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史#【#曹操冷知识#金句代言,牛人!】《三国演义》里的金句,多与曹操有关。或语出其口,如:“生子当如孙仲谋!”“今天下英雄,惟使君与操耳!”“宁可我负天下人,休教天下人负我!”“设使天下无有孤,不知当几人称王,几人称帝?”“夫英雄者,胸怀大志,腹有良谋,有包藏宇宙之机,吞吐天地之志也。”……
或骂其之语,亦多成名言,曹操绝对是一金句代言人,如:“挟天子以令诸侯。”“名托汉相,实为汉贼。”“治世之能臣,乱世之奸雄。”“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借风更为烧老曹!……
且,曹操心血来潮时,常赋诗一首,如《龟虽寿》《观沧海》等,一不留神便成了时下语文课本的常客。
对此,刘备孙权只有卖呆儿的份儿,无语凝噎。
或骂其之语,亦多成名言,曹操绝对是一金句代言人,如:“挟天子以令诸侯。”“名托汉相,实为汉贼。”“治世之能臣,乱世之奸雄。”“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借风更为烧老曹!……
且,曹操心血来潮时,常赋诗一首,如《龟虽寿》《观沧海》等,一不留神便成了时下语文课本的常客。
对此,刘备孙权只有卖呆儿的份儿,无语凝噎。
迪化南城有小砖窑,废弃已久,尝有城中家户难产死子,包尸弃于此,后花巷妓女有孕,先拖客诈钱,客遁后生子弃之,有时活婴尚哭,被龟儿卷之,深夜丢于窑井,彻夜啼哭,后饥饿自死,招野狗流连,拖残肢于外,几年蚀骨成堆,地更荒废之,一日有喀什游商季某,贩马回南,扎帐城外,夜大风,又惊雷,忽有匪围而夺马,杀随行几人,季某跨马而逃,慌不择路,至小砖窑外,匪疑其携金,紧追不舍,挥朴刀吓之,季某下马,见有深洞,舍命跳之,落于窑底,匪打火照之,感阴风深重,窑底碎骨成堆,慌张而去,季某听匪去,欲逃,奈四周黑暗,不见五指,忽听身后有人喘息,唤之不应,摸墙蹲靠,又听悉索,似有物,疑黄鼠筑窝,斥叫几声,想熬至天亮呼人,昏沉欲睡,又听耳边呼吸渐重,呀呀欲语,知有人也,只是天阴黝黑,不见其影,张嘴骂之,又觉那人惧怕,退缩一处,又小声哭泣,似是孩儿,季某怜之,想小儿贪玩,掉至此处,轻唤之,寻声爬去,摸有一人,果孩儿也,抱于怀中,孩惧怕发抖,撕脱要逃,怪异喊叫,又轻声慰之,孩脱手逃去,缩于一角,季某受吓,又感劳累,随靠而睡,深夜有雨,淅沥不止,忽有闪电,片刻有光,季某担心孩儿惊吓,定睛寻去,见如山人骨,片刻即灭,心颤之,如处地狱。又待雷声渐远,再不敢睡,又闪电瞬间,见墙角卧有一孩,赤裸苍白,犹如死尸,双眼被挖,长发拖地,握腿骨站立,犹如怪兽,再不敢言,雨下半夜,窑中积水,至天亮时止,晨色渐晴,乌云破散,窑中露出微光,季某见小孩敲打山骨,双手挖腐肉食之,见脚边有头骨,皮肉尚在,孩挖其脑食之,边吃边喜,咿咿唱语,季某见窑深,四处窑门封死,踏枯骨而上,奈墙高不能出也,又呼喊叫人,空无回应,脚下如地狱惨景,身边又有人怪,再至深夜不出,恐被杀食也,又见遍地金锁银镯,想是陪葬之物,脱衣收之,得几百金银,强比贩马之资,午后放晴,见孩趴于一角深睡,想不能出,也靠墙小睡,黄昏忽听有女子哭声,时远时近,有男子斥骂,隔着几步扔入一婴,婴掉于窑底,季某喜,大叫呼救,男子应之,靠窑口看之,见季某浑身血污,疑为鬼,季某辩解半日,又言昨夜遇匪,男子脱衣结绳,欲拉季某出,忽窑底孩醒,见窑底有婴,跳跃爬来,撕开包裹食之,男子见之怒,寻碎砖砸之,又喊季某驱逐,季某斥骂脚踢,孩怕,缩于一角怒叫,男子寻棍扔入,让季某杀之,季某不忍,男子怒道:不杀之不救你也。