局以康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同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4月1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对康某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康某某取保候审。4月27日,检察机关对康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5月27日,本案开庭审理。

案例二:渭南原某、夏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未发病的病毒携带者隐瞒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单位疫情防控管理责任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2022年4月5日,犯罪嫌疑人原某(蒲城县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驾驶冷链物资保障货车到上海市浦东新区运送猪肉。出发时,其携带的手机搭载两张手机卡,其将卡2关闭,仅启用卡1。在上海期间卡2一直处于关闭状态,卡1的行程码显示为上海市***、陕西省渭南市。4月9日17时许,原某驾驶货车从上海市中高风险地区返回,由蒲城县卤阳湖高速出口入蒲。即将入蒲时,关闭卡1,启用卡2,此时卡2显示行程码为陕西省渭南市。原某入蒲后隐瞒上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未履行相关防控规定进行隔离,自行驾车到蒲城县某鲜炒鸡店买炒鸡,后又到某便利店购买烟酒,再回到公司与犯罪嫌疑人夏某(系蒲城县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车队队长)吃饭。夏某系该公司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对车队的疫情防控负有直接责任,其对上海返蒲的原某未按照要求落实集中隔离、闭环运转等疫情防控措施,并放任原某离场购物、与其密切接触。4月10日上午,原某自觉发热,遂驾车到蒲城县高新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显示异常后被转运至蒲城县医院感染科,再次核酸检测为阳性,确诊为新冠肺炎。原某、夏某的行为造成蒲城县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蒲城县疫情办立即启动了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升级管控状态,集中隔离169人,居家隔离328人,划定管控区1个,封控区4个。

2022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原某、夏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同日介入侦查。5月10日,在犯罪嫌疑人原某、夏某隔离治疗结束后,公安机关对其二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8月25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三:榆林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拒不配合防疫检查,且驾车拖行防疫人员。

2021年12月15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驾驶冀A牌照货车经过榆林市榆阳区某防疫点时,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葛某的查验,强行驾车继续通过。葛某在上前劝阻过程中,被货车上的铁钩将羽绒服右袖口处挂住。何某某明知葛某衣服被挂住,仍然驾车行驶,将葛某拖行近百米,导致葛某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头部外伤。

2021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2月27日经榆阳区检察院批准,何某某被逮捕。2022年1月21日,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2月21日,何某某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四:西安李某涉嫌袭警案→拒不配合防疫检查,且暴力袭击执法民警。

2022年3月13日14时30分许,执勤民警朱某与两名辅警在周至县108国道渭河桥公安疫情防控检查站检查过往车辆核酸情况,汽车驾驶员李某及同行人员3人(均为李某女性亲属)均未做核酸检测,且不配合民警检查并驾驶汽车闯卡。朱某及辅警驾驶警车在康竹路喜神十字西侧(检查站南500米处)将该车辆拦停后,口头传唤李某配合疫情防控检查,李某拒不配合,并对朱某进行殴打,导致朱某受伤(一颗门牙掉落,一颗门牙松动)。

2022年3月13日,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袭警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3月14日介入侦查,公安机关对李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8月24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来源 陕西检察)

【陕西公布4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话筒]】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现从近期办理的涉疫刑事案件中筛选4件案例予以发布,其中包括拒绝执行防疫要求、暴力抗拒疫情检测、隐瞒行程旅居史等刑事犯罪案件。

案例一:宝鸡康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确诊病例时空伴随者,违反防疫要求出入公共场所造成防疫风险扩大。

