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支持职业打假人# 在四川内江,26岁的王志也关注着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案的走向。从2021年9月至今,半年多时间,他称自己提起了六七十起打假诉讼,其中大部分已撤诉。公开的41份裁判文书显示,法院在9起宣判案件中,判商家赔偿王志3万余元。但王志称,有的申请执行后仍拿不到赔偿,目前获赔金额约两万元。
【2022.4.8】刑法第八天课程重点知识总结
距离客观题考试还有162天
距离主观题考试还有191天
今日上课讲述了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主要知识点:
1.普通抢劫,先抢(对原占有人、共管人+人身暴力、威胁+当场),后劫(当场+劫夺财物)。
2.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不考虑数额、但要求实行)+当场暴力、威胁(实行行为)+三种目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转化型抢劫罪。
3.携凶抢夺定抢劫:抢夺行为+携带凶器=抢劫行为。凶器包括两大种:禁止器械,为犯罪而携带杀伤器械。
4.“入户抢劫”三要素:家庭住所才是户、为了违法而入户、暴力发生在户内。
5.“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过失,与抢劫有因果。包含打击错误;误击同伙是偶然防卫。
6.敲诈手段需非法(暴力威胁、非暴力要挟),勒索对象是财物。揭发犯罪、隐私来要钱,也是敲诈勒索罪。
7.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分:1)当场暴力、当场取财,构成抢劫;一个当场,或都不当场,构成敲诈;2)非暴力要挟,无论当场,构成敲诈。
8.存在真实纠纷,要挟内容是合法手段(可以这么要钱),不构成敲诈勒索。
9.行为人既欺骗又恐吓,被害人既误信又恐惧,是诈骗与敲诈勒索的想象竞合。
10.所有权人盗窃他人占有财物后索赔(或受他人受损),只要他人占有效力更高(如合法扣押、质押、借用),也可构成盗窃罪。
11.扒窃:公共场所、随身携带(触手可及)。
12.盗窃罪既遂(控制说):小宗物品握在手里,大宗物品移出控制区域。
13.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行为人有诈骗行为,不一定构成诈骗罪;要看被骗人(有处分权限的人)有无处分行为(转移占有、放弃占有)、处分意识(知情转移占有)。
14.处分指转移占有(被骗人放弃占有),而不只是转移持有;处分需要有意识(意识处分行为说),对于转移占有事实,财物性质、数量均需认识。
15.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甲骗乙而取得丙的财物,乙有处分权,甲是诈骗罪(三角诈骗);乙无处分权,甲是盗窃罪(间接正犯)。
16.侵占罪对象:脱离他人占有、行为人独立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
17.侵占罪与转移占有型犯罪的区分:是否采用非法手段(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窃罪)转移占有。
18.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客观对象是他人占有还是脱离占有,是独立占有还是辅助占有;主观故意是盗窃故意还是侵占故意。盗窃对象+侵占故意=侵占罪。
19.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本质是效用减损,使人丧失、减损财物的使用功能,不限于物理上的损害。
2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负有义务不支付,劳动法中的报酬,政府责令仍不付,起诉前付可减免。
21.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说]有四类: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行政委派、其他公务人员(如村干部协公)+从事公务;只要从事公务,即使没有编制,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22.行为人有多种身份,以实际利用的身份定罪。没有利用身份,定普通犯罪。
23.特别注意几种人:村干部、公立高校、公立医院、临时工。
24.两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受民事委托人员),利用职务盗、骗、侵,应当交公不交公,构成贪污罪。
25.利用熟悉环境(以及劳务便利),是盗窃、诈骗、侵占;利用一般职务便利,是职务侵占;利用公务便利,是贪污。
26.贪污与受贿区分:对方给予的财物应归公有,是贪污;应属请托人,给予个人换取职务行为的对价,是受贿。
27.共犯与身份。不同身份人相互勾结,以主犯身份定;不能区分作用大小,定贪污罪。
28.终身监禁: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审判时决定,减为无期后不得减刑、假释。修九前实施,从旧兼从轻。
29.挪作私用有三种(三私):去向私人;去向单位、私人名义;去向单位、单位名义、为谋私利。
30.成罪条件有三类:非法活动无需数额时间,营利活动需要数额无需时间,其他(生活消费)既需数额又需时间(三个月)。
31.教唆、帮助挪用:不法层面(挪作私用)上是共犯;共犯各怀鬼胎,各自主观确定用途(主观责任)。
32.与贪污罪区分:对有非法占有目的(携款潜逃、平账、不入账、有能力归还而不还)的数额定贪污,其他数额定挪用。