季某无法,见四周惨烈,知均为此怪所食,拖棍打之,孩知痛大叫,季某发狠,挥棍打之,正中头颅,破浆而死,见孩着皮衣,手有金镯,脱下看之,见金镯刻字,混浊不清,男子扔衣将季某拖出,见窑外几里柳树下有一女子,想是婴孩之母,掏金镯几副谢之,男子惊吓,知是阴物,推脱不要,慌张而去,季某独行,天黑入城,寻老客栈歇息,二日寻金铺换钱,又掏孩怪金镯洗之,见金镯刻有:梁惠东百日五字,底款刻梁商印,打听寻之,至郊外荒宅,有守家老媪洗衣,上前问之,老媪见季某穿着阔绰,还道是远亲寻来,叙说道:梁主破败七年,本四十妻孕,晚来得子,有爱妾嫉妒,子四岁时寻拐子卖之,梁主鞭打不认,几日气绝,梁主思子,不食而亡,其妻寻子半年不得,挂绳吊死。一家本富户享乐,一日皆散,富贵皆无。季某听之潸然,告别而去,寻棺夫几人,下窑井捞之,装棺葬于城外。买铺经营,渐渐得势,又娶妻妾生子,街头包馆,有小妓春梅,如月下海棠,清妖皆得,爱不释手,半年有孕,春梅要钱,又逼迫纳入,季某不肯,与钱堕之,春梅瞒情,几月肚大,又喊娘家二舅寻来要钱,又言要生,季某无法,送钱财无数,买药吃之,七月早产,生一儿,家仆裹之扔于砖窑,一夜刚睡,清风阵阵,将床头烛灯打灭,忽感耳边轻呼,只觉怪异,思那日窑中,定睛望去,帐外果有一子,喃喃自语,不知所谓,季某隔帐骂之,又撒尿洒污秽,孩怪不语,又见其怀中有一婴孩,包裹皆春梅备物,知是其子,又骂之,孩忽向前道:此子本阳寿六八,未得名而丧,阴间不接,阳间不受,流连无处,我本残子,活于窑洞,虽被你杀,并不怪也,也可早日脱生,今日抱你子回,即可取名,阴间勾帐,我带去托生,早日完结。季某惧,胡乱道:可叫季六儿。孩怪跪谢,淡淡隐去,季某掌灯,见床下血污,有双膝印,时年妾孕,翌年春夏生双子,又家铺兴旺,季某大喜,摆宴席待客,县知富户皆来。又十来年,双子渐长,读书应试,聪慧可爱,季某喜之,尝坐于厅前教诲,一日午饭,吃牛肉脑浆,大子刚食,忽发癫大笑,扯刀杀小子,割其颈而死,家人拦之,大子忽笑,视季某道:我仇报也,当杀你子,如杀你也。言罢插心而死。季某失子,渐瘦,又不食饭,一日独坐,忽唤家丁携钱,于官中买小砖窑田产,令手下扒骨,配小棺千个,寻人配骨,又取名皆姓季,于南山买地,葬千儿坟,又寻工匠,移去砖窑,盖佛殿大院,城中富贵贫穷,皆有丢子,妓家更甚,皆结社凑钱,送于季某,三年得成,黄瓦青琉,大殿塑观音一像,出家为僧,有拜者灵异,香灰不断,季某得八十四終,民国杨增新公交之,见其神态,赞叹不已。
#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漫画影视化,你会玩儿吗?
小时候,有一部漫画,十分吓人。
主角是一个“小学生”,走到哪里,哪里就会死人,场面堪比死神。
有网友统计,截止到74卷的时候,漫画里已经死了453人了;还有网友统计TV版到第633话,已经死了334人了,后面还有四百多集了,死亡人数肯定更多,这些也只是大概,那些无辜伤亡的人无法统计。
而且凭借主角光环,他在死了这么多人之后依然幸存,还能用各种奇特的方法破案。
没错,就是《名侦探柯南》。
作为日本的国民级作品,《名侦探柯南》声名远扬,改编成动画以后更是不知道吸了多少金,在世界动画史上也是凤毛麟角的存在。而一说到柯南,我们就会想到那“柯南到哪,哪就有案件发生”的梗,更不要说一千零一种作案手法了。
许多看过这部漫画的人现在已经成家立业、娶妻生子了,再次提起这部陪伴他们成长的漫画,现在的他们会一脸不屑地说着:
“这几年剧情越来越扯了。”
“这个都是老梗了!”
“我一看就知道凶手是谁!”
