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生不息》的编曲都过于宏伟了,一首《傻女》,唱出了精神奔溃晚期的单相思失恋女子形象,没了原曲的那个魂,滥用资源。
另外我是真的想不懂,为什么非要把非粤语区的人拉上来硬生生让他们唱粤语歌;强推,强拉,热脸蹭冷屁股的样子,过于明显。
其他十多亿人口真的没必要就着广东地区的口味听,越用力越反感,更何况TVB还不给面子,直接剪刀手。
卖力不讨好,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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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力不讨好,何必呢。
山西太原,一女子给婆婆在网上买了一台苏泊尔绞肉机,没想到用了没多久就冒烟坏了,于是联系商家可意外发现客服并不是自己购买的牌子,随口问了一句,头像怎么不是她购买的牌子?客服竟说:“你有证据吗?”
这让女子感到非标奇怪,于是重新搜索找到商品下单,并将这个过程录了下来,女子发现搜索完点进去页面还显示苏泊尔,可当付款时就变成了其它牌子
这让女子感到非标奇怪,于是重新搜索找到商品下单,并将这个过程录了下来,女子发现搜索完点进去页面还显示苏泊尔,可当付款时就变成了其它牌子
浙江杭州,34岁女子收到一份装有寿衣的快递包裹,吓得魂飞魄散,找到寄件人,对方不告诉下单人的姓名。女子只有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寄件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案例来源:杭州钱塘区人民法院)
我们很多人,天天收快递,收到手软,如果某一天你收到一件“寿衣”,你会怎么样?
34岁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怪事。
王女士的日常工作地是杭州市钱塘区的一家五金市场。
一天,王女士像往常一样工作时,快递员送来一份包裹。
王女士打量了一下寄件地址,写着“河北省石家庄市太极县其他区”。她对这个地址有点陌生,再看寄件人:“XX”,这个人更加不熟悉。要是店里来的快递,她基本会有点印象。再看物品说明,没有描述内容。
王女士这下好奇了,实在想不起自己最近买了啥。
这是不是自己的东西呢,会不会搞错了?
王女士再次检查了一下包裹上的信息,上面明确记载着自己的姓名、手机号、工作地址。没错,就是寄给自己的。
于是王女士打开包裹,一看吓一跳,竟然是一件寿衣,这不是谁要诅咒自己早死吗?
谁会这么干?
王女士立即拨打寄件人的电话号码,无法拨通。
王女士害怕了起来,拿着包裹,立即前往派出所报警。
王女士通过多日与警方及邮政沟通后,最终取得了寄件人的真实姓名张某及手机号码。
然后王女士与张某取得联系,问张某为什么这么干,是谁叫她这么做的?
张某说自己是受客户委托行事,不能向王女士透露下单人的信息。
无奈之下,王女士只有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张某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王女士说,在与邮政及与张某的多次沟通中了解到,张某是专门接受订单,向指定对象“报复”、邮寄“寿衣”等物品的人。
王女士认为,向活人邮寄“寿衣”的行为,具有诅咒他人“早死”等精神攻击性质,已严重侵扰自己的精神安宁。且自己不曾向张某告知过任何关于自己的信息,更未曾同意张某向自己邮寄“寿衣”。
张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严重侵害了自己的生活安宁,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
张某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未作答辩。
王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快递包裹、寿衣、短信记录、通话记录、通话录音,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案中,张某向王女士邮寄包裹,快递单上载有王女士姓名、电话、工作地点等个人私密信息。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取王女士上述个人信息的方式及其正当性,且其邮寄的物品本身具有特殊的含义,易让人产生消极的联想,给王女士造成了一定困扰。故张某向王女士邮寄寿衣的行为,构成对王女士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
现在王女士要求张某赔礼道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王女士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张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故其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最后,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79条、第995条、第1032条、《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47条规定,判决如下:
1、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女士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定,如张某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一全国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张某承担);
2、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张某负担。
我们应该能想象得出王女士打开这个包裹时的惊恐。
按照常理,给王女士寄送包裹的人,肯定与王女士有纠葛,想通过这种手段来“惩罚”王女士。这人是谁,王女士不得而知。
王女士本想揪出这个人,可是张某拒不合作。所以王女士以侵犯隐私权起诉张某,实在是无奈之举,问题并没有真正有效解决。
不过有什么纠纷,大家摆上桌面来谈不就可以了吗?对方用这种下三滥的手段,实在不是什么高明之处。如果张某说出了他的名字,又该如何收场呢。
你怎么看这事呢?欢迎留言讨论。
(图片仅为示意,非事发物品)
(案例来源:杭州钱塘区人民法院)
我们很多人,天天收快递,收到手软,如果某一天你收到一件“寿衣”,你会怎么样?