2022年3月7日,康某某与张某某等人曾在宝鸡市渭滨区石鼓太阳市“成都香辣蟹火锅店”吃饭,后该店被确定为高风险区。3月9日,康某某知悉该店有确诊病例,亦明知本人系确诊病例时空伴随者,但其于3月10日才前往社区报备。且仍未按照防疫要求居家隔离,在宝鸡市高新区某村参加宴请,同时出入超市、蔬菜店、购物广场、理发店。3月11日9时许,张某某核酸初筛阳性。当日上午,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康某某系重点人员,需居家隔离等待强制转运。当日下午,康某某的女儿出现发热症状,但其未按照防疫要求进行上报,而是私自到宝鸡市儿童医院就诊,且未向就诊单位和医生告知密接史,也未通过发热门诊就医。当晚,康某某也出现发热症状,亦未进行相关申报。3月13日,康某某违反居家隔离政策,自行下楼进行核酸检测。后康某某及其丈夫张某、女儿张某菲均被确诊。因康某某在疫情发生后,未主动、及时上报密接情况,未遵守防疫政策,造成639人隔离,其中302人集中隔离。

2022年3月15日,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分局以康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同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4月1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对康某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康某某取保候审。4月27日,检察机关对康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5月27日,本案开庭审理。

案例二:渭南原某、夏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未发病的病毒携带者隐瞒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单位疫情防控管理责任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2022年4月5日,犯罪嫌疑人原某(蒲城县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驾驶冷链物资保障货车到上海市浦东新区运送猪肉。出发时,其携带的手机搭载两张手机卡,其将卡2关闭,仅启用卡1。在上海期间卡2一直处于关闭状态,卡1的行程码显示为上海市***、陕西省渭南市。4月9日17时许,原某驾驶货车从上海市中高风险地区返回,由蒲城县卤阳湖高速出口入蒲。即将入蒲时,关闭卡1,启用卡2,此时卡2显示行程码为陕西省渭南市。原某入蒲后隐瞒上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未履行相关防控规定进行隔离,自行驾车到蒲城县某鲜炒鸡店买炒鸡,后又到某便利店购买烟酒,再回到公司与犯罪嫌疑人夏某(系蒲城县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车队队长)吃饭。夏某系该公司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对车队的疫情防控负有直接责任,其对上海返蒲的原某未按照要求落实集中隔离、闭环运转等疫情防控措施,并放任原某离场购物、与其密切接触。4月10日上午,原某自觉发热,遂驾车到蒲城县高新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显示异常后被转运至蒲城县医院感染科,再次核酸检测为阳性,确诊为新冠肺炎。原某、夏某的行为造成蒲城县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蒲城县疫情办立即启动了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升级管控状态,集中隔离169人,居家隔离328人,划定管控区1个,封控区4个。

2022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原某、夏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同日介入侦查。5月10日,在犯罪嫌疑人原某、夏某隔离治疗结束后,公安机关对其二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8月25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三:榆林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拒不配合防疫检查,且驾车拖行防疫人员。

2021年12月15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驾驶冀A牌照货车经过榆林市榆阳区某防疫点时,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葛某的查验,强行驾车继续通过。葛某在上前劝阻过程中,被货车上的铁钩将羽绒服右袖口处挂住。何某某明知葛某衣服被挂住,仍然驾车行驶,将葛某拖行近百米,导致葛某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头部外伤。

2021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2月27日经榆阳区检察院批准,何某某被逮捕。2022年1月21日,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2月21日,何某某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四:西安李某涉嫌袭警案→拒不配合防疫检查,且暴力袭击执法民警。

2022年3月13日14时30分许,执勤民警朱某与两名辅警在周至县108国道渭河桥公安疫情防控检查站检查过往车辆核酸情况,汽车驾驶员李某及同行人员3人(均为李某女性亲属)均未做核酸检测,且不配合民警检查并驾驶汽车闯卡。朱某及辅警驾驶警车在康竹路喜神十字西侧(检查站南500米处)将该车辆拦停后,口头传唤李某配合疫情防控检查,李某拒不配合,并对朱某进行殴打,导致朱某受伤(一颗门牙掉落,一颗门牙松动)。

2022年3月13日,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袭警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3月14日介入侦查,公安机关对李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8月24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来源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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