然而,虽然口头吐槽无数遍,它还是你会一直看下去的漫画。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由漫画改编而来的动画更是成为很多人的必追剧。
快乐的童年时光里,这部剧也一直默默地守在我们身旁,陪着我们长大。成为了回忆里,不可替代的经典。
只是,偶尔也会好奇,这样一部漫画,影视化过程在法律上是怎样的呢?当我们在说漫画版权的时候我们又在说什么?
PART 01 漫画作品著作权,纠纷多多
漫画作品,或者从广义上说动漫作品,在法律上争议最多的地方可能就是动漫角色是否享有著作权、进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了。
在实际的诉讼中,诉争双方的争议焦点也大多体现在这一方面:
比如在“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案”中,华创公司认为,圆谷制作于1996年4月7日摄制完成《迪迦奥特曼》(1-52集)影视作品的角色形象是圆谷制作作为著作权人在《迪迦奥特曼》系列影视片中塑造的一些虚构的宇宙战士形象,是影片的支柱,该人物形象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影视作品的组成部分,属于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百佳超市认为,华创公司主张的“迪迦奥特曼”形象不受法律保护。华创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迪迦奥特曼”人物形象作品权利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保护的作品类别,且没有证据显示华创公司享有“迪迦奥特曼”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迪迦奥特曼》作为影视作品,包含了音乐、文字、美术等内容的复合作品,其中“迪迦奥特曼”人物形象这一美术作品并非由制片人创造,而通常是制片人事先根据剧情需要,与在先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获得授权后将美术作品拍摄为影视作品。
最终,法院认定,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具有独创性,属于利用线条、色彩、图案等表现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具有人物造型艺术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且“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与影视作品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二者可以分离,即“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的作者可以依法单独行使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PART 02 漫画影视化风险与角色形象保护
一部完整的影视作品的创作顺序应该要包括人物设定、剧本形成、漫画的形成、影视作品形成等多个阶段,而漫画影视化的过程可能要简单很多,可以省略前面人物设定、剧本形成以及漫画形成的过程,只剩下影视作品形成的阶段,但法律风险却没有减少。
影视作品角色形象的法律保护问题其实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早在20世纪初期,美国法院就已经以联邦成文法的版权保护为角色提供保护。但这一问题其实是美国法的边缘性问题,并非所有的角色都能获得版权保护。
2018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指出: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属于肖像权保护范围的,可以适用当时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保护,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也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而如今,《民法典》中同样在第四编中对肖像权进行了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条文解读进一步指出: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是指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可分为卡通角色形象和人物角色形象。卡通角色是卡通作品创作者通过手工绘制,结合线条、色彩等要素塑造出独特的具有视觉图像性质的卡通人物、动物以及其他充当主要角色的虚构形象。对于卡通角色形象,如果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可作为美术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一般认为,影视作品角色形象如符合美术品独创性标准,即可按美术作品予以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PART 03 漫画影视化的过程应注意什么法律风险?
第一,确认权利方。动漫作品不仅涉及著作权,还可能涉及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等多种知识产权。在确认权利时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商标局网、国家产权局等网站进行确认。同时也可以通过已公开的判决书、新闻报道进行确认。
第二,明确权利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中,除属于作者的人身权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其他的权利著作权人既可以针对某项权利进行转让或者许可,可以全部进行转让或者许可,而且著作权人还可以对于授权地域、期限、行业范围进行限定,受让方或者被许可方应该要对具体上述权项的实际内容进行了解,是否符合本企业的业务需要。
另外,涉及国外卡通动漫授权给国内企业的情况时,由于双方法律用语、体系有所不同,在权利的范围方面最好进行详细的描述,例如“商品化权”,该项权利并非中国的法律用语,权利的外延并不清晰,需要进行文字描述而定义。
明确权利的归属以及具体的内容,是作品转让、授权活动甚至是维权活动的前提,特别是在动漫产业高度分化的国家中,确认权利的主体并非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建议国内企业在获得转让或者授权,特别对方是国外权利人时,做好前期的调查工作,为将来的权利行使打下坚实的基础。
小时候,有一部漫画,十分吓人。
主角是一个“小学生”,走到哪里,哪里就会死人,场面堪比死神。
有网友统计,截止到74卷的时候,漫画里已经死了453人了;还有网友统计TV版到第633话,已经死了334人了,后面还有四百多集了,死亡人数肯定更多,这些也只是大概,那些无辜伤亡的人无法统计。
而且凭借主角光环,他在死了这么多人之后依然幸存,还能用各种奇特的方法破案。
没错,就是《名侦探柯南》。
作为日本的国民级作品,《名侦探柯南》声名远扬,改编成动画以后更是不知道吸了多少金,在世界动画史上也是凤毛麟角的存在。而一说到柯南,我们就会想到那“柯南到哪,哪就有案件发生”的梗,更不要说一千零一种作案手法了。
许多看过这部漫画的人现在已经成家立业、娶妻生子了,再次提起这部陪伴他们成长的漫画,现在的他们会一脸不屑地说着:
“这几年剧情越来越扯了。”
“这个都是老梗了!”