距离客观题考试还有162天
距离主观题考试还有191天
今日上课讲述了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主要知识点:
1.普通抢劫,先抢(对原占有人、共管人+人身暴力、威胁+当场),后劫(当场+劫夺财物)。
2.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不考虑数额、但要求实行)+当场暴力、威胁(实行行为)+三种目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转化型抢劫罪。
3.携凶抢夺定抢劫:抢夺行为+携带凶器=抢劫行为。凶器包括两大种:禁止器械,为犯罪而携带杀伤器械。
4.“入户抢劫”三要素:家庭住所才是户、为了违法而入户、暴力发生在户内。
5.“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过失,与抢劫有因果。包含打击错误;误击同伙是偶然防卫。
6.敲诈手段需非法(暴力威胁、非暴力要挟),勒索对象是财物。揭发犯罪、隐私来要钱,也是敲诈勒索罪。
7.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分:1)当场暴力、当场取财,构成抢劫;一个当场,或都不当场,构成敲诈;2)非暴力要挟,无论当场,构成敲诈。
8.存在真实纠纷,要挟内容是合法手段(可以这么要钱),不构成敲诈勒索。
9.行为人既欺骗又恐吓,被害人既误信又恐惧,是诈骗与敲诈勒索的想象竞合。
10.所有权人盗窃他人占有财物后索赔(或受他人受损),只要他人占有效力更高(如合法扣押、质押、借用),也可构成盗窃罪。
11.扒窃:公共场所、随身携带(触手可及)。
12.盗窃罪既遂(控制说):小宗物品握在手里,大宗物品移出控制区域。
13.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行为人有诈骗行为,不一定构成诈骗罪;要看被骗人(有处分权限的人)有无处分行为(转移占有、放弃占有)、处分意识(知情转移占有)。
14.处分指转移占有(被骗人放弃占有),而不只是转移持有;处分需要有意识(意识处分行为说),对于转移占有事实,财物性质、数量均需认识。
15.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甲骗乙而取得丙的财物,乙有处分权,甲是诈骗罪(三角诈骗);乙无处分权,甲是盗窃罪(间接正犯)。
16.侵占罪对象:脱离他人占有、行为人独立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
17.侵占罪与转移占有型犯罪的区分:是否采用非法手段(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窃罪)转移占有。
18.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客观对象是他人占有还是脱离占有,是独立占有还是辅助占有;主观故意是盗窃故意还是侵占故意。盗窃对象+侵占故意=侵占罪。
19.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本质是效用减损,使人丧失、减损财物的使用功能,不限于物理上的损害。
2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负有义务不支付,劳动法中的报酬,政府责令仍不付,起诉前付可减免。
21.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说]有四类: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行政委派、其他公务人员(如村干部协公)+从事公务;只要从事公务,即使没有编制,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22.行为人有多种身份,以实际利用的身份定罪。没有利用身份,定普通犯罪。
23.特别注意几种人:村干部、公立高校、公立医院、临时工。
24.两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受民事委托人员),利用职务盗、骗、侵,应当交公不交公,构成贪污罪。
25.利用熟悉环境(以及劳务便利),是盗窃、诈骗、侵占;利用一般职务便利,是职务侵占;利用公务便利,是贪污。
26.贪污与受贿区分:对方给予的财物应归公有,是贪污;应属请托人,给予个人换取职务行为的对价,是受贿。
27.共犯与身份。不同身份人相互勾结,以主犯身份定;不能区分作用大小,定贪污罪。
28.终身监禁: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审判时决定,减为无期后不得减刑、假释。修九前实施,从旧兼从轻。
29.挪作私用有三种(三私):去向私人;去向单位、私人名义;去向单位、单位名义、为谋私利。
30.成罪条件有三类:非法活动无需数额时间,营利活动需要数额无需时间,其他(生活消费)既需数额又需时间(三个月)。
31.教唆、帮助挪用:不法层面(挪作私用)上是共犯;共犯各怀鬼胎,各自主观确定用途(主观责任)。
32.与贪污罪区分:对有非法占有目的(携款潜逃、平账、不入账、有能力归还而不还)的数额定贪污,其他数额定挪用。
【拦路收钱、毁路并厂、敲诈打砸……陆川一涉恶犯罪集团受审】3月30日上午,陆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某锋等7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案件。
涉恶集团的成立:以开办沙场为幌