34岁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怪事。
王女士的日常工作地是杭州市钱塘区的一家五金市场。
一天,王女士像往常一样工作时,快递员送来一份包裹。
王女士打量了一下寄件地址,写着“河北省石家庄市太极县其他区”。她对这个地址有点陌生,再看寄件人:“XX”,这个人更加不熟悉。要是店里来的快递,她基本会有点印象。再看物品说明,没有描述内容。
王女士这下好奇了,实在想不起自己最近买了啥。
这是不是自己的东西呢,会不会搞错了?
王女士再次检查了一下包裹上的信息,上面明确记载着自己的姓名、手机号、工作地址。没错,就是寄给自己的。
于是王女士打开包裹,一看吓一跳,竟然是一件寿衣,这不是谁要诅咒自己早死吗?
谁会这么干?
王女士立即拨打寄件人的电话号码,无法拨通。
王女士害怕了起来,拿着包裹,立即前往派出所报警。
王女士通过多日与警方及邮政沟通后,最终取得了寄件人的真实姓名张某及手机号码。
然后王女士与张某取得联系,问张某为什么这么干,是谁叫她这么做的?
张某说自己是受客户委托行事,不能向王女士透露下单人的信息。
无奈之下,王女士只有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张某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王女士说,在与邮政及与张某的多次沟通中了解到,张某是专门接受订单,向指定对象“报复”、邮寄“寿衣”等物品的人。
王女士认为,向活人邮寄“寿衣”的行为,具有诅咒他人“早死”等精神攻击性质,已严重侵扰自己的精神安宁。且自己不曾向张某告知过任何关于自己的信息,更未曾同意张某向自己邮寄“寿衣”。
张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严重侵害了自己的生活安宁,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
张某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未作答辩。
王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快递包裹、寿衣、短信记录、通话记录、通话录音,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案中,张某向王女士邮寄包裹,快递单上载有王女士姓名、电话、工作地点等个人私密信息。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取王女士上述个人信息的方式及其正当性,且其邮寄的物品本身具有特殊的含义,易让人产生消极的联想,给王女士造成了一定困扰。故张某向王女士邮寄寿衣的行为,构成对王女士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
现在王女士要求张某赔礼道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王女士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张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故其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最后,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79条、第995条、第1032条、《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47条规定,判决如下:
1、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女士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定,如张某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一全国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张某承担);
2、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张某负担。
我们应该能想象得出王女士打开这个包裹时的惊恐。
按照常理,给王女士寄送包裹的人,肯定与王女士有纠葛,想通过这种手段来“惩罚”王女士。这人是谁,王女士不得而知。
王女士本想揪出这个人,可是张某拒不合作。所以王女士以侵犯隐私权起诉张某,实在是无奈之举,问题并没有真正有效解决。
不过有什么纠纷,大家摆上桌面来谈不就可以了吗?对方用这种下三滥的手段,实在不是什么高明之处。如果张某说出了他的名字,又该如何收场呢。
你怎么看这事呢?欢迎留言讨论。
(图片仅为示意,非事发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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