“我一看就知道凶手是谁!”
然而,虽然口头吐槽无数遍,它还是你会一直看下去的漫画。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由漫画改编而来的动画更是成为很多人的必追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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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偶尔也会好奇,这样一部漫画,影视化过程在法律上是怎样的呢?当我们在说漫画版权的时候我们又在说什么?
PART 01 漫画作品著作权,纠纷多多
漫画作品,或者从广义上说动漫作品,在法律上争议最多的地方可能就是动漫角色是否享有著作权、进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了。
在实际的诉讼中,诉争双方的争议焦点也大多体现在这一方面:
比如在“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案”中,华创公司认为,圆谷制作于1996年4月7日摄制完成《迪迦奥特曼》(1-52集)影视作品的角色形象是圆谷制作作为著作权人在《迪迦奥特曼》系列影视片中塑造的一些虚构的宇宙战士形象,是影片的支柱,该人物形象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影视作品的组成部分,属于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百佳超市认为,华创公司主张的“迪迦奥特曼”形象不受法律保护。华创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迪迦奥特曼”人物形象作品权利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保护的作品类别,且没有证据显示华创公司享有“迪迦奥特曼”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迪迦奥特曼》作为影视作品,包含了音乐、文字、美术等内容的复合作品,其中“迪迦奥特曼”人物形象这一美术作品并非由制片人创造,而通常是制片人事先根据剧情需要,与在先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获得授权后将美术作品拍摄为影视作品。
最终,法院认定,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具有独创性,属于利用线条、色彩、图案等表现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具有人物造型艺术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且“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与影视作品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二者可以分离,即“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的作者可以依法单独行使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PART 02 漫画影视化风险与角色形象保护
一部完整的影视作品的创作顺序应该要包括人物设定、剧本形成、漫画的形成、影视作品形成等多个阶段,而漫画影视化的过程可能要简单很多,可以省略前面人物设定、剧本形成以及漫画形成的过程,只剩下影视作品形成的阶段,但法律风险却没有减少。
影视作品角色形象的法律保护问题其实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早在20世纪初期,美国法院就已经以联邦成文法的版权保护为角色提供保护。但这一问题其实是美国法的边缘性问题,并非所有的角色都能获得版权保护。
2018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指出: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属于肖像权保护范围的,可以适用当时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保护,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也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而如今,《民法典》中同样在第四编中对肖像权进行了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条文解读进一步指出: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是指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可分为卡通角色形象和人物角色形象。卡通角色是卡通作品创作者通过手工绘制,结合线条、色彩等要素塑造出独特的具有视觉图像性质的卡通人物、动物以及其他充当主要角色的虚构形象。对于卡通角色形象,如果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可作为美术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一般认为,影视作品角色形象如符合美术品独创性标准,即可按美术作品予以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PART 03 漫画影视化的过程应注意什么法律风险?
第一,确认权利方。动漫作品不仅涉及著作权,还可能涉及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等多种知识产权。在确认权利时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商标局网、国家产权局等网站进行确认。同时也可以通过已公开的判决书、新闻报道进行确认。
第二,明确权利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中,除属于作者的人身权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其他的权利著作权人既可以针对某项权利进行转让或者许可,可以全部进行转让或者许可,而且著作权人还可以对于授权地域、期限、行业范围进行限定,受让方或者被许可方应该要对具体上述权项的实际内容进行了解,是否符合本企业的业务需要。
另外,涉及国外卡通动漫授权给国内企业的情况时,由于双方法律用语、体系有所不同,在权利的范围方面最好进行详细的描述,例如“商品化权”,该项权利并非中国的法律用语,权利的外延并不清晰,需要进行文字描述而定义。
明确权利的归属以及具体的内容,是作品转让、授权活动甚至是维权活动的前提,特别是在动漫产业高度分化的国家中,确认权利的主体并非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建议国内企业在获得转让或者授权,特别对方是国外权利人时,做好前期的调查工作,为将来的权利行使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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