被告人陈某锋,36岁,小学文化,28岁犯过非法拘禁罪。2016年,开办无资质的沙场,随后以“招工”为由,纠集有犯罪前科的肖某寿、陈某军及同堂兄弟、朋友陈某权、陈某威、罗某宝、陈某某成立以自己为首的犯罪集团。该集团以陈某锋为组织领导者,陈某权、肖某寿为骨干成员,用沙场作掩护,从2017年开始在大桥镇大塘村一带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影响恶劣。
一恶:拦路收钱
从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近三年时间,以受害人黎某荣、黎某生的木材加工厂运输木材压坏路面、过路费、吃饭钱、保护费等理由,陈某锋指使其手下成员八次向黎某荣、黎某生敲诈勒索财物共计7.9万元。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陈某锋多次指使其手下拦车威胁司机,并向黎某荣、黎某生索要钱财,黎某荣、黎某生拒绝。受长期的压迫,黎某荣、黎某生无奈转让该厂。2021年6月3日,黎某荣的运输木材车经过陈某锋的沙场路段被拦,当黎某荣拍照取证时被陈某锋殴打。
二恶:毁路并厂
2018年11月, 陈某锋指使手下成员挖断通往王某坤的木材加工厂的道路,还威胁运输木材到该厂的司机,导致该厂停业,损失惨重。2019年4月19日,陈某锋胁迫王某坤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该厂给陈某军,致使王某坤损失19万余元。4月20日,以陈某军的名义转租该厂给吴某泉,租期十年,每年租金8万元,并将租金以股份的形式分配给其手下成员。
三恶:敲诈打砸
2017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锋集团以陆川县润泽铸造科技有限公司拉货车压坏村路以及该公司排污污染土地、空气为由多次敲诈勒索未果后,于2019年6月某天,陈某锋指使其手下五人对该厂房玻璃进行打砸,经鉴定,玻璃价值264元。
四恶:鸠占鹊巢
2016年7月27日,黎某生把13.22亩的坡地租给黄某光建厂,黄某光交了两年的租金3万余元,赔偿了农户3万余元,支付了建厂人工费4万余元,着手平地建厂。陈某锋获悉后,将沙子倒入地坪阻挠黄某光建厂,并霸占黄某光从陈某林处花的9.5万元厂房设备(经鉴定,该设备价值51067元),迫使黄某光到其他地方建厂。陈某锋随后在该地成立办公室并使用至今。
以被告人陈某锋为首的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恐吓、威胁等方式向他人索要钱财、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分别触犯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数罪并罚,该案择日宣判。
#玉林身边事#
涉恶集团的成立:以开办沙场为幌
被告人陈某锋,36岁,小学文化,28岁犯过非法拘禁罪。2016年,开办无资质的沙场,随后以“招工”为由,纠集有犯罪前科的肖某寿、陈某军及同堂兄弟、朋友陈某权、陈某威、罗某宝、陈某某成立以自己为首的犯罪集团。该集团以陈某锋为组织领导者,陈某权、肖某寿为骨干成员,用沙场作掩护,从2017年开始在大桥镇大塘村一带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影响恶劣。
一恶:拦路收钱
从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近三年时间,以受害人黎某荣、黎某生的木材加工厂运输木材压坏路面、过路费、吃饭钱、保护费等理由,陈某锋指使其手下成员八次向黎某荣、黎某生敲诈勒索财物共计7.9万元。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陈某锋多次指使其手下拦车威胁司机,并向黎某荣、黎某生索要钱财,黎某荣、黎某生拒绝。受长期的压迫,黎某荣、黎某生无奈转让该厂。2021年6月3日,黎某荣的运输木材车经过陈某锋的沙场路段被拦,当黎某荣拍照取证时被陈某锋殴打。
二恶:毁路并厂
2018年11月, 陈某锋指使手下成员挖断通往王某坤的木材加工厂的道路,还威胁运输木材到该厂的司机,导致该厂停业,损失惨重。2019年4月19日,陈某锋胁迫王某坤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该厂给陈某军,致使王某坤损失19万余元。4月20日,以陈某军的名义转租该厂给吴某泉,租期十年,每年租金8万元,并将租金以股份的形式分配给其手下成员。
三恶:敲诈打砸
2017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锋集团以陆川县润泽铸造科技有限公司拉货车压坏村路以及该公司排污污染土地、空气为由多次敲诈勒索未果后,于2019年6月某天,陈某锋指使其手下五人对该厂房玻璃进行打砸,经鉴定,玻璃价值264元。
四恶:鸠占鹊巢
2016年7月27日,黎某生把13.22亩的坡地租给黄某光建厂,黄某光交了两年的租金3万余元,赔偿了农户3万余元,支付了建厂人工费4万余元,着手平地建厂。陈某锋获悉后,将沙子倒入地坪阻挠黄某光建厂,并霸占黄某光从陈某林处花的9.5万元厂房设备(经鉴定,该设备价值51067元),迫使黄某光到其他地方建厂。陈某锋随后在该地成立办公室并使用至今。
以被告人陈某锋为首的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恐吓、威胁等方式向他人索要钱财、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分别触犯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数罪并罚,该案择日宣判。
#玉林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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